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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

1一般规定

1.1凡进场前未将单位、人员资质文件及时进行报审的分包单位,处1000元/天罚款;对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进行停工处理并清退出场。

1.2凡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电工等的分包单位,处1000元/天•人罚款。

1.3凡分包单位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不能胜任工作,指出后不改正的罚款2000元/次

1.4凡班组长不组织班前安全活动,将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1.5凡不参加安全检查的、不参加安全例会、不定时组织安全教育大会的单位或个人,罚款500元/人次,迟到的罚款300元/人次;对单位1000元/次。

1.6凡分包安全管理人员离岗时间在三天以上,该单位未及时补充,或未报总包安全部的,罚款1000元/次。

1.7假日期间,分包单位安全经理(主管)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同时离岗的,罚款1000元/次。

1.8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未及时解决或推卸责任、未及时报告总包安全部的,罚款1000元/次。

1.9凡安全资料未按规定及要求完善,总包要求提交的资料不能按时提交的,罚款500元/次;

1.10凡不肯在处罚单上签字的,双倍上交罚款,视情节轻重来定,可以累加。

2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

2.1全体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须统一着装,凡未戴安全帽、未系好安全帽下颚带,穿拖鞋、高跟鞋,电气作业人员未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等未按照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人次。

对所属单位处500元/次罚款。

2.2凡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不系挂安全带,2米以上作业面未按照要求搭设操作平台的,对违章作业人员罚款50元/人次,对所属单位处500元/次罚款。

2.3凡电气焊、防水施工、各种车辆驾驶人员、信号指挥人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不按照要求佩带防护镜、面罩、警示服装、劳保鞋等保护用品的,对违章人员每次处以50元罚款,如上述劳保用品用人单位未配置的则对单位罚款,1000元。

2.4凡其他特种气体操作使用人员、特种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人员未按照相关要求佩戴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人次。

若用人单位未配置劳保用品的则对单位罚款1000元。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3.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证岗不符或未持有效证件进行作业的,项目安全部有权停止该工序暂停作业,对此类违章作业人员罚款50元/人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人次。

3.2凡有违章操作机电设备,私自将机电设备交非专业人员操作,上班期间脱岗现象的。

对责任人罚款50元/人次。

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人次。

4料具,易燃、易爆、有毒、辐射、贵重金属安全管理

4.1凡材料未按照要求归类堆放整齐,超高堆放的,处500-2000元/罚款。

4.2凡在楼层结构临边1.0M范围内堆放材料,罚款500元/处

4.3凡在满堂架上堆码的材料自重超过规范或方案允许荷载,可能导致架体失稳,或材料未垫平堆码造成材料失稳,罚款2000元/处。

4.4凡从高处(大于2M)向下抛掷物品或出现高空坠物造成未遂安全事故的,按每坠落1根钢管或钢筋罚款1000元,每坠落1根木枋罚款500元,每坠落1块跳板罚款500元,每坠落1颗扣件或其他物品罚款3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加倍处罚。

4.5易燃、易爆、有毒、辐射、贵重金属物品或产品使用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物质的物品进场时,必须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表报总包安全部、物资部各一份备查;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物品进场后必须存放在指定库房内,库房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应物品存放的要求;材料必须分类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存放并有专人看管,氧气、乙炔瓶必须分开(5米以上)存放,并注意通风,配备相应数量消防器材,在醒目位置挂设相关警示标语;有毒、辐射物品必须存放在独立的库房内,库房门口设置相应的防毒防辐射用具,库房内注意通风,并悬挂相应的警示标志;凡未进行登记或未按要求存放,总包将对该批物品处理,并对使用单位处以500-5000元罚款。

4.6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物品或产品使用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物质的物品余料或废料严禁随意倾倒,必须有严格的余料废料回收制度。

对于违反规定个人处以50元/人次罚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若造成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0-200000元罚款,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应事故责任。

4.7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扩散区域内、运行中的压力管道和装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内以及在受力构件上焊接和切割。

在密封容器内施焊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间歇作业时焊工应到外面休息;容器内的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身体应用绝缘材料与焊件隔离;焊接铜、铝、铅、锌等合金金属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作业。

在有害介质场所作业时,应采取放毒防毒措施,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

对未按要求布置的单位,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

4.8有毒、辐射、贵重金属物品的领料退料必须有严格的手续,防止产生意外情况。

对未按要求布置的单位,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5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管理

5.1脚手架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按照第6.2、6.3条规定执行。

5.2凡脚手架搭设无方案,与规范要求不符,罚款1000元/次。

5.3凡现场“四口五临边”(“四口”是指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是指槽、坑、沟的周边,屋面和框架结构楼层的周边)防护措施不到位,罚款500元/处。

5.4凡未经许可,私自拆除破坏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罚款500-2000元/处罚。

并负责由此产生的事故责任。

5.5凡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安装就位)后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或验收走形式,罚款500元/次。

5.6凡落地外脚手架基础未夯实垫平,罚款500-2000元/处。

5.7凡脚手架立面垂直度或悬挑架底座水平度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罚款500-2000元/处。

5.8凡外脚手架施工作业范围内垂直距离超过10M未满铺一层硬质防护,罚款500-2000元/次。

5.9凡在脚手架上施工完毕后未将工具、材料等清理干净,或将模板支撑体系杆件传力至外脚手脚,罚款500-2000元/处。

发生坠物伤人事件,该区域作业单位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并对作业单位罚款1000-20000元/次。

5.10凡脚手架上加固杆件未按要求设置或设置无实效,罚款100-500元/处。

5.11凡简易操作平台或抹灰脚手架未按照规范和方案要求搭设和使用,罚款100-1000元/处。

5.12凡卸料平台未按照方案搭设,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1000元/处罚款。

5.13凡在使用卸料平台过程中,出现超载、长短料混吊、堆码材料过夜或破坏平台防护等违章作业,罚款500元/次。

5.14凡人工挖孔桩施工未在洞口周边搭设防护栏杆、井下人员未配备安全带、井下未采取通风照明措施,未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及时对孔壁进行支护,手摇葫芦未固定牢靠或采取自制电动吊篮,罚款1000元/处

5.15凡未经总包项目部同意,私自改动或拆除脚手架构件(立杆、大横杆、小横杆、拉接点、扣件、硬质防护)或防护网(平网、立网),移动式脚手架未安装防护栏杆的,安全防护设施私自拆改的,处以1000-10000元/次罚款。

并负责由此产生的事故责任。

5.16凡脚手架未作承重架设计的,架体上不得堆放任何材料,若有违反规定,对违章作业队伍处以500-1000元/次罚款。

5.17操作架未经验收或验收后未挂验收牌即使用的,对作业单位罚款500-1000元/次,并承担由此发生事故的相应责任。

6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管理

6.1凡机械设备进场使用前未经过项目安全员和机管员验收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或未张挂标识的,罚款500元/台。

6.2凡现场机械设备未经验收提前投入使用的,罚款1000元/次。

6.3凡机械设备使用之前,操作人员未对设备进行检查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和施工机具得带病运转的,处500元/次罚款。

6.4严禁在设备运转时进行擦洗和修理,排除设备故障;拆卸刀具时,必须待机械停稳后,切断电源方可进行,修理时必须挂牌标识,维修人员未撤离严禁合闸试机。

对违规操作者处500元/次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6.5吊车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吊”准则。

吊装作业班组必须有专人现场负责。

若违反条例,未造成后果的对其当事人处以200~1000元/次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并勒令当事人出场;造成事故的,对其所在单位处以10000~1000000元罚款,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及其它相关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加倍处罚外,由相关单位追究其法律责任。

6.6凡非载人机械载人,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同时对机械操作者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罚款1000元/次。

6.7凡物料提升机、外用施工电梯卸料平台架体搭设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0元/次。

6.8凡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超过30米以及二次线采用硬质线或接头超过3处,罚款500元/处。

6.9凡固定设备未设置防雨棚、未按规范配置开关箱的,罚款500元/次。

6.10凡电梯超载、偏载、超长等违章运行,罚款1000元/次。

6.11凡施工电梯或物料提升机安全防护门不齐全、未关闭、有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罚款500元/处。

6.12凡物料提升机、塔吊、施工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安全装置未安装或失灵,罚款1000元/处。

6.13凡物料提升机不按规范要求设置稳固体系(刚性附墙或缆风绳),罚款2000元/处。

6.14凡物料提升机进料口无防护棚和安全门,或安全防护不牢固、不严密,罚款500元/处。

6.15凡使用多功能木工加工设备的,罚款100元/处。

6.16凡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不到位(如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钢丝绳、地锚设置不符合要求等),罚款1000元/处。

6.17凡施工机具的安全装置不到位(如圆盘锯无防护罩、平刨无护手装置、钢筋张拉机械操作人员前方无档板等),罚款500元/处。

7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7.1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存放任何杂物,周围3米内禁止堆放任何物料,道路必须畅通。

配电装置或线路周围,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和强腐蚀介质,不得使用火源。

开关箱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锁”。

凡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500元/次。

7.2凡非电工接线的,对违章操作人员处以50元/人次罚款,对所属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7.3临时用电引线须架空或埋地处理,处理措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不得拖地、浸水、缠绕在金属物上等,凡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7.4凡临时用电在无任何绝缘措施情况下,严禁穿越、搭、挂金属构架。

若有违章现象,对作业单位处500元/次罚款。

7.5凡配电箱箱体不符合要求或箱内电器、参数匹配不合理的,施工电器及引线插头不完整的,对作业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7.6凡施工现场临电线路未按要求做好重复接地的,罚款100元/处

7.7凡非机电操作人员私自动用一级、二级配电箱的;二级、三级配电箱混用的。

对违章操作单位处以500-2000元/次罚款,对违章作业人员每次罚款50元。

8消防管理

8.1凡施工现场违章吸烟的,对违章人员罚款500元/人次。

禁火区(库房,木工房和堆放易燃品的场地)吸烟但没造成其它后果,对违章人员罚款1000元/人次。

对所属单位处5000元/次罚款。

造成其它后果的除负责相应的赔偿外另由其他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

8.2凡现场易燃、可燃物未及时清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木工房、易燃品库等重点防火部位,易燃可燃材料、废料未清理彻底的,对该区域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

8.3凡违反消防规定在在建工程内私建库房、违章住人或在楼内存放易燃材料、易燃材料等不及时清除出楼层的,除要求违章单位立即整改外,并处罚1000元/次。

8.4氧气/乙炔作业前必须检查器具的各项安全装置,并保证动火距离。

对于未按要求动火的作业人员,处以50元/人次罚款。

对于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氧气/乙炔及配套设备的作业单位处以500-1000元/次罚款。

8.5氧气、乙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作业时,应搭设防晒罩、棚。

乙炔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

对于未按要求布置的作业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8.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

乙炔瓶应设有回火器,储存、使用时均须直立放置,并应采取防止倾斜的措施。

对于未按要求布置的作业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8.7无动火证作业(未经允许动用明火),或动火证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者,罚款1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8.8凡电气焊作业面5米范围内或落火点无消防措施的罚款100元/人次。

电气焊作业无看火人或看火人中途脱岗的处以100元/人次罚款。

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8.9凡电气焊作业结束后,现场未切断电、气源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工完后未及时清除隐患,而导致火险,对所属单位罚款3000-10000元/次。

导致起火冒烟事故的,罚款50000元-100000元/次;被媒体曝光的每次罚款100000元-300000元/次。

8.10凡拆除、破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对违章者处以1000元/次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次罚款。

9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

9.1凡破坏现场各种标志牌的,对于损坏大型标志牌行为,除照价赔偿外另处500元罚款,对于故意损坏现场各种小型安全标志牌行为,除照价赔偿外另处以100元/个罚款。

9.2凡有乱涂、乱画、乱张贴行为的,处以100元/次罚款。

9.3凡未做到活完、料净、场地清,文明施工未达要求的,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次罚款。

9.4现场责任区域内可以洒水的定期洒水,防止扬尘;对未达到要求单位处200元/次罚款。

9.5凡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有常明灯、常流水现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9.6凡随地大小便者,违章处以50-200元/次罚款。

10生活区安全管理

10.1凡生活区内卫生未达标的,责任人罚款200元,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10.2凡生活区内违章使用不符合规定电缆线、用电设备的,发现后除没收违禁物品,并对违章单位处以500-5000元罚款。

10.3凡饭菜、污水、生活垃圾随意乱倒者,罚款100元/次。

10.4凡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未登记者,发现一次处以500元/次罚款。

11其他管理规定

11.1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0-5000元/次,对于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次;造成其它后果的,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2严禁向下抛物,对于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200元/次。

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次罚款。

11.3凡强令冒险作业或造成交叉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次;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4上下施工楼层,凡不走人行马道和楼梯,翻攀脚手架,门架,井架,及其它垂直运输机械,罚款500元/次。

11.5凡夜间作业照明措施不足的。

项目有权要求暂停作业,并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次罚款。

11.6凡违章攀爬幕墙、龙骨、窗口窗框等进行登高作业的,罚款500元/次。

11.7凡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的,双方各罚款5000元/次并承担对方的医药、护理、误工等相关费用;发生集体群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次罚款;产生其它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11.8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拆卸安全门,栏网,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洞口盖板等,擅自挪动或损坏现场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者,罚款500-1000元/次,并恢复到位。

11.9凡随意打开防护门而未及时关闭的,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罚款。

11.10对不按垃圾分类乱倒者,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罚款;对随地乱倒垃圾者,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罚款。

11.11凡对安全、消防、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整改通知不按要求完成的,除必须在限定时间完成外,对分包单位还处以500-5000元罚款。

11.12上级单位、业主、监理组织的检查中发现违章违纪行为责任单位受到处罚的,总包单位将对违章违纪的责任单位进行2倍的罚款。

11.13凡盗窃他人或其他单位物资财产的,处盗窃物资价值的十倍罚款外;另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00-50000元。

11.14若同一当事人三次违反以上条例的,项目有权勒令当事人出场;造成一定后果的对其所在公司处以5000~50000元罚款,勒令当事人出场,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及其它相关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15本罚则未尽事宜,以规范规程等标准性文件为准或以现场发出的书面整改、联系函、暂停令、会议决定等为依据进行作业中的指导与处罚,罚款额度5000-50000元。

11.16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未遂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50000元;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罚款50000-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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