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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制监理程序

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一期)

 

坝区工程施工投资控制

监理工作程序

(HND18/P158-2008-BCX003)

 

湖南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承包总公司

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一期)坝区监理部(J-01标)

2008年3月25日

 

批准:

周奇才

校核:

苏方平

编写:

黄勇

 

坝区工程施工投资控制监理工作程序

1、总则

为加强施工阶段投资与造价管理,理顺工程施工中计量与支付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工程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管理主要以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合同支付报表为载体,准确计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计量工、备用金的使用,实事求是及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索赔事件。

投资控制过程详见“投资控制系统操作流程图”。

1.1投资控制的主要内容

(1)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2)工程的计量

(3)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最终支付证书

(4)工程变更处理

(5)控制计日工和备用金的使用

(6)索赔处理

1.2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经监理签发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国家及部门颁发的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4)交通部、水利部颁布的定额、台班费、取费标准及有关造价管理文件;

(5)当地造价部门公布的材料价格、物价指数

(6)经业主确认并有关资料;

2、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是指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达到合同要求或规范要求已完工作量的签认,包括中间计量和最终计量。

中间计量是指为满足中期支付需要,根据工程进度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部分工作量进行签认;最终计量是一个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后,监理工程师经测量、计算、核实后对合同发生的工程量的最终签证。

2.1工程计量的规定

2.1.1计量范围

(1)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变更清单的内容。

(2)合同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支出。

2.1.2主要计量依据

(1)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2)合同图纸

(3)工程变更令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

(4)合同条款

(5)技术规范

(6)补充协议

(7)计日工审批表

(8)费用索赔审批书

2.1.3计量原则

(1)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合同文件要求;

(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计量;

(3)必须按合同图纸给定的净值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

2.2工程计量的方式

2.2.1正常计量

工程达到计量单位,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供计量的基础资料,并与其共同计量。

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计量结果做出准确的文字记录。

2.2.2监理工程师要求增加计量次数。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程特殊情况增加计量次数,但应提前三天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写明监理工程师准备何时对何工程进行何种计量。

2.2.3承包人申请增加计量次数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申请增加的计量次数,应要求其提前三天,填写计量申请单,写明要求计量的原因、计量的工程管理部位和希望计量的时间。

2.3工程计量方法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及便于操作,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对本标段计量方法作出于下规定。

2.3.1按清单量计量

工程进度、形象或时间达到合同技术条款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按工程量清单数量或比率计量,由监理工程师签认,主要指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

2.3.2按设计详图计量

绝大多数清单项目均按设计详图进行施工,完工后由监理按设计详图计算签证。

2.3.3实测计量

有的项目是与地形有关的或者是因地质原因必须清理至设计认可的基岩面或深度及其它一些无法准确计算的项目,必须现场实测或度量,一般先由承包人按规范要求对地形或岩石出露出面进行测量,监理进行复核或复测,按实测计量。

主要有:

(1)土方明挖

(2)石方明挖

(3)土石方填筑

(4)基础砼回填

(5)高喷灌浆

(6)其它无法计算的零星工程

2.3.4中间暂结总量控制

有些工程项目,由于施工不能一次性成型且施工时间较长,为了不影响支付和减少不必要的烦琐计算,采用中间计量时根据进度情况估算暂结,总量控制的办法进行计量,主要有:

(1)土石方明挖

(2)土石方填筑

(3)钢筋制安(根据各砼部位含筋率估算)

2.3.5计量精度

为统一计量精度,现规定如下表:

工程计量精度表

序号

工程项目

计量精度

备注

1

土石方工程

M3

2

砼与砌体工程

0.1M3

3

防渗体工程

0.1M2或0.1M

压水试验为段

4

钢筋及钢件

Kg

5

止水

0.1M

6

伸缩缝

0.1M2

7

工日、台班

0.1个

8

人民币

2.4工程计量的程序

2.4.1计量通知或申请单

工程需要计量,由承包人填报计量申请,或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计量通知。

2.4.2审查有关文件资料

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为计量准备的有关资料,发现问题或资料不全,应退还承包人,暂不进行计量,或计量后暂不予支付。

2.4.3填写中间计量单

中间计量单必须在承包人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共同参与下计量,要清楚、真实地填写,并经双方代表审核签认。

对承包人在计量后14天内提出的异议,监理工程师应进一步检查计量记录,交复议后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3、合同支付

合同支付包括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月进度款支付、完工支付和最终结清。

3.1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包括动员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本工程只有动员预付款,是业主单位预支给承包人的一笔工程启动资金。

本标段工程动员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

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

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计划合同处,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签发后支付给承包人。

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按照程序支付其余的60%。

动员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

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2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全部扣清。

3.2月进度款支付

月进度支付是将承包人当月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项目单价计算出的工程价款加上计日工、调价款和索赔项扣除各项应扣款项(预付款、质保金、其它扣款和罚款)后,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2.1月进度支付规定

(1)支付项目必须是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有变更令的变更项目;

(2)支付项目工程量必须经监理确认签证;

(3)支付项目为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支付;

(4)月付款时段为上月21日~当月20日;

(5)承包人申报月支付报表不迟于当月25日前,监理审核后报送业主的时间为当月28日前;

(6)最低支付限额: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有关规定;

(7)月支付报表一式六份。

3.2.2月支付报表内容

(1)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书CB31

(2)价款计算及汇总表CB31FB1、CB31FB3~4

(3)计量证书及附表CB29、CB31FB2、CB31FB8

(4)变更令及附件CB31FB5

(5)计日工及附件CB30、CB31FB6、CB31FB6-1

(6)索赔表及报告

(7)监理要求的其它附件或证据

3.3完工支付和最终结清

3.3.1完工支付

3.3.1.1承包人提出完工支付申请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并附有以下详细材料: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3.1.2审核与支付

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付款申请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在完工付款申请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业主审批。

业主应在收到完工付款证书后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

3.3.2最终结清

3.3.2.1最终付款申请

(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向监理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a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b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c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监理工程师对最终付款申请有异议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满意后,由承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3.2.2最终支付

监理工程师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

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业主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业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业主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业主单位与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为实现合同目的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作的出的改变与修改。

4.1一般规定

4.1.1工程变更指令由监理单位审查后报业主批准发出;

4.1.2工程变更可以由业主单位监理机构提出,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或承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和建议后经审查批准发出;

4.1.3工程变更的申报、联系、要求、审查、批准、发出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4.1.4只要工程变更文件是按合同文件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4.2工程变更条件与内容

4.2.1变更分类

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与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四类:

(1)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运行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闸门的布局,机组的改型,坝体的结构形式,路线线形改变等,或金额在300万以上的);

(2)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及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软土地基的处理,基础深度的改变,坝体高程调整,泄水消能结构的改变等或金额在100万以上的);

(3)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使用材料的改变,工程局部位置、结构调整等或金额在10万以上的);

(3)常规设计变更,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配筋调整,辅助工作的性能,施工工序改变等或金额在10万以下的)。

4.2.2变更的提出

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

(1)业主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可依据承包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直接发出变更指令;

(2)设计单位可依据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或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3)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4)承包人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对工程提出变更建议。

4.2.3工程变更内容

(1)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合同工作或工程项目;

(3)改变任何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分部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

(6)改变部分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4.3工程变更程序

4.3.1变更的申报

4.3.1.1工程承包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的增减金额);

(4)变更项目施工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性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5)其它图纸资料。

4.3.1.2设计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内容和要求,业主单位或勘测设计合同中未另行规定的,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4.3.1.3工程变更指令、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业主与监理单位对变更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承包人能进行必要的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4.3.1.4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待续。

4.3.2变更的审查、批准与执行

4.3.2.1工程变更的审查与批准权限

(1)重大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进行审查与批准;

(2)较大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批或业主授权监理机构组织进行审查后报业主单位批准;

(3)一般工程设计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由监理机构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

4.3.2.2工程变更审查的内容

监理单位接受设计单位或承包人的变更通知或建议后:

(1)对变更项目的可行性与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

(2)对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

(3)对变更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对工期的影响进行审查;

(4)根据业主授权批准签发下达实施或在与参建各方协商和协调后,提出变更的审查意见,连同工程变更建议书报送业主单位决策。

4.3.2.3工程变更审查的原则

(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管理;

(2)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3)工程变更有利于工程的施工,不至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4)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经济。

(5)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

4.3.2.4工程变更执行

(1)承包人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后,如果变更未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则应组织实施变更项目的施工;

(2)如果变更超出了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或由于业主单位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应由业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或作出合理补偿;

(3)如果不符合工程合同文件的规定,承包人可要求签订补充协议与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要求;

(4)如果变更超出了合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工程承包人增加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包人可提出理由交监理机构与业主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

4.4变更的合同支付

4.4.1变更价格的确定

本工程项目变更价格的确定原则按合同专用条款39.2执行即:

(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或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依据相应工程的部颁水电定额,按承包人投标时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为基准,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价格降低15%。

若经协商仍长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单位有权独立地决定他认为合适的备用单价或合价,并相应地通知业主和承包人执行。

4.4.2变更项目支付

(1)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价格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进度款支付;

(2)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承包人的合同责任与风险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索赔的,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和“合同索赔”有关要求执行。

工程变更处理程序详见“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图框”

5、计日工与备用金

5.1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监理工程师对一些附加零星项目或应急处理的变更项目,不便于准确计量或计价而按计日工处理比较简单合理的一种工程管理方式。

5.1.1以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不得按计日工结算。

5.1.2承包人在进行计日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审批:

(1)确切列明从事该项工程的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及工时的用工清单报表,每月用CB30表汇总(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加班);

(2)确切列明该项工程中所用材料清单,未征得监理工程师对质量认可的材料,不得使用;

(3)该项工程所用机械、设备清单,发生故障和闲置的施工机械不得计入每天送交的清单报表内。

(4)该项工程的费用清单。

5.1.3计日工的计价:

计日工单价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部门制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执行。

●人工费

(1)计日工人工费为单价与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日的乘积。

(2)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日按生产工人抵达工作地点进行指定的工作开始至下工后回到原出发地点为止计算,但不包括用餐和工作休息时间,不足一个工日的,按累计工时数折算。

生产工人指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且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生产工人和与班组一起直接参加生产的班组长,不包括其它人员。

●材料费

(1)计日工材料费为单价与材料实际净用量的乘积。

(2)结算按材料实际净用量计算。

●施工机械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为单价与机械使用台班数的乘积。

(2)实际使用台班数为施工机械使用地点进行计日工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机械返回工地停放场的途中时间,不足一个台班时,按累计台时数折算

5.1.4计日工的支付

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上述资料后,汇总每月计日工,填报计日工支付明细表CB31FB6,纳入月支付进度报表进行支付。

计日工的使用总量不得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计日工的总额。

5.2备用金

备用金是指由业主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备用金额。

5.2.1备用金的使用

备用金的使用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协商后确定,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动用备用金的指令表,并按工程变更有关程序办理。

5.2.2监理审查手续

(1)监理工程师收到并批准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2)监理工程师收到并批准承包人提交的对应其施工组织计划所需要的工、料、机配备费用开支的详细计划及计算说明;

(3)监理工程师就备用金的支付,与业主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了一致。

(4)审查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备用金使用开支的报价、发票、帐单和凭证。

5.2.3备用金的支付

可列入备用金的项目有:

(1)变更项目

(2)计日工

(3)索赔款

(4)补偿费

(5)奖金

(6)赶工费

(7)其它附加款

每月汇总备用金填报备用金支付明细表,归入支付汇总表,由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按月进度款支付。

6、索赔管理

6.1索赔概论

6.1.1索赔定义

合同索赔包括承包人向业主单位索赔(简称“施工索赔”)和业主单位向承包人索赔(简称“反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赋予双方的合同权利。

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

所以,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要求。

6.1.2索赔分类

(1)按索赔对向可分为:

承包人向业主单位索赔(简称“施工索赔”)和业主单位向承包人索赔(简称“反索赔”);

(2)按索赔目的分为:

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6.1.3索赔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当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处理也要及时,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3)对于工程索赔要加强主动控制,减少或杜绝工程索赔的发生;

(4)监理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

(5)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索赔处理过程中,或在索赔争端调解、仲裁过程中,合同双方仍应严格履行合同文件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的照常进行。

6.2合同索赔的条件

6.2.1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或风险导致的损失,是提起合同索赔的前提条件。

6.2.2因承包人的合同工期延误、施工质量缺陷未按期修复完成、因工程承包人责任导致业主单位造成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得不终止合同,或其它违约行为,业主单位可按合同文件规定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6.2.3监理机构仅接受工程承包人以下列原因为条件的合同索赔要求:

(1)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预料和防范的,且因此导致了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的补偿或合同支付;

(2)因工程变更超出了合同规定范围,或业主单位为提前完工而要求加速施工,或业主单位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导致工程承包人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的补偿或合同支付;

(3)因执行了业主或监理的批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工程承包人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的补偿或合同支付;

(4)因属于业主单位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的补偿或合同支付;

(5)因业主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由业主单位提供的条件,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的补偿或合同支付;

(6)因业主单位或业主单位指定分包单位(包括材料供应单位、设备供应单位)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的补偿或合同支付;

(7)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中明示或隐含的法规文件发生变化,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8)其它因合同明示或隐含的业主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的施工费用的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补偿不足的。

6.2.4分包单位的索赔要求必须向承包人提出,其中属于应由业主单位承担的责任或风险而导致索赔事件发生的,应通过工程承包人按合同文件规定向监理提出。

6.3合同索赔程序

6.3.1施工索赔的一般程序

(1)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出索赔意向;

(2)如果索赔事件影响继续存在,或其事态仍在发展时,承包人应以不长于28天的时间间隔,向监理报送间隔期事态发展的补充报告或补充资料,说明其发展情况;

(3)工程承包人按合同文件规定向监理报送索赔报告和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4)监理工程师在接受索赔报告后,对索赔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分析与审核,或要求承包人补充提交支持文件与资料;

(5)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文件规定与合同双方交换意见、进行协商与协调,并尽力争取达成一致意见,部分或全部友好解决索赔争端;

(6)当双方较长时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价格并相应地通知业主和工程承包单位;

(7)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协调或决定意见不能按受的,可以按合同43.2款规定启动诉讼程序。

6.3.2施工索赔报告

6.3.2.1索赔报告内容

为了使业主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能有效地对工程承包人的索赔事项及其归属进行有效的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总论部分:

索赔事项概述(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工程项目,索赔的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及工程承包人努力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具体索赔要求;

(2)根据部分:

要详细陈述索赔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过程;合同依据条款及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

(3)计算部分:

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要求工期索赔的,还要提供工时工效、关键线路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明确要求索赔的总额;

(4)证据部分:

包括发生索赔事件的当时记录,业主或监理的指示、签证、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量的票据、凭证及其它与索赔事件有关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

6.3.2.2索赔报告要求

为了使业主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能有效地对工程承包人的索赔报告进行有效的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应:

(1)索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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