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式样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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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式样模板
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书(式样)
依据《中国律师法》和《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措施》之要求,本着平等合作标准,经协议人充足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作律师事务所,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
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作人:
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创办资金XX万元,合作人出资方法及百分比: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第四条合作人权利、义务。
(一)合作人享受下列权利:
1.参与合作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责任人;
3.提请修改合作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作人会议决议实施,监督本所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据合作人协议约定退出合作;
6.依合作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全部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作人负担以下义务:
1.依据合作协议推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作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实施合作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验和监督;
5.对本所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6.负担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置合作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置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作人中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帮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置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作人会议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最高议事决议机构。
其关键职权为:
(一)制订本所长久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设置和责任人;
(四)审议本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汇报、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作人入伙;
(六)决定合作人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理;
(七)修改合作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作人人会议认为必需由其决定其她事项。
第九条合作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作人提议,可召开合作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作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该在已定合作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作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作人会议应该指定专员负责统计,与会合作人应该对议定事项统计上签字,指定合作人负责保管,以备其她合作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作人会议审议、经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作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合作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
(二)、(三)、(四)由与会合作人及出具书面意见合作人超出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作人及出具书面意见合作人超出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作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解聘,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酬劳由基础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础薪金在决定聘用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内部管理制度,包含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评、执业过失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负担方法、亏损负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分成)或其她方法。
合作人实施收入分成制,具体标准为:
。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置合作人福利基金,由合作人按业务收入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作人福利基金使用由管理合作人会议制订细则,交合作人会议讨论经过。
该项基金在合作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财产,由全体合作人平均享受和分配。
本所按要求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与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以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分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下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作人按整年业务收入百分比参与剩下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剩下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作人按业务收入百分比负担或其她方法负担。
第十七条亏损负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分成后不足以支付多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业务分成中按所提百分比退还;业务分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填补亏损,由全体合作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亏损是由某一合作人过失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负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她合作人平均分摊,分摊后合作人对有过失合作人享受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失所致,由先由本所负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失律师享受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作人对本所债务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作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依据本所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要求条件专职律师为合作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含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作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
(四)认可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认可并推行“合作协议书”及其要求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作,由合作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作人签署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合作人退伙。
(一)合作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作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作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作人退伙时应对合作期间还未了结工作、占用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其她问题作具体书面汇报,并按合作人会议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作人退伙时,按下列标准和要求处理合作财产:
1.退伙时合作人会议确定其所占财产份额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成退休年纪,按所占财产份额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她方法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利息;
4.对应支付部分应依据本所当初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收一个合理分期支付方法;
5.合作人退伙,不参与当年度本所剩下利润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作人会议决议相关移交、清偿手续,则合作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对应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对合作人处理。
(一)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作人会议经过和制订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合作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训斥、劝其退伙直到除名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负担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作人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她合作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经3名以上合作人提议、过半数合作人附议,合作人会议应该对该合作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作人以外与会合作人及出具书面意见合作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作人时,合作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决议,合作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作人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许可该合作人申辩。
(三)当合作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作人应在15天内向合作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和获取应得财产。
如超出15天不向合作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则合作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作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合作人会议应该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如碰到自己被合作人会议除名,确保不以任何形式(包含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作人会议所确定其所占财产份额70%进行核实;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她方法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合作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百分比和时间及扣留其对应财产。
4.对应支付部分应依据本所当初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初支付确有困难,应接收一个合理分期支付方法。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本全部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而解散:
(一)本所合作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二)本所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作协议中约定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要求应予解散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所解散时,应该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作人组成,在机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清算机构应该根据法律要求,清理本所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等事宜。
对剩下财产,由合作人依据合作协议进行分配。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作人依据合作协议对剩下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订清算方案报合作人会议及相关机关经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作人不得执业。
本所执业许可证及合作人、聘用律师执业证,应该上交原登记机关。
未办结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合作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该编制清算汇报,经合作人会议审议经过后,由本所主任署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登记机关同意注销后,原管理合作人应该立刻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处理方法
第二十七条本所合作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作财产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再经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推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合作人违反本协议应该负担责任(由合作人约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自本所同意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作人会议一致经过,并报原同意机关同意后生效。
合作人署名:
二ΟΟ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