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财贸学院章程.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8993446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辽宁财贸学院章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辽宁财贸学院章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辽宁财贸学院章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辽宁财贸学院章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辽宁财贸学院章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辽宁财贸学院章程.docx

《辽宁财贸学院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财贸学院章程.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辽宁财贸学院章程.docx

辽宁财贸学院章程

附件

辽宁财贸学院章程

  为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

辽宁财贸学院。

  第二条 学院性质: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科门类:

社会学科、人文学科、管理学科。

  第四条 办学宗旨: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和规模

  

(一)办学层次:

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二)办学规模:

到2010年在校生稳定在5100人左右。

  第六条 学院地址:

辽宁葫芦岛市高教园区。

  第七条学院的举办者郭立新。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 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董事长由学院举办者担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四年一届。

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由学院举办者、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该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会组成人员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举办者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资金,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

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如今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代理人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议时,董事长或指派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一并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但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董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理人,则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最后决定。

但当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院法人代表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聘任的院长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

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历;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

  (五)院长任期为四年。

  第二十二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

执行校董事会的决定。

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五)处理经常性的外事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下设行政机构:

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处等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正确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学院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与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的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常委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学;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学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督促检查安全稳定工作,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保证学院安全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自觉遵守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接受督导专员的检查监督。

主动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院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

按1:

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法宝代表人是学院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落实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做好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三章 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和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学院的分配制度教职工的收入应随着学院的发展逐年有所提高。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学院与聘任的教职工签定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十四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院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作的意见。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入学院的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十四行诗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有关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学院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按照有关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建立健全学分制,试行弹性学制。

  第三十九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一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搞好校风建设。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成立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让学生学会自我管理,积极开展各项有益活动,自觉服从学院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章 经费来源、财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截止2007年12月末,学院总资产25665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22350万元。

举办者投入10562万元。

收取学费是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

今后将努力争取社会资助、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益,为学院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校园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费。

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经费开支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

严格审批手续和支付程序。

  第四十八条 

(一)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从年度财政收入结余中按10%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和改造,教学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第四十九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七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一条 学院变更举办者,由举办者提出,在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

  

(一)学院自行终止:

1.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2.发生分立、合并。

要求终止,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由学院组织清算。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三)因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学院终止后,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终止后,学院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由回销毁,并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章 举办者权利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举办者有以下权利:

  

(一)推举首届学院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通过选派代表参加学院董事会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院重大事项和活动。

  第五十七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贵客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学院经费来源的稳定负责;

  

(二)学院存续期间不抽逃出资源共享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本章程提出:

  

(一)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二)本章程已明显不适应学院的发展。

  第五十九条 章程修改,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出充分的理由,修改后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社会公示后生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总和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

  第六十一章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院董事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