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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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

治安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

1、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办理制度……………………………2—10

2、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刑事案件办理制度…………………11—19

3、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刑事案件办理制度…………………20—28

4、侵犯财产刑事案件办理制度…………………………………29—37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刑事案件办理制度………………………38—48

6、危害国防利益刑事案件办理制度……………………………49—57

7、扰乱公共秩序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58—69

8、妨害公共安全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70—79

9、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80—91

10、妨害社会管理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92—105

11、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办理制度……………………………106—116

12、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刑事案件办理制度…………………117—127

 

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办理制度

(8种)

一、责任单位

安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二、责任人

治安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危害公共安全类刑事案件办理的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

四、案件类别

(一)责任事故类(8种)

1、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

2、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3、涉嫌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

4、涉嫌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5、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行为;

6、涉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7、涉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8、涉嫌构成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

(一)受案

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三)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四)侦查

1、侦查工作方案

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2、侦查措施

(1)传唤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讯问犯罪嫌疑人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3)询问证人

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勘验、检查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5)搜查

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6)扣押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7)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8)通缉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9)查询

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10)冻结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11)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12)调取证据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3、强制措施

(1)拘传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取保候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3)监视居住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4)拘留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5)逮捕

提请批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五)侦查终结

1、撤销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破案

(1)移送起诉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随案移交物品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3)换押

在移送案件时,对被羁押人需要办理换押手续,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

(4)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5)复议复核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六、监督检查

(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办案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察;

(五)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省委政法委的监督检查;

(六)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符合《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三章“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的规定执行。

(三)追究形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具体规定和《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四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的规定执行:

1、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违反法定期限超期办案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依法处理。

7、上述责任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立案阶段:

承办人员从被控告、检举人处获得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是否立案的判断、评价。

(二)侦查阶段

1、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

2、收取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发票,挪用、私分、坐支罚没款物;

3、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对象违规采取取保候审。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办案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

(三)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

 

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刑事案件办理制度

(15种)

一、责任单位

安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二、责任人

治安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刑事案件办理的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

四、案件类别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9种)

1、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

2、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

3、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行为;

4、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

5、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

6、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行为;

7、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行为;

8、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行为;

9、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行为。

(二)走私淫秽物品类(1种)

1、涉嫌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行为。

(三)侵犯知识产权类(2种)

1、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

2、涉嫌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行为。

(四)扰乱市场秩序类(3种)

1、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行为;

2、涉嫌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行为;

3、涉嫌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

(一)受案

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三)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四)侦查

1、侦查工作方案

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2、侦查措施

(1)传唤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讯问犯罪嫌疑人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3)询问证人

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勘验、检查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5)搜查

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6)扣押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7)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8)通缉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9)查询

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10)冻结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11)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12)调取证据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3、强制措施

(1)拘传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取保候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3)监视居住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4)拘留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5)逮捕

提请批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五)侦查终结

1、撤销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破案

(1)移送起诉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随案移交物品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3)换押

在移送案件时,对被羁押人需要办理换押手续,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

(4)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5)复议复核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六、监督检查

(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办案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察;

(五)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省委政法委的监督检查;

(六)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符合《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三章“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的规定执行。

(三)追究形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具体规定和《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四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的规定执行:

1、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违反法定期限超期办案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依法处理。

7、上述责任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立案阶段:

承办人员从被控告、检举人处获得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是否立案的判断、评价。

(二)侦查阶段

1、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

2、收取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发票,挪用、私分、坐支罚没款物;

3、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对象违规采取取保候审。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办案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

(三)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刑事案件办理制度

(2种)

一、责任单位

安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二、责任人

治安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类刑事案件办理的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

四、案件类别

(一)强迫职工劳动罪(2种)

1、涉嫌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行为;

2、涉嫌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

(一)受案

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三)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四)侦查

1、侦查工作方案

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2、侦查措施

(1)传唤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讯问犯罪嫌疑人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3)询问证人

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勘验、检查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5)搜查

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6)扣押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7)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8)通缉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9)查询

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10)冻结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11)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12)调取证据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3、强制措施

(1)拘传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取保候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3)监视居住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4)拘留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5)逮捕

提请批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五)侦查终结

1、撤销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破案

(1)移送起诉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随案移交物品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3)换押

在移送案件时,对被羁押人需要办理换押手续,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

(4)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5)复议复核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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