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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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毕业论文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国家与家庭是共同体。

家庭是每个人重要的生存环境。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全球性的公共危害,存在于每个国家。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一种暴力行为,正在破坏婚姻和家庭,侵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家庭和社会有害。

家庭暴力不单单对每一位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伤害和威胁,并且会严重破坏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这违背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

家庭暴力;婚姻法;预防制止惩治

ABSTRACT

Thefamilyistheconstituentcellofthesociety,andthestateandthefamilyarethecommunity.Familyisanimportantlivingenvironmentforeveryone.Asaglobalpublichazard,domesticviolenceexistsineverycountry.Domesticviolenceisakindofviolencewithinthefamily,whichisdestroyingmarriageandfamily,infringing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vulnerablegroupssuchaswomen,childrenandtheelderly,andharmfultothefamilyandsociety.Domesticviolencenotonlycausesharmandthreattothephysicalandmentalhealthofeveryfamilymember,butalsoseriouslydestroystheharmonyandstabilityofthefamily.Thisviolatesthedevelopmentrequirementsofbuildinga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andhasarousedwidespreadconcernofthewholesociety.

Keywords:

FamilyViolence;Marriagelaw;Prevention,suppressionandpunishment

目录

第一章引言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重要细胞,俗话说:

“家和万事兴,家兴则国盛。

”家庭安宁则社会便会安宁,家庭是每个一人生活的重要坏境,创建平安家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范围之内,是破坏家庭婚姻、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家庭和社会都具有危害性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和威胁,并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相反的,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尽管中国的《婚姻法》、《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0103010都有针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处罚,所有这些都禁止以暴力虐待和残酷对待妇女,但家庭暴力在现实社会中仍然非常严重。

为了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更全面、更具体和更适当的援助,并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家庭暴力法律制度。

本文在分析家庭暴力现状和表现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对我国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调查分析,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家庭暴力定义的不足,进一步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完善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家庭暴力在每个国家都存在,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给出了家庭暴力的具体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心方面造成某些有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暴力、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暴力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我将从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内容

2.1家庭暴力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使受害者的身体受到伤害,而且会影响受害者的心理健康,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有血缘,婚姻和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

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受害者,还有一些老年人、残疾人士和男性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2.2家庭暴力的内容

 在家庭暴力中,90%的受害者是妇女。

在调查期间,发现有各种形式,包括身体伤害、精神伤害、虐待和婚内强奸。

家庭暴力可以分为:

身体暴力。

包括所有身体攻击,如殴打、推搡、掌掴、踢踢和使用致命武器。

语言暴力。

用语言进行威胁和威胁,恶意诽谤、侮辱和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对他人造成伤害。

性暴力。

故意攻击他人性器官,强迫进行性行为,性接触。

冷酷的暴力。

“冷暴力”已逐渐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而且大多发生在经济地位和学历较高的家庭。

家庭中所谓的“冷暴力”指的是夫妻之间的冷漠、蔑视、放任和疏远,而不是在冲突发生时殴打和虐待。

最明显的特征是对彼此漠不关心,缺乏语言和情感交流,或尽量减少语言交流,停止或敷衍性行为,以及在做所有家务时的懒惰。

与用拳打脚踢的身体伤害等暴力行为为主要表现的传统暴力相比,“冷暴力”以语言为主要工具,减少或停止夫妻之间的语言交流,使用讽刺性或侮辱性的语言发泄感情,伤害了对方的自尊。

冷酷的家庭暴力是比身体暴力更严重的精神虐待。

这种只伤害人而不伤害血的伤害让人感到窒息和失望。

受害者往往容易产生精神恐慌、失去理智和绝望[2]。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内容

3.1家庭暴力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条条款所说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种。

物质赔偿主要是被侵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或是人身自由权,这种赔偿在《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如果配偶一方认为对方的行为造成自己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对方对自己赔偿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家庭暴力以外的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地操作。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是诉讼离婚的理由。

我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赔偿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但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十九条确立的夫妻特有财产制度,为配偶之间要求损害赔偿提供事实上的可能。

3.2家庭暴力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婚姻法》该条款规定,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介入家庭纠纷、家庭暴力的方式上都增加了“应当”二字,意在强调此举为上述单位的法定义务。

通过公安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的介入,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减少家庭暴力所导致的损害。

《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救援机关和组织的求援义务,受害人可以督促求援机关和组织行使职权。

3.3家庭暴力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在《婚姻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值得注意的是,当受害人不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自诉时,公安机关“应当”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此类刑事责任是指家庭成员中的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致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对实施家庭暴力触犯刑律涉及的罪名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

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把家庭暴力定为罪名,但《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婚姻进行干预情节严重的将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家庭成员罪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也有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章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之发生不具有偶然因素,是很多因素综合产生之结果,而非是极小概率事件。

相关调查显示,国内 2.7 亿个家庭之中,每十个家庭就有三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

其中,妇女是遭受家庭暴力的主要对象,而老人、儿童由于其处于弱势地位也遭受着家庭暴力,不过其数量远低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数量。

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96% 的男性扮演着施暴者的角色,且施暴者的身份、施暴手段虽然存在差别但也有异曲同工之处。

也就说,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以女性为主,年龄段主要集中在妇女这一类型之中,施暴者主要为男性,其年龄、手段、身份等因素各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

“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

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

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

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2002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8.67%。

2003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12.44%,较上年相比上升3.77%。

2004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19.75%,较上年相比上升7.31%。

从调查的数据表明,三年来审结的婚姻案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在逐年上升。

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导致女性犯罪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因此,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制度,遏制、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已刻不容缓。

第五章家庭暴力的成因

(1)没有经济地位是造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一方面没有经济地位,另一方面成为附属品,家庭中有绝对的权威,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流逝,越来越膨胀,为了钱而困惑,向对方发泄更多的不愉快感。

因为女性没有直接创造价值,所以女性在社会生活中是孩子,为了丈夫、为了家人也履行抚养、赡养的义务,女性也感到不公平,所以不能处理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2)社会环境的污染是引发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

有些人收到了身边人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逐渐失去了道德伦理,一味贪图享乐,追求金钱与美色,养育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没有责任感,夫妻关系渐渐恶化,反目。

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的私事,即“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家庭暴力的暴力者很少受到制裁,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加。

(3)基层社会预防控制乏力。

家庭暴力是家庭内的私事,其他人的不好干预也很难解决,这种所谓的“清官很难中断家务”的理由,导致家庭暴力施暴者几乎没有受到制裁,导致家庭暴力事件增加的几率也很高

(4)暴力者文化水平低,未曾接受过教育;有些人存在着错误的认识和生活习惯,暴力形成了“不成器”的心理疾病和性格缺陷

(5)严重的男尊思想或女尊思想作祟引起家庭暴力。

第六章家庭暴力的影响

家庭暴力不仅仅损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长期以往甚至会危害生命。

大多数受害者在被殴打时往往会遭到惨害。

暴力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权,还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

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抑制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就不能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的姿态和长期遭受暴力痛苦的歪曲的心态,就会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将导致恶性事件。

给社会带来了不好的后果,极大地危害了社会稳定的局面。

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

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只能影响夫妻感情。

妻子不能承受丈夫的暴力时,会摆脱家庭、离家出走、使用暴力等引起暴力事态,导致家庭破裂、毁灭。

生活和成长。

家庭暴力频发的家庭会损害孩子的心理健康。

如果对孩子们直接行使力,孩子们的情绪很容易产生恐惧、不安、讨厌世界的心理,影响孩子的情绪,使孩子变得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

有的孩子甚至会离家出走,荒废学业,最后踏上犯罪的道路。

第七章预防制止惩戒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问题在我们国家是有法律依据的。

民事案件中因家庭暴力受害的妇女可以按照《民法通则》有关侵权的一般规定请求民事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受害女性可以根据《刑法》条232条(故意杀人罪)、234条(故意伤害罪)、236条(强奸罪)、260条(虐待罪)等条款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主要使用的是故意殴打和虐待罪。

行政治安管理方面,女性被粗暴的殴打、轻微受伤或虐待还不构成犯罪的话,可以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向治安管理机关要求拘留15天以下或2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

  

《婚姻法》在总则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以此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形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实是赋予受害方离婚的胜诉权。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律责任中规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或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婚姻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就家庭暴力行为规定单独的罪名,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通过刑法解决。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这些罪中某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予以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有效救助。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关于对受暴妇女的保护和救济,仍然暴露出诸多问题:

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难以把握;法律法规过于原则、不明确造成了法律适用没有统一的尺度,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过大;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人惩罚体系不完善;诉讼程序不尽合理;现行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对施暴者事后制裁,而对暴力行为持续发生过程的干预较少,缺少有效、及时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因此,有必要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令,使之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

另外,应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对制止家庭暴力已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制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专门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以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完备的反家庭暴力制度至少应包括:

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首先,刑事犯罪分子导致家庭成员的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轻伤的受害者和受害者的证据是,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犯罪者的伤害罪,受害者必须提供法医鉴定、殴打证明。

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调查。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或精神暴力,可以适当追究精神暴力行为的刑事责任,并对威胁受害者或其亲属朋友生命、身体健康、个人自由、名誉或财产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刑事追究。

第二,民事损害是无可指责的,加害者是错误的一方。

因家庭暴力离婚,犯错误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上的损失赔偿或精神上的损失赔偿。

无过错方应承担因无过错方处方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兼职费用、代理费等,错误方得到赔偿,导致无过错方的残疾,无过错方的残疾补偿金等。

另外,犯错误的人还必须赔偿无可指责的当事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

无过错当事人在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申请财产损失赔偿,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行政上暴力轻微、轻微受害的受害者,公安当局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警告、罚款、拘留加害者。

也可以以加害者为对象,强制进行心理治疗,法制教育等。

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

现行法律下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治安处罚仍然不足以保护被炸者。

如何加强对暴力受害者的保护,防止暴力事件和暴力事件发生时受害者再次从家中闯入,是我国防止家庭暴力法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

因此,可以利用海外的保护令和执行制度,有效保护暴君的权利,防止暴力再次发生。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保护命令特别是法院保护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并对加害者下达的命令或判决。

家庭暴力受害者、监护人、近亲、警察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公民保护命令分为临时保护命令和一般保护命令。

临时保护令在法院面临受害者紧迫的侵害时,在没有审判的情况下迅速发放,然后由受害者或加害者进行证明,判断是否驳回。

通常,保护令在审判结束后,法院下令长期保护受害者。

参与反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首先加强司法部和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的项目。

公共、检查、法律各司其职,犯罪者应根据情况轻重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受理案件,调查结束后立即移交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移交公安机关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要及时起诉,不能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

法院审理自诉家庭暴力案件时,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将证据转移到职权,必要时转移到公安机关。

第二,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功能。

政府的民政、卫生、公安等要从反对家庭暴力的角度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从不同角度禁止家庭暴力。

要训练相关人员,纠正态度,消除事故的误会,培养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女性联盟作为民间最大的女性团体,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角,应利用自己有利的社会地位作为对受虐待女性的支持、不满的主角,在防止家庭暴力行动中联合更多的女性组织,向受虐待女性灌输情感支持、精神安慰、权益、权益意识,并提供直接的法律和社会服务。

加强执法努力,加强法律责任。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严格执法占很高的比重。

在某种意义上,执法比法律更重要。

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要通过执法来实施,法律的自救不能自己做。

另一方面,执法比立法更方便、更有效。

公安机关是家庭暴力公力救济的最直接接触者。

接到举报或群众举报后,应积极介入,特别是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公安当局在救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时,必须达到强制制止加害者救济受害者的目的。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如果有充分的证据,就要依照法律提起公诉,不能以家庭纠纷为理由不起诉,情节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就算受害人不愿起诉,也要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如果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起诉施暴者,就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作为司法部的法院应该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如果法官把家庭暴力视为私事,轻判加害者,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努力将落空。

更严重的后果是,施暴者越来越有恃无恐,可能更加严重地侵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对加害者的严惩比个人对加害者的惩罚具有更大的意义。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私事,而是犯罪,向社会发出如果侵犯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的信号。

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防止家庭暴力的法院,或者有组织地支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权益的权益保护法院。

  有关机构及时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帮助。

为了捍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受暴力者必须敢于向外界求助。

一是向亲戚、亲戚、朋友求助。

例如老年人和关系好的邻居。

亲友劝阻,批评加害者。

二是向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或其机关求助。

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都有协调组织。

协调组织、基层干部、单位领导进行仲裁,对加害者施加压力。

第三,向妇女团体、工会寻求帮助。

可以得到女性联盟、女性团体委员会、工会的帮助,组织出面劝告加害者,相关部门处理好案件,必要时支持受害者的诉讼。

第四,向公安机关求助。

公民的人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受暴力者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拨打“110”求助,公安人员可以到场制止暴力,必要时可以警告、罚款、拘留施暴者。

  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法。

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应由妇女自己争取。

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要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

在现代社会,教育逐渐成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担任社会工作、从事社会劳动的必要条件。

文化素质低不仅限制了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能力和社会公职的普遍性,而且往往不敢或不想与男性竞争,在家庭中也处于劣势。

因此,应该鼓励女性通过各种渠道提高文化素质,掌握生产技术。

第二,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

由于文化素养低,女性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能力不足,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足。

因此,要以向女性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为目标,让女性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要培养女性的“四个自我”精神。

在几千年封建社会,对妇女的压迫和歧视使妇女的弱者意识、依赖性高、自卑心理强,缺乏“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因此,要积极培养女性的“四个自我”精神,充分认识女性的优点,做出正确的自我评价。

倡导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有必要在我国提倡零容忍家庭暴力的价值观和制度,在家庭暴力事件中针对女性的“忍”心态。

零忍耐运动最初来自英国,这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犯罪,个人决不能经历,社会决不能容忍任何程度的暴力。

零忍耐运动的开端需要社区、教育机构、住房管理部门、医院、社会服务团体、社会支持团体及社会各机关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为反对家庭暴力运动提供社会组织支持网络。

家庭暴力与男女长期的不平等有关,家庭暴力不是单纯的个人受害者,而是以统一的性别模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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