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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特别讲义

金融法特別講義

第一题货币与法律

一、货币形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本身随着币材的变化也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

实物货币

金属货币

纸币

信用货币和电子货币五种形式。

二、货币的属性

(一)货币的金融属性

货币是沟通经济生活的媒介,是市场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从而货币也成为金融运作的基础工具,金融与货币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二)货币的法律属性

从货币发行的角度

从货币使用的角度

从货币的金融属性角度

三、人民币发行法律制度

(一)人民币发行的概念

广义的人民币发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发行、投放、回笼、调拨、销毁、保管以及调节各地货币流通等业务活动的总称。

狭义的人民币发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流通领域投放人民币现金的行为,就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将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的过程。

(二)人民币发行的原则

1.经济发行原则。

2.计划发行原则。

3.集中统一发行原则。

(三)人民币发行程序

1.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年度货币供应量

2.国务院审批货币供应量计划

3.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调拨发行基金

4.普通银行业务库办理日常现金收付

(四)人民币发行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为人民币的惟一法定发行机关,统一掌握人民币的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具体负责人民币的发行业务。

四、人民币流通法律制度

货币流通包括现金流通与非现金流通两种方式。

(一)现金管理法律制度

1.现金管理机构与管理对象

2.现金使用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包括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款项,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全额支付。

3.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4.开户单位现金收支

5.“两户”的现金管理

6.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7.坐支控制

所谓“坐支”是指有现金收入的单位,从本单位收入中直接支付自己需要用的现金。

8.现金管理禁止规则

(1)不准白条抵库;

(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7)禁止发行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9)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准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

(10)不准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二)工资基金监督法律制度

1.工资基金监督机构和对象

2.工资基金监督范围

3.实行工资基金监督的依据

4.工资基金计划的执行

(三)人民币出入境限制

思考:

货币发行、流通与金融调控

谢谢大家!

第二题金融市场与法律

一、金融市场的含义

(一)金融市场的概念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的场所,是金融资产买卖交易而形成的资金供求的总和。

Ineconomics,afinancialmarketisamechanismthatallowspeopletoeasilybuyandsell(trade)financialsecurities(suchasstocksandbonds),commodities(suchaspreciousmetalsoragriculturalgoods),andotherfungibleitemsofvalueatlowtransactioncostsandatpricesthatreflectthe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

Financialmarketshaveevolvedsignificantlyoverseveralhundredyearsandareundergoingconstantinnovationtoimproveliquidity.

(二)广义和狭义的金融市场

1.广义的金融市场

是指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以信贷、投资及其他方式进行的资金交易获得的总和。

包括有特定场所的有形市场的资金交易活动,也包括没有特定场所的无形市场的资金交易活动;既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也包括金融机构之外的资金融通活动。

2.狭义的金融市场

一般是指票据、证券买卖交易、金融同业拆借和黄金外汇交易的场所,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市场。

(三)金融市场的类型

1.国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和区域性金融市场;

2.长期资金借贷市场和短期资金借贷市场;

3.资本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衍生产品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等。

Capitalmarketswhichconsistof:

Stockmarkets,whichprovidefinancingthroughtheissuanceofsharesorcommonstock,andenablethesubsequenttradingthereof.

Bondmarkets,whichprovidefinancingthroughtheissuanceofbonds,andenablethesubsequenttradingthereof.

Also:

primarymarketsandsecondarymarkets.

Commoditymarkets

whichfacilitatethetradingofcommodities.

Moneymarkets

whichprovideshorttermdebtfinancingandinvestment.

Derivativesmarkets

whichprovideinstrumentsforthemanagementoffinancialrisk.

Futuresmarkets

whichprovidestandardizedforwardcontractsfortradingproductsatsomefuturedate;seealsoforwardmarket.

Insurancemarkets

whichfacilitatetheredistributionofvariousrisks.

Foreignexchangemarkets

whichfacilitatethetradingofforeignexchange.

伦敦股票交易所PaternosterSquare

纽约证券交易所

布鲁塞尔股票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京证券交易所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内部)

二、金融市场的要素

金融市场一般应具备市场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具及交易价格四个要素。

(一)市场主体Marketparticipants

即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参加者,并依照交易契约或者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包括:

交易主体、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等。

其中交易主体包括了:

筹资人/资金使用者

投资人/资金提供者

最重要的金融市场主体——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又称信用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业务活动的机构。

按照金融机构创造货币、创造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能力不同,一般把金融机构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

银行是专门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经济组织,包括: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三种类型。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随着经济多元化的发展而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

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机构、融资租赁机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信用合作机构、风险投资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

(二)金融工具

又称信用工具,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的,记载金融交易的金额、期限、价格等要素,借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交易工具的特征:

①期限性;②流动性;③收益性;④风险性。

交易工具的种类:

(1)在本国具备广泛或一般接受性的工具;在本国具备有限接受性的信用工具。

(2)短期工具、长期工具和不定期工具。

(3)直接信用工具和间接信用工具。

(4)原生工具和衍生工具。

(三)交易对象

金融资产是指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

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de关系

金融工具的称谓是从金融市场交易的角度来讲的。

交易中它们是对象、手段和工具。

从金融工具的持有者角度来看,这些金融工具则是其资产。

(四)交易价格

金融产品的交易价格的两重性:

表面价格与利率

利率也称利息率,是指借贷期内形成的利息额与所贷资金额的比率。

(1)市场利率、官定利率和法定利率;

(2)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

(3)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

(4)基准利率与非基准利率;

(5)年率、月率和日率;

(6)单利利率和复利利率。

三、金融市场与金融形态

资金融通的物质条件是金融市场,融通的中介大多是金融机构,由此形成不同的金融形态。

金融形态以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三对范畴。

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看,分为“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

从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看,有信贷融通和证券融通。

从筹资主体的资产形成来看,有债务融资和股本融资。

四、信用与金融市场

(一)信用的概念

经济学上的信用是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暂时的让渡,即所有者将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贷给借者,借者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信用具有三要素:

(1)债权债务关系。

(2)时间间隔。

(3)信用工具。

(二)信用的属性

金融学角度:

信用是现代金融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形式。

问题:

财政分配呢?

社会分配的比例。

金融与信用相伴相随,相辅相成。

没有信用,金融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

没有金融,信用也就会失去基本的活动舞台。

法学角度:

就是权利义务关系。

(三)信用的两项基本职能

一是资金再分配职能;

二是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

信用分配是在企业财务初次分配和国家财政再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短期性、调剂性和偿还性的特点。

在社会扩大再生产中,现有流通中货币数量不足时,企业就会要求银行提供追加贷款;银行扩大信贷规模,就是把追加的货币投入流通,从而创造出新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促进经济增长。

(四)信用形式与信用体系

按照不同的标准,信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形式。

以信用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公共信用和私人信用。

以信用的对象为标准,可分为对物信用和对人信用。

以信用的用途为标准,可分为生产信用与消费信用。

以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长期信用、中期信用和短期信用等等。

现代各国存在不同的信用形式,并构成了统一的信用体系。

1、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相互提供的信用。

2、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货币形态向社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

3、国家信用,是指国家作为债务人向国内外的货币持有者借贷资金的信用。

4、消费信用,是企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商品形态或货币形态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

5、股份信用,是以通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来筹集资金而创造的一种信用形式。

6、租赁信用,是租赁公司将其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在有限租期内收取租金并到期收回租赁物的信用。

7、信托信用,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财产权转移给银行、信托公司等受托人,使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信用关系。

8、民间信用,是指自然人之间以货币或实物的形式所提供的直接信贷。

亦称私人信用。

9、国际信用,是国家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

第三题金融机构法[上]

一、金融机构法概述

(一)金融机构及其分类

1、概念

金融机构(FinanceFirm),是指专门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企业或团体,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融通社会资金。

概念对比:

“金融机构”vs“金融业”

“金融业”一词在多数情形下,是被当作“金融机构”的同义词来使用的,即是指各类金融机构的综合。

二者的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指具体的单个的金融机构;而金融业则是指由各金融机构构成的行业整体。

2.金融机构的分类

(1)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照创造货币、创造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能力,可以将金融机构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

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各类提供专门金融服务的机构,如证券、信托、保险、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2)政策性金融机构、营利性金融机构和非营利性金融机构

根据金融机构业务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将其分为:

政策性金融机构,又被称为公的金融机构,是指以完成特定金融调控任务,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而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金融机构,通常包括了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金融公库等。

营利性金融机构,又被称为私的金融机构,是指各类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商业保险公司等。

非营利性金融机构,是指各类既不担负政策性金融调控任务又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定金融机构,如证券交易所等。

(3)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可以将金融机构分为内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

内资金融机构,是指资本来源与本国的金融机构,既包括国有资本金融机构和本国民间资本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外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合资金融机构等。

注释:

国有资本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本参股金融机构等。

(4)公司类金融机构以及社团类金融机构

根据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类金融机构以及社团类金融机构。

公司类金融机构,凡采用法律上规定的公司形态的金融机构即为公司类金融机构。

社团类金融机构,凡根据社团法律设立之专门社团则可以看作是社团类金融机构,例如各种特定目的之基金会等。

(二)金融机构法

1、金融机构法的概念

金融机构法,亦称金融主体法、金融组织法,是关于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机构法的内容涵盖了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破产等各个环节。

其内容一方面涉及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规则,另一方面更涉及金融机构存续期间的内部治理问题。

为此,各国均以金融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各项组织规则和内部治理规则。

概念辨析:

“金融机构法”vs“金融业法”。

2、金融机构法的性质

金融机构法可以被看作是公司法的特别法。

各国虽未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法》,但在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专门法中都从立法上确认了金融机构为特殊形态之公司这一基本判断。

注释:

1、《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证券法》第118条规定:

“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依前条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2009年2月修订的《保险法》中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保险法》第68条第2项);“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保险法》第94条)

3、金融机构法的重点内容

(1)金融机构的法律人格

对于营利性金融机构,各国法律大都授予其独立的商事/企业法人资格,即营利性金融机构法律人格相对统一;但对于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社团类金融机构的法律人格,各国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例如,在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是“联邦直接法人”;而在瑞典,中央银行瑞典国家银行是直属国会的“官方组织”。

荷兰却又规定中央银行——荷兰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法律未直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人格,但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是“机关法人”。

原因分析:

第一,国内国际经营以及竞争活动的必然;

其次,私人财产权利保护之必须;

第三,各国对于宏观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规制存在很大差异,相对而言,私的金融法更容易实现国家间的统一,而属于公的金融法范畴的中央银行法、政策性金融机构法等较难获得国际间的统一。

(2)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内部治理

所谓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即金融机构为实现其经营目的而设立的结构体系及其具体表现。

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即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而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是指营利性金融机构内部围绕着股东权益保护和金融机构经营效益的平衡博弈而形成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总合。

与普通的营利性公司比较,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更具特殊性。

概念辨析

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将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与“内部治理”当作同义词来使用。

严格地分析,这两个词汇具有不同的含义:

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这一名词是从静态角度来分析看待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构成,强调的是内部组织的完整性以及规范性;

而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则是从金融机构动态经营过程为依托,更为关注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机构之间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协作与控制关系,其关注的重点在于金融机构内部经营活动的公平性、效率性。

总括性地讲,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治理与金融机构的目的、业务方式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一般而言,凡以营利为目的之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大多采用公司形态;

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证券交易所等则大多采用特设机构之形态;

此外,以业务方式不同而言,凡以不特定之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之金融机构,其组织形式与内部治理必须设计相应之经营权授受与管控机制,而在业务活动较为单一的金融机构而言,其内部组织则相对简单。

(3)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派生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当事方(如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的利益。

金融机构所负社会责任比一般公司企业更为重大。

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外,依法提供社会扶助性金融服务活动,例如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强化对于存款人利益保护以及积极从事慈善公益行为等方面。

二、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什么是中央银行?

传统的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

现代中央银行则具有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三大职能,在性质上应多属于特殊的国家机关。

中央银行的形式:

单一中央银行、二元中央银行、跨国中央银行、准中央银行等

如1998年6月欧盟在法兰克福成立的欧洲中央银行,要求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接受其领导,并逐步摆脱本国政府的干预。

中央银行的产生

早期的中央银行有瑞典的里克斯银行。

但英格兰银行的发展历史更能代表中央银行产生与商业银行的这一发展轨迹。

早在1694年,英国国会便通过法案建立英格兰银行,使其成为政府的融资者和国库代理人。

1844年的《英格兰银行条例》赋予英格兰银行的独享货币发行权。

其后,英格兰银行又取得了清算银行的地位,成为商业银行的中心。

因此,英格兰银行被认为是历史上第一家真正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除总行外,有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

和北京、重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履行职责。

(二)中央银行存在的意义——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宏观经济调控

1.货币政策

是一国货币当局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条件的方针、措施的总和。

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

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

分为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

最终目标有四个:

稳定物价、维持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中介目标为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操作目标为短期利率和基础货币中的准备金。

2.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与宏观调控机制

中央银行再贷款、

存款准备金、

公开市场操作

利率

汇率

再贴现

指导性信贷计划和信贷政策等。

其中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机制和公开市场业务三大工具,即所谓的“三大法宝”。

存款准备金制度

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再贴现政策

是指金融机构以合格票据向中央银行贴现,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实质上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的过程。

央行通过调整再贴现率,影响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成本,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和收缩。

同时可产生告示效应,以影响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大众的预期。

再贷款政策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货币供应量的状况,掌握、控制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就可以达到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的目的。

利率政策

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

制定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

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

公开市场业务

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主要是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用以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政策手段。

汇率政策

是中国人民银行把人民币与外国货币比价确定或控制在适度的水平而采取的政策手段。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贷款限额

也称信贷规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而对贷款金融机构设定的一种季度性或年度性的贷款计划指标。

它曾是我国中央银行的主要控制手段。

特种存款

是指在货币供应过多、出现通货膨胀时,中央银行要求商业银行须向中央银行缴存的特别存款。

不动产信用控制

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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