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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作业3参考答案

婚姻法作业3参考答案

得分

 

教师签名

 

《婚姻家庭法学》第3次平时作业

得分

批改人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每题1分,共4分)

1.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该制度最初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家父权和日耳曼法中的保护权。

(√)

2.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的经济基础总是直接地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内容和作用。

(√)

3.离婚纠纷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要求离婚的一方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一方为国内公民,另一方为华侨或港澳同胞的婚姻,即可认为是涉外婚姻。

(×)

得分

批改人

二、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每题2分,共30分)

1.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应(C)。

A.一律按行政程序办理B.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C.由当事人协商选择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 

A.继父母继子女属于姻亲关系

B.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C.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为拟制血亲

D.继子女与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间,与不和自己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间,有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6.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立嗣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7.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AB  )。

A.兄弟姐妹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孙子女、外孙子女           D.叔、伯、侄子女

8.历史充分证明,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是( ACD   )。

A.生产资料私有制                B.男女体质差异

C.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                D.阶级剥削制度

9.有的国家将违背婚姻目的之事由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因,因而被称为( B  )。

A.破裂主义     B.目的主义        C.无责主义    D.有责主义

10.根据《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对执行该条例之前形成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者(  A )。

A.应予维持   B.应宣布无效      C.应立即解除  D.应限期解除

11.父母双方对(C)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A.2周岁        B.8周岁     C.10周岁    D.12周岁

12.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BCD  )?

A.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B.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C.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D.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3.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增加的新内容有(  AB  )。

A.祖孙间的权利义务                  B.兄弟姊妹间的权利义务

C.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D.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4.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B    )。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

C.狭义的婚姻法                    D.广义的婚姻法

15.下列关于对偶婚制的陈述中,正确的有(   ABD )。

A.对偶婚制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

B.这种婚姻仍然以女子为中心

C.在对偶婚制下,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

D.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偶婚制是和群婚制同时并存的

得分

批改人

三、名词解释题名词解释题(每题2分,共16分)

1.配偶:

即夫妻,是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

又叫伙婚制。

是指若干数目的姊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是却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因而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亦是群婚的高级形式。

3.协议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经行政登记程序或经诉讼程序由法官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而实现的离婚。

4.婚姻终止:

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5.夫妻:

即配偶,是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结婚的准据法:

是指涉外结婚所适用的实体法。

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8.自然血亲:

是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得分

批改人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l、什么是重婚?

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

⑴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⑵它具有法律后果有:

①重婚的,禁止结婚。

②构成婚姻无效的原因。

③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④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⑤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

答:

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是:

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反映亲属共同生活的要求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属性,目的在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睦。

⑵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均为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

⑶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基于结婚、出生、收养等特定法律事实而发生。

⑷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性质。

3.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有哪些一般性规定?

答:

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需要解决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

对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但是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民法通则》第147条—149条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和法定继承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第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148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第149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亲属按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哪几类?

如何表述各类亲属的概念?

答:

⑴亲属按其发生原因可分为配偶、血亲、姻亲等三类。

⑵各类亲属的概念是:

①配偶。

即夫妻,是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②血亲。

是基于生物遗传规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可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③姻亲。

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得分

批改人

五、论述题(每题7分,共14分)

1.试论婚约的发展和演变以及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处理原则。

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未作规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订婚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对于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纠纷,应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于以订婚为名而实行买卖婚姻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2)归于以订婚为名诈骗财物的,应当全部还给受害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以订婚为名玩弄异性的,送给对方的财物,按赠予物对待,不予退还

(4)对于因订婚而造成的物质损失,一般自负其责

(5)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婚的,相互赠送的财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价值不大的,不得请求返还

(6)一方赠给对方的财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抚恤费等,他方提出解除婚约的,一般应予返还

(7)订婚期间,一方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一方亲友送给双方或对方的财物,一般也不能要求返还

2.试论收养的效力。

收养的效力,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总和。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我国《收养法》进一步规定,收养的效力还及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

从收养的效力来看,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的性质属于单一的完全收养,没有兼采不完全收养制度。

收养的效力可分为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两个方面。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这种拟制效力发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使得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完全相同。

具体说来有:

①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养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③养父母和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④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其次,这种拟制效力也发生于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

子女为他人收养后,与其生父母之间不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间,不再具有祖孙间、兄弟姊妹间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指出,收养的成立只能消除上述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能消灭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因此,《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于上述亲属。

得分

批改人

六、案例分析题(每题8分,共16分)

1.某男青年幼年丧父,其母与宋某结婚,他也随母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宋强,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了往来。

宋强考入高中后,与同班女同学云某经常在一起学习,互生好感,确立了恋爱关系。

后云某同其父母应邀去宋家作客时,才知两家原有亲戚关系,宋强的生父与云的祖母是同胞姐弟,宋强与云某系表叔与表侄女关系。

云的父母认为双方辈分不同,坚决反对这门婚姻,并以限制云某人身自由的方式加以阻挠。

但宋强与云某感情甚笃,决心不顾父母反对,登记结婚。

问:

(1)宋强与云某是否可以结婚?

(2)云的父母的行为是否妥当?

答:

(1)宋强与云某可以结婚。

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宋强与云某虽系旁系血亲,但已经超出了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尽管辈分不同,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以结婚。

(2)云的父母的行为不妥当。

云某的父母认为双方辈分不同,以限制云某人身自由的方式阻挠其与宋强结婚,已经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停止。

2.张某,女,某国有企业职工,其经人介绍与军人李某相识。

经过一年的认识、了解,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后双方住在婚前张某父母赠与张某的房子里。

婚后不久,双方生育一子,李某亦从部队复员,带回复员费5万元。

但双方常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发生争吵。

后来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张某不同意离婚。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经法院调解,张某最后同意离婚,但在处理子女与财产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

李某提出如下请求与理由:

1.要求法院将孩子判给自己;2.李某带回的复员费5万元,系个人财产,张某不能分割;3.至于房子,经过3年多的使用,自己理应分得一份;4.家里的空调等贵重电器系自己婚前购置(但李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法院亦未查实)双方共同使用未超过4年,应归自己所有。

张某反对对上述子女、财产处理方案,但苦于不了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以求助于律师。

如果你是她的律师,请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李某提出的四点请求与理由作出正确的判断,并说明理由。

答:

(1)孩子应判给张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

本案中,子女不到两周岁,且未有特殊情形,因此应由张某抚养为妥。

⑵李某带回的复员费5万元,张某可分割部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⑶房子属张某婚前受赠所得,归张某所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4)空调等贵重生活资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

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本案中,李某不能举出支持其主张的有力证据,所以应将空调等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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