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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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
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股份
合作社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治
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组织名称:
本组织地址:
第三条本组织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组建的集体经济
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量化到
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
仍属本组织所有。
第四条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
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组织承担责任,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全部资产
对本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组织的基本职能:
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
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六条本组织在XX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
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镇党委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第二章资产折股
第七条折股量化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
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及其他在建未完工项目暂不列入折股量化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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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本组织实际用于折股量
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33671.9312万元(原值)。
第九条改制后,今后本组织的集体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
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
中。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十条本组织股权依据《XX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
案》(2018年9月23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村集体产权
制度暨“三变”改革权益分配、股民资格、村民待遇资格认定办法》
(2018年11月26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
符合股权享受对象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一条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8年11月30日00:
00时。
基
准日前死亡、出嫁、离婚等需要户口迁出的人员不享受成员资格,基
准日后出生、新娶等户口迁入人员待下年度股权收益分红调整时方可
享受成员资格(仅限享受村民待遇所占的30%)。
本组织股权管理实
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二条本组织总股数为21430股,其中股民持有股权份额占
总股本的50%、村民持有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30%;集体股股权份额
占总股本的20%。
现有成员按1份全额享受对象股权折算为10股计21430股,涉
及成员人数2143人。
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认定对象
1.户口在XX村(现役军人除外)的村民。
2.1982年分有土地的人员及其自然增长人员。
3.多子女户的女孩(以下简称出嫁女)及其子女。
2
2.出嫁女女婿。
2.1983年没有分到地,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
4.再婚的人员。
5.为本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6.其他。
(二)认定条件
1.基准日前
(1)1982年分有土地的人员及其自然增长人员拥有股权且享受
村民待遇。
(2)纯女户,只限一个女婿入赘女方,视为本户自然增长人员,
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
(3)1982年本人没有分到土地,但老辈(已故)在1982年分
有土地的本村老户,可保留一人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
后)。
(4)出嫁女,只限本人及其一个子女视为自然增长,拥有股权
且享受村民待遇,其余子女只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无论子女,
不再延续(自然增长)享受村民待遇。
(5)户口在本村,且婚后持续生活20年以上(包含20年)的
出嫁女女婿,可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离婚后待遇立刻取消。
(6)1982年没有分到地,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不享有股权,
可保留一人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
(7)男子再婚的,只保留一个媳妇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
(8)享受待遇的媳妇再婚,视为出嫁女。
(9)为XX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以认定其拥有股权且享受
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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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个性问题由各组“三变”改革议事会投票表决。
3.基准日后
(1)1982年分有土地人员所延续的自然增长人员,享受村民待
遇。
(2)纯女户,只限一个女婿入赘女方,视为本户自然增长人员,
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后村民待遇立刻取消。
(3)1982年没有分到地,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可保留一人
享受村民待遇。
(4)出嫁女,只限本人享受村民待遇,婚后其他家庭成员一概
不享受待遇。
(5)男子再婚的,只保留一个媳妇享受村民待遇。
(6)享受待遇的媳妇再婚,视为出嫁女(参照第4条)。
(7)再婚带来的子女不享受村民待遇。
(8)为XX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以认定其拥有股权且享受
村民待遇。
(9)自然减员的,只享受当年待遇。
(10)户口转出,待遇立刻取消。
(11)其他人性问题由各组村民(代表)会表决。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本居股权设置为人口股和集体股。
其中人口股的股权
管理详见《XX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村集体产权
制度暨“三变”改革权益分配、股民资格、村民待遇资格认定办法》。
集体股主要用于居委会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开支,每年经费提前预
算,按需次划拨,结余部分并入成员的股金分配。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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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人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集体经济组
织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本组织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五条本股权不允许个人转让、馈赠、出售、抵押、继承、
退股,只作为红利分配依据。
第十六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
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随着经济发展,如果需要增资扩股,新增股权按“生
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也可以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
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值。
)具体由理事会提交方
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凡持有本组织股权证书,承认本组织章程和履行成员
义务的,为本组织成员。
第十九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组织股权证书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2.有按股分配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组织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组织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
利;
4.享有对本组织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5.享有对本组织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组织增资扩股的股权;
7.享有本组织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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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有关规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二十条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
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组织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
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3.关心本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
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组织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代表会议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
成员代表由具
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荐选举产生,每一届成员代表由本届居委会居民
代表直接过渡,人数确定为××人。
成员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
连任。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经授权成员代
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组织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
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6
第二十四条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成员代表会议须
有2/3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
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
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
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成员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
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组织理事会由5--7人组成,由成员代表会议实行
有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
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可以任命或外聘本组织总经理。
理事长是本组织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
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
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
“五类人员”,不能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实行成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是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成
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成员代表会议
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组织成员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成员代表会议,并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组织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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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解聘总经理;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组织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组织理事会与居委会两委同步换届,每届任期3
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届满前,成员代表会
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理事会议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
第三十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
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
或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理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理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对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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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
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本组织监事会人员由本届居委会监督委员会成员
直接过渡,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本组织监事会与居委会监督
委员会同步换届,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
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可以向成员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
理事的建议。
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
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
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
加强对本组织各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
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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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
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
对有
关工程项目建设、资产承包和出租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对本组织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成
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
以本组织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理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组织净资产有效大幅度
增加的,经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有关人员一定
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由理事会承担相
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
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组织应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
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本组织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
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组织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
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本组织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镇
财政局农村服务中心代理。
本组织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
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影响。
第四十四条本组织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组
10
织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组织的重大财务事
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
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同时做
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成员代
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组织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
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六条本组织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XX镇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本组织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条收益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集体组织和成员的三者
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本组织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
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
福利费主要用于成员的福利性支出。
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
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20%;
2.股民和村民红利分配不超过80%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报
XX镇审核后,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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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XX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
于2017年10月7日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8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组织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
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
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
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条款如与《XXX居委会居民股份合作赋予居
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实施方案》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章程
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XX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
员代表签字:
)
201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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