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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080209傅慧兰会计082欺诈性财务会计虚假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

欺诈性财务会计虚假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

财务会计教育专业学生傅慧兰

指导教师陈继东

摘要:

近年来,欺诈性的会计信息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严重影响了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公司运营情况的判断,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严重困扰和利益损失。

因此本文拟就欺诈性财务会计的一般情形、形成的原因、欺诈性财务的防范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首先通过研究了解欺诈性财务会计虚假的表现形式和国内外的现状,然后简析欺诈会计对社会的危害及其深刻剖析了造成欺诈性会计虚假的原因,最后针对已存在的问题及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地治理对策,从而达到能够改变国内外的会计环境,使我国经济能够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得到快速的发展。

关键字:

财务欺诈;虚假;会计制度;

引言:

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的各行各业,欺诈性财务会计虚假的问题屡见不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伪造财务数据、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的案例频频曝光,一些企业为达到企业管理当局的经济和政治目的,利用一些合法手段或会计舞弊等不合法的手段,粉饰会计报表,操纵会计信息,造成虚假会计信息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也严重的影响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

然而,欺诈性财务会计虚假的治理却既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一个世纪性的难题。

说它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是因为欺诈性财务问题不仅在中国有,在美国有,在世界其他国家也有。

只要欺诈性的财务可以为做假的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欺诈性财务虚假的问题就很难被消灭。

说它是一个世纪性的难题,是因为欺诈性财务虚假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出现。

因此,在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析欺诈性财务会计虚假的原因及其找出其治理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一、欺诈性财务会计的概述

(一)欺诈性财务会计的定义

“欺诈”意指欺骗、诈骗;“财务”从字面上理解,可以看成是理财务事的简称。

欺诈性财务意指组织整体或个人在进行财务活动时为获得不当利益而实施的故意行为,包括各种不法活动和非法欺骗行为,表现形式是利用财务和会计核算上的漏洞而策划和实施违法违纪活动,包括向社会或公众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欺诈性财务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良现象,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

欺诈性财务的行为不仅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误导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心理趋向,而且还为腐败行为起滋生和掩护作用,从面导致更大的腐败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必须清醒认识欺诈性财务的危害性,认真打假治乱,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二)财务欺诈的一般情形

1.财务欺诈与会计错误

从目的分析,财务欺诈是行为人为了实现不良动机或企图而实施的故意行为,表现为主观故意,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在财务和会计核算上利用管理上的漏洞而策划和实施违法违纪活动,并采取销毁证据、转移财物、混淆视听、虚假陈述等手法。

会计错误并非行为人预谋或故意所为,而是行为人不精通会计业务技术和财务政策,不精心操作以及组织管理不善所致,且在其发生后行为人也不实施任何举措加以掩盖。

可见,财务欺诈在性质上属于故意行为,而会计错误系过失行为;从结果分析,财务欺诈的结果在数值上既可能是账面或实物负差,如侵吞资财导致的财产短缺等;也可能是账面正差,如操纵盈余导致的利润虚增等。

财务欺诈的结果都要产生较严重的实质性影响,且形式一般较为隐蔽,迹象不明,难以发现。

而会计错误系行为人过失所致,因而其结果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且数值一般较小,但也可能该结果对会计核算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

既便如此,由于行为人不将其据为己有,因而其产生的实质性影响一般并不十分严重。

需要指出:

在一定条件下会计错误和财务欺诈两者可以相互转化。

因此,要特别关注那种借“错误”之名、行“欺诈”之实的情形。

2.财务欺诈与会计舞弊

会计舞弊是指个人或组织为获取不当利益所采取的一系列违法乱纪行为。

从其目的与动因分析,财务欺诈与会计舞弊两者都具有不良动机或企图,都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

因此,两者在属性上均系故意的经济行;从其结果与表现分析,两者都具有侵害性与排他性,它的存在或发生会损害其他组织或组织中其他成员的利益,大都伴有相关记录的有意歪曲和具体资财的非法占有。

因此,两者在实质上均是重要的侵权行为。

但就范围与时限而言,会计舞弊往往限于特定组织内部及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而财务欺诈有时还超出特定组织范围、并且不受会计资料呈报时间的限制。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人将前者称为欺诈性舞弊,把后者叫做舞弊性欺诈。

这既说明财务欺诈往往比舞弊的范围大,又说明了两者之间相互交织,有时难以严格区分开来。

在理论上,大都从目的与动因角度判定或推定财务欺诈,而从结果与表现方面证实或认定舞弊;在实务中,往往不加严格区分。

本文以下部分将财务欺诈和舞弊作为同一概念加以研究。

(三)国内外欺诈性财务会计行为的现状

1.国内现状

我国目前财务会计领域欺诈性财务现象严重,而且从发展规模和范围上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是程序上,过去只是在会计账面上作假,现在不仅在账面上作假,而且还有假凭证、假报告,比如使用与业务内容完全不符的原始凭证、使用加工后的基础数据等;二是基础上,过去只是会计部门作假,现在是会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联合作假,比如为完成销售指标,销售部门在没有发生销售业务的前提下开出销售票据,会计部门据此进行业务处理;三是范围上,过去只是个别企业、单位内部作假,现在是企业与关联企业、企业与金融机构、企业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假,即企业出具假的会计资料、关联企业出具假的凭证、金融机构出具假的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假的审计报告,导致会计丑闻,如“银广夏”、“大庆联谊”、“郑百文”、“麦科特”“通海高科”、“欧亚农业”等多家公司因欺诈财务而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甚至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司法的惩戒。

特别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造假的情况比较普遍,2001年12月,国家审计署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当年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共抽查了32份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调查,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或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视而不见、或与上市公司一起参与进行欺诈,造成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从现象上看,欺诈性财务的存在,说明组织的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同时也说明财务会计监督不力;从本质上说,对财务欺诈若不加以制止,它将迅速蔓延,不仅会危及整个组织的正常生存与健康发展,而且会侵害国家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导致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

因此,无论其表现如何,财务欺诈在性质上都被认为是极端重要的,这对于组织的高层管理当局及利害关系人都是如此。

2.国外现状

2001年以来,国外许多大型企业相继披露出各种形式的财务信息欺诈事件,如美国能源公司安然、电信运营商世界通讯、复印机制造商施乐、能源交易公司、软件开发商微软、综合类企业泰科国际、骑士交易集团、有线电视经营商、天然气及电气公司、通讯运营商、环球电讯、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家用设备制造商阳光公司、组合国际、生物科技企业、超市经营商卡玛特等。

他们或编制虚假财务信息,或隐瞒真实会计信息,或拖延披露信息,虚报巨额资产或利润,欺瞒广大投资者。

企业普遍披露的这种欺诈性的财务信息不仅发生在美国,而且遍及欧洲和日本的企业之中。

法国传媒维旺迪公司、瑞士—瑞典工程集团ABB公司、日本索尼公司等操纵利润的案例也相继被揭露出来。

这些案例涉及虚报利润及费用的金额均创下历史最高纪录,令人触目惊心。

同时,与之合谋,为欺诈提供便利的会计事务所、银行等中介服务机构也纷纷曝光。

前者囊括了安达信、毕马威、普华永道、德勤、安永等世界全部五大会计公司,后者则包括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雷曼兄弟等世界顶级的投资银行以及花旗集团、摩根大通、德意志银行等特大型商业银行。

编制虚假财务信息,欺骗投资者的行为在大众媒体及买方分析师等方面压力下被揭露出来后,造成投资者信心动摇,引发股票市场剧烈波动。

根据《商业周刊》对23个发达国家的大公司进行的资本总额排名,西方国家市场交易额萎缩了12%左右,达18.5万亿美元。

更为严重的是,欺诈性财务事件导致社会公众对企业经理层、董事会、中介机构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诚信基础产生怀疑,引发了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大的信任危机,使得人们对20世纪30年代股灾催生的美国市场制度及近年来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经济发展模式中的某些因素产生质疑。

公司系列欺诈性财务会计事件促使上至美国总统、国会参众两院,下至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社会各界对其产生的原因、危机解决方案、欺诈性财务信息预防及处置机制进行反思和探讨。

二、欺诈性财务会计虚假的危害

1.欺诈性财务会计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所有的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政府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宏观调控、改善经济管理、评价财务状况、防范经营风险、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而欺诈性的财务会计不仅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宏观调控和微观决策的失误,还会为经济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滋生腐败,甚至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最终扰乱社会的经济关系、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欺诈性财务会计严重败坏了会计行业的诚信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诚信是一个企业的生命,如果没有诚信,企业要想能在市场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简直是痴人说梦,其最终的结局就是破产关门。

而欺诈性的会计就是典型的弄虚作假、见利弃义,违背基本的职业道德的表现,连最起码的社会公德都没有,就更不能让投资者、管理当局、社会公众相信他们的会计资料,从而也不能让会计行业和会计人员受到社会的尊重呢。

3.欺诈性财务会计严重影响了决策者做出正确决策的能力

就整个社会而言,会计资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都是依靠会计资料做出决策的,会计资料的质量直接影响资料使用者对公司重要决策的做出,而欺诈性的会计严重影响到投资者做出的决策,从而导致决策失误,影响到公司的业务的正常进行。

三、欺诈性财务会计虚假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外部原因

1.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

目前来看,我国有着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

我国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或控股股东操纵等问题十分严重。

如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比重平均高达50%以上,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为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很普遍,形成了经理人员凌驾于董事会之上,导致董事会不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的局面。

从委托方的利益取向来看,由于国有产权人格化主体虚置,无人真正关心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反,为了谋取政绩,减轻地方财政负担,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参与谋取上市公司“额度”资源,默认或暗示企业篡改会计信息,甚至不惜采取修改批复文件、营业执照的办法,搞所谓的包装上市。

从被审计人的利益取向看,委托人缺位,被审计人或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必然失控。

而这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必将藏匿于会计信息之中,也为注册会计师设下埋伏。

在扭曲的委托代理关系下,由于找不到最终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者说经营管理层成了注册会计师的实际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在选用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审计收费等方面拥有绝对权力。

而他们为了向广大股东隐瞒作假行为,必然向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直接导致使之妥协或者换为符合其意志的事务所。

在这种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出现了大量的欺诈性财务虚假的事件。

2.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打击力度小

(1)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不健全。

《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行为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但目前这些法规尚存诸多待完善之处。

特别是一些条款的表述模糊。

如,《会计法》中第四十三条中“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怎样才算是犯罪,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会计法》根本没有明确的界定。

也没有活生生的例子让犯罪分子看到财务欺诈、作假带来的严重惩罚,从而有更多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监督主体执法不严。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规对上市公司退市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证券法》中的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但事实上因财务欺诈、造假而退市的公司少之又少。

显然,这是与其密切相关的证券监督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力度弱化所致,才会使其死里逃生。

(二)企业内部原因

1.巨大的利益诱惑,低廉的违法成本

一个企业生存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盈利,在很多市场环境不景气的时候,各行各业的管理人员为了能给自己的公司带来利益,不惜做出许多违法违规的事情来。

比如,有的为了偷逃漏税而少计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等、有的为了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而少计润,有的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或者股票筹资而多计利润、有的为了经营层的经营业绩而虚增利润或隐瞒亏损等等。

这些欺诈造假人员这样做的原因也只是因为有了通过欺诈性会计带来利益的可能性,就出现了欺诈性会计的需求和动机,因为这些欺诈性的行为所付出的现实成本和潜在成本都很小甚至为零,于是会计欺诈就会付诸行动和实践。

2.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原因

在一些公司,奖金要根据所取得的业绩是否达到一个新的台阶来确定,达到这一台阶的经理将获得比没有达到时多得多的奖金。

例如,一家公司允诺,如果一部门完全实现了投资收益目标,则部门经理将获得其工资50%的奖金;如果实现了投资收益目标的90%,则可获得其工资25%的奖金;如果实现的投资收益低于90%,则没有奖金。

如果一名经理恰好没有达到某个台阶,比如刚好低于投资收益目标的90%,就会有很强烈的欲望要达到这一台阶。

这样的激励政策很可能带来财务欺诈事件的发生。

因此,公司的管理部门必须认识到,强迫人们提高工作业绩会诱发欺诈,预算中不现实的利润目标就会引起财务欺诈。

对于一个大的且分散经营的公司最高管理者来说,要想对各部门做出合理的预期是很困难的。

公司分散经营的事实已经反映出有众多分散部门的大公司的最高管理者无法详细地了解它们的经营情况。

结果,最高管理者可能错误地、不现实地预期公司的良好业绩。

部门经理为了完成这过高的利润目标不得不弄虚作假、篡改数字,提交了不真实的会计资料,引发了欺诈性的财务会计。

需要强调的是,公司最高管理层的态度亦非常重要。

公司最高管理层的态度是指最高管理部门在处理道德问题中的态度。

无论公司的规章制度涵盖的范围有多广,也无论雇员是否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法规,最高层经理通过他的行为就可以发出实际上如何处理的信号。

换一个角度看,当上级职员的行为是不道德时,也会产生一种鼓励欺诈性行为的风气。

如果最高管理者对不道德行为采取“睁上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则该公司雇员进行财务欺诈的机会要比那些由经理制定准则并以身作则的公司大。

3.会计人员的权力与义务不对等使会计欺诈、造假的人有机可乘

《会计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义务以及对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罚,但《会计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会计人员的权力,这样就出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会计人员虽然有《会计法》撑腰,握有尚方宝剑,享有很大的自主权,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制于人,特别是在一些单位领导有绝对权威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往往要看领导的脸色行事,否则饭碗难保。

这样,为了不让上级主管人员找自己的麻烦和为了取得上级人员的认可,经常会随意改动账目、提交虚假的会计资料、将亏损变为盈利或将盈利变为亏损的事件便是时有发生。

4.企业内部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丧失

企业内部一些会计人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制观念,会计职业道德沦丧,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造成了欺诈性财务会计虚假,有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

1.市场机制的缺陷与政府职能的局限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是市场机制,资源的流向主要受需求的引导,并通过需求刺激价格、价格引导投资的转动过程来实现资源配置过程。

市场只有具备所需的前提条件,如完善的法律制度、有效的货币制度、促进和保护竞争的政策、措施和机构等才能发挥市场的有效功能。

但在现实的市场机制中存在着广泛的市场失效领域。

正是这种市场失效的存在就要求政府介入资源配置过程,这就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以弥补、纠正和改善市场的功能缺陷。

但政府经济职能和行政权力兼容的特征,又决定了政府在对市场进行经济调控的同时又会不可避免的融入行政干预的色彩。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处于初创阶段,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政府职能的局限性表现的尤为突出。

这两点制约着企业财务会计的合理性,增大了产生欺诈性财务会计虚假的可能性。

2.产权制度改革滞后与企业市场法人主体资格的缺位

现代产权制度是权责利高度统一的制度,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基本要求;流转顺畅、财产权利和利益对称是现代产权制度健全的重要标志。

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产权模糊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其次由于企业市场法人主体资格也没有完全确定,造成企业在走向市场的过程中,必然会困难重重。

产权不清,则权责不明,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分配就不可能合理、公平、规范,再加上企业管理方面的其他因素就出现各种各样的欺诈性的会计事件。

3.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企业代理问题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残缺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集合所有制与管理权一体的管理方式变得力不从心,为了更好的管理企业,就出现了以经理人为代表的中间人。

而实质上,在现代的公司组织结构中,公司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以及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都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当委托人赋予代理人一定的权力,并要求其执行相应的责任时,委托代理制就形成了。

但是在两权分离的状态下,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并不一定完全相同,这样就会出现信息的不对称。

代理人就有可能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活动,成为欺诈性会计的诱因。

4.现行会计准则、制度的内在缺陷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市场监管制度的乏力

(1)虽然现行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给各个行业的会计工作起了很好的约束作用,但是因为会计政策本质上就是一种经济利益的博弈规则和利益分享的制度安排,所以在现有以会计准则为会计政策规范主体的模式下,对某些经济事项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的选择为企业留下了一定的回旋余地。

有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广泛存在着利用包括通过会计政策选择在内的手段操纵会计利润的现象,造成大量的会计虚假事件的产生。

(2)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进行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特征,因此它对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赖程度、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但在现行的会计服务市场上,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泛滥,审计的独立性难以保证。

从市场的监管方面看,中国证监会作为市场监管的主要角色,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但从许多起会计师事务所被诉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资本市场上流行的“包装上市”等术语来看,会计信息的生成与验证机制已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与病变,欺诈性会计,造假会计的产生也势所难免。

四、欺诈性财务会计虚假的治理对策

(一)加强企业内外部门的监管

1.要对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不规范、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况下,应尽快制定和补充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关的管理法规和制度,修改有关涉及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法律规定。

进一步明确政府管理部门、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从业人员的具体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便于实际操作和依法治信。

从古至今,讲道德,讲诚实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孔子曰:

“会计当而已矣。

”把会计工作的关键归结于“当”字之上,说明要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就得注意信义、诚实守信。

传统道德对于构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建立一个有用的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使会计人员真正的明白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诚实忠信的内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对会计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性、谨慎性和提高他们自律的能力,从而使我们有个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马克思曾经也说过“欺诈不会产生财富”。

“不做假账”是会计工作者的精神底线,是会计工作实践的理性坐标。

会计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按章办事,将诚信作为自身工作的根本,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不断地向文明、进步、统一、和谐发展。

2.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监管体系,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监督体系,这样可以减少欺诈的机会。

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人员既可以阻止欺诈,又可以发现欺诈。

他们能够通过检查和测验内部控制以及确保内部控制机制运作良好来阻止欺诈发生。

一般地讲,许多公司已经建立了内部控制机制来防止欺诈发生。

内部控制有助于保证最高管理人员制定决策时所使用的数据不会从下级经理和雇员提供的欺诈性财务报表中产生。

用内部控制防止欺诈的一个有效措施是职责划分。

例如,一个部门的职责划分要求该部门的销售人员与记录销售的会计分开。

为了在报表上做手脚,会计和销售人员必须合作,称为合谋欺诈,即指雇员协作进行欺诈或其他有损于公司的不道德行为。

职责划分的内部控制使人们很难欺诈,除非合谋。

而如果很多人都愿意合谋欺诈,则制止欺诈性财务报表几乎是不可能的。

内部审计人员要检查职责划分是否真正得以实施。

内部审计部门应隶属于董事会之下,使其具有良好的独立性;聘用专业、专职的审计人员,以胜任审计工作;董事会应授予内部审计人员充分的监督权,对公司各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并使其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监督机制,以有效遏制造假、欺诈行为的发生。

3.加强外部会计的监督

外部会计监督是以企业整体作为监督的对象,主要通过对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的再监督来实施,具有独力性强、人员专业能力有保障的优点,并且有相当专业化的资源配置,可以弥补内部会计监督、内部控制在强制性和权威性上的不足,及其受管理水平、业务水平所限而发生的监督不力的情况,为内部会计监督创造出更有利的执法环境,促进内部会计监督。

对于企业外部我们要制定和颁布一些《会计监督条例》等法规,为会计监督的实施提供完整可靠的法律依据,并保证会计监督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尤其是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作用。

在公司治理框架下,企业发布的各种会计信息,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社会信息,各种欺诈性的会计信息对社会的各方面都会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如果发布的信息不准确,可能给政府、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为了避免出现欺诈性时间的产生,我们必须还要不断加强多外部会计的监管。

4.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受各种会计报表格式与内容高度规范化的制约,各种报表信息的广度与深度均显示出难以满足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巨大需求的迹象。

近年来引起多起欺诈性的会计信息事件的发生,主要表现为文字叙述失真和数字不实,尤其是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再融资和年报、重大事件披露等工作中这个问题表现得尤其突出。

这样披露出来的欺诈性的会计信息会使政府、投资者都会受到严重的损失,也会失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

为了对这种变化了的会计信息需求做出快速而有效的反应,加强对会计信息的披露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外部监督机构的审计监督和加强外部信息披露的监督,以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从而减少欺诈性会计事件的发生。

5.要建立科学的企业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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