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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院系向研究生院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以及怀孕的新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已加具院系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注册按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需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方面。

研究生学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研究生学业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重考或者补考等,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按《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执行。

(三)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的答辩时间安排由学位评议组会同院系、教研室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事宜按《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八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研究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

相关事宜按《中山大学研究生跨校、院、系选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于在考试中作弊的研究生,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作弊,不许正常补考,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有关请假的手续如下:

(一)事假在学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突发事件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

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4天。

研究生请事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含7天)由所在院系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填写《中山大学研究生请假登记表》,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病假在学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报告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完成请假手续后按病假证明的时限休息。

一学期内病假达一个月以上者须办理休学。

(三)研究生因学习需要离校,或执行学校安排任务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者,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及健康等原因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二)研究生入学后因患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研究生确有其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三条研究生校内转专业,需向导师和院系提出申请,征得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和院系考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所在学校本科招生录取批次低于我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校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件抄送转入培养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硕士生一般为二至三年,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硕博连读生一般为五年(从第三学年起享受博士生待遇),在职人员可增加一年的学习时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由导师在学期结束的三个月前提出报告,经院系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硕士生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休学),硕博连读生和博士生不超过七年(含休学)。

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

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时间,还须提交其定向或委托单位的同意证明。

第十八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患某些传染性疾病可能影响周围同学健康的;

(2)怀孕的;

(3)在职生因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

(4)在校期间,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十九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研究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研究生休学期间其医疗费用按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因病休学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硕士生有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七)超过注册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前,应听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退学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批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院系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退学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属在职人员的,退回有关单位;

(二)入学前属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及相关就业政策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三)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及格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审核,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成绩优秀,达到提前毕业要求者,可提前毕业。

但应在提前毕业时间的前一个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院系考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

提前毕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八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但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

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满一学年或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凡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经考试入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非学历教育)的人员有关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校内文件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中山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经在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部门学习和研究,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授予国家和社会承认的专业知识学习资历。

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学位,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专业知识学习资历,象征着一定的身份。

历史上不同时期学位制度不同。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博士后”指的是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它不是一种学位,将博士后看成是一种高于博士的学位,是对我国学位制度的一种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学位和学历不能划等号,学位是学术称号,学历是学习经历。

有某种学位,不一定有某种相应的学历;同样,有某种学历,并不一定有相应的学位。

例如,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不一定有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仅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者的学历仍为原学历。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和在职研究生教育也是有区别的。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不是学历教育,有学位但无学历。

而在职研究生尽管是在职人员身份,但与脱产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办法和培养方案是相同的,属于学历教育。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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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杂谈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教财[2007]3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范围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

三、申请条件

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㈥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七)包括再困难生库的同学也要申请才可以获得

四、名额分配

根据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奖励名额和预算,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和组成特点,提出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建议方案,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到各学院.

五、评审原则

㈠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㈡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根据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可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当a档不能满足一等国家助学金名额时,b档递补到一等国家助学金名额中,当b档不能满足二等国家助学金名额时,c档递补到二等国家助学金名额中,当c档不能满足三等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学校将依次考虑其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享受家庭低保和特困救助的以及享受优抚政策家庭学生递补到三等国家助学金名额中.

六、评审程序

㈠各学院要将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文件进行广泛的宣传,按照评选条件,在民主评选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并接受大家监督.

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递交个人申请.

㈤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有关资料,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将学校初审后的获奖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学院资助工作组、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受理学生提交的异议材料,并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㈦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填写《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上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七、助学金发放

㈠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㈡国家助学金将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㈢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㈣学校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受助学生管理

㈠各学院应加强受助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积极组织受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㈡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到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中去,走出校园、了解社会、培养技能、奉献爱心,并积极用自己的劳动报酬补贴学习生活费用.

㈢每名受助学生承诺每学年应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少于80小时,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到,密码20122012,下载

二、交表时间:

2012.11.2周五下午4:

30之前,交到经济210室,电子版带u盘拷贝,打印的申请表一份

三、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或相关证明)至少有一个章(在困难生库里的同学不用交)

注意事项:

1、表格中任何格式不能改动,包括原有的时间.

2、政治面貌分为:

党员,团员,群众

3、出生年月:

只能写到月xx年xx月

4、家庭户口“城镇,农村,打印出来手画对勾

5、与本人关系:

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兄弟,

6、家庭人口总数:

x人

7、申请理由:

100左右,简明扼要

8、签名:

手签

9、照片一定是电子版的,打印出来的是带照片的,不要贴照片,照片必须是正规免冠照片,

一定认真按要求填写表格,填写不正确会影响评选结果

 

保安管理实施细则

随着我国保安业的迅速发展,保安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治安秩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保安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火警事故

1.发现火灾应立即赶到失火现场查看,并注意兼顾厂房安全,否则立即向119火警台报案,且通知部门主管和并做好相关工作。

2.若发生火苗应即以灭火器将火源熄灭。

3.若已使用灭火器仍然无法将火势扑灭时,应:

3.1火速打电话至119,并集合各部门义务消防员或请求支援。

3.2同时通知景区内人员或其他重要干部集合员工救火,发挥消防编组功能。

3.3指挥员工及来宾向安全地区疏散。

3.4保持高度警戒,严防小偷趁机窃取公司财务。

3.5通知派出所协助交通,管制事宜。

3.6火势熄灭后应清查人员及物品所害情形,并保持完整现场,以供警方处理。

3.7注意警方处理时,亦不能破坏现场,以免影响保险公司的认定理赔。

3.8若于下班时间发生火警,马上扑灭并上报,若无法扑灭。

立即通知119与相关人员。

第二条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如员工停止上班,则景区内的安全维护除防守的防护小组人员外,警卫人员应完成以下事项:

1.关闭所有门窗及照明电源。

2.将散置于室外易于被风吹或吹损坏的物品移于室内或予以固定处置。

3.注意接听员工电话,转达公司规定的事项。

4.遇有灾害或须支援时,立即报警求援并报告主管。

第三条打斗事件

1.打斗或对公司人员逞凶,应迅速予以制止,将当事人交由主管或警察处理为原则,如当事人不听制止时,可与值班保安或公司的其他人员合力制止。

2.打斗现场若有其他人员围观时,为防止围观者鼓噪起哄或使现场复杂化,应将肇事者带离现场再行处理。

3.事态有愈超严重态势,应立即请派出所协助处理。

4.注意立场要保持公正,千万不可偏袒打斗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加入战局,丧失理智。

5.对公司人员逞凶时,应立即电请警察局派出所办理。

6.若为下班时间,应即刻电话通知保安队长及值班干部;有安全之虑时,即刻电请派出所协助。

第四条不良分子前来滋事处理

1.管制人员不得与不良分子对打。

2.关闭大门和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进入寻讯滋事。

3.通知值勤人员和景区主管前来支援处理。

4.认清来着容貌、特征、人数、有无携带枪支、刀具、坐车种类以及车牌号码、滋事原因等,作为警方侦查处理的依据。

5.将状况报告并随时保持联络,若下班以后应立即通知派出所并电话联络主管。

第五条打劫被盗事件

1.发现可疑人物,应与班长或与警卫人员联系并一人监视。

2.发现景区物资被盗,急按报警器和警铃,及时与保卫部门联系。

3.保持被盗现场。

第六条意外事故

1.景区员工或外来人员打架闹事,值班人员应及时制止劝导,避免事态扩大。

2.员工急病,即刻通知人力资源部或救护员,及时派人送医院治疗。

3.请救护车随带医生。

4.及时报备主管。

1、当值期间必须着装整齐、仪表大方、站姿、坐姿符合要求,不许抱胸插手。

2、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佩戴工牌,经员工通道出入,同时打卡备案。

3、做到无条件服从上级分配,听从上级管理。

4、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下一班未接班时,当值不准离岗)。

5、熟练掌握保安部岗位工作特点、职责与要求。

6、接触客人要十分有礼貌,并注意语气态度。

7、处理问题时,力求做到容忍宽大,以理服人。

8、当值时不得聊天、阅书报、写私函、听耳机、吸烟、吃零食、打私人电话,并谢绝来访,如属要事,要保安部当值负责人批准方可。

9、当值时只能与客人保持一种工作上的关系,不得在岗上与客人拉扯、闲聊。

10、当值时不得利用个人职权与客人进行任何私人交易。

11、当值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客人索要小费或礼物。

12、当值时不准睡觉、不得带有醉意。

13、严禁当值时随意离岗,如需吃饭、喝水、去卫生间,需领班批准并派他人替岗后,方可进行。

14、殊情况,严禁使用酒店客用设施。

15、熟悉本酒店各种报警装置及消防器材的位置,并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

16、一旦发现火警,无论程序大小,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并立即采用有效措施。

17、熟悉酒店各部门出口通道,包括员工通道、客用通道、消防通道等。

18、无特殊情况,不得私入客房、仓库、办公室、厨房、服务员工作间等。

19、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做任何有损酒店名誉的事情。

20、当值期间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包庇、掩护违法犯罪分子。

一、治安安全管理

1、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定时开关大门。

1、车辆出入管理

⑴管制出入公司的车辆,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按照规定者,保安应即时纠正

⑵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其它厂商之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按照规定者,保安应即时纠正。

⑶对于公司人员停放车辆一律要求一车一位,整齐排放。

不得有占用多个车位、越位停车、占用车道等现象发生。

⑷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巡视,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处理,随时与安全主管保持联络,密切协作,保证车辆安全。

⑸下班、节假日公司的商务车、大众车钥匙交由保安管理,无派车单严禁交车钥匙,特殊情况须经安全主管或经理同意。

2、物品出入管理

⑴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出门证核对无误始得放行,经保安确认之后出门证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

⑵公司人员经保安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

①记录携带人所属部门、姓名、时间、地点。

②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③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公司,应速呈报处理。

⑶公司内住宿人员携带个人物品出公司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①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保安开具出门证放行。

②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⑷记录和《物品进出情况登记表》填写.人员管制

3、人员管制

⑴协助行政稽查,确实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记录。

⑵员工在上班时间因公或事(病)假离公司时,应查验请假记录或核对公出事实,始允其外出。

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由其直接上级核准。

经理以上人员可自由出入。

⑶辅导公司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公司库区及办公处所秩序。

⑷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⑸外界来宾到公司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其它公司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进入公司的手续,发给会客单,并联络有关部门接待。

非经公司部门人员接待者,不得任其进入公司。

凡来访人员不可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进入公司。

⑹无明确探访对象的人员,在未明白来意之前,不得让其进入公司。

⑺所有推销,收废品等闲杂人员,未经办公室允许,不得进入公司。

⑻内部员工在辖区内各项活动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安员在公司辖区范围内有权监督员工的各种违章违纪现象并据实上报给予严肃处理。

⑼合作单位派驻公司的工作人员,须凭胸卡、工作服或其他标识出入。

⑽记录和填写《外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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