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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作考核细则1

环保工作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环保工作,有效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改善厂区、生活区的环境质量,依据国家相关环保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环保设施、环保管理、环境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的考核。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适合实际的环保考核细则,加大力度进行环保考核。

第二章环保设施

第四条环保设施的管理,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定和完善环保设施巡检、日常维护、计划检修、临时故障处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必须把环保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生产设备管理的要求管好、用好环保设施,使现有环保设施的处理效果得到充分发挥;要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环保设施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做到严格按章操作,详细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和运行工况(状态)。

(一)主体设施计划检修时,未把所属的环保设施纳入检修计划实施检修,扣5000元/次。

(二)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未按要求对环保设施的运行工况(状态)、参数进行记录,未将环保设施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人员)报告并留下相关记录,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000元/次。

(三)未按设备管理的要求对环保设施进行日常巡检,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000元/次。

(四)在环保设施日常维护、临时故障处理过程中,因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延误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扣5000元/次。

(五)对所属的环保设施未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10000元/次。

第五条因环保设施维护、检修需要停止运行的,必须提前24小时向公司安环处提交书面报告;紧急情况致使环保设施停止运行的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对无故停止环保设施运行或未按要求上报的,每台(套)扣10000元。

在预定检修期内未完成检修,或检修后环保设施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台(套)每次扣10000元。

第六条环保设施计划检修时,必须首先对设施内的污染物去向做出妥善的安排,对在检修过程中随意排放设施内的废水、污泥、烟(粉)尘等污染物的,按二级污染事故处理,扣10000元/次。

第三章环保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把环保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做到环保工作有主管领导,有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每月对环保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未达到要求的,扣5000元/次。

第八条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根据环保管理的要求,建立台帐对环保设施及运行情况、环保检查、环保考核、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危险废物、放射性及射线装置、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基础数据按月进行记录,并按规定上报环保月报表,未做到的扣2000元/项·次。

第九条禁止大量用水冲洗地面打扫卫生的行为,各单位少量的地面冲洗水在进入公司总排水口之前,必须设置沉淀池进行沉淀并做倒达标排放,否则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000元/次。

第十条为了有效控制重点污染源的异常排污现象,公司设定重点污染源监控点(详见附件一),由安环处负责对各重点污染源实施监控。

(一)烟(粉)尘排放点异常排污行为的判断标准以产尘点排尘时间大于2分钟(含)为界,2分钟≤排尘时间<5分钟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000元/次;5分钟≤排尘时间<10分钟按三类污染事故处理,扣5000元/次;10分钟≤排尘时间<15分钟按二类污染事故处理,扣10000元/次;排尘时间≥15分钟按一类污染事故处理,扣20000元/次。

(二)废水排放点异常排放行为是指:

闭路循环设施发生废水溢流;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污水直排或泥浆外排,各类含油、酚、COD、NH3-N、SS、酸、碱污染物的废水发生溢流;单位废水排放口超标外排等;闭路循环设施发生废水溢流扣5000元/次;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污水直排按二类污染事故考核,扣10000元/次;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泥浆外排按一类污染事故考核,扣20000元/次;超标外排(溢流)的各类废水,污染物浓度超标3倍(含)以上的按二类污染事故考核,扣10000元/次,超标5倍(含)以上的按一类污染事故考核,扣20000元/次。

(三)对于一类、二类、三类污染事故,各单位要按事故分析程序的要求,及时组织进行分析,并将分析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环处。

第十一条对公司下达的环保整改指令(工作安排)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未达到要求的扣3000-5000元/次。

第十二条各放射源及涉源单位要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程序》的要求,做好在用、备用放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对在用放射源未按规定做好交接班记录的,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000元/次。

(二)对备用放射源未按规定做好治安保卫工作,没有定期检查记录的,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000元/次。

(三)对发生放射源失控现象的按一类污染事故进行考核,扣20000元/次。

第十三条各主要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艺、技术、设施及排污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工作,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一)凡发生本办法认定的一类、二类、三类污染事故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考核。

(二)凡发生超出本办法污染事故认定范围内的污染事故,按上级部门的分析结果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及造成后果的大小扣责任单位50000-80000元/次,并核减单位领导正职年薪10%,副职按正职考核的75%进行核减,扣罚金额累计不超过年薪的50%。

第十四条对因工作不力,在上级部门各类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扣罚责任单位10000元/次;受到上级部门罚款的,全部由责任单位奖金承担,并核减单位领导正职年薪罚款额的10%,副职按正职考核的75%进行核减,扣罚金额累计不超过年薪的50%。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配合检测中心做好污染源的监测、采样工作;检测中心要按公司下达的监测任务按时、公平、公正地做好监测工作,对超标数据必须在2小时内向公司安环处报告。

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的公平、公正性,监测时应记录主体设施的工况条件。

(一)由于被监测单位不配合,未为污染源监测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导致监测工作无法开展的,该污染源一律按超标考核。

(二)对已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检测中心未按时完成监测任务或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监测数据,每个数据扣罚检测中心2000元。

(三)对监测出的超标数据,检测中心未在2小时内报安环处,每个数据扣罚检测中心5000元。

第十六条体系工作考核

(一)环境因素识别不充分,重要环境因素识别漏项、缺项,扣2000元/项。

(二)未对重要环境因素制定适用的控制措施,扣2000元/项。

(三)日常作业过程中,员工不明了本岗位存在的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相关内容,扣500元/人。

(四)对体系环保专项审核或日常检查中存在的不符合项或问题项,扣500元/项;对不符合项或问题项,未按要求整改或控制的,扣2000元/项。

第十七条二级单位对待公司环保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一经查实扣5000元/项。

第十八条各单位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环保考核细则,并按月对单位环保工作进行考核,扣5000元/项。

第十九条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员工进行二次环保管理制度、环境体系文件、环境因素识别、环保设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环保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每少一次,扣5000元。

第四章污染源

第二十条各单位废气污染源所配备的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文氏管除尘器外排烟(粉)尘浓度在例行监测中出现超标现象,按以下计算公式扣奖:

实测浓度(mg/Nm3)

×2000元(实测浓度≥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mg/Nm3)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废气污染源所配备的其他除尘设施外排烟(粉)尘浓度在例行监测中出现超标现象,按以下计算公式扣奖:

实测浓度(mg/Nm3)

×1000元(实测浓度≥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mg/Nm3)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废水污染源在例行监测中出现超标现象,按以下计算公式扣奖:

实测浓度(mg/L)

×1000元(实测浓度≥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mg/L)

当外排浓度超标3倍(含)以上时,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PH值超标扣奖:

PH<6时(6-实测值)×1000

PH>9时(实测值-9)×1000

第二十三条同一废水排污口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污染因子超标的现象,环保考核时,按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按设备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设备、设施的跑、冒、滴、漏,对设备、设施出现明显跑、冒、滴、漏的现象(包括运输车辆物料洒落),扣2000元/台(次)。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工业用水要严格遵循清、污分流的原则,对清环水、浊环水混用或不按清、浊分流的要求回水,引起废水外排的扣5000元/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重点污染源监控点见附件一,由公司安环处以现场检查、拍照的形式进行监控;各单位污染源的考核因子、执行标准见附件二,由检测中心负责监测。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安环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考核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1—

(2):

公司重点污染源监控点

1、第一炼钢厂:

1#、2#、3#转炉排气筒及厂房房顶;转炉二次除尘;混铁炉除尘;LF炉除尘;所属除尘器放灰系统;转炉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外排口;连铸废水处理系统过滤器反冲洗水外排口,转炉风机叶轮冲洗水。

2、第二炼钢厂:

新系统1#、2#转炉排气筒及厂房房顶,转炉二次除尘;LF炉除尘;脱硫扒渣场地,中间包铸余渣场地。

3、第一炼铁厂:

9#、10#高炉喷煤;9#、10#高炉矿槽;9#、10#高炉出铁场;9#、10#高炉冲渣水,S1转运站。

4、第二炼铁厂:

6#、7#、8#、11#高炉出铁场;6#、7#、8#、11#高炉矿槽、出铁场除尘放灰系统;6#8#、11#高炉喷煤;10#转运站;6#、7#、8#、11#高炉瓦斯灰放灰点。

5、烧结厂:

1#公路旁的两个装车点;4#-8#烧结机机头、机尾除尘器;成品、原料系统除尘;新系统石灰消化二次扬尘。

6、焦化厂:

焦炉荒煤气放散口;焦炉无烟装煤烟尘排放点;新焦炉装煤出焦除尘;筛焦楼除尘;干熄焦除尘;所属除尘器放灰系统;各类废水(溢流)外排;新系统废水外排口。

7、第一动力厂:

6#、7#、8#、9#、10#、11#高炉煤气干法除尘放灰系统;煤气柜电除尘水。

8、生产服务部:

钢渣切割场地。

9、球团厂:

各除尘设施排气筒及放灰系统;原料上料、成品装车二次扬尘点;水膜除尘废水溢流口。

10、石灰厂:

石灰筛选及装车点二次扬尘;回转窑除尘排放口,石灰石冲洗水。

11、线棒材厂:

高线废水处理系统废水溢流口,棒材轧钢含油废水外排口。

12、中厚板厂:

中板钢坯切割废水溢流口。

13、冷轧厂:

冷轧废水排口。

14、资源利用科技公司:

铁渣生产线二次扬尘排放点。

15、特钢公司:

型钢、冷带、钢管废水排放口;电炉厂房房顶。

16、良矿公司:

选矿车间废水外排口。

17、各类运输车辆在转运容易产生二次扬尘的物料(废料)时,在运输途中发生物料(废料)明显洒落的现象。

18、各单位打扫卫生的地面冲洗水未经沉淀处理直接进入公司总排污口的现象。

19、公司各道路、路肩、空地、房顶、水沟清理物、施工物料等,未及时清扫、清理及其它突发或临时产生大量二次扬尘的污染源。

附件1—(3):

2012年各单位污染源考核因子及执行标准

单位名称

污染源名称

污染因子

排放标准

因子数

新钢公司

东排口

CN-

0.5mg/L

1

挥发酚

0.5mg/L

1

10mg/L

1

pH

6-9

1

SS

150mg/L

1

COD

150mg/L

1

NH3-N

25mg/L

1

西排口

CN-

0.5mg/L

1

挥发酚

0.5mg/L

1

10mg/L

1

pH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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