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试题和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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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试题和答案
2009年10月婚姻法试题和答案
全国2009年10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
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B)
A.血缘群婚B.普那路亚群婚
C.杂婚D.交换婚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A)
A.买卖婚姻B.包办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D.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老王妻子的弟弟是老王的(B)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4.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刘舅舅的孙子与小刘为(B)
A.三亲等直系血亲B.三亲等旁系血亲
C.五亲等旁系血亲D.五亲等直系血亲
5.王某(男,22岁)为达到与刘某(女,18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刘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三年后,因双方经常争吵,刘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是(C)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C.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刘某可行使撤销权
6.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D)
A.宗教婚B.掠夺婚
C.交换婚D.聘娶婚
7.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D)
A.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
B.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但另一方享有居住权
C.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但另一方可以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得到其出资的补偿
D.夫妻共同财产
8.刘某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行结婚仪式,两个月后刘某遇车祸死亡,则张某(C)
A.经刘某的单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
B.经刘某的父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
C.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
D.能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
9.亲子法立法本位的演化,突出体现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上,现代父母子女关系法更是由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D)
A.父母最大利益原则B.家庭本位原则
C.父母权利原则D.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10.采用不同形式使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经医疗技术手段,实施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的方式是(B)
A.异质人工授精B.同质人工授精
C.代孕母亲D.代孕父亲
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B)
A.通知B.公告
C.公示D.通报
12.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A)
A.义绝B.和离
C.七出D.呈诉离婚
13.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并例示性规定了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根据这一规定,下列几则离婚案中所涉问题,足以判断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是(C)
A.赵某诉丈夫周某离婚案中,提出丈夫曾与女网友会面
B.林某诉妻子顾某离婚案中,提出妻子出国留学导致两人分居三年之久
C.朱某诉丈夫董某离婚案中,提出不堪忍受丈夫的经常打骂
D.曹某诉妻子余某离婚案中,提出妻子偶尔和男同事打麻将
14.下列有关对离婚自由的理解,错误的是(C)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B.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C.离婚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是对个人人权的充分尊重
D.保障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离婚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15.内地居民和澳门居民在澳门结婚,适用(B)
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B.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
C.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D.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ACD)
A.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3周岁
C.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D.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结婚
17.关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当代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其种类主要有(ABC)
A.登记制B.仪式制
C.登记与仪式结合制D.见证人制
1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D.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19.下列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ABD)
A.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B.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C.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D.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2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ABC)
A.弟、妹有负担能力B.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C.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D.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2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包括(ABC)
A.女方怀孕期间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C.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D.女方中止妊娠后一年内
22.离婚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ABC)
A.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B.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
C.夫妻扶养义务的解除D.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在规定因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坚持了(ABCD)
A.自愿原则
B.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等原则
C.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D.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有(BCD)
A.当时给付彩礼是因为感情好
B.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现提出离婚的
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提出离婚的
D.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5.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AB)
A.罚款B.拘留
C.留滞被探望子女D.强制在人民法院进行探望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婚姻家庭制度
26、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27.拟制血亲
27、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8.事实婚姻
28、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29.约定夫妻财产制\
29、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30.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①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到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
(2)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①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②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③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2)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王飞、高云夫妇二人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
夫妇二人从社会福利院领回一个3岁男孩,取名王小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
后来,王小平结婚生子,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
此时,李某登门,声称自己是王小平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分后悔,要求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
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确系王小平的生母。
王飞、高云夫妇不同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的收养关系。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34、①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因为依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利解除成年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主体权限于成年子女与养父母,故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2)经过这场风波,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②王小平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因为根据我国《收养法》二十七条的规定: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王小平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3)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
;③王飞、高云夫妇,可以要求王小平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
35.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
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
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
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
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
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
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
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①应当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
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②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
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18条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张某所获赔偿金是身体受到损伤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属张某个人财产。
(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③李某所借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
。
④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2009年10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A3、B4、B5、C6、D7、D8、C9、D10、B
11、B12、A13、C14、C15、B
二、多项选择题
16、ACD17、ABC18、ABCD19、ABD20、ABC21、ABC22、ABC23、ABCD
24、BCD25、AB
三、名词解释
26、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27、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8、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29、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30、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四、简答题
31、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32、①男女双方自愿离婚;②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③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登记;④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五、论述题
33、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①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到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
(2)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①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②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③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2)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
34、①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因为依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利解除成年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主体权限于成年子女与养父母,故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②王小平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因为根据我国《收养法》二十七条的规定: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王小平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③王飞、高云夫妇,可以要求王小平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
35、①应当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
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②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
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18条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张某所获赔偿金是身体受到损伤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属张某个人财产。
③李某所借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④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