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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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xx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xx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沆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各地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和权限划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

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各地要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内容。

其中,日供水1oo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各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按规定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十条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申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x兵团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将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

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分解安排涉及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征求意见和加强沟通协商。

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

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

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各地可在地方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条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

对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

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各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各。

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各案。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

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市(地)、县两级的公示方式和内容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

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地方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

要依据之一。

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建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

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

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各地原则上应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

要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力口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信j急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本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

中央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评估、随机抽查、重点稽察、飞行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通报通告、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各地合理申报和安排项目,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xx]1752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亟待加强和健全

丽水市水利局胡雄光饶鸿来吴达青

自xx年全省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来,特别是xx年省政府提出“两年完成、三年扫尾”的新3年工作目标以来,丽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展顺利。

截至xx年底,全市已完成饮用水项目186个,投入资金11.20亿元,受益行政村2100个,受益人口131.98万人。

随着大量饮水安全工程的建成并投入使用,加强建后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健康良性运行已非常迫切。

建后管理现状

(一)主管部门情况。

为做好丽水市饮用水工程建设,丽水市成立了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日常主要工作由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处承担。

各县(市、区)也成立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设在水利部门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莲都设在区爱卫办),日常主要工作除龙泉和遂昌水利局由供水站承担外,其他县由建设科、水管站等科室承担该项任务。

(二)管理模式情况。

按建设模式的不同,一般分3类。

一是城市管网延伸工程。

该种模式工程的建设和建后管理,一般由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实行“同源、同网、同质、同价”。

这种管理模式管理规范、专业,水量、水质、水压和维修都有保障。

缺点是水价比较高。

二是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一种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项目所在乡镇供水站或水利局下属供水站管理等方式。

第二种是股份制集中式供水工程,按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明晰工程产权,国家投资所占股份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共同制定管理章程。

以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如青田永泉自来水厂。

三是联村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联村供水工程采用供水站或承包管理等模式。

松阳大东坝镇石仓片和三都乡安溪两个区域集中供水工程,组建饮用水安全管理协会负责。

分散式供水工程一般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委会负责组织管理或承包管理(市场经营)两种模式。

景宁县村委管理的供水分站辖属乡镇供水站,由村委落实专职维护管理人员,建立相应制度,水价由乡镇供水站确定并报县物价局审批,收取的水费上交乡镇供水站,实行工资和维护费用统一管理。

市场管理模式的水费、管理制度和运行制度由乡镇供水站统一确定,通过市场投标确定管理维护人员。

按行政管理模式,目前我市饮用水建后管理主要有4种模式:

一是龙泉管理模式。

龙泉市乡镇供水站为饮用水工程建后管理机构,市水利局采取与流域水利管理站相结合下设4个基层供水站,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对有条件、积极性高的乡镇由水利局收购建设集中式供水站,由乡镇供水站作为业主,实行企业化管理,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对小片区、分散式供水乡村,由工程受益村村委负责管理,水利及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是景宁管理模式。

景宁县设立了农村饮用水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饮用水工程的建设和建后管理,指导乡(镇)供水站维护等工作。

采用设立乡镇供水站管理模式,在乡镇政府建立相应机构和制度,落实专职人员,专人管理、维护和收取水费。

供水站均配备监测、消毒、维修设备,统一收缴、管理水费,并对各村提供技术指导。

各村落实具体管理人员,在该机构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饮用水管网修理和维护以及农户户内的水表和水龙头的修理等日常工作。

对于建立供水站并实行有偿收费制度的农村饮用水,县财政每年从水建资金中补助农村饮用水10元/人〃年的专项维护费(预期每年140万元),以保障农村饮用水正常的维护和修理。

三是遂昌管理模式。

遂昌县水利局设立乡镇供水管理总站,由供水总站负责全县的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后管理。

与流域水管站相结合设立了5个供水管理分站,由供水分站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供水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帮助农村做好供水工程的建后正常运行。

对以财政投资为主新建的规模较大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组建遂昌县乡镇水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集中式供水工程建后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性质属国有独资,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是莲都管理模式。

莲都区成立了区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爱卫办,主要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

新建的规模较大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在乡镇政府建立自来水厂,落实专职人员,专人管理、维护和收取水费,实行企业化管理,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分散式饮用水工程,工程产权在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归属受益村,由受益村负责工程维护管理。

(三)管理制度情况。

目前大部分县(市、区)尚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不能完全落实管理责任和维护经费。

龙泉、景宁、遂昌已制定出台了管理办法,其他县市尚在拟定中。

(四)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大部分县尚未设立饮用水长效管理专项资金。

景宁县财政每年补助农村饮用水10元/人的专项维护费用,人员数以饮用水项目建设时所收取的自筹资金农户名单人数为准,用于水厂的工作经费、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和考核奖励等方面,以保障饮用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五)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各县均落实了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的“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之日起xx年内,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费等,运行电费给予优惠”等政策。

(六)供水价格情况。

各县(市、区)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计量供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供水价格。

对于分散式供水工程兼顾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给予优惠倾斜。

景宁县明确规定农村饮用水价不低于城镇供水价的1/3,一般为0.8~1.0元/吨。

云和县城市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价格与县城用水同网同价1.85元/吨,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由用水户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集中式水价在0.5~1.0元/吨,分散式水价在0.3~0.5元/吨,水费收取费率为70%左右。

其他县(市、区)情况大致相同,城市管网延伸工程与县城用水同网同价,集中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在0.5~1.0元/吨。

也有少数村到目前为止没有确定水价,也没有征收水费。

(七)水质监测情况。

大部分县尚未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未实行定时水质监测。

(八)水源地保护情况。

县城水源基本已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如云和的雾溪水库。

但大部分饮用水工程目前尚未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未划定水源地保护区,未建立巡查制度、信息监测报送制度和应急反应机制等。

景宁县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划分,巡查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应急机制等正在与卫生、环保部门协商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大部分县建后运行主管部门未明确。

大部分县明确建设期间主管部门为水利部门,但随着饮用水工程的建成投产,饮用水工程主要工作由工程建设转为建后管护、水质监测、水源保护等内容。

建后运行管理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工作面广量大,又涉及千千万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集体健康,迫切需要加强管理力量。

目前除龙泉、景宁、莲都、遂昌外,其他县包括市本级尚未明确饮用水建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没有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编制。

(二)大部分县建后运行管理资金未落实。

我市地处山区,以分散式供水工程为主,工程的责任主体是行政村,居住较为分散,受益村人口较少,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水平较低,劳动力一般都外出务工,平时用水量相对少,规模效益难形成。

农村供水水价低,所征收的水费不足以维持饮用水工程的运行费、维护费,不能实现良性运行,迫切需要当地财政拿出一定的资金补助乡镇(村),专项用于农村饮用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

目前除龙泉市通过市场化动作,企业化管理实现自负盈亏,景宁明确每人每年10元的财政补助外,其他县都未设立饮用水长效管理专项资金。

(三)管护队伍难建立。

维护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供水站和村委会确定的管理维护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较低,不能适应日常的管道维护和饮水安全管理的要求。

(四)消毒设备不齐全。

我市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和集中式供水工程设有消毒设备外,大部分分散式供水工程均未设臵消毒设备,特别是xx年以前的饮用水工程基本没有消毒设备。

当供水水源水质恶化时难以保证水质安全。

(五)水源保护较粗放。

目前县城水源基本已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大多没有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尚没有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

影响农村水源的因素复杂,水质受农田农药、人畜粪便、生活生产污水排放等污染的影响,水源保护较为困难,安全保障率还较低。

(六)运行安全存在隐患。

农民饮用水工程标准不如城市水厂,没有正规的厂区,蓄水池安全防范设施也极为简陋,易被极端分子所利用,运行安全存在隐患。

加强长效管理的建议

在缙云召开的全市千万农民饮用水现场会上,我市提出了4年任务3年完成,与全省同步基本提前解决农村饮水困难问题的工作目标。

能否与全省同步在全国率先基本完成农民饮用水安全的工作目标,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目标,攻坚克难,确保完成任务。

——明确主管部门。

应当明确各级水行政部门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主管部门,水利局增设管理科室和落实专职人员。

同时,要明确卫生部门为水质监测的责任部门,环保部门为供水水源保护的责任部门。

——落实管理主体。

农民饮用水工程的管理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做到产权清晰,管理主体明确,责任落实,权利和义务清楚。

除较大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包括组团式供水工程)由乡镇政府落实机构管理外,其他单村工程或由单村工程延伸的工程应由村委会管理。

——建立管理队伍。

由市水利局或各县(市、区)水利局组织举办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方面的培训班,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统一发放饮用水管理和维护人员上岗证,加强对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的安全饮水。

——出台管理办法。

建议市里尽快出台《丽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为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提供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结合各地的实际拟定出台农民饮用水运行管理办法,以保证饮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安排专项管护资金。

由于有部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成本高,运行费用高,按完全成本收费农民负担重,不按成本收费建成的供水工程难以良性运行。

建议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农村饮用水专项管护资金,用于管理运行维护,财政专项管护资金每人每年应不少于10元。

——科学制定水价。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水价;对于分散式供水工程以保证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和更新为前提,按照供水成本计收水费,由受益村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按“一事一议”方式自主管理。

经济困难的地方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采取乡村集体经济补贴和政府财政补助的措施,以确保饮用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加强水质监测和运行安全保护。

水质监测应由建后管理部门承担,避免“多头管水”,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选择、检测和建后水质的经常性检测措施,公开、透明发布水质信息,保证农村饮用水的绝对安全。

对集中供水的工程,以规模较大的自来水公司为依托,分区域设臵监测点,加强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监测;对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检测水质,对简易供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水质优良。

在饮用水入户前端设臵生物监测设施,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异常,保障饮水安全。

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一旦发生饮用水安全重大事件,保证组织、技术、物资等方面形成快速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强化水源保护。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水源类型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保护区内严禁存在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和污染源。

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巡查。

同时制定供水处臵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和供水水质保护应急预案。

根据农村实际,在水源保护区或管护范围,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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