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注桩基础施工合同05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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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注桩基础施工合同0524

 

灌注桩基础施工补充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灌注桩(人工挖孔灌注桩除外)基础施工补充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项目灌注桩施工工程,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在

《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基础上,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如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有不相符的,概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一、工程概况和承包范围

1.1按甲方或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版本:

年月日版)中涉及的全部内容,约根灌注桩且包括设计变更增加的内容。

1.2甲方和监理安排的其它零星工程,如本合同承包范围界定未尽详细而产

生歧义,由甲方书面予以明确的工程内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现场的需要而进行施工。

二、合同工期

2.1开工条件及开工日期:

甲方提供现状条件及工作面,当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时由甲方或监理在开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的《开工令》。

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或《开工令》)确定的日期起计。

本工程预计个日历天完成,不含养护及竣工检测时间。

2.2但若遇下列情况发生,乙方按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工期签证,经甲方

和监理公司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和监理公司公章后,则工期可以顺延,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2.16级以上地震。

2.2.2连续4小时以上持续8级以上大风。

2.2.3日降雨量为120MM以上。

2.2.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2.5其他法律上认可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2.3若因停电或用电量不足,乙方应自行配备发电机,工期不予顺延。

2.4乙方承诺按时完工,若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则每拖延一天,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万元的工期违约金。

三、合同价款

3.1本工程中属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整。

合同暂定总价包括的承包范围:

3.2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本条的二种方式为选择性条款,在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为:

□综合单价: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包干。

结算时,工程量

按实计算,单价执行合同包干单价。

包干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包干价已综合考虑了工程量的大小对包干价的影响,结算时无论是整体/批量还是零星/少量工程量结算均执行此价。

综合包干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运输费、材料损耗、样板费及其他费用(土方泥浆外运费

用、成孔费用、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管理费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成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并且已经充分考虑工程施工过程中灌注桩的地质条件,需要采用的包含排水、降水在内的技术方案及措施、风险因素等情况进行报价,且不再因地质勘探及设计图纸不明确等因素造成的费用进行单价变更增加及变更索赔,对乙方实行综合包干单价一包到底。

□费率:

本工程按第一条承包范围计价标准约定如下:

3.2.1计价套用定额为:

建筑工程按(版)定额。

3.2.2计价类别为:

按省工程类别规定的类工程取费,建筑工程总价下浮作为结算价。

3.2.3材料价:

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中列有的材料价格,按合同实际施工期内的每月信息价的平均价计算;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中缺项的材料,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协商定价。

3.2.4甲乙双方按市场价协商确定的材料价和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不再下浮。

3.3工程签证或增减工程计价办法

合同包干价外的工程结算(如设计变更、增减项目、签证等)按以下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造价(已办理签证的以办理完毕的签证为准)。

□综合单价:

对于变更工程或签证,合同附件报价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合同附件中已有的价格变更该部分工程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市场价格确定此部分变更工程的价格。

结算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增加或变更工程的相关签证单据,否则,甲方将不予认可。

(此种适合用合同价格采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

□费率:

计价套用定额为:

土建工程按《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修订版定额;

计价类别为:

按市工程类别标准规定的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作为结算价。

材料价:

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中列有的材料,按合同实际施工期内的每月信息价的平均价计算;如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中缺项的材料,其价格以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协商定价(此种适合合同价格采费率的计价方式)。

3.5甲乙双方按市场价协商确定的材料价和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不再下浮。

3.6工程量应当以甲方成本工程师、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公司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盖甲方和监理盖章的相关资料为准。

3.7甲乙双方约定计入工程量的桩基长度为有效桩长;有效桩长为设计桩顶标高与实际桩底标高之间的差额。

空桩部分不能作为桩工程量的结算长度,其空桩部分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四、设计变更

4.1施工中甲方有权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监理所发出的设计变更须经甲方书面盖章并由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同意,乙方在接到甲方和监理书面变更通知后,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图纸中的工程数量。

(2))取消有关工程。

(3))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4))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6))因地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2工程设计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详见3.3变更签证或增减工程计价办法计价且不另计任何措施费。

4.3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4乙方在合同外,涉及工程造价增加变更的内容,需要得到甲方和监理公司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和监理公司公章确认变更签证,并经乙方出具原始变更签证的设计图纸、原始施工记录和原始竣工验收记录后,才能列入结算范围,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私自变更施工内容,不予确认增加的结算内容。

4.5发生增加工程签证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严谨报送,如出现有意重复报送签证,则甲方(或监理)有权每次收取1000-3000元的违约金。

五、甲方责任

5.1提供肆份施工图纸、拟建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以及有关坐标控制点、水准点(位置不限)。

5.2完成工程的有关报建手续,确保工程正常进行。

5.3组织施工图的设计交底和会审,编好纲要,按施工图份数提供乙方,组织对工程的隐蔽竣工验收。

5.4负责现场监督管理,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工程的中间验收。

5.5开工前完成三通一平,提供用水、用电接驳点。

5.6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按时支付、办理竣工结算。

六、乙方责任

6.1乙方在签订原合同及本协议之前,已现场踏堪并了解地质勘探报告。

对现状清楚明了,乙方应对地质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开工令》3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2份乙方盖章确认的本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含管理人员的授权权限、期限、通讯方式);同时,乙方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指定相关人员并附通讯联络方式到甲方和监理公司领取或送达往来文

件。

乙方延迟提交上述文件的,逾期按人民币500元/项/天承担违约责任。

6.2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及国家有关的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进场前5天需提供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供甲方和监理公司审阅,并向甲方和监理公司索取收据作为履约凭证,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处罚乙方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6.3乙方在施工放线前应做出合理的努力对甲方提供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由于保护措施不力导致这几项基准点的某项错误而使施工放线发生错误,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6.4遵守施工安全规范,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问题,由乙方负责。

6.5负责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及保管。

保证采购的材料质量达到国家规范及甲方的要求。

6.6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以及地下文物等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处理好因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住户的关系。

6.7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按时完工和交付使用。

6.8乙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人次,在工程结算时一并扣除。

乙方必须按甲方或监理要求时间完成每周工程例会规定的配合或质量整改问题,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次,违约金处罚通知由甲方和监理公司共同盖章确认后立即生效,并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乙方逾期5天仍未完成上述工作,甲方经书面通知后可以另聘他人完成,费用按实际支出的1.5倍由乙方承担。

6.9合同外追加或合同内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追加工程量,在审价过程中及定价后,乙方不能因经济问题干扰正常的施工,如出现此类现象,乙方按追加内容总价的20%承担违约金。

6.10若乙方在施工中无正当理由自行停工超过三天,则甲方有权令乙方在5天内无条件退场完毕,甲方重新发包工程,所欠乙方工程款不再支付。

如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停工事实由监理公司予以确认成立。

6.11工地临时设施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天内全部拆除,并运出场地,做到工完场清,逾期按每天人民币贰万元计算违约金。

6.12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5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商品砼的发票原件(交复印件),以便甲方办理散装水泥基金的退款手续,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即因此引起甲方不能退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该未退款项,至甲方收到退款为止。

6.13乙方向甲方送交四套竣工结算资料,其中壹套完整原件交档案馆,另

叁套中必须保证壹套以上与结算有关的资料为原件和目录原件及结算书。

6.14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与主体施工单位的桩基移交工作。

6.15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与工地物业管理公司或甲方签署《施工用水用电协议》,约定乙方的项目经理每月5日前确认上月的施工用水用电数据,

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付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给工地物业管理公司或甲方,然后,由甲方在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6.16施工单位必须在签证事项完成后二十天内上报完整签证资料至甲方项目部及监理公司,超此期限甲方项目部及监理公司有权拒收,且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部分工程款项。

6.17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施工工人工资,如有拖欠或未足额支付,甲方有权在尚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代扣代发。

6.18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文明施工的规定施工。

七、质量检查及验收

7.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施工。

严格按图纸要求及灌注桩施工规范施工,工程质量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7.2为保证桩顶混凝土的质量,桩顶应比所规定的设计标高超浇,超浇厚度应控制在高出设计桩顶标高10~15cm范围内(超浇部分作为乙方质量保证措施,结算时不予以计算)。

7.3桩基施工时必须做好有关基坑排水、挡土等工作,并将排水排到甲方指定排水口,同时乙方应做好安全措施。

7.4桩挖至持力岩层、规定深度、终孔等,乙方均应书面通知甲方、监理公司共同进行检验、验收,书面盖章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经甲方监理确认书面记录岩层的厚度、面积、半径等详细数据。

7.5浇灌混凝土前必须清除孔底沉渣、碎屑,桩身混凝土必须连续浇灌,分

层振捣。

八、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

8.1乙方应于竣工验收前15天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5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8.2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5天内将临时设施、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全部撤离。

8.3竣工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核完毕,经双方核对确认的结果即为本工程的结算总价。

8.4双方核对结算资料过程中,若双方对某工程量是否存在、工程量的多少以及原材料的价格等相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作为施工方,负有提供图纸、签证、现场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原件、以及原材料价格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

否则,该部分工程量不列入双方的结算范围。

九、工程款的支付

9.1工程开工后,乙方须保质保量地按甲方规定的工程进度安排进行施工并按月领取工程进度款,即乙方每月30日向甲方报送当月已完工程量和已完工程造价,经甲方审定后支付当月已完工程造价的。

9.2工程完工后,乙方报送已完成工程量的清单,甲方审定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造价的。

9.3检测结果符合质量要求,办理完竣工手续(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移交肆套符合归档标准的竣工资料原件附目录清单,竣工资料有原件的,乙方必须提交原件,复印件部分应加盖乙方的公章予以确认,如政府提出异议,乙方要负责协调),乙方提交城建档案移交书和一套完整的结算资料,甲乙双方完成结算核

对且双方共同确认结算金额或由造价审计部门得出最后的结算金额后10日内付至本工程结算总价的95%。

9.4余款在桩基验收合格一年后无息支付3%,二年后无息付清2%余款。

9.5乙方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有效发票领取合同款项。

十、工程保修

10.1工程保修期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贰年。

10.2在保修期内,属于乙方保修范围内的内容,乙方需在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授权代表通知(含电话、书面等)后12小时内到现场查看情况,一般整改在查看情况后12小时内处理完毕,做到完工场清,如遇紧急情况,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做出处理。

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拒绝维保或维保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保修款中扣除,如保修款不足以支付,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一、争议的解决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违约责任

12.1.本工程严禁转包或分包(保养除外),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已付工程款,同时应按合同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甲方通知乙方后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12.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的,甲方通知乙方后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12.4由于乙方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在工程保修期内甲方或第三人发现的工程质量不合

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复或返工、改建;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仍不修复或返工、改建的,甲方可另行请求其他施工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修复或返工、改建,乙方按该修复或返工、改建费用的双倍承担违约金。

12.5若桩质量经政府质量检测部门检测不合格,则复检、补桩及采取任何

补救措施所发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因此而导致主体工程延期开工,每延期一天,则乙方还须承担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

(延期时间的界定:

自甲方接到政府质量检测部门检测不合格书面文件之日起至下次甲方接到政府质量检测部门检测

合格书面文件之日止)。

十三、廉洁条款

13.1乙方不得接受甲方职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职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给甲方职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职

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职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13.2乙方如发现甲方职员有违反上述约定者,应向甲方举报。

甲方对举报

属实和严格遵守本条款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职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

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四、合同冲突的解决办法:

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未涉及的地方,以原合同为准。

合同附件与正文冲突的情况下,以合同附件为准,合同附件未涉及的地方,以原合同为准。

十五、其他约定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至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万元的履约保函。

若乙方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情形,甲方应当在保修期(如无保修期,该期限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日内无息退还该保证金或撤销该履约保函(本条款仅适用于甲方需要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使用)。

十六、附件列表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盖章:

盖章:

乙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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