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路面混凝土路面施工劳务分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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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路面混凝土路面施工劳务分包协议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路工程

道路路面面层混凝土铺筑施工

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MMMMMMMMM

 

发包人:

KKKKKKKKKKK公路工程公司

TTTTT标段项目部

承包人:

SZGCSZGC劳务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方(下称甲方):

KKKKKKKKKKK公路工程公司

2018年日喀则市农村公路建设B片区项目部

承包方(下称乙方):

 SZGCSZGC劳务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HNS省当地有关政策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综合议价后,甲方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路工程(以下简称DD项目)路路面面层混凝土铺筑工程劳务分包给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就道路路面混凝土施工的劳务分包事项协商后达成一致,特签定本劳务分包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乙方信息情况

公司名称:

XXXXXXXXXXXXXX。

住址:

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XXXXXXXXX项目道路路面面层混凝土劳务施工工程。

工程地点:

HNS省XXXXXX境内。

分包范围:

DD项目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包含的道路路面面层混凝土施工劳务。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道路路面面层混凝土铺筑劳务内容包含:

砂砾石基层的日常清洁、定位放线的配合、定位测量标志的保护、路面施工中安全文明施工标志标牌设立、施工区域围护、施工作业区域过往车辆行人的组织疏导、路面面层混凝土模板制安、路面拉杆和传力杆钢筋安装、道路面层混凝土的摊铺、捣实、找平(或找坡)、提浆、收光或刻纹、养生、切缝、配合实验检测、成品保护、配合相关单位对路面的检查验收、场地清理等其他直至最终竣工验收合格为止的全部施工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以甲方通知进场施工的日期开始,工作总日历天数为:

40日历天。

甲方供料不足及自然灾害原因致使无法正常施工则工期顺延。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标准和要求,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甲方的施工技术交底或技术方案以及甲方的指令和要求;

(5)施工图设计文件。

6、图纸

甲方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3天前,向乙方提供图纸壹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7、合同组成及附件

7.1本合同;

7.2纸质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

7.3经建设单位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

7.4甲方的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安全交底资料、施工指令;

7.5甲方有关质量、安全等的有关管理制度。

8、劳务单价和合同价款

8.1道路路面面层混凝土劳务综合单价(不含各种税费)为:

20cm厚道路路面面层(表面压纹)劳务综合单价18.00元/㎡;

20cm厚道路路面面层(表面刻纹)劳务综合单价20.00元/㎡。

8.2劳务综合单价为综合包干价,一切风险由乙方自理,任何条件下不做调价,其中包括完成本合同第2条(提供劳务分包内容)所列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甲供设备之外的机械设备、工具、甲供周转材料外的其他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自备施工机械设备所需的所有油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管理费、规费、甲方负责购买的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费、利润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或未明示但应预料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因素及机械机具装卸运输及相关机具材料修理维护、整理转运、归还、及现场清理等直至乙方分包范围内所有工序验收合格产生的所有费用。

8.3本工程暂定(最终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劳务费总价款为:

¥NNNNNNN.00元(大写:

XXXXXX万元整)。

9、项目经理

9.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姓名:

ZGX,联系电话:

XXXXXXXXXX。

9.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各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姓名:

WXH。

联系电话:

XXXXXXXXXX。

10、甲方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甲方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完成乙方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2019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砂砾石基层铺筑完成并已进行验收准许路面面层混凝土铺筑。

(2)在乙方进场前两日内完成水、电管线铺设和施工通行道路修筑,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确保施工道路的畅通

(3)在乙方进场后收集乙方施工作业人员身份证等证件并负责办理申报工伤意外保险;

(4)在乙方进场后两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并派测量人员对乙方施工项目进行定位放线;砂砾石基层高程不符由甲方负责处理,因此造成的混凝土超方与乙方无关。

(5)在乙方入场时向乙方提供搭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的场地;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协调其他施工班组对路面的成品保护,谁污染谁负责。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甲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乙方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乙方所有人员入场时必须将身份证原件交安全员或劳资员处进行入场登记和进行安全教育;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甲方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5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安监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除混凝土拌合料质量之外的其他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定位放线标志保护及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在乙方路面施工期间,乙方作业区域内的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乙方作业结束人员离开前,应将当天和前一天所完成区域的两端和路口位置架设围护并竖立防损毁的警示标牌和警告标志,未经验收,载重车辆及重型机械不得驶入新铺筑的路面,如未到达规定养护期之前,因载重车辆及重型机械在新铺筑路面行驶出现碾压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1.11乙方自行解决住宿、饮食、卫生、文化等生活设施。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

13.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负责供应。

1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3.2、乙方和甲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4、民工工资的支付

14.1、乙方每次收取劳务费时必须在甲方指导下按实际100%首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严格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表中必须有姓名、工种、工作时间、支付数额、民工工资卡开户行、民工工资卡账号及姓名、签领人、签领人身份证号码、签领人联系电话等栏目,签领人和身份证号码必须是农民工本人填写,严禁他人代签或一人多签。

乙方每次收取劳务款前必须先将农民工签领的工资表报项目部,由项目部财务按照乙方所提供工资表由项目部转账支付民工工资,待支付完所提交的民工工资表所列金额后的剩余劳务款,则由项目部支付给乙方个人账户。

14.2、甲方必须严格监督乙方按如实申报农民工工资,如发现遗漏,则暂停支付民工工资和劳务款,待重新申报民工工资表并经核查无遗漏时再进行支付。

从第二次支付乙方劳务费开始每次都核查乙方《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若发现乙方上次未按实申报农民工工资时,停止支付当次乙方劳务费并督促乙方立即复核;当乙方复核后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再支付当次乙方劳务费。

15、保险

15.1、乙方施工开始前,应将全部入场施工场地内的管理和作业人员身份证上交给甲方安全员用于办理工伤意外保险。

15.2、乙方的机械设备及其他财产,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

15.3、甲方为使用的混凝土拌制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5.4、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5.5、除上述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均由乙方自行购买和受益。

15.6、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乙方应在接到图纸后2天内,向甲方提交混凝土材料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甲方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供应交付;乙方现场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乙方承担转运。

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接收时提出,甲方负责处理。

16.2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施工不当或保管不善发生材料浪费、设备丢失、损坏,乙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使用材料量超出理论量时,超出部分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总价18%采购保管费及项目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从支付乙方款项中扣除。

16.3除生活用水电、施工用水电、混凝土拌制机械设备、附件一至附件三约定的甲供物资设备和混凝土拌合料由甲方负责提供外,其他材料、物资及机械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16.4乙方需租用甲方现有机械设备时,其租金由双方协商处理,其租金在劳务分包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7、劳务费

17.1本工程的劳务费采用下列第(3)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费(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本工程的劳务单价为固定单价,均不再调整。

18、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量收方计量规则

18.1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费,由乙方按阶段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确认。

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8.2本合同暂定工程量为165000m2(最终以实际完工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道路路面面层混凝土劳务工程量在符合甲方要求的前提下所完成的合格区域,以该区域道路路面面层顶部表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

18.3超出甲方施工定位放线范围以外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同时,尚应按照材料超出理论量的处罚办法扣除损失的材料费。

19、劳务费支付

19.1、如K0+000~K15+080段(本合同暂定为此里程桩号,最终以实际里程桩号为准)道路路面混凝土在2019施工年度内完工,则在该段道路路面混凝土全面完工之日后双方对完成工程量进行现场收方签认后办理结算,在结算审定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50%,尾款在农历春节前结清。

19.2、在全面完工之后28天内发生正常行车条件下非拌合料原因的路面混凝土脱落、破损、开裂、板块断裂等质量问题进行返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由乙方自行负责,因返修所需的材料费和甲方机械费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款项时一并扣除。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甲方提供给乙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混凝土拌制机具设备的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混凝土拌制机械设备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

构成混凝土路面实体所需材料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乙方,在甲方足额满足供料的前提下,乙方每天铺筑路面混凝土数量不应少于400m3。

20.2甲方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甲方应提供的周转材料及其他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乙方按照甲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导致劳务工作难度加大和劳务工程量的增减,因设计变更导致施工难度加大而增加劳务成本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如劳务工程量增减则按原有劳务工程效率相应顺延或调减工期。

21.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劳务费。

22、施工验收

22.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在通过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即视为乙方所实施的劳务分包工程为合格工程。

但甲方与甲方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内)且经建设单位最终验收合格,即视为乙方所施工的项目为合格,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甲方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甲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以及其他需乙方配合的事项,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乙方因未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23.2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由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协调工作以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24、劳务费最终支付

24.1全部工作完成,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费的最终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

24.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异议,对结算书中存在异议的事项双方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

甲方审定劳务结算费后按第19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费尾款。

24.3乙方和甲方对劳务费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劳务费尾款时,应按所拖欠金额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劳务费的利息,并按所拖欠金额向乙方支付拖欠本金及利息。

25.3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的成品损伤的损失费用由甲方承担全部修复或赔偿责任。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照每条线路1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提前一天,甲方奖励乙方1000元/天。

(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除应自行承担人工损失,尚应全面承担因返修而造成的甲方物资材料损失费用、机械设备使用费用、工期延误损失费用。

(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乙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期不予顺延。

25.5乙方违约后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给甲方带来了严重损失,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暂停支付乙方所有费用,待乙方先行赔偿甲方损失后,方可办理乙方结算费用。

  25.6当出现甲方拖欠乙方农民工工资时,乙方应当按照合法途径向甲方追讨,严禁采用群访、罢工、闹事、堵路等手段。

若出现乙方群访、罢工、闹事、堵路等恶性事件给政府、社会、甲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乙方除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10万元/次罚款。

26、索赔

26.1甲方根据建设单位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乙方遇到非自身原因的不利外部条件等因素报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根据情况顺延工期。

26.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因甲方的原因直接造成乙方的工程实体成品受到损毁时,甲方负责恢复原状。

26.5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乙方的原因或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乙方索赔。

27、争议

  27.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9、不可抗力

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为自然灾害、瘟疫、战争。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甲方项目经理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乙方应暂停工作。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双方自行承担自身所受损失;

(2)甲方和乙方的人员伤亡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但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负责食宿;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甲方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和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如果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费,超过约定付款期限28天时,乙方有权停工并要求甲方及时结清工程尾款,甲方仍不支付劳务费,乙方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终止,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乙方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在甲方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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