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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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发[2014]21号余祖俊

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等2个研究生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个研究生管理文件已经学校2014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京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3年4月27日印发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基本生活需要,激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从而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设置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除外)。

全日制脱产学习学生身份的确定以档案按时转入我校为准。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基本奖助学金由助学金和奖学金两部分组成。

(一)助学金包括基本助学金和助研津贴,用于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二)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基本奖助学金的经费来源由财政资金、学费收入,以及学校统筹的其他各类经费组成。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奖助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奖助年限:

本科毕业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最长为五年。

其他博士研究生最长为四年。

第二章奖助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

(一)基本助学金为每生每月1500元。

(二)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

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

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1。

对于直博生、本硕博连读学生,导师提供2至5年级的助研津贴。

表1导师承担助研津贴标准

学科类别

工学

理学、经管

人文

标准(元/每生每月)

不低于800

不低于500

不低于300

第七条奖学金奖励标准如表2所示。

表2博士奖学金奖励标准

年级

等级

比例

奖励标准(元/生年)

一年级

学业奖学金

100%

14000

二年级及以后

国家奖学金

40%

(其中国家奖学金按照国家当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30000

一等学业

奖学金

16000

二等学业

奖学金

60%

12000

注:

超出基本收费学制后,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减10000元。

第八条奖学金名额分配。

以各学院博士研究生规模为基础,综合考虑培养质量、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确定各学院最终名额。

第九条获得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注册在籍的研究生。

第十条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获得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二)学业要求由各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一条如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学院评审(以下荣誉或成果应为在研究生就读期间获得):

(一)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国家科技成果奖励署名获奖人;

(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榜样性人物。

第十二条已获得过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如再次申请奖学金,申报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直博生、本硕博和硕博连读学生,入学当年及第二年可申请参评相应年级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第三年、本硕博和硕博连读学生在正式取得博士学籍后第二年可参评博士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培养和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计财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及研究生代表等。

学院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组织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评审等工作。

实施细则应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在全院公布。

第十六条博士奖学金每年10月份进行评定,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实行申请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学院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应将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奖学金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学金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奖学金每年评选完成后,于当年11月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者,当年不具备申请奖助学金资格,可取消或暂时停止其奖助学金发放,情节严重者学校保留追回其奖助学金的权利:

(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学术行为不端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者;

(四)未经批准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者;

(五)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期间自行出国或出境者;

(六)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或导师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第五条规定的资助时间。

第二十六条博士生导师应对博士研究生学习、科研工作进行管理、考核。

学院负责监督、检查导师助研津贴的划拨情况。

导师有权根据博士研究生的科研业绩对导师助研津贴进行动态调整,考核优秀的,可增加助研津贴;考核认定未能充分履行助研职责的,可减少助研津贴,并依照第二十七条执行;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原则上导师不得降低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如确因考核未达要求需降低助研津贴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学生本人并填写相关表格报所在学院。

经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根据具体情况,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同时按相应比例核减该生学校基本奖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并从次月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博士研究生对导师降低津贴有异议者,在接到导师通知一个月内可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资助期限前,博士研究生结束学籍(毕业或退学等,以学籍注册状态为准),则自动停止奖助。

第三十条研究生院会同计财处每学期末对导师助研津贴发放情况进行审核。

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将停止其下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

第三十一条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生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行为,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及证书。

同时,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基本奖助学金与国家助学贷款、“三助”、高水平论文奖励,以及学校设置的其他各类专项奖学金等共同构成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上述相关奖项的设置、申请执行《北京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奖励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定向及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费用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级开始施行。

2014级以前的研究生奖助学金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学校设置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定向、委培除外)。

全日制脱产学习学生身份的确定以档案按时转入我校为准。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基本奖助学金由助学金和奖学金组成。

(一)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二)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基本奖助学金的经费来源由财政资金、学费收入,以及学校统筹的其他各类研究生教育经费组成。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奖助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基本奖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最长时间不超过其基础学制。

第二章奖助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500元。

第七条奖学金奖励标准如表1所示。

第八条奖学金名额分配。

以各学院硕士研究生规模为基础,综

合考虑培养质量、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确定各学院最终名额。

表1硕士生奖学金奖励标准

等级

比例

奖励标准(元/生年)

国家奖学金

40%

(其中国家奖学金按照国家当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20000

一等学业奖学金

12000

二等学业奖学金

30%

8000

三等学业奖学金

30%

2000

注:

两年半学术型硕士,三年级的学业奖学金标准减半。

第九条获得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注册在籍的研究生。

第十条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获得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二)学业要求由各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参评国家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核心课加权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40%,且所修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第十一条如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学院评审(以下荣誉或成果应为在研究生就读期间获得):

(一)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国家科技成果奖励署名获奖人;

(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榜样性人物。

第十二条直博生、本硕博和硕博连读学生,入学当年及第二年可申请参评相应年级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培养和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计财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学院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及研究生代表等。

学院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组织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评审等工作。

实施细则应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在全院公布。

第十五条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一年级学业奖学金在招生录取时确定,主要提供给校内外免试推荐研究生、获得创新能力认定证书的研究生以及入学综合成绩名列前茅的研究生。

(二)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每年10月份进行。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一)对于一年级新生,在招生复试阶段启动国家奖学金的选评工作。

综合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考核评价情况和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评定结果于入学当年10月份正式确定。

(二)对于其他在校生,每年10月份评定。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学院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应将参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奖学金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学金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助学金在学期间按月发放,毕业注册后下月停止发放。

第二十三条奖学金于评定当年11月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奖学金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不限于)之一者,当年不具备奖助学金申请资格,可取消或暂时停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学术行为不端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者;

(四)未经批准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者;

(五)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期间自行出国或出境者;

(六)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或导师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第五条规定的资助时间。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享受奖助学金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正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当月(以学籍状态为准),原来享受的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自动终止。

第二十七条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生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行为,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及证书。

同时,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基本奖助学金与国家助学贷款、“三助”、高水平论文奖励,以及学校设置的其他各类专项奖学金等共同构成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上述相关奖项的设置、申请执行《北京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奖励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定向及委托培养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费用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开始施行。

2014级以前的研究生奖学金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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