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部分汾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书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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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分汾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书要点

 

汾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

技术规范书

 

招标方单位:

汾阳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单位:

中国轻工业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8月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书仅适用于汾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设备及服务采购招标。

1.2、本技术规范书提出对汾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CEMS)设备的功能设计、设备安装、试验、调试、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3、本技术规范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具体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一套满足本技术规范书和现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所有提供的设备应有三年CEMS装置安装中使用的成熟经验,不能使用试验性的组件及装置。

所提供的CEMS装置应已经获得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产品认可和国家环保总局的环保产品认定。

1.4、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投标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标准。

1.5、如投标方对本技术规范书条文没有异议,则视同为投标方的系统与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果有异议,投标方应在技术偏差表中加以详细说明。

1.6、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方提供的原始数据、技术要求和现场限定的条件,合理选择其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工艺方案和材料,保证其性能指标和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在此基础上应尽可能降低投资、运行经济。

1.7、在签订合同之后,按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投标方应提出汾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CEMS)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招标方,由招标方确认。

所有文件、图纸及通讯,均应使用中文。

1.8、若本技术规范书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有利于设备安全运行、工程质量为原则,由招标方确认。

1.9、设备采用的专利、商标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投标方应保证招标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商标的一切责任。

1.10、投标方对成套设备(含辅助系统与设备)包括分包(或配套采购)的设备和零部件,负有全部技术责任。

1.11、本技术规范书为商务合同的附件,与商务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技术协议进一步协商解决。

1.12、投标方提供的必须是目前已成熟使用的最新型号的优质设备,并保证能在招标方的工作环境下对要求测量的参数实现稳定的在线监测。

1.13、投标方提供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能进行数据运算、统计、存贮、事件分类处理、数据合理性检查和可以删除指定的记录。

配置的软件与系统的硬件资源相适应,除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外,还配置有在线故障诊断和杀毒软件等。

系统具有多级安全认证功能(设置密码进入)

1.14、硬件能存贮不低于5年以上监测小时平均值、监测系统相关工况参数数据,并能检索、拷贝、打印或在屏幕上显示出来。

1.15所有监测实时数据和报警信号将接入招标方的DCS中,采用Modbus或Profibus通讯协议进行通讯,投标方必须主动协助并提供招标方需要的各种参数、数据结构等。

2.项目简介

工程名称:

汾阳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工程

项目名称: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

测试项目:

SO2、NOX、O2、烟尘、CO、CO2温度、压力、流量

安装数量:

1套

工程规模:

建设2台300t/h垃圾焚烧循环硫化床锅炉+2套6MW直接空冷汽轮发电机组。

运行工况:

排烟温度160℃

烟囱高度80m

烟囱出口内径2500mm

安装高度23.5~28m

建设进度:

2012年10月初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到安装现场开始安装调试工作;2012年12月初调试结束。

3.双方职责范围

3.1投标方职责范围

3.1.1负责提供满足本技术规范要求所必须的硬件、软件、校准气和各项服务。

3.1.2负责按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提供必需的安装详图(包括测点布置、平台等)和相关资料。

3.1.4负责提供构成CEMS所必需的全部硬件、机柜、内部连接预制电缆等。

3.1.5负责现场安装、调试和验收直至全部正常投运,直到所提供CEMS装置能达到全部功能要求,并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3.1.6负责培训招标方的运行和维护工程技术人员,并使这些人员能熟练地操作、维护、和调试CEMS。

3.1.7负责配合招标方解决与由其它设备相关的接口工作。

3.2招标方职责范围

3.2.1负责提供有关设备的技术要求和烟道布置图。

3.2.2负责提供分析小室内CEMS装置所需的电源和压缩空气源。

4.规范和标准

4.1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规范、标准或材料规格(包括一切有效的补充或附录)均为最新版本,即以招标方最后发出订单之日作为采用最新版本的截止日期。

如投标方使用本规范以外的规范和标准,须征得招标方同意。

4.2投标方应遵循以下中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GB4720-1984《低压电器电控设备》

GB11920-1989《电站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B5095-1985《电气技术中的项目代号》

GB/T4026-1992《电器设备接线端子和特定导线线端识别及应用字母数字系统和通则》

GB4208-1993~IEC529(1989)《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HJ/T75-2007《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

HJ/T76-2007《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检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

物采样方法》

GB18485-200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3095-1996《大气坏境质量标准》

CJJ90-2002《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技术规范》

CJ/T118-2002《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炉技术规范》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3095-1996《坏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2519-1990《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CEMS装置应按工业型仪器标准生产,同时又符合环保型仪器标准,对污染源的监测有非常好的适应性和可靠性。

该系统在烟气非正常工况下也能正常使用。

5.1.2应采用自动温度监测的外部电加热采样设备,设计规格可以满足过程气体烟尘浓度为10g/m3,温度为300℃,运行压力为0.2MPa的气体连续采样。

5.1.3应使用加热自动调节单元,最高可加热至160℃,避免冷凝、HCL溶解带来的腐蚀和测量误差问题。

5.1.4采样管线应采用无需更换的Teflon(聚四氟乙烯)管簇,自动温度控制设计,精确保证伴热温度。

5.2系统使用设计要求

(1)供电电压:

AC220V±20%,频率50±1Hz。

(2)环境温度:

-30-60℃(预处理机柜安装在监测房内,室内温度为5-40℃)

(3)湿度:

≤90%

(4)气压:

86-106kPa

(5)烟气温度:

≤300℃

(6)地震烈度:

按7度设防

(7)所有设备的用电量(kVA):

(由投标方填写)

注:

CEMS装置必须是具备对仪器进行自动、手动零点校准和全幅校准装置。

5.3采用技术方法

5.3.1监测方法:

气态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5.3.2采样方法:

全程高温采样方法

5.3.3分析方法:

高温红外法

分析项目

方法

校准方法

二氧化硫

高温红外法

采用国家认定的标准气体对系统进行校准

氮氧化物

高温红外法

采用国家认定的标准气体对系统进行校准

氧气

氧化锆或电化学法

采用国家认定的标准气体对系统进行校准

烟尘

差分光学吸收光谱法或激光透射法

采用国家认定的标准气体对系统进行校准

HCL

傅立叶红外法或高温红外法

5.3.4烟尘安装方法:

在位式

5.3.5烟气参数监测方法

(1)温度测量:

热电偶法。

(2)压力测量:

烟气静压的连续监测采用微压传感器直接测量。

(3)流量测量:

可采用压差传感法。

烟气温度、压力、流量检测应采用一体化变送器安装、尽量减少开孔数量。

5.4基本功能

分析仪器必须具有以下的基本功能:

(1)量程自动切换(1:

10);

(2)全程高温,无需制冷除水装置;

(3)仪器异常报警;

(4)电源故障、系统故障、系统状态信号输出;

(5)数据存储和处理;

(6)定时自动校准(包括零度和跨度校准);

(7)能在线手动和自动标定;

(8)自动反吹;

(9)符合国际标准的数值信号接口(信号输出:

4-20mADC、无源接点、带有数据通讯接口如RS485等)。

5.5详细技术要求

5.5.1烟气分析仪为在线式,包括:

采样探头、加热采样管及恒温控制、标准气体等整套设备。

5.5.2电源:

220VAC/50Hz;信号输出:

4~20mADC;带有数据通讯接口(RS485或422),并且数据能以通讯方式传输至当地环境监测中心,接口等能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5.5.3CEMS装置配备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数据的存储时间应能满足《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的规定。

5.5.4CEMS装置分析仪有电源、系统故障报警接点输出,将在DCS上报警;分析仪有温度、压力补偿功能以保证稳定的测量精度。

5.5.5采样管采用耐腐蚀、不易破裂的材质;精度:

≤±1%FS。

5.5.6CEMS装置分析仪盘安装在分析小室内,应能适应当地的气候条件。

要求对每套烟气分析仪将仪表电源和取样管线的伴热电源分开。

5.5.7系统应能满足至少180天运行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非日常维修是指在CEMS系统运行的维护手册中常规部分没有要求的任何维修活动)。

5.5.8CEMS装置应提供95%以上的资料可利用率。

数据可用率的计算是基于CEMS系统运行并收集数据的时间,扣掉CEMS系统任何部件不能投运的时间。

5.5.9CEMS装置中分析仪器应具有自我诊断功能。

这些诊断功能包括检测源和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情况和没有足够的采样流量的能力。

5.5.10CEMS装置应具有主要部件故障警报功能。

5.5.11投标方提供的CEMS系统应具有自动校零、满量程校正服务。

5.5.12CEMS装置应具有一个清洗空气系统以防止烟气污染分析仪器部件。

当清洗空气系统失效时,CEMS装置上能显示报警,并启动隔离快关门,自动切换至校准状态,以保护监测部件。

5.5.13凡是与烟气或校准气接触的探头和其它零部件由哈氏合金或耐腐不锈钢构成。

5.5.14CEMS装置的探头、采样管线、预处理系统、分析仪器零部件等全套应选用进口或国产优质产品。

5.5.15CEMS装置的校准为从探头开始的整个系统校准,同时提供预处理前、分析仪器前等辅助校准。

5.5.16请详细说明测点安装位置,提供开孔大小,法兰尺寸。

并附上安装图册。

5.5.17说明检修平台的详细要求,并附图说明。

5.5.18提供分析仪器机柜的尺寸大小,材质,并附图说明。

6.供货范围

6.1供货要求

6.1.1投标方必须保证提供的CEMS装置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技术的经济性能符合本技术规范书有关要求。

6.1.2投标方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技术规范书未列出和/或数目不足,投标方也应及时补足,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6.1.3投标方提供随机备品备件,并给出具体清单。

6.1.4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清单见本节有关要求。

6.1.5投标方提供设备中的进口清单由招标方认可。

6.2供货范围

CEMS装置供货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1)采样探头及采样管线

(2)气体分析仪(SOX、NOx、O2、CO、CO2、H2O)

(3)烟尘测试仪

(4)烟气参数测量仪表

(5)校准系统(包括提供的标准气体及钢瓶)

(6)预处理系统

(7)数据处理系统(包括数据显示、计算机及通讯设备)

(8)CEMS装置所需机柜、电源、电缆、开关、照明、及控制、电气保护等设备。

6.3供货清单

投标方按下表填写供货清单,具体内容可按具体情况增加。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生产厂家/设备产地

气体分析仪

(带预处理系统)

数据采集系统

烟尘测试仪

烟气参数测量系统

采样探头

加热管

标准气体

其它

说明:

(1)投标方应按照系统供货清单逐项填写上表。

表中未列出的设备在“其它设备”部分分项列出。

(2)投标方应提供为实现本规范书功能要求而必须的所有供货项目,并在表中列出其项目和数量,而不必局限于表中所列项目。

投标方所列供货范围和数量应以满足本技术规范书功能和供货范围要求为准则,否则应无条件进行补充。

6.4、备品备件

投标方应在质保期内免费向招标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备品备件(附清单),包括校正气体,消耗品,易损件的名称、寿命、数量等。

除满足合同中的要求外,要求投标方能保证备品备件的长期连续供给,同时保证其功能的一致性。

投标方应提供一套专用工具或设备。

备品件清单

序号

所属系统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制造商

及产地

备注

1

2

3

专用工具清单

序号

所属系统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制造商

及产地

备注

1

2

3

4

5

7、烟气排放标准

本工程烟气排放标准拟在满足国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和《汾阳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

具体数值见下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国标GB18485-2001

本工程

性能保证值

1

烟尘

mg/m3

80

20

2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1

1

3

一氧化碳

mg/m3

150

50

4

氮氧化物

mg/m3

400

200

5

二氧化硫

mg/m3

260

80

6

氯化氢

mg/m3

75

50

7

HF

mg/m3

2

8

mg/m3

0.2

0.05

9

mg/m3

0.1

0.05

10

mg/m3

1.6

1.0

11

二噁英类

TEQng/m3

1.0

0.1

注:

1)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O2的干烟气为参考换算。

2)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1h内累计不得超过5min。

3)GB18485-2001中HCl、SOX、NOX、CO为小时均值,其余污染物均为测定均值。

4)本项目的CEMS上传环保局数据为(不限于,根据环保局要求):

SO2、NOX、02、烟尘

5)电厂内检测项目主要有:

CO2、CO、SO2、NOX、02、烟尘、流速、温度、压力。

3、垃圾焚烧烟气分析系统的检测参数及关键技术要求

1)系统组成

系统由烟尘浓度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和数据采集子系统(DAS)组成。

2)烟气检测系统装置分析出的测量值,采用两路4~20mA输出。

一路送给招标方尾气控制系统,另一路供DCS显示用,同时预留环保部门通讯接口。

给招标方的信号,每个测量值都有4~20mA的隔离信号,可接受开关量输入信号,可实现远程投(样气采样)切(零气采样),以使工艺条件不佳时保护本系统。

切换方式为人工切换。

3)HCl、CO、SO2、NOX、O2、CO2等组分值的信号输出均应换算成压力为10132Pa、温度273.15K、氧含量为11%标准条件的干烟气值。

招标方需要标态下的干烟气值。

投标方提供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应完成各种排放量的计算、存储和传输。

检测数据对外传输接口采用光纤传输接口,供环保监测和招标方使用,接口通讯和数据处理符合环保部门提出的要求。

4)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必须预留数据通讯接口上传DCS显示、预留与环保监测部门进行数据通讯的接口,在环保部门提出通讯方式、通讯接口和数据处理要求时,投标方必须负责免费及时修正至符合环保部门技术要求(包括通讯接口、通讯方式、数据处理方式等),并保证数据稳定有效的传至环保监测部门,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投标方负责。

5)如果是采用抽取式高温型在线分析仪,通过伴热管线将烟气直接送入高温型的分析仪中进行测量。

因此要求采样管线从分析仪到探头,为连续长度的全加热管线。

加热的管线具有自动温度控制功能。

选用电伴热型采样管,中间样气管选用耐腐蚀性能好,外部采用聚氯乙烯护套,内部填充保温材料,在样气管附近有电伴热带保证采样管内温度控制185±5℃,并且有测温元件监视管内温度,一旦失控立即报警。

6)系统运行第一年的数据采集率应不低于95%,以后每年不低于90%,年运行小时数不得低于8000小时。

7)系统必须具备自动调零、校零、自动内部量程校验,自动气体取样过滤器的反吹和系统自动保护功能。

8)保温系统:

从采样单元过来的样气管线一直到达分析仪表,必须全程保温,并且取样泵、空气的输入管都必须用加热护套给予保温,保证测量的准确性。

9)样品预处理单元必须使样气的状态,如压力、温度、流量等,满足分析仪表的操作条件。

样气的抽取,由于垃圾焚烧烟道的压力很低,样气传输距离又长,因此必须用泵抽取,完成取样分析,抽取流量宜达到200~600L/h。

8.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8.1投标方应提供至少下列手册和图纸:

(1)系统硬件手册;

(2)系统操作手册;

(3)系统维护手册;

(4)构成系统所有部件的原理图;

(5)内部布置图;

(6)符合招标方要求格式的外部连接图,图上应有电缆编号和端子编号;

(7)机柜总布置图,这些图中应标明各模件和组装件的编号,并包括正视图、后视图、开孔图、总尺寸及开门所需的净空距离;

(8)安装步骤、包括装配细节、设备散热和设备重量等;

(9)在烟道上安装设备的全部要求,包括数量、尺寸和采样孔的位置及硬件定位的安装图等。

(10)提供设计院设计资料(正式文本,6份蓝图及一份电子版)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向招标方提供。

8.2投标方应提供至少下列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

(1)通过国际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证书,检验报告和生产许可证书;

(3)主要配套件(分析仪器、采样探头、传感器、数据处理器、传输设备、校准气体、钢瓶、计算机、打印机等)的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

(4)行业业绩及用户意见;

(5)制造、检验记录;

(6)电气设备试验报告;

(7)主要配套件生产厂家有关质量保证证明文件。

9.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9.1总要求

9.1.1本技术规范书用于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技术要求。

9.1.2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与本技术规范书的有关制造、性能检验和验收标准。

9.2工厂检验

9.2.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方必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投标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必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9.2.2投标方检验的结果应满足技术规范书中的技术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方必须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

投标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方,并无偿予以纠正或更换。

9.3性能验收试验

9.3.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书中的技术要求。

9.3.2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为招标方施工现场。

9.3.3性能试验的时间:

设备性能验收试验在系统试运行阶段完成。

具体试验时间由招标方与投标方协商确定。

9.3.4性能验收试验由招标方主持,投标方派人参加,并由第三方负责进行。

试验大纲由投标方提供,试验内容和要求与招标方讨论后确认。

9.3.5在调试、试验、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不符合本技术规范书要求的硬件或软件,投标方都必须及时更换。

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都由投标方承担。

9.3.6验收结果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形成书面报告。

10.工程服务

10.1、投标方应按本技术规范书由有经验的人员负责对所有供应设备的组装、安装和调试直至投入运行。

施工期间投标方应严格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协议见附件。

10.2、投标方提供关于性能规范方面完整的测试,并应保证按规范的要求通过由招标方组织的验收,并在质保期内每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免费技术指导性的维护保养。

10.3、为了保证CEMS设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协调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及其对外的接口设计。

如果需要组织设计联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另外商定。

由投标方组织的设计联络会的所有费用由投标方负责。

参加其它联络会时投标方发生的费用由投标方负责。

10.4、投标方应承诺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将设计、制造CEMS系统的所有资料及所有设备组合信息提供招标方进行审查和认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图纸及材料清单的部件设备和材料的种类、尺寸、布置和运行;外部连接,固定设备及地基的要求,性能特性,需安装及与设备和材料联接的尺寸。

10.5、采用的所有图纸和资料应得到招标方的认可。

10.6、招标方认可

1)除非招标方没有在截止日期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投标方,招标方应在接到投标方认可文件后30天内,做出认可或不认可的答复,如不认可应包含不认可的解释。

2)当出现不认可时,投标方应在10天内对于招标方不认可的解释做出答复。

3)招标方认可的注释或文件不能减轻投标方根据合同提供适用的和能完成预期目的的CEMS系统的任何责任。

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方负责合理的设计达到要求的性能和投标方的保证,投标方不能接受招标方或招标方代表的任何有关放弃投标方权力的注释。

10.7、当在使用前对于投标方设备做出认可的现场修改或投标方进行修改时,与这些改变有关的全部图纸和资料应尽快得到修改。

但修改应不迟于设备最终组装前一个月进行。

修改后的图纸和资料应重新提交给招标方认可。

10.8、招标方提供的图纸

招标方应为投标方根据设计监测系统要求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这包括安装现场图(平面图和正视图)、标明了电气和通风设备及电缆和采样线的安装走向的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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