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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李文湘

幻灯片1

海上保险法

主讲人李文湘

 

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系

幻灯片2

第一部分海上保险与海上货运的关系

●1.有关海上货运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关于货物运输中风险划分的法律

●2.海商被称为海上冒险活动,英文是MarineAdventure

●3.货主需要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4.船东需要将船舶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5.海上保险与海上贸易、运输的关系密切,要学好海上保险法,需了解国际贸易法、海上货运法、海事法等。

(德国保险人代为追偿案例:

德国卖方出售一套成套机器设备给中国买方,约定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直到在买方的厂房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

承运人运到后,卖方提货发现货损,退货。

卖方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赔偿之后,向承运人索赔,遭拒。

幻灯片3

第二部分海上保险原理

●第一章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海商法216条: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MIA1906第一条:

MARINEINSURANCEDEFINED

●Acontractofmarineinsuranceisacontractwherebytheinsurerundertakestoindemnifytheassured,inmannerandtotheextenttherebyagreed,againstmarinelosses,thatistosay,thelossesincidenttomarineadventure.

●分析216条:

第一,没有“海上”特色

●第二,何谓“保险事故”?

海商法216条第2款规定: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保险法第17条规定: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06法第3条规定:

"Maritimeperils"meanstheperilsconsequenton,orincidentalto,thenavigationofthesea,thatistosay,perilsoftheseas,fire,war,perils,pirates,rovers,thieves,captures,seizures,restraints,anddetainment'sofprincesandpeoples,jettisons,barratry,andanyotherperils,eitherofthelikekindorwhichmaybedesignatedbythepolicy.

●第三,“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重复

●新定义: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事海上风险活动的过程中因为承保风险造成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给与赔偿的协议。

●二、特征:

限制性赔偿合同

 

幻灯片4

●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解除与转让

●1.订立——海商法221条: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2.内容——海商法217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保险人名称;

(二)被保险人名称;(三)保险标的;(四)保险价值;(五)保险金额;(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七)保险期间;(八)保险费。

●保险标的——海商法218条: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保险价值——海商法219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四)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保险金额——海商法220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3.保险单:

06法第22,25,27,28,29条

●4.解除与转让:

海商法226条——233条

●5.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幻灯片5

第三章可保利益

●1.定义:

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06法第4——15条,其中第5条为定义。

●2.保险利益的立法目的与作用:

1746年以前不要求;目的是防止赌博。

●3.一组国外案例

●1)Andersonv.Morice(1876)仰光大米到伦敦。

买卖合同约定,货物的所有权直至全部货物装船后移转至买方。

大米装3/4时灭失,法院判无保险利益。

●2)ColonialInsuranceCompanyv.Adelaide(1886)买卖小麦合同约定,小3麦装上船后风险及转归买方。

法院判有保险利益。

●3)船舶案:

从挪威买船,买方投保,但约定船舶的所有权到达伦敦是转移。

船舶途中搁浅受损。

法院判买方无可保利益。

●4)加拿大造船案,买方投保,建造中失火,灭失。

法院判给衡平法可保利益。

●5)英国木材案;加拿大木材案

●6)英国最新案例Moonacre(1992)受托人为游艇投保

 

幻灯片6

可保利益(续)

●4.中国案例

●1)未办理进口许可证的货物途中灭失

●2)未支付货款的买方向保险人索赔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船舶投保

●5.具有可保利益的时间

●最早的Sadlersco.v.Badcock(1743)要求自始至终要有保险利益。

06法第6条规定损失发生时要有保险利益

●6.保险利益的转让:

06法第15条,第50条、51条

●案例:

A为亚麻籽投保,尚在孩上时出售,但保留了保险单。

部分货物在过驳时损坏。

A把保险单转给B,法院判B无保险利益。

●7.最新立法发展:

澳大利亚海上保险法立法更高的起因案例:

货物在码头未装上船,但买方已经支付了货款。

幻灯片7

第四章最大诚信原则

●一、如实告知义务

●1.告知:

海商法第222条;英国MIA18条

●1)告知的相互性(英国MIA17条):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曼斯菲尔德的说法;中国的案例(保险人将远洋船签发内河船案)

●2)告知的时间

●3)告知的内容:

重要情况:

a.知道或应当知道;b.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是否同意承保。

●4)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宣告合同无效(英国MIA18条1款)

●5)无需告知的情况(海商法第222条;英国MIA18条3款)

幻灯片8

如实告知义务(续)

●2.陈述:

英国MIA20条

●1)陈述的概念

●2)陈述的内容:

a.事实;b.期望或信赖之事(英国MIA20条3款)

●3)对陈述的要求:

a.事实——基本真实即可(案例);(英国MIA20条4款)b.期望或信赖之事——依据诚信作出即可(案例)(英国MIA20条5款)

●4)陈述的时间

幻灯片9

●二、保证:

海商法235条(MIA33—41条)

●1)保证的定义(33条1款)

●2)保证的特征:

a.严格(33条3款)(有别于陈述的地方);b.一旦违反,永远违反(34条2款)。

●3)违反保证的后果(一旦违反,保险人可解除责任。

33条3款)

●4)可以免除保证的事项:

a.情势变更;b.法律变化;c.保险人弃权。

●5)实务中对严格保证义务的放宽(英船舶条款3条——船到波斯湾案例)

●6)保证的种类:

●a:

明示保证(中立;船籍;部分不投保;货物)

●b:

默示保证:

适航(39条——航次保险的适航;定期保险的适航(案例);40条);合法(41条)

 

幻灯片10

第五章保险责任

●一、承保风险与除外风险

●1.风险的定义:

"Maritimeperils"meanstheperilsconsequenton,orincidentalto,thenavigationofthesea,thatistosay,perilsofthesea,fire,warperils,pirates,rovers,thieves,captures,seizures,restraints,anddetainmentsofprincesandpeoples,jettisons,barratry,andanyotherperils,eitherofthelikekindorwhichmaybedesignatedbythepolicy.

●2.具体的承保风险

●1)perilsofthesea:

MIA解释规则7条:

海上危险是指“在海上偶然的意外事故或责难,但不包括风浪的通常作用。

”——搁浅;触礁;沉没;失踪;失事;恶劣气候;海水损害;碰撞等。

●2)火灾

●3)爆炸

●4)偷窃(人保一切险是否包括:

无单放货、船东盗卖货物。

世纪盗案)

●5)海盗

●6)政府的扣押

●7)船长船员背叛船东的行为

●8)其他约定的风险

幻灯片11

●3.除外风险

●1)法定的除外风险MIA55条2款;海商法242;243;244条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迟延

●(3)正常磨损

●(4)正常渗漏或破损

●(5)保险标的的固有瑕疵

●(6)虫咬、鼠害

●2)约定的除外风险——ICC条款4.1,4.6,4.7条

●4.Innocaseshallthisinsurancecover

●4.1lossdamageorexpenseattributabletowillfulmisconductoftheAssured

●4.6lossdamageorexpensearisingfrominsolvencyorfinancialdefaultoftheownersmanagerscharterersoroperatorsofthevessel(找好的船东)

●4.7deliberatedamagetoordeliberatedestructionofthesubject-matterinsuredoranyparttheretobythewrongfulactofanypersonorpersons(找好的货主)

 

幻灯片12

●二、承保损失

(一)全损

●1.实际全损

●1)定义:

海商法245条,MIA56条,57条

●2)构成实际全损的五种情况

●a.保险标的全部灭失;b.保险标的严重损坏,已经不是原物;c.被保险人被剥夺了所有权,无法收回标的物;d.失踪(海商法248条;MIA58条)e.可分部分的全损

●2.推定全损

●1)定义:

海商法246条,MIA60条1款2款

●60.CONSTRUCTIVETOTALLOSSDEFINED

●Subjecttoanyexpressprovisioninthepolicy,thereisaconstructivetotallosswherethesubject-matterinsuredisreasonablyabandonedonaccountofitsactualtotallossappearingtobeunavoidable,orbecauseitcouldnotbepreservedfromactualtotallosswithoutanexpenditurewhichwouldexceeditsvaluewhentheexpenditurehadbeenincurred.

●Inparticular,thereisaconstructivetotalloss—

●Wheretheassuredisdeprivedofthepossessionofhisshiporgoodsbyaperilinsuredagainst,and(a)itisunlikelythathecanrecovertheshiporgoods,asthecasemaybe,or(b)thecostofrecoveringtheshiporgoods,asthecasemaybe,wouldexceedtheirvaluewhenrecovered;or

●Inthecaseofdamagetoaship,wheresheissodamagedbyaperilinsuredagainstthatthecostofrepairingthedamagewouldexceedthevalueoftheshipwhenrepaired.

Inestimatingthecostofrepairs,nodeductionistobemadeinrespectofgeneralaveragecontributionstothoserepairspayablebyotherinterests,butaccountistobetakenoftheexpenseoffuturesalvageoperationsandofanyfuturegeneralaveragecontributionstowhichtheshipwouldbeliableifrepaired;or

●Inthecaseofdamagetogoods,wherethecostofrepairingthedamageandforwardingthegoodstotheirdestinationwouldexceedtheirvalueonarrival.

 

幻灯片13

●2.推定全损

●1)定义:

海商法246条,MIA60条1款2款

●60.CONSTRUCTIVETOTALLOSSDEFINED

●Subjecttoanyexpressprovisioninthepolicy,thereisaconstructivetotallosswherethesubject-matterinsuredisreasonablyabandonedonaccountofitsactualtotallossappearingtobeunavoidable,orbecauseitcouldnotbepreservedfromactualtotallosswithoutanexpenditurewhichwouldexceeditsvaluewhentheexpenditurehadbeenincurred.

●Inparticular,thereisaconstructivetotalloss—

●Wheretheassuredisdeprivedofthepossessionofhisshiporgoodsbyaperilinsuredagainst,and(a)itisunlikelythathecanrecovertheshiporgoods,asthecasemaybe,or(b)thecostofrecoveringtheshiporgoods,asthecasemaybe,wouldexceedtheirvaluewhenrecovered;or

●Inthecaseofdamagetoaship,wheresheissodamagedbyaperilinsuredagainstthatthecostofrepairingthedamagewouldexceedthevalueoftheshipwhenrepaired.

Inestimatingthecostofrepairs,nodeductionistobemadeinrespectofgeneralaveragecontributionstothoserepairspayablebyotherinterests,butaccountistobetakenoftheexpenseoffuturesalvageoperationsandofanyfuturegeneralaveragecontributionstowhichtheshipwouldbeliableifrepaired;or

●Inthecaseofdamagetogoods,wherethecostofrepairingthedamageandforwardingthegoodstotheirdestinationwouldexceedtheirvalueonarrival.

●2)推定全损的效果——61条:

选择权

●3)委付通知——62条海商法249条

●4)委付的效果——63条;海商法250条

幻灯片14

(二)部分损失

●1.定义——海商法247条;MIA64-66条

●2.部分损失的分类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三)责任损失——碰撞责任(船舶碰撞条款)

 

幻灯片15

●三、近因原则与举证责任

●1.近因原则

●1)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不保风险,承保风险优先(火灾、爆炸案)

●2)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看损失是否能够分开,如分不开,赔;分得开,赔偿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水险、战争险案;6500包咖啡案;)

●2.举证责任

●列明风险,被保险人举证

●货物的一切险

 

幻灯片16

●四、保险期间

●1.货物的保险期间

●人保货物保险条款第3条

●ICC条款第8、9、10条

●2.船舶保险期间

●人保船舶保险条款第5条

幻灯片17

第六章赔偿额

●一、定义:

MIA第67条

●二、全损的赔偿额:

MIA第68条

●三、部分损失的赔偿额

(一)船舶发生部分损失的赔偿额

●1.船舶已经修理:

赔偿额为合理的修理费-习惯扣减(MIA第69条)(人保船船舶条款第9条招标、第10条索赔和赔偿)

●2.船舶进行了部分修理:

赔偿额为已经修理部分合理的修理费-习惯扣减+未修理部分的合理贬值,但不超过全部修理的合理修理费

●3.船舶未修理且在保险期满时未出售

●4.船舶未修理且在保险期满前已出售

●5.连续损失与合并原则

●1)连续损失(海商法239条前段;MIA第77条1款)

●2)合并原则(239条后段;MIA第77条2款;ITC条款18条2款)

●3)免赔额(ITC第12条;人保第3条)

幻灯片18

●四、货物发生部分损失的赔偿额(MIA第71条)

●1.定值保险下货物发生部分全损:

●赔偿额为:

损失部分的可保价值/全部损失的可保价值*保险金额

●2.不定值保险下货物发生部分全损:

●赔偿额为:

损失部分的可保价值

●3.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在受损状态下到达目的地

●赔偿额为:

目的地完好价值减去目的地受损价值,比上目的地完好价值,乘以保险金额

 

幻灯片19

第七章代位权

●一、定义(MIA第79条,海商法第252——254条)取得两个权利:

对第三人的权利;对标的物的权利

●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一)全损赔偿后的权利:

自动取得保险标底物的权利还是有选择权地取得(海商法第256条)

(二)部分损失赔偿后的权利:

代位所得不得超过保险赔偿

●三、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位追偿的程序

●1.名义问题

●2.代位的范围

●3.第三人的抗辩理由

●1)不该赔的赔了

●2)赔错对象了

 

幻灯片20

第三部分总结

●一、海上保险合同是一个买卖风险的协议。

●二、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事海上风险活动的过程中因为承保风险造成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给与赔偿的协议。

——其特点是: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个限制性的赔偿合同。

●三、海上保险原理的完整理解是:

除了海上保险合同定义所揭示的是否赔偿以外,还包括赔偿额,以及赔偿以后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即:

赔不赔、赔多少、赔偿之后怎么办。

●四、实务中,对海上保险合同要结合具体的保险条款来理解,如中国人保的船舶保险条款、货物保险条款,英国伦敦协会指定的船舶保险条款、货物保险条款等。

 

幻灯片21

第四部分案例

●案例一德跃轮保险纠纷案  

●原告:

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

 

●被告:

人保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1993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接受救捞局的投保,向救捞局出具“德跃”轮保险单。

保单中载明:

船名“德跃”,总吨3,356吨,保险价值5,500,000美元,保险金额5,500,000美元,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 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1994年1月1日0000时至1994年12月31日2400时共12个月,绝对免赔额为每次意外事故5,000 美元。

当事双方就“德跃”轮投保事宜无特别约定。

 

●  “德跃”轮于1994年6月6日在奉命前往上川岛附近护航途中接到救捞局的通知,掉头前往香港拖“滨海三○八”半潜式驳船。

7日0202时, 在塔石角附近锚泊的“德跃”轮接到“滨海三○八”驳船的通知,由于风浪较大,该轮有点移锚,要求将其拖离香港水域。

经香港海事处同意,“德跃”轮于0445时拖带“滨海三○八”驳船启航。

0530时,“滨海三○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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