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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法制宣传考试答案

2011年干部职工法制教育考试试卷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小题,满分20分)

1、D2、B3、A4、D5、A6、C7、B8、B9、D10、B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每小题至少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全选对的得3分,错选、漏选、不选得0分,共6小题,满分18分)

1、ABD2、AB3、BCD4、ABCD5、ABD6、AB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5小题,满分20分)

1.依法行政:

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程阶段的必然要求。

2.公平正义:

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大型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

3.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4.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5.行政监督: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4小题,满分20分)

1.答:

六五普法的十大主要任务,分别是: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

2.答: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深化和升华了党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行为准则和方向。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政法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提供了根本指针。

3.答: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答: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由:

(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五、论述题(共1小题,满分22分)

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以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理论为指导,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吸收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地加以调整和改革,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真正做到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在我国,全体人民是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主人,也是政治生活的主人。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维护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意愿,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目的。

尽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还有待于在实践中完善,但它毕竟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劳动人民的政治统治,为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完全新型的民主提供了可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可以而且应当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决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模式。

第三,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政体和政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合乎规律的结果,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

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从实际出发,始终不渝地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政体和政党制度。

第四,坚持适合国情的民主发展目标模式和实现道路。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从国情出发,与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实事求是地制定目标模式,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一方面,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不可避免地制约着一些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水平和民主素质,制约着民主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完善程度。

要通过积极稳妥的政治体制改革,循序渐进的实现途径,开拓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

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也决定了中国必须走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而不是步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后尘。

一、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属性,“民主法治”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公平正义”是社会规则与个人能力的和谐,“诚信友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充满活力”是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安定有序”是公民的行为方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产、生活、生态良性互动的和谐。

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都必然会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

从这一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

  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无一不与法治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且需要通过法治的路径而得以最终实现。

民主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实现的根本保障。

和谐社会实质上是民主化、法治化的社会,要实现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坚持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才能切实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大力弘扬法治建设的价值和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在走向民主和法治的过程中,逐步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引导各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参与其中,使人民群众在这一过程上形成新的和谐关系。

  公平正义是和谐的内在特征,而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最重要的途径。

社会各方面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人民内部和外部各种矛盾得到正确处理,既得利益得到有力保护,使大多数成员都能享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和弘扬。

而公平正义本身就是法治追求的永恒目标,加强法治建设,使权力受到法治的约束,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能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为追求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诚信友爱,也是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于人们的自发自觉,还需要有制度化的鼓励和引导机制协同合作方可实现。

我国在民法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持社会秩序有很大的意义。

通过法律一方面鼓励和支持诚信友爱的行为给人们一种引导,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来规范种种不诚实信用的行为,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成员诚信、友爱互相信任的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必然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充满活力的社会需要法制来疏导和规整。

社会活力是历史进步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社会生产力持续增长的保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

充满活力,往往以社会科技、经济的进步和发展为前提,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发展的社会,发展意味着疏导,法治就为这些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制度化正规化的途径。

因此社会要充满活力就需要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建立良好的法治可以营造良性的竞争,实现和谐的社会环境,激发和保护社会活力,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安定有序的实现更需要完善的法治作为保障,不仅需要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秩序。

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从根源上阻止犯罪的发生,从而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法律可以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恩格斯说:

“在社会发展的某一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

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是适应经济秩序的需要,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一和谐社会最朴素的特征,曾经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现在必须通过法的介入来逐渐恢复。

人与自然的和谐在远古时代是不自觉实现的,在科学技术和政治经济高度发展,人的欲望极度膨胀的今天,这种最古老、最朴素的和谐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导,才能实现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在利益的驱动下,人性常常是脆弱的。

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控制人们违背环境的保护、资源的节约均需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去控制、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互动。

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步进行。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密切,社会主义法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目的。

两者既具有一致也有各自不同的基本内涵或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才能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胡锦涛总书记从六个方面归纳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这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这六个方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也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

我们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充分体现这六个方面的特征。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与实现。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充满活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一个创造活力得到充分激发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保障。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首先是转变观念,依法治国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治理国家观念的重大转变。

由于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我们党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经历过一些曲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到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境地,教训十分沉痛。

清醒的认识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迫在眉睫,在作出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同时,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

邓小平同志强调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放到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

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重大转变。

其次,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没有稳定,社会秩序动荡不安,经济建设只能是一句空话,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丧失,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决定了执政党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邓小平同志说过“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实施后,就有一段相对稳定的有效期,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就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再次,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实行依法治国,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

    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

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内涵。

    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

再次,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违法必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

    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就是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行为基本准则的观念。

社会中存在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等,都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但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的权威。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实现,执法者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树立执法部门的权威。

    三是严格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含意:

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具体规定,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权利义务相一致。

有权必有责,行使权利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被法律赋予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行使不到位,不尽职不作为,失职渎职,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权力必须受到监督,这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

    

(二)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反复的摸索,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探索过程中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位一体民主政治结构。

实践证明,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结构,是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政治结构。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民主的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之一,同时又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

党的领导最终要通过宪法和法律体现于国家的治理之中,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都必须在法治范围内实行,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全面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是由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其他利益。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政法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政法机关以及政法工作要落实和实现党“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政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政法机关践行党的执政为民理念,在一切工作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宗旨、观念,被高度凝练、总结和概括为“执法为民理念”,执法为民理念是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政法工作理论认识的新发展、新概括。

    执法为民理念是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权力同样来自人民,属于人民。

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国的法院、检察院名称前面被冠以“人民”二字,我们的法官、检察官、警察被称为人民法官、人民检察官、人民警察,这绝不是文字上的无谓增加和重复,而是庄重地体现政法机关的人民属性。

    执法为民是政法工作的政治方向。

政法队伍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己任,从思想上必须弄清“权从何来、为谁用权”,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执法为民理念,用这一理念统一执法指导思想,努力践行胡锦涛总书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重要指示。

确保政法工作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一切为了人民。

这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因此,必须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收入分配不公、征地、拆迁、国有企业改制、劳资关系纠纷等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热点和焦点,这些矛盾纠纷正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政法工作的范围。

这些问题大多涉及工人、农民等多方利益,必须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是走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的关系。

要加强政法机关的机构建设,落实相应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为政法工作提供良好的执法条件和执法环境;政法机关也要强化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建设,创新工作体制和机制,提高政法工作的科技含量和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

必须切实做好群众工作,没有群众的支持,政法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政法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学会做群众工作,服务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

三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崇高的奋斗目标。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生存权、发展权以及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或产生争议,就会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或者需要政法机关以其他方式加以处理。

政法机关要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

同时,也要做好对违法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向往和追求。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公平正义就成为人类共同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法治的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

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政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因此,实现公平正义,需要把握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合法合理处理各类纠纷,合法既是程序合法,又要实体合法。

两者不能偏颇,不要顾此失彼。

合理性是执法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作出的决定合乎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执法对象本身的情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原则,减少任意性,增强规范性和确定性,防止滥用职权、显失公平。

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要反对特权,法律上平等对待,反对给予同等条件者不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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