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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整理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2004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工程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工程的检验,改造和大修工程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工程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工程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工程。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大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这些施工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整梯现场检验之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种过程记录(见本规程附录2),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予以验证。

第八条从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对整梯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一般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特殊情况下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以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为准。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

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的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井道应按本规程附录2中第3.1条的要求封闭。

第十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

第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且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电路短接等工作。

第十二条电梯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三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工程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

如有必要,有些工程应当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工程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工程,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六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七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八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工程,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工程,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可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详细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备注xx”。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对判为“不合格”的工程,一般应在“检验结果”或其“备注”中说明不合格的具体内容或原因。

情况复杂的工程,还应指出引用依据等。

第十九条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监督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工程(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工程,下同)全部合格,一般工程(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工程,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工程全部合格,一般工程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工程,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结论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报告结论有异议,可随时向检验检测机构反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反映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1: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

备注

1

万用表

±2%

 

2

钳型电流表

±2%

 

3

接地电阻仪

±2%

 

4

绝缘电阻仪

±2%

 

5

转速表

±1%

 

6

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装置

±2%

 

7

游标卡尺

0.02mm

 

8

钢直尺

1级

 

9

卷尺

1级

 

10

塞尺

1级

 

11

声级计

0.1dB(A)

 

12

照度计

±5%

 

13

弹簧秤

±1N

 

14

磁力线锤

 

 

15

温湿度计

±5%

 

16

放大镜(20倍)

 

 

17

常用电工工具

18

便携式检验灯

19

加、减速度测量仪

20

钢丝绳探伤仪

选用

21

导轨垂直度测量仪

选用

22

电梯综合性能测试仪

选用

附录2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检验

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1.1※

电梯制造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a.产品出厂合格证;

b.机房井道布置图;

c.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d.层门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经制造单位盖章确认;

e.电气原理图;

f.电梯整机产品型式实验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报告书,并经制造单位盖章确认。

电梯安装前和进行监督检验时对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a.出厂合格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有按照“GB7588生产的字样”;是否有电梯主要技术参数;是否有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门机的型号和编号;是否有制造单位的公章或检验合格章及出厂日期等。

b.机房井道布置图的设计尺寸在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安全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在人进入空间等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说明书是否有使用、维修、故障排除等方面的内容。

d.所有安全部件是否有型式实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对安全钳应确认实验报告中安全钳允许的P+Q值是否适合电梯的要求;对缓冲器应确认实验报告中确定的额定速度和允许重量是否适合所属的电梯;对限速器应确认实验报告中确认的速度是否适合所属的电梯;对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确认其型式、额定速度和允许重量是否与电梯相符。

e.检查电气原理图确认是否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f.确认所检型号电梯是否经过型式实验,各种配置是否与报告书相符。

1.2

安装(大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a.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重大修理清单。

检查安装(大修)单位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确认是否进行了自检,是否经内部验收合格。

对安装过程记录和(或)验收报告如有疑问应在检验中予以确认,若确认工程不合格且该工程超出本检规范围,应按增加检验工程处理。

1.3※

改造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有关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电控柜曳引机等重要部件和安全部件型式实验报告复印件等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的图样和计算资料。

根据改造部分的清单确定改造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复印件是否已经改造单位盖章确认;提供的图样和计算资料是否符合编审批程序。

1.4※

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下述资料:

a.电梯注册登记证号;

b.电梯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单位提供的资料,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

c.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维保单位应提供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记录。

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进行监督检验时检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提供的资料并做好记录:

a.电梯注册登记内容与实物是否相符;

b.是否建立了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c.是否建立了规章制度,是否已认真执行。

2.

2.1

电梯机房应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应设置非电梯用的线槽、电缆或装置。

外观检查。

2.2

机房通道应设永久性电气照明,且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安全方便地使用,而无需经过私人房间。

机房通道应优先考虑全部用楼梯,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梯子,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通往机房的通道不应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b.梯子必须固定而不能被移动。

c.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在65°~75°之间,并不宜滑动或翻转。

d.靠近梯子顶端应设置把手。

外观检查。

2.3

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60m,高度不应小于1.80m,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并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应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等字样。

外观检查。

通道门的宽度和高度,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2.4

机房应有足够的尺寸以保证作业时人员的安全,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的净空面积为:

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和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机房地面高度不一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设置楼梯或台阶,并设置护栏;

需要维修和检查的运动部件和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必须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且净高度不小于2m。

目测,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2.5

机房地板上的开口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尽量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凸出地面至少50mm。

目测,必要时用钢板尺或卷尺测量。

2.6※

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起保护作用。

对变频变压控制的电梯,应具有断相保护功能且有效。

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起保护作用。

对变频变压控制的电梯,应具有断相保护功能且有效。

2.7

电气元件标志和导线端子编号或接插件编号应清晰。

对于安全电路的接插件应有措施防止重新插入时插错。

外观检查。

2.8

在机房中,每台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而且应当有锁,并有易于识别(应与曳引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标志。

该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

如几台电梯共用同一机房,各台电梯的主电源开关应有易于识别的标志。

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轿厢照明和通风;

b.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c.机房内电源插座;

d.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

e.电梯井道照明;

f.报警装置。

主开关应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且在断开位置能有效锁住以确保不出现误动作。

断开主电源开关。

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是否被切断。

同时检查开关配置、布置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满足电梯使用要求。

2.9

2.9.1曳引机工作应无异常噪音和振动。

油量适当。

曳引轮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颜色标志,同一机房内有多台电梯时,各台曳引机应有编号区别。

检查油标油位确定油量。

感观判断曳引机工作状况及标识。

2.9.2※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工作面上,松闸时制动轮与闸瓦不发生摩擦。

制动装置的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

人工开闸必须要持续力才能保持。

外观检查和手动实验,必要时用塞尺测量。

2.9.3※切断电动机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

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静态元件供电时,也可由与上述有类似效果的一个可切断各相电流的接触器加上阻断静态元件电流的装置和检测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来实现。

若在改变运行方向前接触器未释放,电梯不能再运行。

若正常停车时未能有效阻断静态元件电流,则应使接触器释放,并防止电梯再运行。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检查切断制动器电流的电气装置数量和独立性。

并通过运行中人为使接触器不释放,以检查其控制要求。

2.9.4※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

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检查切断制动器电流的电气装置数量和独立性。

并通过运行中人为使接触器不释放,以检查其控制要求。

2.9.5曳引轮、滑轮必须具有防脱槽装置和机械部件防护装置。

轮槽不应有严重不均匀磨损。

 外观检查,对于新梯至少在钢丝绳进出曳引轮处加防护装置。

2.

2.10

2.10.1※应有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进行紧急操作的慢速移动轿厢措施,操作可靠。

如所需的操作力不大于400N,可采用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否则机房内应设置紧急电动运行的电气操作装置。

电动紧急运行应能防止除检修运行外的一切电动运行。

应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断电检查轿厢移动装置的功能。

如采用手动移动装置,应在轿厢满载时向上盘车检查,对可拆卸盘车手轮应实验电气安全装置的有效性。

如采用电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实验其功能。

2.10.2松闸扳手应漆成红色,盘车轮应是无辐条的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的盘车手轮应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外观检查。

2.10.3机房内应贴有发生困人故障时应遵循的规程,救援步骤、方法和轿厢移动装置使用的详细说明。

对于手动操作的,应在电梯驱动主机上靠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手轮是不能拆卸则可在手轮上标出。

对于电动操作的应在紧急电动运行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外观检查。

2.10.4机房内应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外观检查。

2.11※

2.11.1限速器应标明电梯额定速度、电气保护开关工作速度、动作速度、制造单位等内容。

检查标牌的标注。

2.11.2※应有可停止轿厢上行和下行方向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电气开关。

该开关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

对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最迟应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时,停止电梯运行。

并应有机械复位前防止电梯启动的电气安全装置。

通电实验,按动电气开电梯应停止运行。

动作速度测量按2.11.3条规定进行。

手动实验机械复位前防止电梯启动的电气安全装置。

2.11.3※出现下列情况应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

a.对于没有限速器调试证书副本的新安装电梯;

b.调节部位无封记和封记移动;

c.动作出现异常;

d.使用周期达到4年。

限速器调整后应加封记。

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应由有条件单位如制造厂或检验机构进行,校验必须采用专用测试设备。

断开电梯主电源开关,将限速器绳拉起,脱离开限速轮。

用大力钳夹住限速器绳使其不能落下。

将电梯测速表的一组检测线跨接到限速器联动开关的两端,另一组检测线跨接到一微动开关的两端,将微动开关放到限速器夹块的下方,使限速器动作,夹块动作时即可打断开关。

用可调速的专用驱动装置逐渐将限速器加速,同时用测速表测量限速轮的线速度。

此时测速表的测试头应放在限速轮上限速器绳中心位置。

当开关动作时自动记录限速器开关和夹钳动作的速度值。

2.12

2.12.1供电系统采用TN-S或TN-C-S系统,进入机房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始终分开。

检查电气图和实物,并将主电源断开,在进线端断开零线,用万用表检查零线和地线之间是否连通。

2.12.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根据供电系统的要求,直接可靠接地(PE),接地电阻小于4Ω。

接地支线应分别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外观检查和用万用表接地连通性。

用接地电阻仪器测量接地电阻阻值。

2.13※

每个通电导体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不小于0.5ΜΩ;照明电路和其他电路不小于0.25ΜΩ。

用500V绝缘电阻仪分别测量动力电路、电气安全装置电路和照明电路对地的绝缘电阻。

测量时应断开主电源开关,并断开所有电子元件。

其他电路绝缘电阻的检测根据厂家的说明进行。

厂家要在控制柜上粘贴绝缘测试说明。

3.

3.1

电梯井道除必要的开口外应完全封闭。

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

部分封闭井道的围壁层门侧不小于3.5m,其他侧符合标准规定。

外观检查。

部分封闭井道的采用必须在综合考虑环境、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后才能允许使用,必要时用钢卷尺测量。

3.2※

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a.导轨应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b.轿顶可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相应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当轿厢完全支承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应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轿顶部件最高点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d.轿顶上方应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

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用下值代替:

a.电梯额定速度≤4m/s时,可减少到1/2,但不小于0.25m;

b.电梯额定速度>4m/s时,可减少到1/3,但不小于0.28m。

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在轿顶测量上述数据。

人撤离轿顶后,短接上限位开关和极限开关,慢速提升轿厢,直到对重完全压实在缓冲器上,量出层门地坎与轿门地坎的垂直高差,将在轿顶测量的数据减去地坎高差即为实际顶部间距。

计算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当使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时,缓冲器完全压缩应按压缩原高度的90%计算。

3.3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设置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井道安全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高度≥1.80m,宽度≥0.35m;

b.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c.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

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d.应设置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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