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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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

 

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投标申请人是指报名申请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申请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申请人。

 

第三条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技术、经济、财会、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并采取资格审查委员会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预审地点应当选择在便于评审和监管的地点进行,条件允许时,应当确定有形建筑市场。

 

资格后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完成。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从政府

 

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并与其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四条资格预审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述程序进

 

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开始发售的三个工作日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招标人;

 

(四)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入围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资格预审报告;

 

(五)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

 

(六)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以前,将资格预审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须知。

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申请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

 

(二)入围投标人的确定办法。

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内容;

 

(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和方式;

 

(五)要求投标申请人如实反映和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

 

告相一致。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

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的时间,应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及资格预审内容多少确定,但

 

距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代码证)的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一般情况;

 

(五)企业财务状况表;

 

(六)联合体情况及各方相关证照复印件;

 

(七)企业近三年的类似工程经历(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八)拟任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工程经历(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企业及拟任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近三年获省部级

 

以上奖项的情况(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

 

个月内发文表彰的奖项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一)本办法界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

 

企业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

6个月内的记录为

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

人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

24个月内的记录为

有效,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十二)其他资料。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

 

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

 

(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

 

(四)企业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和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拟任项目经理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尚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六)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

 

(七)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

 

(八)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投标申请人采取下述方式通过了资格预审,被确定为合格投标申请人或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视其

 

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二)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

 

(三)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预审会上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数量和产生办法,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申请人中产生,其每个标段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家。

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7家时,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一般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间。

 

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没有超过10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10家时,应当采用下述三种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7家的入围投标人:

 

(一)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

 

(二)从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三)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和方式进行评审计分并从高至低排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

 

序),按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产生。

 

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附件)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排序的前提下,按照排序适当增加直接推荐入围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或者采用全部直接推荐入围的办法,也可以适当调整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

 

律: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

 

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

 

经理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

 

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与投标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投标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投标申请人报名情况;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对投标申请人的评审情况;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确定理由;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评审计分及排序(包括得分相同时的

 

排序确定情况);直接推荐入围投标人名单等。

 

资格预审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采用通用技术且合同估算额在1000万元

 

以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根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但不得对合格投标申请人再作评审。

 

市(州)、县(市、区)范围内的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合同估算额标准可以由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低于1000万元以内确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

 

内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应当告知投标申请人是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法,对未入围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告之其未入围的原因。

 

第十六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入围投标人不得

 

在投标时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投标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入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状况、资质资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入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调整,由此导致达不到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的,或者在投标时擅自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单列一章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的内容。

 

投标人采取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了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

 

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颁布前湖南省建设厅有关资格审查办法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评审内容和标准》

 

序评审

 

号项目

 

拟任的项

 

目主要管

 

1理人员施

 

工经历和

 

业绩

 

企业管理

2

体系认证

 

企业

3

 

一、技术和财务能力

 

附表1

 

评审

评审标准

计分

 

承担过类似

二项以上(含二项)

1

工程项目

一项

0.5

每项省优质工程

0.5

项目

每项芙蓉奖工程

1

经理

每项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

每项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

2

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

技术

承担过类似

二项以上(含二项)

1

负责人

工程项目

一项

0.5

企业通过ISO9000

系列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4

企业通过ISO系列—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3

企业通过GB/T系列—职业健康与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3

 

净利润>0

4

净利润

 

企业资产资产负债率<70%

4

负债率90%>资产负债率≥70%

 

5合计

 

4

 

2

 

备注:

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加分从湖南省第一批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

 

发布后开始执行。

 

二、企业施工经历和业绩

 

附表2

 

序评审评审

评审标准

号项目计分

 

类似工程每项工程地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类似工程4

1

经历每项工程地点在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类似工程

 

每项省优质工程

 

每项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

工程获奖

 

 

2

每项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长安杯

情况

3

或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类

每项鲁班奖

3

合计

 

备注:

1、类似工程最多合计三个类似工程。

2、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加分

 

从湖南省第一批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发布后开始执行。

 

三、信誉及其他

附表3

 

序评审

评审项目评审标准

号计分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3

企业

不良行“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

1

为记录拟任项目经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

 

和技术负责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

 

获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省级及以上

 

荣誉称号地市级

企业信

-1

 

-5

 

-3

 

2

 

1

2

AAA

2

用情况

银行资信等级

AA

1

 

A0.5

 

3合计

 

四、有关说明

 

(一)企业净利润和资产负债率的评审依据以投标申请人上

 

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提供

 

的情况为准;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如投标申请人无法

 

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为准,否

 

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从每年的7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

 

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

 

计分;如投标申请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而没有提供,

 

且造成评审计分有利于该投标申请人,应当按弄虚作假处理。

 

(二)所称“类似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

 

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

 

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

 

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工程地

 

点统一按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行政区域外分类。

 

(三)以下加分和扣分具有有效期,以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下述规定执行:

 

1、企业及其拟任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二个年度为准,鲁班奖以外的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凡上年度上述奖项(鲁班奖外)尚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一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

 

书注明时间计算;

2、企业类似工程经历加分有效期为36个月,按工程竣

 

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

 

3、企业获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加分

 

有效期为24个月,按授予称号的文件发布时间计算;企业

 

银行资信等级加分以投标申请人的有权银行为准,时间以注

 

明的有效期为准;企业信用情况可根据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

 

情况,由省建设厅统一增加评审项目;

 

4、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

 

6个月,拟任项目

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

24个月,按

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

 

5、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计分以相关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

 

准。

 

(四)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

 

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

 

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

 

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

 

求为准,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长安杯或金杯示范工程按芙

 

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

 

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

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企

 

业及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对同一工程的获奖加分只

 

能对所能允许的最高奖项加分,不得重复加分;企业获奖工

 

程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5项,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

 

目经理获奖工程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2项。

 

(五)需要对投标申请人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进

 

行澄清或核实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尽量提供原件核实;如确

 

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应经原发证部门盖

 

章确认。

 

(六)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

省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省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文件的时间计算;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文件或网上公布等形式作出的通报、录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形式,均为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当相关部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重时应当按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同一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有权部门公布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确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省外企业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

当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有出

 

入时,以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如证明文件相对经查实的事实对投标申请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申请人。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

 

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

 

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湖南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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