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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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
(一)
1井巷工程
1.1一般规定
第1.0.3条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1.0.7条工程所用的格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
第1.0.8条工程施工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
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总结。
第2.2.1条井向开工前,应完成检查钻孔,并具有完整的检查钻孔资料。
第2.2.2条检查钻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井筒:
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钻孔可以布置在井微范围内:
(1)地质构造、水文条件中等,且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
(2)采取钻井法施工的井筒;
(3)专为探测溶洞或特殊施工需要的检查钻孔。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煤层、岩层和有害气体突出的危险时,检查钻孔下井筒中心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5m;
3.井微离特大含水层较近,以及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钻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4.钻孔的终深应大于井筒设计深度。
二、斜井、平硐检查钻孔的数量、深度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第2.2.7条对检查钻孔的数量、深度和布置方式,应分层进行抽水试验。
第2.2.8条检查钻孔钻进结束后,除施工过程中尚需要利用的钻孔外,应采用水泥砂浆严密封堵,其搞压强度不应低于10MPa。
第4.1.1条立井井筒穿过流沙、淤泥、卵石、砂砾等含水的不稳定地层应采取物殊法施工。
第6.1.1条巷道的施工,应一次成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需支护的巷道,掘进工作面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应根据围岩情况和使用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m;
二、水沟应与永久支护同时完成;
三、平巷的永久轨道应在交会使作前,一次铺设。
第7.1.1条硐室的掘进、支护、浇筑设备基础,应连续施工,一次完成。
1.2立井井筒施工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
第3.1.2条立井井筒施工,当通过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时,应采取注浆堵水等治水措施。
第3.1.6条凡与井筒直接相连的各种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永久支护3~5m。
第3.4.6条立井井筒支护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除……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混凝土的浇筑,应分层对称进行,必须采用机械震捣。
第3.6.1条井筒穿过特殊地层,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4.2.2条井筒的冻结深度,必须深入不透水的稳定岩层10m以上,当基岩下部30m左右仍有含水层时,应延深冻结深度,并宜采用差异冻结法施工。
第4.2.8条冻结管、供液管的管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冻结管必须采用无缝钢管。
每批新钢管应抽样进行压力试验,其压力应为7MPa,无渗漏现象为合格。
第4.2.10条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必须进行试压。
试验压力应为全冻结管内盐水柱与管外清水柱的压力差及盐水泵工作压力之和的2倍,经试压30min压力下降不超过0.05MPa,再延续15min压力不变为合格。
第4.2.32条冻结管路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回收后的冻结孔,必须充填水泥浆,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0.8,充填的长度不得小于冻结孔全长的2/3。
第3.7.3条建成的井筒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二、与井筒相连的各运输水平巷道和主要硐室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规定;
三、井筒的最终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四、井筒内半径的允许偏差:
1.当采用混凝土或砌块支护时,有提升装备的应为+50mm,无提升装备的应为土50mm。
第3.7.6条井筒建成后的总漏水量,不得大于6m3/h,井壁不得有0.5m3/h以上的集中漏水孔。
第5.2.1条井筒延深时必须设置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的保护设施,保护设施采用人工保护盘,也可以采用保护岩柱。
但在松软岩层或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宜采用保护岩柱。
第5.2.4条保护设施,必须在封口盘以下的井筒装备和井底操车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
拆除时,上部生产水平的提升必须停止,并应在生产水平设置临时防护设施。
第5.5.5条修复变形、开裂、塌落的井壁,必须由上向下进行。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413—93
第3.1.4条竖井井筒施工,应以中心线或边线确定炮孔位置和检查掘进及支护规格。
井筒掘进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40~50m应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点一次,其偏差不得超过15mm;井筒砌壁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20~
30m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束及边线一次,其允许偏差应为土5mm。
第3.1.5条与井简直接相连的各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不得小于5m的永久支护。
第3.2.1条井筒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筒中心座标(X、Y)与设计要求误差不得超过土100mm,井口标高极限误差不得超过土50mm;
二、井筒深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三、井筒实际中心线与井筒设计中心线误差,不得超过±50mm;
四、竖井的掘进半径,可大于设计要求100~200mm。
1.3巷道施工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
第6.1.2条倾斜巷道的施工,应设置防止跑车、坠物的安全装置和人行台阶。
第6.1.12条巷道的施工必须标设中线及腰线。
第6.3.2条岩巷掘进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并应按照作业规程施工。
第6.3.6条倾斜巷道的施工,采用耙斗装岩机装载时,必须固定牢靠,当巷道倾角大于25°时,除卡轨器外,尚应增设防滑装置。
第6.4.2条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喷射混凝土的原材料:
1.应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标号不得低于325号。
2.应采用坚硬干净的中砂或粗砂。
3.应采用坚硬耐久的卵石或碎石。
4.不得使用含有酸、碱或油的水。
二、混合料的配比应准确。
称量的允许偏差:
水泥和速凝剂应为土2%,砂、石应为±3%。
三、混合料应采用机械搅拌。
四、混合料应随拌随用,不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0min。
五、喷射前应清洗岩面。
六、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混凝土的初凝时间不应大于5min,终凝时间不应大于l0min。
八、喷射前应埋设控制喷厚的标志。
第6.6.3条巷道起点的标高与设计规定相差不应超过l00mm。
第6.6.4条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敷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铺轨:
1.轨距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mm,不得大于设计规定5mm;双轨轨道中心距离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0mm;
2.轨道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局部允许偏差应为±1‰;
3.轨道的接头应乎整,其高低及内侧偏差均不应超过2mm,螺栓、夹板必须齐全;
4.钢轨接头的间隙,在直线部分不得超过5mm,曲线部分不得超过8mm;
5.直线段两轨轨面的水平偏差,不应大于5mm;
6.弯道曲轨应符合曲线弯度,外轨超高,内轨加宽,双轨中心距加宽,均应符合规定数值;
7.架线电机车的轨道回流线,应符合设计规定。
二、道岔:
1.铺设的道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线路的轨型一致;
2.岔尖必须紧贴每块滑板,岔尖趾部必须紧靠基本轨,其间隙不得超过2mm,岔尖不得高出基本轨,但也不得低于基本轨2mm;
3.转撤器应操作灵活。
第6.6.6条架线电机车的导线吊挂高度,不得低于设计规定,亦不得超过设计规定60mm,并应符合下列数值:
导线距巷道顶或棚梁之间不得小于200mm,距金属管线之间不得小于300mm。
第6.6.7条架线电机车的导线左右偏移:
板式或环式集电弓,不应大于设计规定20mm;滑轮或滑块集电弓,不应大于设计规定l0mm。
第6.6.9条砌碹巷道的净宽:
从中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
巷道净高:
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
第6.6.12条裸体巷道和喷射混凝土巷道的规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净宽:
从中线至任何一帮最凸出处的距离,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
巷道净高:
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
二、喷射混凝土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局部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90%。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413--93
第4.1.2条斜井施工,采用耙斗装岩机装载时,必须固定牢靠,当其倾角大于25°时,除卡轨器外,尚应增设防滑装置。
第4.1.3条斜井与相连各水平交岔点处巷道,应与斜井同时掘进,其长度不应小于5m。
第4.1.4条斜井施工时,井口应设置阻车器,工作面附近应设安全门,以防跑车伤人。
第4.1.5条斜井断面较小时,在井筒内应设置施工用的临时躲避硐室,硐室间距不宜大于50m。
第4.2.3条斜坡道的支护,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采用喷锚支护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第4.2.9条斜坡道位于表土层或围岩较差处,其路基必须进行处理后方可施工路面。
第4.3.1条斜井倾角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斜井的起点、终点、各交叉点及其主要控制点的座标(X、Y)与设计要求相差不得超过±l00mm,标高极限误差不得相差土50mm。
1.4天井、溜井和硐室施工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BJ213—90
第7.1.3条机电设备硐室和存放火工品硐室,必须无渗水,其它硐室应无滴水。
第7.2.2条天井、溜井采用吊罐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吊罐的升降,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系。
绞车房和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一套必须放在吊罐内。
第7.3.7条中央水泵房、变电所和水仓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内外水仓必须保持各自独立,当在其间增加临时通道时,水仓竣工前应封堵,不得漏水。
第7.4.4条硐室净宽,从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20mm。
砌碹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锚喷硐室不得大于设计规定l00mm。
硐室净高,砌碹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锚喷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
第7.4.9条防水闸门、排泥仓密闭门硐室的抗压强度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水压升至设计规定,保持24h,其漏水量不得大于lm3/h。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413--93
第6.1.1条天井与溜井掘进爆破后,必须通风,架设风筒有困难时,可利用压缩空气吹炮烟,工作面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6.1.2条天井与溜井掘进,特别是在矿体内掘进时,严禁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当天井与溜井掘进高度大于5m时,应使用塑料导爆管雷管起爆,严禁用导火索直接点火引爆。
第6.1.5条采用吊罐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罐净高不应小于2m,吊罐顶部应设有足够强度的保护盖板,作业人员头顶与保护盖板的间距不应小于l00mm;
二、吊罐中心孔的偏斜率,不应大于1.5%;
三、当天井与溜井段高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辅助孔;
四、吊罐的升降,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系。
第6.1.6条采用爬罐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导轨安装的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曲线导轨时,应校正导轨方向后用锚杆固定,然后向两端安装直线导轨;
2.曲轨两端的第一节直轨,必须使用多托板直轨。
六、天井掘进应采用预裂爆破及光面爆破或减少装药量等措施,使岩壁面平整,便于固定导轨。
严禁在导轨旁扩散爆破。
七、爆破前必须安装气水混合器,爆破后应立即打开阀门通人压缩空气。
第6.1.7条采用深孔爆破法掘进天井与溜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凿岩爆破参数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实施,炮孔偏斜率不应大于1.2%。
第6.1.9条
二、工作平台应由具有足够强度的钢制或木制框架制成,其上应铺设50mm厚木板,安装应稳定可靠。
四、井壁上应设悬挂铁梯,施工后,必须全部拆除。
第6.2.2条无提升设备的天井及溜井:
从井筒中心线至任一帮的距离,不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要求l00mm,也不得大于设计要求200mm;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要求5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要求l00mm。
1.5施工安全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
第3.6.5条对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卸压后,才能进行掘进工作。
一、沼气压力降至1MPa以下。
第3.6.6条井筒穿过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施工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井口棚及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必须防爆;
二、必须设置沼气监测系统;
三、井下应采用不延燃橡胶电缆和抗静电、阻燃风筒。
第3.6.7条当井筒揭露有煤与沼气突出的煤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二、当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采用安全炸药和瞬发雷管,当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延期的时间必须少于130ms。
三、爆破时,人员必须撤至井外安全地带。
井口附近不得有明火及带电电源,爆破后应检查井口附近沼气含量。
第3.6.8条井筒穿过煤层期间,工作面必须定时监测,当发现井壁压力增大等异常现象时,应撤出人员,并应采取治理措施。
第3.6.9条井筒施工过程,扇风机必须连续运转。
在无水的井筒中,掘进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时,必须采取喷雾洒水措施。
在干燥的情况下,不得使用风镐掘进。
第6.3.7条采用钻爆法开凿对穿、斜交、立交巷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
当2个巷道接近时,应停止一头作业。
第6.5.1条当掘进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先探水后掘进:
一、接近溶洞、水量大的含水层;
二、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含水层等相通的断层;
三、接近被淹井巷、老空或老窑;
四、接近水文地质复杂的地段;
五、接近隔离矿柱。
第6.5.4条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在正式探水钻进前,必须先安装好孔口管、三通、阀门、水压表等。
钻孔内的水压过大时,尚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钻进,并采取防止孔口管和岩壁、矿石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6.5.6条在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必须考虑邻近施工巷道的作业安全,并应预先布置避灾路线。
第9.1.1条凿井井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安全地承受施工荷载;
二、角柱的跨度和天轮平台的尺寸,应满足提升及悬吊设施的天轮布置要求;
三、应满足矿井各施工阶段不同提升方式的要求;
四、井架四周围板及顶棚不得使用易燃性材料。
第9.1.5条井筒内布置的悬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井口及井筒内设置的固定梁以及各种悬吊设施的外缘离开井筒中心不宜小于l00mm,并不得在承受荷载的梁上穿孔;
三、井筒内风筒及管路悬吊卡子的端部到提升容器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
四、吊桶外缘与永久井壁的距离,不得小于450mm;
五、各盘口、喇叭口及井盖门与滑架最突出部分的间隙,不得小于l00mm;
八、安全梯应靠近井壁悬吊,距井壁不应大于500mm,通过的孔口其周围间隙不得小于150mm。
第9.2.3条吊桶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桶提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钩头及缓转器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
二、每人所占吊桶有效面积不宜小于0.12m2,吊桶的净高不得小于1.1m;
三、人员在井筒内检查设备时,吊桶的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m/s;
四、稳绳终端和钩头连接装置上方,应设缓冲装置;
五、提升钩头必须设有防止吊桶提梁脱出的安全闭锁装置,缓转器的下方应设悬挂保险带的吊环。
第9.3.1条在有煤与沼气突出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以及有腐蚀性物质的矿井采用机车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9.3.2条倾斜巷道的临时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矿车提升,应设保险绳或保险链;
三、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按极限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以及运送人员车辆的每一个连接器、钩环和保险链的安全系数,均不得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3.矿车与矿车的连接钩环、插销的安全系数,均不得小于6;
四、在倾斜巷道的上端必须有可靠的过卷装置,过卷距离应根据巷道的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或实际制动力计算确定,并应有1.5倍的备用系数。
第9.4.1条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炮后15min内能把工作面的炮烟排出;
二、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4m3;
三、风速不得小于0.15m/s;
四、混合式通风系统的压人式扇风机,必须在炮烟全部排出工作面后方可停止运转。
第9.4.5条井下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人式扇风机的出风口距抽出式扇风机的人风口,不得小于15m;
三、压人式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l0m;
四、扇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风、电闭锁装置。
第9.7.1条信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一台提升绞车,均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
三、除箕斗提升外,所有提升信号必须经过井口信号工转发,严禁井下与绞车房直接用信号联系。
第9.7.2条立井、斜井的信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
2.井筒施工期间,应设置井盖门安全信号,当吊桶上升距井盖门40~50m时,信号铃应自动发出有声信号。
二、斜井
1.运送人员的斜井,必须装设可在运行途中向绞车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
3.甩车场必须设置信号,甩车时必须发出警号。
第10.2.1条井巷工程施工时,工作面的相对湿度为90%时,空气的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通风,提高风速,适当增大风量;
二、隔绝热源;
三、减湿降温或增湿降温;
四、人员集中处可采用压气引射器、水风扇,增加人体舒适感;
五、当上述措施不足以消除井下热害时,可采用人工制冷降温。
第10.3.2条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水封爆破、放炮喷雾、洒水出矸、冲刷岩帮、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10.4.1条井巷工程施工时,作业地点的噪声不得超过90dB(A),超过时应采取消声、吸声、隔声、减振等技术措施,达不到标准的必须使用个体防护用具。
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
(二)
更新时间:
2006-7-21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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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露天工程
2.1爆破工程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5--93
第5.2.1条爆破作业严禁在大风、大雨、雷雨、暴风雪、浓雾等气象条件下进行。
当需要在黄昏或夜晚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经批准的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5.2.3条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在空巷危险段或距有明火地段20m以内通行。
第5.2.4条起爆药包必须由专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地点加工。
第5.2.7条炮孔装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对炮孔进行检查和清理;
二、使用木质炮杆装药;
三、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和冲击;
四、按设计装药结构装药;
五、正向起爆不采用盖药;反向起爆不采用垫药;起爆药包在药柱中的间隔长度不大于所用炸药的稳定爆轰传播长度;
六、禁止将无防水包装或防水包装损坏的非抗水型炸药装入水孔中;
七、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包等敏感度高的爆破材料前,可用铜质或木质长杆处理。
第5.2.11条严禁将台阶下盘二次爆破的起爆网路与台阶上盘深孔爆破的起爆网路,连接在一起同时起爆。
应先进行二次爆破,并经检查爆破完全后,方能起爆深孔起爆网路。
第5.2.13条连续点燃多根起爆导火索时,必须先点燃导火索长度相同的两发信号管。
信号管响后,爆破员必须立即撤离炮区。
第5.2.15条爆破员必须记清点炮的个数,炮区负责人应核对装炮数、点炮数和响炮数,当确认全部响完时,5min后方可进入炮区,当不能确认全部响完时,15min后方可进入炮区。
第5.2.22条起炮网路的连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点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以上。
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第5.2.33条在火区爆破时,装药前必须仔细检查各炮孔内的温度。
有明火或温度高于60℃的炮孔,必须注水灭火降温,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
第5.2.45条当在重要建(构)筑物及居民区附近进行大爆破或经常性爆破时,必须通过试验、测试确定Kd、αd值和安全距离,确定最大段的起爆药量。
实施爆破时,必须进行震动监测,并采用减震爆破技术。
《建材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CJ07--94
5.1.1大中型爆破和技术条件复杂的爆破工作,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爆破设计,由工程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装药量50t以上的硐室爆破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征得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5.1.3爆破工程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受过专门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并取得当地公安部门发给的爆破作业证,方可参加爆破作业。
5.1.6爆破前必须作好下列安全准备工作:
5.1.6.1建立指挥机构,明确爆破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5.1.6.2危险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备等,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1.6.3在爆破区的边界应设立警戒人员,起爆前,督促人、畜、车辆撤离危险区;
5.1.6.4暗挖工程施工前应安装好通风设备,爆破后立即按规定进行通风。
5.2.2.9硐室爆破过程中如遇雷电天气,必须把导线绝缘,放人硐口以内5m并加以覆盖,并将现场施工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
5.2.3.4导爆索在接触铵油炸药部位必须使用防油材料保护,以防药芯浸油。
2.2土石方工程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5—93
第6.3.8条严禁单斗挖掘机在超过其最大挖掘高度的工作面作业。
《建材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CJ07—94
4.1.4施工中,如发现古墓、文物,应通知有关单位予以处理。
3尾矿工程
3.1初期坝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YS5418—95
1.0.4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需修改设计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1.0.9施工新技术的采用应经过试验和鉴定。
对于重大施工新技术,应经审批方可实施。
2.1.4施工渡汛应根据尾矿库等别和施工阶段分别采用下列洪水标准:
a)从开工到临时导流设施封堵前的施工第一阶段,渡汛洪水标准按表2.1.4-1确定;
施工第一阶段洪水标准表表2.1.4-1
尾矿库等别
II
III
IV
V
洪水重现期(a)
>50
30~50
20~30
10~20
b)从临时导流设施封堵后到工程竣工的施工第二阶段,渡汛洪水标准按表2.1.4-2确定;
施工第二阶段洪水标准表表2.1.4-2
尾矿库等别
II
III
IV
V
洪水重现期(a)
100~200
50~100
30~50
20~30
2.4.1坝体填筑应在坝基处理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4.3坝体填筑不应在填筑断面之内的岸坡上卸料。
特殊情况下必须从岸坡上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岸坡和卸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