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中国历史上地主经营方式的演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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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国历史上地主经营方式的演变

简论中国历史上地主经营方式的演变

近几十年来,西方学家曾发表了许多篇极重要,而且颇富创意的有关农业租佃制度的(注:

例如下列几篇作品:

Forinstance:

P.K.BardhanandT.N.Srinivasan,"CropsharingTenancyinAgriculture:

AorcticalandEmpiricalAnalysis,"AmericanEconomicReview61(March1971):

48-64,S.N.S.Cheung,TheTheoryofShareTenancy.(Chicago:

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69),J.C.Hsiao,"TheTheoryofShareTenancyRcvisited,"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83,No.5(October1975):

1023-32,A.y.C.Koo,"TowardsaMoreGeneralModelofLandTcnancyandReform,"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87,No.4(Novcmbcr1973):

567-80,J.D.Reidjr.,"SharecroppingandAgriculturalUncertainty,"EConomicDevelopmentandCulturalChange24(April1976):

549-76,andJ.E.Stiglitz,"IncentivesandKiskSharinginSharecropping."ReviewofEoonomicStudies41(April1974):

219-56.),可供我们研究土地制度史,帮助我们走出经典理论的狭小天地。

这些论文涉及到一个基本概念――一般均衡(generalequilibrium)。

古老的地租理论认为,从资源配置的观点来评价,经营地主的农场比租佃地主的农场优良,因为经营地主在他已知的耕地面积上将使用劳动力,使其边际产量恰好等于他支付的边际工资成本,此时经营地主的净所得达到最大化,而所投用的土地资源与劳动力资源都是恰到好处。

此时资源配置的效率最佳。

如果换成租佃制,佃户只能拿到边际产量的一部份,所以只愿意投入较少的劳动力,因而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新的地租理论,也就是一般均衡论,则完全推翻了上述古老的地租理论。

  一般均衡论是筑基于两项基本假设。

第一,土地产权私有,私有产权包括自由选择经营自己财产的权利。

第二,人们有人身自由,可以自由决定如何使用其劳动力。

地主利用财产权,选择对他最有利的,也就是净所得最高的地土经营方式;佃户则选择最佳方式来投放劳动力,以取得最高净所得。

对地主而言,如果乙经营方式优于甲经营方式,他就会放弃甲经营方式而改采乙经营方式。

对于佃户而言,如果乙处的收入高于甲处,他也会改投他的劳动力。

这样竞争选择的结果,各种土地经营方式的最后结果会彼此看齐,不分辕轾。

因此,各种不同的地土经营方式可能同时并存于一个,维持这样的一般均衡状况。

  中国自秦朝以来就建立了私有制财产制,大半的耕地在大多时期属私人所有,握有耕地产权之人享有选择土地经营方式的自由。

自秦朝以来,大多数人民属于编户齐民,享有由由支配其劳动力的权利。

这里我们是指人们有选择的自由。

有的时候,一旦选择确定,其支配劳动力的自由可能丧失,譬如说,一旦决定自卖为奴,其劳动力便将由主人支配。

总之,从秦朝开始,中国就具有出现一般均衡的条件。

事实上,秦汉时期的中国社会确实呈现耕地经营制度的一般均衡状态,多种经营方式并存。

此后两千年,中国境内的资源存量(如耕地与人口数量)及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动,有的经营方式变得相对的不利,人们便调整他们的选择,结果是有的地土经营方式被淘汰,在社会上消失;而相对有利的经营方式得以保存下来或推广。

  在下面讨论土地经营方式的演变过程中,我们只限于私有土地,只有在私有耕地上土地所有人握有产权,可以选择经营方式,至于国有土地、公田、学田、官田、屯田、职田等,另有决策过程,不能任由私人选择。

有的时候,甚至公有土地也是仿照最通行的私产经营方式。

在私有土地方面,我们也不去讨论自耕农的经营方式,因为尽管历朝的自耕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经营方式相当一致,而且历朝很少变化。

我们要讨论的是地主的经营方式,他们握有土地,但缺少足够的劳动力,不得不向外寻求劳动力。

不同经营方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取得劳动力的方式。

也因此,不同经营方式的相对优势主要是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意愿,不同来源的劳动者表现出不同的工作意愿。

至于生产的规模经济,在机械化耕作出现以前,其十分有限。

  首先被淘汰的土地经营方式是以奴隶耕作。

在秦以前,中国只有官奴婢,而无私奴婢。

官奴婢不能做为农场劳动力的主要来源。

第一,官奴婢是战犯及刑事犯改降而来,为了取得官奴婢必须维持十分强大的权力机构,其交易费用奇高。

第二,官奴婢的来源缺乏弹性,不能按农业生产的需要来调整人数,奴隶太多养活起来不经济,奴隶太少又恐不够用。

第三,战俘及罪犯被降为奴婢,常心怀怨恨,不但怠工,而且常思逃亡或破坏,所以工作意愿不仅是零,而且是负值。

有人根据诗经上的两个诗句,判断周代有驱使两万名官奴肃耕作的大型农场。

两万名耕种者至少要散布在百万亩以上的土地上,而且当时的农田是遍布着纵横的沟洫,为了防止两万名奴隶逃亡,并强迫他们在广大面积土地上操作,至少要三四千武装人员来监督。

这是交易费用极高的农场,在现实世界上是不可能出现的。

  到了秦代,私产制度普遍建立,随之出现了私奴婢。

私奴婢被视为主人的财产,既然可以合法享有其他财产,当然也可以合法蓄养奴婢,私奴婢市场随之出现,《汉书王莽传》说:

  “秦为无道,坏圣制,废井田……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

  奴隶变成了商品,可以在市场上合法买卖,奴隶的供应才有了价格弹性。

至此,中国社会上有了两种平行的劳动力市场――奴隶市场与雇工市场。

两种取得劳动力的方式可以互相置代,奴价太高则雇工,工资太高则买奴。

  官奴婢是战俘或罪犯,是纯粹强迫性的劳动,工作意愿是零或负值。

私奴婢是当事人出卖的,人们有权出卖自己为他人之奴婢,父母根据亲权可以出卖子女为奴婢,丈夫有夫权可以出卖妻子。

这些人进入奴隶市场并非百分之百的强迫性,他们的工作意愿不是零或负值,但是也不太高,因而监督奴隶操作还是相当困难。

奴隶可以用来操作家务,或是工作比较集中的行业,如矿业,容易监管,但若要从事在平面上展开的农业生产,就难以监督。

秦汉时期有了私奴婢市场,可能曾出现过使用奴隶耕作的农场,但农场规模不会太大,否则无从管理。

  到了南北朝,奴隶市场一度大为盛行,这是人为制度造成的结果。

北魏的均田法规定,良人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按照良人的标准,同额受田。

不但如此,受田的奴婢之课调较良人减半,即“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

在这种制度下,购买奴婢是取得土地的捷径,土地与劳动力一举而两得,而且还享受税赋减半的优待,于是人们群起开办奴隶农场。

这就形成了中国上“耕当问奴,织当问婢”的时期,北朝富户蓄奴之风大盛,往往一户奴婢数千。

  北朝政府很快就看到,在这种制度下,不但课调减少,而且耕地不敷分配,必须改弦更张。

北齐政府首先对每户奴婢受田之人数加以限制,限外奴婢不得受田,也不必纳税。

隋朝炀帝即位,索性全面废止了奴婢受田,蓄奴之家便完全失掉蓄养奴婢的优惠条件,奴隶低下的工作意愿便使得奴隶农场变成相对不利的经营方式,很快就在全国范围内式微。

  宋时北方在金人占领的地区,突然出现奴耕的第二次高潮。

金人在北方原是过的游牧生活,进据中原后企图从事农业生产。

在这同时,金人掠取了大量汉人为奴,尝试奴耕,但是并不成功。

“金史”食货志载,金世宗大定二十三年(1183),调查猛安谋克的户口,正口4,812,669人,奴婢1,345,967人,占猛安谋克全人口的21%。

这些奴隶最初大半是在农场上操作。

不过,猛安谋克各户主很快就发现使用奴隶耕种远不如其他农业生产方式的效益高,所以纷纷出卖手中奴婢,另行召募佃户来种田。

金世宗为了防止这种转变,下令禁止猛安谋克出卖家中奴婢,也不许将名下土地出租给佃户。

“金史”食货志载,大定二十一年(1181)金世宗对宰臣说:

  “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之民,往往骄纵,不亲稼穑,不令家人农作,尽令汉人佃莳,取租而已。

……近已禁卖奴婢,约其吉凶之礼,更当委官阅实户数,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赡者方许佃于人”。

  金世宗高高在上,不了解农场经营实况。

其实,并非猛安谋克户不肯令家人农作,也不是他们的家人不懂农耕。

他们的家人大多是在华北地区被俘获的汉人百姓,本系农民,善于稼穑。

但一旦变为奴隶,便丧失工作意愿,“干活大湖弄”,甚至存有反抗怠工心理,效率低,管理监督不易,远不如自动自发的佃户工作辛勤。

猛安谋克户出卖奴婢,出佃耕地,是在打最实际最自然的经济算盘。

金世宗的一纸禁令是无法扭转这种制度上的相对优劣,无法挽回这种趋势,金代后期,奴耕很快绝迹。

  很久以后,在清朝初年,金人失败的经验又被重复一次。

满州人入关后在华北地区进行圈地运动,将汉人民田划为旗地,赏赐给满人贵族,原来的汉族居民被降为类似奴隶的身份,在旗人家中操作,其中很多人被安排在田间工作。

清政府也再三明令,不许旗地领地将土地出卖或出佃。

然而这些旗地农场都连年亏损,许多旗人就暗地将土地出售。

清政府曾下令禁止旗地买卖交易,甚至将出售的旗地赎回,赐还原主。

然而这种趋势也是无可阻遏,到咸丰二年(1852),清政府不得不全面开放旗地,准许公开自由买卖。

  另外一种在历史后期逐渐没落的经营方式是雇工耕种的农场。

雇工耕种的农场在秦汉时已很普遍,很多有名人物都曾在农场中当过雇农,如陈涉、儿宽、第五访、孟尝等人。

那个时候的农场工人有相当的人身自由,所以才有“带经而锄”及“为人庸耕以资学”这类佳话传下来。

一般说来,到农场当雇工的人都是自愿就雇,有相当的工作意愿,但是仍然需要雇主的监督(注:

农业生产工作要在平面上展开,不能集中于小面积内操作,而且产品或工序质量不易检查,要到收成时才见分晓,所以农业是最难监督的生产部门,各部门也有监督,是管理的主要研究课题之一。

在非市场经济中,另有管理办法,设计出十二项监督检查指标,但仍难以周全,若把监督指标增加到几十个,则太烦琐,交易成本太高。

市场经济则将多项指标简化为一,即利润指标,利润挂帅。

在非市场经济中,如果指标选择不当,不但经营效率差,而且扭曲生产行为,浪费大量资源。

例如,油田钻井工作的指标以直线公尺(linermeter)度量,导致高加索油田打的都是浅油井,因为打一公尺的深井比打一公尺的浅井要耗费更多的工作量。

又如拖拉机的生产指标是以马力及台数为准,结果拖拉机厂都不生产零组件。

拖拉机站每购置十台拖拉机,便要多买一台闲置在库房里,以便以后拆卸成零组件备用,西方观察家称之为吃人制度(Cannibalism)。

)。

譬如说,“带经而锄”这种事,在雇主眼中就算是怠工,应受取缔。

在雇用雇工耕作的农场中,监督工作的难度,也就是单位产量的监督费用之多寡,要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第一,与地形地貌有关,丘陵地区的耕地比平原的耕地难以监督。

梯田或沟渠纵横的田地也会增加监督人力。

第二,单一作物比多熟耕作制,粗放耕作比精耕细作,都较容易监督。

第三,雇工经营的地主要考虑租佃地主的净收益,看那种经营方式的净收入高,以定选择取舍。

换言之,租佃地主的净取益是经营雇工农场的机会成本,应该进入后者的成本函数中,综合以上几种因素,雇工操作的农场之单位监督成本是南方高于北方。

  农场规模愈大,监督愈困难,单位产量的监督成本愈高。

因此,经营地主要先找出一个合适的规模,我们可以称之为雇工农场的临界面积,超过这个面积,雇工耕种就不经济,地主会觉得监督不到,照料不来。

景�d、罗仑的《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一书中(注:

景甦、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1959,页57。

),列有131家经营地主,每户地主平均拥有耕地1780亩,但大部分耕地都是租佃户去耕种,雇工耕种的面积平均每户只有360亩,而且没有一家的经营农场面积超过500亩。

也许500亩就是山东地区经营农场的临界面积。

这个临界面积愈向南愈缩小;在东北奉天地区大约是900亩上下(注: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682。

),山东是500亩左右,河北则在200―300亩之间。

  如果租佃地主的净收入(也就是经营地主的机会成本)上升或雇工的工资上升,经营农场的成本曲线便上升,其临界面积随之缩小。

当临界面积缩小到一定程度,经营地主就不愿再费心经营这么小的雇工农场,索性全部转化为租佃方式,这种转化首先在南方出现,明末时已有明确记载,经过几百年的不断,到了清末民初,江南地区的地主已将他们的全部耕地出租给佃户,难得找到一家经营地主。

有关此种转化的明确记载见于明末湖州的《沈氏农书》(注:

沈氏《农本》成书于明崇祯年间。

)。

沈氏地主先将自己的雇工农场之经营成本逐条逐项核算,即他所谓的“条对条”,然后与邻村西乡的租佃农场相比较。

他的结论是:

  “……所谓条对条,毫无赢息,落得许多早起晏睡,费心费力,特以非此碌碌不成人家耳。

西乡地尽出租,宴然享安逸之利,岂不甚美。

但本处地无租例,有地不得不种田,种田不得不唤长年,终岁勤勤,亦不得已而然”。

  此处具体说明两种经营方式的比较与转化过程,西乡已地尽出租,其本乡尚未转化。

较晚,山东地区也有这种转化的现象。

景、罗仑书中述及山东章丘县归军镇矜恕堂孟家的转化过程。

孟家拥有2140亩土地,除在归军镇少量土地上雇工种菜,供家内消费外,其余的土地全部采用租佃方式。

但孟家的许多佃户是:

(注:

景�d、罗仑,前引书,页)

  “原系矜恕堂长工,后与帐房商妥,由东家暂时借以农具、种籽、牲畜住屋,并佃以小块土地,变成为佃农”。

  可以看出,当地主决定要由自我经营改变为租佃经营,他们不但鼓励长工转化为佃农,而且多方协助他们转变。

  到了清末民初,这种转化过程加速,尤其是在南方。

各地有关的报导很多,现摘录如下:

(注:

章有义编《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页307,及第三辑,页811―839。

可惜这些资料因与主流思想不符,历来不受学者重视,从未见人引用过。

  “清末民初,在苏州、无锡、宿县、浮梁等地都有地主雇工经营亏本,乃改以土地出租……完全靠雇工耕作的大农场在南方已经绝迹”。

  “江苏无锡都觉得把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出租更为有利。

他们认为收租比较在农业利润上的冒险更为安全”。

  “监城甚至有自耕农宁愿把土地出租给别人”。

  “宝山雇工工资太贵,种田无多大好处,不如出租反而可得固定租金”。

  “嘉兴一般经营较大之农场,为节省计,尽量排除雇佣劳动”。

  “湖北襄阳有些情形较好的富农,他们鉴于自己耕种反不值得,便将农田出租,自己便做小小的地主”。

  “广东番禹三十年前的富农还有租进一千亩以经营稻作的。

他们所用的雇农都聚居在一屋,俗称园馆。

现在田租加倍,工资又不能有同比例的低落,园馆的面积便逐渐减缩了。

如今早被消灭了”。

  这些都是实地的报导,不是推测之辞,情形说得很清楚:

南方由于新式兴起,要雇用工人,带动雇工工资上升,经营地主的成本曲线上升;另一方面做为机会成本的租金也上升。

于是经营地主纷纷转化。

不但如此,自耕农也跟进,将自己的小块田地租佃出去,自己进城当不在地小地主。

许多者已经注意到,清末民初江南地区地主普遍是租佃地主,绝少雇工经营者;在华北,或者说整个北方,经营地主相对的多。

最近,曹幸穗先生更以大量的统计资料,详细说明苏南地区的这种现象(注:

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研究》1996。

)。

  在中国上历久不衰,长期通行的土地经营方式是分益制租佃方式,简称为分租制。

汉朝的已经清楚记载分租制的经营方式,此后历朝都有类似的记载,直到二十世纪的前半叶,农村仍然不乏这种租佃制。

更重要的是,二千多年来,中国的分益租佃始终以对半均分为基本分益比率。

其他分益比率,如二六分、三七分、二八分,也曾偶有实行,但均属个别案例。

  西汉董仲舒说“见税什五”,王莽说“实什税五”,马援是“与田户中分”。

《后汉书》之和帝纪说:

  “今年秋稼为蝗虫所伤,皆勿收租更,刍��若有所损失,以实除之,余当收租者,亦半入”。

  此处是指公田收租而言,收成扣除所受损失,所余者半入,可见公田收租亦仿私田之例,对半均分。

魏晋的屯田规则也是“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

现有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唐代西州土地文书契约,其中有一件龙朔三年赵阿欢仁与张海隆租佃常田契,是明确记载的分益制租佃契约,上说

  “其秋麦二人庭分”。

  “庭”者日月正当中天也,“庭分”即是中分。

中原地区的官田出租也是(注:

《新唐书》卷143,徐申传。

):

  “申按公田之废者,募人假牛犁垦发,以所受半畀之”。

  唐时私人收租之例则有(注:

同上,卷153,段秀实传。

):

  “经大将焦令谌取人田自占,给与农约,熟归其半”。

  宋时分益租佃制的记载更多。

苏洵(注:

苏洵《嘉祐集》卷五,田制。

)说:

  “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相连,募召浮客,分耕其中……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

  佃官田之租率亦比照民间制度(注: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97,元�v二年上官均上书。

):

  “应募之民……岂若役属富民为佃户,中分其利作息”。

职田出租,也是按此办法纳租:

  “佃户以浮客充,所得租课均分如乡原则”。

南宋洪迈说得更清楚:

  “董仲舒为汉武帝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言下户贫民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

今吾乡俗正如此,目为主客中分云”。

  时隔千余年,租率依旧(注:

洪迈《容斋随笔》卷七。

)。

南宋有关营田的规定是(注: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十八,宋高宗绍兴六年。

):

  “收成日将所收课子,除椿出次年种子外,不论多寡厚薄,官中与客户中停均分”。

  “中停”即“中庭”,进入元代,分益制纳租比率依然如故(注:

宋谦《宋学士全集》卷69,元故王府君墓志铭。

):

  “窭人无田,垫富民之田,而中分其粟”。

  到了明代,采行定租制契约者逐渐增加,但分益制租约的租率不变,仍是对半均分。

  “如遇年成水旱,请田主监田踏看,除租均分”。

(注:

这是一项分益制佃约的印就格式,收于仁井田�《中国法制史研究》卷三,页741。

  “有田而佃于人,与佃人田,而取其半”。

(注:

崔述《无闻集》。

  “佃人田者……收而均分之”。

(注:

《皇朝经世文编》卷36,李兆洛文。

  “主田者为庄家,招佃者为客户……收者均分”。

(注:

《万历年间刊景州志》食货卷。

  从这些当时人留下的文字,分益制租佃契约的租率两千多年维持对半均分未变,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西方学者不了解分益租佃制的性质,认为分益率维持两千多年不变,是不可思议的事。

他们认为,在任何租佃制下租金都是佃户付给地主的价格,用以购买土地使用权,分益率既然是价格就应该随市场供需的变动而浮动。

两千多年来中国人口增加很多,而耕地增加有限,分益租佃制的分益率不可能固定在同一水平上,永不变动。

这是一种误解,西方学者并不了解分益租佃方式究竟是什么性质。

  在雇工经营的农场中,地主从要素市场上购入劳动力,雇农是卖者,独负亏盈,工资是购买要素的价格,是营运成本的一部分。

定租制下的农场经营,佃户是经营者,向土地租佃市场购入土地使用权,所付的定额租则是购买者支付的要素价格,是营运成本之一部分。

地主是卖者,坐收定额租,佃户则是residualchaimant,独负亏盈。

分益租制介于两者之间,主佃双方都提供生产要素,但双方都不是买者或卖者,也都不是residualchaimant,没有一方独负亏盈。

我们不防把主佃双方看做是合秋经营人,分益制租佃农场是一个合秋经营的农场,主佃双方共同投入生产要素,共负亏盈。

在这种安排下,分益租率不是一种购买要素的价格,而是双方合秋人协议的一种比率。

日本的汉学家比较了解这一点。

草野靖教授称中国的租佃分益制的“合种制”,地主提供耕地,佃户提供劳动力,共同经营,双方协议分收比率,如果地主除土地外还要提供耕牛或农具,分益比率当另定(注:

草野靖,《宋代民田的租佃形态》,史草,1969,NO10。

)寺田浩明教授则直称这种制度为“地主佃户共同经营体”。

(注:

寿田浩明,《中国近世的占有》,世界史的新探索,1989。

)只有定额租佃制下的租金才是佃户所付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在上,地主与佃户在分益制下合秋耕种经营,两位合秋人要磋商协议两件事:

(一)双方提供要素的数量,即佃方出多少劳动力,主方出多少耕地;

(二)要协定双方分配盈亏的比例,也就是分租率。

在原则上,这两项都是变量,靠主佃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决定。

中国人十分务实,把这种协商过程大大简化,把两个有待决定的变量化为一个变量。

那就是,把分租率固定下来,定为对半均分,然后集中协商双方提供的要素的数量。

中国农村把这个分租率定为对半均分,以后便约定俗成,历朝主佃双方只要根据当时的条件,调整双方应提供的劳动力及耕地的投入量。

因此,这个分租率不必随供需变动而浮沉,也因此,中国农村能够维持对半均分的分租率长达两千余年之久,从来没有引起中国人的诧异。

  此外,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宋以后耕地极度零细化的事实。

据《江苏金石志》卷17记载,淳祐二年(1242)平江贡士庄田清单中有籍没张洪田产的纪录,张洪全部田产共有165亩,分为34块田段,分别坐落于三个不同的县境内的九个乡中。

此后农田零细化过程继续,田块变得越来越小,就如大面额钞票在交易过程中被化破为小面额钞票或铜币。

到卜凯教授在三十年代初调查的结果,(注:

GohnL.Bnck,landutilizationinChina,1937,pp181-5。

)小麦区的农场平均有8.5个田块,水稻区的农场平均有14个田块,田块之间的平均距离约为半英里左右。

卜凯调查对象是操作中的“农场”,而不是以地主户为单位的全部田产之零细化。

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皖南地区地主户的置产簿及收租簿,显示每家地主有几十块零细田块,分散坐落处,平均每块面积都是一亩左右或更小。

地主收租不是以佃户为单位登记其缴租量,而是以田块为单位,登记每块的收租额,地主零细化的田产都是分别租给众多的佃户。

在这种情况下,佃户同时从众多的地主手中租进田地,更属必要。

唯有这样多头交易,佃户才能从不同地主户租进距佃户住家最近的田块及田块相近的耕地。

这样,佃户在田间操作时所走之路才能变得最少。

  分益租制是明清以前盛行的农田经营方式(自耕农除外),租率始终维持平均对分的办法。

这种制度能维持二千多年之久,自然有其道理,决非偶然的结果。

这个经营方式有三项优点。

(一)利用了农户自动自发的工作意愿;

(二)交易成本被简化到最少;(三)是适当的风险处理方式。

  我们前面比较过,在雇工操作的农场中,雇农努力工作,但得不到丝毫的边际产量,工作意愿最低。

在定租制下,百分之百的边际产量归于佃户,缴了定额地租后,努力工作增加的收获,都是佃户的收入,故工作意愿最高。

分益租制则是折衷的办法,佃户永远可以收获一半的边际产量,工作意愿还是相当强。

  分益租制能减少交易成本。

地主充分利用佃户自动自发的工作意愿,可以免除监工费用,而且面积不受限制,越是大地主越要依赖租佃制。

在其他国家中,分益租制下的主佃双方要协商两个变量,即分益租率及双方各自投入的劳动及耕地面积。

中国农民较聪明,将一个变量固定下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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