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路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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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路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花园路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了推动街道的党风廉政建设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区纪委的要求,结合街道的实际,特制定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核原则和对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原则是:

1、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2、全面、认真,注意实绩的原则。

3、一级考一级的原则,即街道工委负责对街道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

组织部、纪工委负责对科级干部的考核。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同分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原则。

考核的对象是:

街道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正、副科长。

二、考核方法和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组织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平时考核重点检查落实上级及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2、集中考核即结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集中考核。

3、组织考核,每半年一次,由纪工委、人事主管部门采取填写党风廉政登记表的方法进行。

4、群众考核采取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征求对街道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的方法进行。

考核工作可与半年工作检查,年终工作总结结合进行。

考核内容参照街道工委、办事处制定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考核。

三、考核的程序和要求

考核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纪检监察办公室为承办科室。

1、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每半年总结一次,并作为民主生活会上必查内容,实事求是地做出自评。

对科级干部的考核同年终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一并进行。

2、承办科室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考核。

对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并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具体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办理)

3、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地责任制,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为下级做出表率,一级带一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保证街道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制度

为了明确追究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中央、市、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一、责任内容

(一)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损失的,或者放纵下属违法违纪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二)正职领导在街道负全面责任,副职领导干部负分管责任,下管一级,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

(三)正、副科长对本科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

(一)追究领导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二)根据事实、情节及本人应承担的责任,采取以下方式追究:

1、警戒性谈话,批评教育;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扣发奖金,暂缓晋级、晋职;

5、给予党纪处分;

6、免职;

7、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8、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领导责任: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责任范围的事拒不办理,或不执行,片面执行,做好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造成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主管范围内的严重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制止、不批评、不报告的;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观武断、盲目决策的。

4、违反干部提拔任用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其他主要岗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明知下属有违法违纪问题,仍然提拔使用或者记功、表彰、造成不良影响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或者包庇、纵容的。

7、有其他方面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的。

(二)科室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1、有

(一)条中1—7款情形之一的。

2、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致使本科室作风涣散,组织纪律松懈,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3、科室内发生违法违纪苗头不及时制止,不向纪委汇报,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未采取应有的预防措施或者管理不力,致使发生重大伤亡等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领导责任:

1、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能主动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承担责任的。

2、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3、单位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一贯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

4、对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姑息,不护短,并能及时查处的。

5、发生问题后能够及时报告,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责任范围内的组织处理由组织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律监察部门负责。

(二)追究处级领导干部责任,应向区纪委备案。

(三)本规定由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承办科室为工委办、党建工作部、纪检办公室。

关于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事项实施民主决策,加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领导集体的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街道贯彻、落实市、区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辖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远景规划。

(二)街道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措施。

(三)街道工委、办事处年度工作计划。

(四)街道机关干部的培训、调配、选拔、任免、奖惩。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地区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六)街道重要建设项目的事项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七)其它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重大事项的调研

(一)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建立联系点。

工委会成员按照分工每个人联系一组基层单位(居、家委会的党支部),坚持每月至少下基层一次,每半年党工委召集一次深入基层情况汇报会,总结交流经验,相互取长补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二)定期召开调查座谈会和研讨会

对党建、廉政建设、行政工作及各项改革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研讨会。

(三)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对于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和热点问题,领导干部要认真听取,综合分析,亲自批阅并督查落实。

(四)加强工作沟通和信息反馈。

领导干部要保持信息通畅,为正确决策的产生提供依据,体现集体智慧。

三、民主决策遵循原则

(一)坚持民主议事原则,工委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作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二)履行领导负责制,集中意见后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

四、民主决策的执行

(一)对己决策的重大事宜,要做到政令畅通。

(二)目标分解明确,责任到人。

(三)注重工作的时限和实效,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四)街道工委、办事处领导要加强督查,利用例会、半年及年终总结,检查决策的落实情况。

(五)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实行决策效能监督。

 

关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中央和市、区委的权威,严肃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不擅自做主,不越权决策,力求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问题的界定

(一)街道党、政、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街道精神文明和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的远景目标规划。

(三)街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街道编制及机构改革,重要机构的设置及人员调配。

(五)街道干部级别升降,职务任免及奖励处罚。

(六)街道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及任职。

(七)街道辖区内突发事件及意外事故的处理。

(八)街道中部门请示汇报的重大问题。

(九)街道党员、干部、群众的举报、申诉、控告等重大问题。

(十)上级部门交办的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

(一)党、政等重大问题必须向工委请示报告,街道工委向区街工委直到区委请示汇报,由工委书记批准行文。

(二)行政工作向办事处请示报告(重大行政问题通报工委),办事处向街工办直到区政府请示报告;办事处主任批准行文。

(三)街道纪工委向党工委和区纪工委请示报告。

(四)遇特殊情况可越级请示报告,但要及时向工委、办事处详细说明情况,以便工委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三、请求报告者的责任

(一)坚持工委集体领导行政首长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由各级正职负责向上一级党政领导请示报告,当正职不在岗,受正职委托时,可由副职向上级请示报告。

(二)以工委、办事处名义向区委区政府的请示汇报,必须经工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确保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智慧,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和施政能力。

(三)请示报告一要及时,二要主题明确,三要提出预定的目标和实施方案,便于上级领导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并及时批复。

 

关于重要人事任免制度

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培养、选拔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的干部,科学、规范的选拔、任用干部,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要人事任免的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四)坚持群众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则优的原则。

二、重要人事任免人选的提出

根据年度考核的结果,由组织人事部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经副书记审核报工委会确定。

三、选拔科级干部坚持先考核后任用的程序

对已确定的拟定人选,由组织人事部进行考核。

(一)考核办法

1、民主评议

组织人事部要深入实际,调查了解,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拟定人选的思想、文化理论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

2、领导评定

征求被考察对象的主管领导的意见,对被考察对象是否胜任现职作出评定。

3、综合评定

组织人事部将民主评议、领导评定的情况综合归纳并写出评语,经副书记审核报工委。

(二)考察内容

1、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首先和品德修养;

能——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

廉——廉洁自律情况。

2、符合回避要求。

四、拟定人选经考察后,街道工委根据组织人事部的意见和评语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

五、按照程序上报区人事局,办理备案手续。

六、对试用期满一年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及时考察,提出是否具备取消预备期的初步意见。

七、加强对科级干部队伍的管理

(一)工委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专题分析、研究科级干部队伍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逐步完善干部管理措施。

(二)广泛开展谈话谈心工作,及时全面的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

(三)把考察与使用有机的结合起来,作到升有理、降服气、罚有据。

八、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干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工委决议,防止自由主义,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战斗力。

九、对重要人事任免实施有效监督

(一)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拟定的提职人选进行廉政考察,组织人事部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再上报工委会,纪检监察部门实行廉政一票否决权。

(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选拔干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三)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严肃政治纪律,自学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的监督。

 

关于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审批制度

为了适应当前形势和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避免决策失误,加强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特制定本制度。

一、大额度资金的界定

(一)购置控购商品在伍仟元以上。

(二)行政性开支壹万元以上。

(三)基本建设投资伍拾万元以上。

二、审批程序

(一)壹万元以下经办事处主任审批。

(二)五万元以下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拾万元以上开支经工委会讨论决定。

三、因特殊情况急需开支,可先行办理,事后要及时汇报并补办手续。

四、街道各科室按预算定额开支,实行分级审批。

审批程序按照《街道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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