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合作协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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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合作协议1

附件二:

“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委托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乙方(受托行):

负责人:

住所地:

经甲、乙双方商定,就合作办理“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业务定义

1.1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客户申请,委托乙方作为开证行为客户对外开立用于贸易进口的信用证业务,如乙方为客户开立了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乙方按照最新国际惯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对外付款。

1.2本协议项下“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限于客户在甲方申请办理的具有真实进口贸易背景的业务。

1.3甲方委托乙方开立国际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单据处理应遵守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则(以最新规则为准,下同)。

第二条责任约定

2.1甲方承担对客户资信、进口付汇资格及交易背景的审查,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客户及相关业务的资料,甲方保证:

a.客户是合法公司,所申请的“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及其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国家及当地外汇管理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涉及洗钱和恐怖活动资金,当事人及其所在国家/地区不是联合国或美国政府所制裁的法人或国家/地区;

b.甲方确认,委托乙方办理的国际信用证业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政策;

c.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如属于客户所有的/出具的文件,甲方确保其向乙方提供该等资料的行为已获得客户的同意;

d.本协议项下,如由于甲方指示不明确、备付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原因导致乙方对外违约,甲方承担由此给客户及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e.信用证开出后如进出口贸易合同发生与信用证有关的修改,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f.甲方将负责办妥或者将负责敦促客户办妥依照有关国际惯例、相关法律及乙方业务规定应由甲方或者客户办妥的叙作进口贸易及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等,甲方应配合乙方要求提交相关审批文件;

g.甲方确保客户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同意并已授权甲方为履行本协议目的以甲方名义代客户向乙方提出任何申请、确认、指示等(如需),客户同意乙方依照有关国际惯例、相关法律及乙方业务规定办理国际信用证的开证、修改、付款等业务。

2.2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独立于甲方与客户之间的进口结算业务,甲方与客户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经济或法律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据本条应承担的责任。

2.3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对外开立国际信用证对外付款,承担由于未能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开证、对外付款而给客户及或甲方造成的损失。

2.4甲方委托乙方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如甲方缴纳保证金存款币别与信用证规定的结算币种不一致时,为规避汇率风险,乙方将按适当比例加收部分保证金。

2.5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国际惯例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币种、期限

3.1本协议项下,“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港币、日元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3.2“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项下,甲方可根据客户的实际业务需要,联系乙方逐笔确定国际信用证业务期限,但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90天,如甲方确有业务需求,乙方将根据短债指标余额情况受理业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短债指标占用费。

第四条费用与罚息

4.1乙方“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的费率由甲乙双方逐笔协商,主要费用包括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手续费、单据处理费、承兑费、付款费、电报费、不符点处理费、邮递费、短债指标占用费(3个月以上信用证)等。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费用承担方为申请人,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手续费、单据处理费、付款费于乙方对外开证或修改信用证、来单、付款后逐笔向甲方收取,承兑费、短债指标占用费在业务结清后一次性向甲方收取,不足一个月的按月收取;甲方在乙方缴纳全额保证金委托开证的业务,乙方可免收承兑费,其他费用在产生时即时收取。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费用承担方为受益人,则乙方将按国际惯例在付款款项中扣除应由受益人承担的相关乙方费用。

4.2甲方收到乙方出具收费通知书后,应在一个营业日内将应缴纳费用存入乙方指定账户(账号:

)。

4.3对外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乙方规定的当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固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计收罚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

第五条业务基本流程

5.1甲方对申请办理“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资信、进口付汇资格及交易背景进行审核。

5.2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和业务,甲方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以下委托业务资料及业务指示:

(1)进口合同

(2)代理协议(如属代理进口)

(3)客户出具的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申请书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5)甲方出具的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格式

(6)甲方出具的开立国际信用证委托书(附件1)

5.3具体业务叙做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先将上述业务资料传真给乙方。

乙方在收到上述传真资料的两个营业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确认是否可以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如乙方同意受理业务,将以电话方式向甲方确认,甲方应自收到确认之日起两个营业日内将上述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全套资料正本以快递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快捷方式提交给乙方。

乙方亦有权要求甲方首次提交的业务资料即为正本。

如乙方对甲方提交的业务资料、业务指示存在疑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业务资料和业务指示后下一个营业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甲方应就乙方的查询及时予以明确回复,对于甲方原因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5.4乙方同意受理业务后,如甲方存入保证金,须与乙方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附件2)。

5.5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业务指示后,在资料齐备、办理保证金入账手续、符合乙方内部管理要求的情况下,于甲方指示对外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日对外发出电报,并应在下一个营业日内,通过传真方式向甲方传递信用证报文、回执及相关费用明细。

5.6乙方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按照UCP最新版本规则进行独立审核,并将相关单据及审核结果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

5.7如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甲方接受不符点,

a.即期信用证项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赎单通知书(传真件)后两个营业日内确认付款,并在付款到期日提前一个营业日将相应款项划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以便乙方扣款对外支付;

b.远期信用证项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赎单通知书(传真件)后两个营业日内确认承兑及付款到期日,乙方据此对外发送承兑电,并将电报内容传真通知甲方。

甲方要在承兑到期日提前一个营业日将相应款项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以便乙方扣款对外支付;

c.如单证不符,即使甲方接受不符点,但乙方根据国际惯例审核后不同意该单据处理意见,乙方有权仅凭单据是否相符自行决定是否对外拒付。

5.8如单证不符甲方不接受不符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赎单通知书(传真件)后两个营业日内提出拒付。

5.9如单证相符但在乙方以传真方式发送赎单通知书后两个营业日内,乙方未收到甲方任何指示,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审单结果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并有权以甲方存入的备付款项直接对外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如单证不符但在乙方以传真方式发送赎单通知书后两个营业日内,乙方未收到甲方任何指示或甲方未能落实备付款项,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审单结果对外拒付。

5.10如果甲方自行审单后提出不符点,而乙方根据国际惯例审核认为甲方所列不符点不成立,或所列不符点属于非实质不符点不足以构成拒付理由,则乙方有权决定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并有权以甲方存入的备付款项直接对外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5.11单据到达前,如乙方收到来单行以电提不符点方式征询我行对单据的处理意见,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联系客户确认是否接受不符点,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相应结果,一旦甲方向乙方确认接受不符点,甲方不得变更。

5.12如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甲方接受不符点,在甲方确认付款或承兑后,乙方将全套单据以快递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快捷方式提交给甲方;

5.13对于不符点单据,乙方有权决定是否退单;

乙方发送拒付通知并持单听候指示后,如收到寄单行授权退单的电报指示,乙方以传真方式告知甲方,如甲方确认同意退单或在收到退单通知后两个营业日内未确认的,乙方将单据退回寄单行;如甲方同意付款或承兑,乙方需征得寄单行放单授权后,按付款或承兑的要求执行;

5.14如甲方提出退单申请并委托乙方对外发报,乙方待收到寄单行授权退单的电报指示后将单据退回寄单行,并以传真方式告知甲方。

5.15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否发生对外支付,乙方可在信用证逾效期三个月后予以撤销;信用证项下支付后余额为零的、或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且无需支付尾款的,无论信用证是否逾效期,乙方均可在支付后予以撤证;其他情况须经信用证各当事人(申请人、受益人)协商同意,且在乙方收到通知行同意撤销信用证的加押电报后办理信用证撤销手续。

如乙方收到通知行的信用证撤证电报,乙方以传真方式向甲方传递信用证撤证电报,待甲方确认后,乙方对外发报撤销信用证。

如甲方提出撤证申请,在乙方向通知行发送撤证电报征询意见,收到通知行的信用证撤证电报后,撤销信用证,乙方将撤证电报传真至甲方。

5.16甲方应避免要求乙方在其非营业日办理“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如甲方要求的开立/修改信用证或信用证项下付款日洽逢乙方的非营业日,乙方将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对外付款。

对于由此而可能产生的迟付利息、费用和可能产生的其他责任由甲方承担。

5.17甲方负责企业征信信息登记、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核销、外汇账户信息申报及结售汇信息统计和报送、反洗钱尽职审查等涉及监管机构要求落实的各项手续。

5.18甲方向乙方发出单据处理意见,同意或者拒绝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的意见,甲方保证均为甲方已征得客户的同意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代表甲方及客户的共同意思表示。

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视为同时对甲方及客户作出,甲方负责及时通知到客户。

乙方交付予甲方的任何单据视为对客户交付,甲方负责及时转交客户。

第六条其他约定

6.1甲方须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营业日内将备付现汇款项足额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号:

),以用于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乙方亦有权主动借记甲方在乙方的账户作为备付款对外付款。

如因甲方存入的备付款项不足致使乙方对外垫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清偿上述款项,甲方未予主动清偿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用以清偿,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

6.2本协议项下,乙方作为开证行,如在对审单意见与甲方、客户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并且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客户进行协商,如在单据最后处理日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同意并确保客户同意以乙方审核结果为准,乙方有权按照自主审单结果决定是否对外付款/承兑/拒付。

6.3甲、乙方应向对方提供用于办理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的专用印鉴。

印鉴式样如下:

甲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

乙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

6.4甲乙双方合作开展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时应通过指定传真号码传递业务资料,

甲方指定传真号码:

乙方指定传真号码: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传递资料内容如发送传真件的,以传真件所载内容为准,但有关正本亦应按照本协议相关规定以快递或其他约定的快捷方式提交。

信用证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务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5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国际信用证业务与客户发生任何纠纷的,甲方应积极协调处理,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应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乙方有损失,甲方应进行赔偿,如乙方有对外先行赔偿等任何先行承担责任行为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立即予以补偿,否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关款项作为赔/补偿款。

第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1管辖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7.2争议解决

在协议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

如任何争议不能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书面通知后30天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交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协议的补充和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补充、修改、中止或解除。

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若协议到期时仍有未完结业务,本协议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直至全部业务结束为止。

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受限制;如有异议,提议方应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重新协商议定。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

附件:

以下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委托书

2、保证金质押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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