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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考试重点

 

旅游法规考试重点

第一章旅游法规的基本理论

1.我国旅游法规特点:

⑴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统一;⑵效益性与干预性相一致;

⑶灵活性。

2.旅游法规、旅游政策和旅游职业道德:

⑴旅游法规与旅游政策的关系:

旅游政策是制定旅游法规的依据和“灵魂”,旅游法规要体现党的旅游政策的基本精神,对旅游法规起着指导作用。

旅游法规是旅游政策的规范化、具体化和定型化,它是实现旅游政策的一种重要形式。

两者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但不能相互代替:

a.不体现意志的属性不同;

b.实施保证同;

c.表现形式不同;

d.确定性不同;

e.稳定性不同。

⑵旅游法规与旅游职业道德的关系:

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经济基础的产物,都受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都是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旅游法规

旅游职业道德

确立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由社会舆论确立

表现形式

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

一般社会意识,存在于旅游从业人员的思想观念,内心信念中和社会舆论

着重要求

人们的外部行为及其后果

旅游从业人员的内心世界的善良和高尚

3.旅游法规的基本原则:

⑴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⑵有利于旅游事业发展的原则;

⑶平等互利原则;

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⑸兼顾旅游法规各主体利益的原则;

⑹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

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

⑻全面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4.旅游法规的作用:

⑴规范作用:

引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⑵社会作用:

宏观调控、微观调控。

5.旅游法律规范:

旅游法律规范是构成旅游法规的基本单位,是旅游法律法规中关于主体的行为模式的明确规定。

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并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具体规定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

分类:

⑴根据行为模式分类:

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

范。

⑵根据不同强制程度分类: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⑶根据确定性分类:

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6.旅游法律关系:

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旅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构成要素:

⑴主体:

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⑵内容:

由旅游法规定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

⑶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旅游法律责任:

旅游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法

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特征:

⑴强制性;⑵综合性;

⑶追究旅游法律责任的机关具有多样性。

8.旅游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⑴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要合法;

法人成立时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能力知道法人终止时才消失;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行为能力依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其它组织。

⑵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要有过错;

a.故意;b.过失

⑶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

⑷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⑸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9.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

⑴行政责任:

旅游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限期整顿或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行政拘留、扣留或者吊销证书及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产看、开除等。

⑵民事责任;

⑶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10.目前,最常见的旅游企业法人犯罪类型主要有:

走私;制造销售伪劣商品或假冒商标;偷税、漏税、骗税、行贿、受贿等。

第二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1.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⑴主体:

是具有平等资格的当事人;

⑵内容:

在旅行游览业务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

⑶客体:

是主体为实现一定旅游活动而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旅游消费构成的食住行游购娱所指向的事物。

2.旅游合同的订立:

⑴原则:

必须遵守国家的旅游法律法规和旅游政策的原则;

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原则。

⑵程序:

要约就是订约提议;

承诺,就是接受订约的提议;

⑶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⑴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

⑵格式条款无效:

a.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b.合同中免责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c.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责任;

d.加重对方责任。

⑶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⑷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

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⑶违反保密义务;

⑷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旅游合同的履行:

⑴旅游合同的全面履行包括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

⑵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6.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旅游合同的变更是指旅游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之前,对原来订立的旅游合同条款进行增加、减少或修改的协议。

旅游合同的解除是指对已经订立的旅游合同,在其有效期届满之前,提前终止其效力的协议。

旅游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⑴提议;⑵答复;⑶手续;⑷期限。

7.旅游合同转让:

旅游合同转让是指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把合同约定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旅游合同的转让分为:

⑴旅游合同权利的转让;

⑵旅游合同义务的转让;

⑶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

8.违反旅游合同责任: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也叫违约责任,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

⑴特征:

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⑵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9.违约责任的免除:

⑴不可抗力: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条件:

a.不可预见性;b.不可避免性;

c.不可克服性。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具有下列义务:

a.及时通知义务;b.提供证明义务。

⑵他人过错;

⑶自然损耗。

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1.旅行社:

依照《旅行社条例》规定: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生效。

2.旅行社提供的相关旅游业务:

⑴安排交通服务;

⑵安排住宿服务;

⑶安排餐饮服务;

⑷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⑸导游、领队服务;

⑹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3.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旅行社应当依法设立,要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此外,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整理如下:

⑴营业产所:

拥有产权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⑵营业设施:

至少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计算机;

⑶注册资本:

30万;

⑷质量保证金:

国内、入境旅游业务:

20万元;

出境旅游业务:

140万元。

4.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下列条件:

⑴设立申请书;

⑵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省份证明;

⑶企业章程;

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⑸经营场所的证明;

⑹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⑴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但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⑵增加规定的质量保证金: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增存5万;

出境旅游业务:

增存30万。

⑶旅行社服务网点: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服务网点。

⑷设立分社;

⑸设立服务网点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6.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7.旅行社保护旅游者权益的职责:

⑴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⑵按约定提供服务;

⑶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

⑷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⑸委派合格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

第四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1.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2.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⑴必须具备的条件: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必须身体健康;

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⑵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无民事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吊销导游证的。

3.导游人员的权利:

⑴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⑵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⑶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⑷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4.导游人员的义务:

⑴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⑵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⑷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旅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⑸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⑹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

⑺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想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⑻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里才有这都受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⑼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5.《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确定了对导游人员实施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

导游人员几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登记分为:

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

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6.导游人员等级:

⑴等级考核分为:

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

⑵四个级别:

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国家在保护旅游者消费权益保护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的基本原则:

⑴自愿原则;⑵平等原则;

⑶公平原则;⑷诚实信用原则。

3.旅游消费者的权利:

⑴安全保障权;

⑵知情权;

⑶自主选择权;

⑷公平交易权;

⑸求偿权;

⑹结社权;

⑺获得有关知识权;

⑻受尊重权;

⑼监督权。

4.旅行社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

⑴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⑵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⑶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⑷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⑸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

⑹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在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⑺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

5.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是:

⑴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⑵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⑶向有关部门申诉;

⑷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1.旅游安全事故: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活动的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事故。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

⑴轻微事故:

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⑵一般事故:

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者;

⑶重大事故:

造成旅游者死亡或者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元者;

⑷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2.旅游安全管理的原则是: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以基层为主。

3.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⑴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导游人员应当立即向其所属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⑵要回同有关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⑷有关单位负责任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⑸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

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出不估计;

⑶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⑷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⑸事故报告单位。

5.《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主要内容:

⑴死亡的确定;

⑵通知外国使、领馆及死者家属;

⑶尸体解剖;

⑷出具证明;

⑸对尸体的处理;

⑹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⑺死者遗物的情敌处理;

⑻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第七章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1.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遗物关系的协议。

必须具备保险合同主体、客体和保险合同内容这三个要素。

旅游保险合同具备以下特点:

⑴投保人可以是旅游企业,也可以使旅游者个人或旅游团组;

⑵被保险人一般都是旅游者;

⑶旅游保险合同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承保的保险公司约定在旅游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旅游意外合同的特点在于它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财产为保险标的,具有综合性。

保险金额基本标准:

⑴意外身故、身残:

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⑵意外突发病故:

每位旅游者1万元人民币;

⑶医疗费:

每位旅游者5千人民币。

3.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⑴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⑵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

⑶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国内旅游没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

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400万元。

第八章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1.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有效征件:

⑴护照;⑵旅行证;

⑶出入境通行证;⑷签证。

2.国家开办出国旅游的方针:

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发展。

⑴总量控制;

⑵组团社审批制度;

⑶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制度;开放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条件是:

对方是我国客源国,有利于双方旅游合作与交流;

政治上对我友好,开展国民外交符合我国对外政策目标;

旅游资源有吸引力,具备适合我国旅游者的接待服务设施;

对我国旅游者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没有歧视性、限制性、报复性政策;

旅游者安全有保障,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

⑷现阶段以团队方式开展出国旅游制度。

3.外国人入境有效证件:

⑴护照,是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证件,以证明其国籍、身份及出国目的;

⑵签证:

已过外交、领事、公安机关或由上述机关授权的其他机关,根据外国人要求入境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在其所持证件上签注、盖印,表示准其出入本国国籍或过境的手续。

我国签证制度分为:

一次签证;

多次签证;

免除签证。

第九章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1.旅游交通

旅游交通,是指旅游业经营者为旅游者在旅游游览过程中提供各类交通运输服务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活动和现象的总和。

2.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

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3,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铁路运输赔偿原则:

⑴限额赔偿;

⑵保价运输;

⑶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章旅游住宿管理法规制度

1.旅游饭店接待旅游者的义务:

⑴不加歧视的接待旅游者;

⑵旅游饭店有义务采取措施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⑶旅游饭店有义务保证旅游者行李物品的安全。

第十一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1.风景名胜区

凡是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即具备:

⑴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⑵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

⑶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我国法律规定,对风景名胜旅游资源实行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方针。

2.人文旅游资源

人文旅游资源,是指由于历史发展所产生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旧物或文化传统。

第十二章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

1.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

2.旅游投诉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⑴处理的机关不同:

一是人民法院,一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机关;

⑵依据的程序法不同:

一是《民事诉讼法》,一是《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前者是法律,后者是部门规章。

3.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

4.确定旅游投诉的管辖的原则:

⑴效率原则;

⑵兼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

⑶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投诉者对下列损害行为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

⑴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⑵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⑶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⑷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⑸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⑹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⑺其它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制作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有针对性;

⑵实事求是;

⑶符合法律规定;

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7.调节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⑴尽量调解原则;

⑵调解自愿原则。

第十三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1.发展旅游业:

⑴应当发挥自治区旅游资源优势;

⑵突出地方特色;

⑶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

⑷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四章旅游职业道德

1.道德

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它是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诚实与虚伪等行为规范,用来约束人吗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个人与集体、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2.旅游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⑴热爱旅游事业;

⑵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服务;

⑶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3.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做到:

⑴要坚持祖国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个人的一切;

⑵要自觉地维护祖国各族人民的安定团结;

⑶要自觉地维护祖国各族人民的安定团结;

⑷要自觉地维护祖国的繁荣昌盛奋发进取;

⑸要有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⑹要尊重、关心和支持其他民族和国家的人民,坚持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相统一。

 

4.旅游职业道德规范:

爱国爱企自尊自强

遵纪守法敬业爱岗

公私分明诚实善良

克勤克俭宾客之上

热情友好清洁端庄

一视同仁不卑不亢

耐心细致文明体谅

团结服从大局不忘

优质服务好学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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