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集体合同范本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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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集体合同范本-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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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报酬第三章工作时间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五章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第七章保险福利第八章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九章职业技能培训第十章第十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十章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第十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第十章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第十章集体合同期限第十章附则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条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本合同企业职工。

第条企业,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

第条企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企业财产,保守企业秘密,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尽职守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自觉执行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立足本职,尽职尽责。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条企业工资分配

企业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工资分配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有关及职工福利制度遵循同工同酬重知识与技能多劳多得使与责任、利益和风险科技承包、新产品利润提成、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折价入股等第条工资

企业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绩效工资津贴企业确定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津贴按不同职工的基本工资。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同工同酬。

第条工资支付办法

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企业在每月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企业第条职工工资

企业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市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建立职工工资正常机制,使职工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增长。

第条职工工资增长原则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按照工资分配办法,将逐年提高职工工资。

在工资增长过程中,对予以倾斜一线职工和逐步职工工资水平。

第条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元,每小时---元。

第条企业人均工资水平

企业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是------元,年内将职工年人均工资达到------元。

第条工龄工资

企业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元,以当年12月31日为核算截止日期。

第条职务工资

企业按照经营管理岗位的不同确定职务工资。

第条级别工资

企业在同等职务条件下,由于部门工作性质、职工任职年限、职工工作年限、职工技术职称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级别工资。

第条岗位工资

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岗位工资,同岗同酬、易岗易薪,根据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包括工人岗位、技术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后勤辅助岗位等,共分为---个等级,工资额在----之间不等。

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年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岗位工资。

第条技能工资

企业为鼓励职工学习掌握更多的技能,制定技能工资标准,以职工个人具备知识及能力为评价依据,以可测评或已具备的知识技能和学历、职称为评价标准

工人岗位分为: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档次。

岗位分为:

等个档次。

同一职工同时具备两个档次的条件,按标准高的执行。

同一标准连续工作满年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技能工资。

对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进步及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特殊贡献者,由技能评定委员会审定,报批准后晋级个等级。

第条绩效工资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完成工作情况,核定职工考核期奖金基数和发放标准。

第条计件工资

企业定《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根据工完成任务情况核定发放计件工资。

第条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工会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月。

第条相关津贴

企业的津贴包括:

全勤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条劳动定额

企业劳动定额标准,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同岗位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为岗位劳动定额标准。

企业由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劳动条件改变、人员调整、降低成本、原材料变化、增长工资等因素的影响,劳动定额标准,工会进行协商确定。

(劳动定额标准)

第条其他规定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负伤病休期间,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含劳模津贴),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待岗人员,在企业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按照不低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职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所得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产假计划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已婚职工)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条标准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企业安排职工每天1小时的餐时间,有15分钟的工休时间。

职工的餐时间应当固定,

第条

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门和岗位的职工,以及工作性质特殊的职工在周六、周日工作,或晚上工作,或轮流换班,或在弹性时间工作,采用工时制,告知工会。

第条综合计算工时制

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告知工会。

企业应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与工会协商确定具体工作安排,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企业全年安排职工休息不少于-----天,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采用弹性工时的。

企业实行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参照标准工时制计件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天。

第条加班安排的原则

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条加班时间的确定

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的时间;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以上的时间;在法定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时间。

第条加班程序和约定

企业协商,确定加班工作时间、人员和内容。

(二)如果企业未与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则有权拒绝。

(三)职工需要加班的,应主管部门审,方获得加班工资。

工会可以随时查阅企业加班情况的记录。

第条加班约定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以外,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职工被加班,应当获得不少于小时加班工资基数4小时的加班工资。

企业要求职工保持机动状态,待命工作,而且职工不能自由来去的情况下,应按照工作时间支付。

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制止。

第条加班补休规定

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内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条劳动合同

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工会协商建立制度。

第条用工形式

工。

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岗位、内容、时间、标准等安排职工工作。

劳务派遣工。

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招用劳派遣人员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

企业长期性的工作岗位不适宜招用劳务派遣工,且劳务派遣工数量不能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

非全日制工。

企业针对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作,可以招用非全日制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工数量不能超过职工总数的-----%。

非全日制工以小时计算劳动报酬。

第条试用期

试用期职工因事假、病假等原因超过天休息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

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至少在解聘前----天通知该职工,并说明理由。

第条劳动合同期限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第条劳动合同的订

(一)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工会应当

(三)工会对进行监督检查企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内容。

第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工会应当变更帮助职工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内容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

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享受医疗期的职工,医疗期满仍未病愈的,应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工会应当监督解除合同解除程序合法解除理由第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应当监督续订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应向和上级工会汇报,。

第五章休息休假

第条一般规定

职工每周必须有一天的休息日。

职工各种假期遇法定假日自动顺延。

企业在六一()、重阳等可安排职工休息天,工资照发。

职工在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育婴假、探亲假、事假、工伤假期间的工资按照考核规定发放。

第条病假

职工患病职工患病休假,应于当日通知企业,上班后向企业出具病历医嘱。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长期停止工作治疗或休养的,职工应提前日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生证明,企业根据职工的病情和参加工作的年限,准予病。

第条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休天婚假。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天的奖励婚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休假时间不含路程时间。

第条丧假

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监护人死亡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职工天的丧假。

如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丧假时间不含路程时间。

第条产假

女职工产假不能返回岗位,女职工应向企业提交医生证明,经核实,产假可。

女职工放环后怀孕流产的假期按待遇处理女职工计划生育假宫内节育器者,增加天。

第条探亲假

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两地分居(不在同一省市),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探亲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天,不含路程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如因工作需要,企业当年不能安排假期,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可以2年安排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

出境、出国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条事假

职工因私事需要办理的,在不影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请事假。

职工应提前天向所在领导口头或书面申请,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天。

职工参加学生家长会、房管部门维修、房屋拆迁、因私社会考试等,可请假天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父母患重病住院需陪同照顾的,职工应向企业提交休假的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职工可以休天假。

因故不能按时返回企业,职工应提前天向所在部门领导申请延长事假,如延长超过天,应向企业提交书面说明,经批准,可继续休事假。

第条工伤假

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的,可申请工伤假,经医务部门鉴定,负轻伤的,工伤假不超过6个月;负重伤的,工伤假不超过12个月;如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假期,但最多不得12个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如果延长12个月后仍因病情未彻底好转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考虑病休。

第条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条假期加班

企业应至少提前天告知工会相关情况,与工会共同制定加班计划。

企业编制假期加班安排,职工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申请表,企业与工会一同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加班;如果申请加班人数不够,经企业与工会及职工协商后,方可安排没有申请的职工加班。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对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第条:

企业每年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间,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即“三同时”审查验收)。

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卫生措施,并通知工会组织派员参加。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条:

企业应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对--------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工会发现企业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保健用品。

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建议减少职工工作时间时,企业应予以考虑。

第条:

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发放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

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护用品。

第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专项健康体检。

第条: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监督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或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保险福利

第条社会保险

第条住房公积金

企业第条企业年金

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方案》对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

第条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年度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条职工福利伙食补贴

企业按元/月人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伙食补贴。

交通补贴

企业按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职工健康体检企业每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一次一般健康体检。

企业每郊游活动,使职工调整身心,并促进职工之间的交流、沟通。

第八章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条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条企业在职工培训、晋级、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坚持男女机会平等。

第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岗位。

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1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降低职务和工资。

怀孕女职工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怀孕后保胎假期按病假处理。

第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女职工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并给予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如职工本人不适应可调换岗位,

(三)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办理。

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费用报销,并根据医生建议给予休息,休息时间。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可以增加产假个月。

对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保证其每天哺乳时间的,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集中使用哺乳时间,并算作劳动时间。

特殊情况下,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休产假延长假,延长假最多不能超过哺乳期。

第条企业《市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第条企业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独生子女费,每月为元独生子女

第条企业每年出资组织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企业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安排其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企业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企业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条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企业与工会就女职工特殊保护进行协商,签订专项协议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条职业培训制度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一支基础知识扎实、业务精通的职工队伍,不断增强企业的生产活力。

第条新岗位培训由于技术产生新岗位或原岗位有所变化,首先面向在岗,提供的在职培训;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岗位可安排的脱产培训。

暂时停工、待岗培训

第七十八条任务的任务分配,应在发生变化的,告知工会相关情况,与工会共同讨论任务分配计划。

被分配到其他部门或新岗位,至少提前天获得通知。

第十章

第条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条第条企业对工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为社会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条对违纪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促其改正错误。

对违反劳动纪律、工纪律或其他规章制度;工作有较大失误、失职;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工,应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协商解决另一方应在日内予以答复。

第条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由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进行协商,可以请工会指定专人参与协商。

职工与企业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工会应当督促双方自觉履行。

第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条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由代表代表代表组成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代表由指定;代表由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代表担任第条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第条?

仲裁调解书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

经协商一致,职代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九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依法破产、解散;

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

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

(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

第十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第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合作的原则解决。

一方首席代表提议协商处理时,双方应在日内召开会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

第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方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条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条

第十章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集体合同期限

条本合同期限为年,集体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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