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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部品构件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部品构件

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2019年1月8日

目次

前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51231-2016和DB33/T1123-2016给出的规范起草。

本标准由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并归口。

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

1.总则

1.0.1为适应绍兴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强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进一步保证预制构件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标准规定了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技术指标要求,原材料和部品部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堆放、成品保护、运输及订货与交货。

1.0.3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装配式民用建筑用非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1.0.4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除应满足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1部件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

2.2部品part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3分类与标记

3.1分类

3.1.1混凝土预制构件按构件形式可分为全预制和部分预制,其代号分别以PC和PCF表示。

3.1.2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产品类型分类及其代号见表3.1.2。

表3.1.2预制构件的产品类型及代号

构件类型

构件代号

预制墙

Q

预制梁

L

预制柱

Z

预制板

B

预制阳台

Y

预制楼梯

T

预制空调板

K

预制女儿墙

N

备注:

对于其他可能出现的新型构件类型,可采用一位字母表示,不能与上述编号重复,必要时可采用两位字母表示。

3.1.3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产品特征及其代号见表3.1.3。

表3.1.3预制构件的产品特征及代号

构件特征

构件代号

夹心保温

JX

叠合构件

单面叠合

DM

双面叠合

SM

外墙装饰

瓷砖饰面

CZ

石材饰面

SC

涂层饰面

TC

清水饰面

QS

造型装饰

ZX

备注:

对于其他可能出现的新型构件特征,可采用两位字母表示,但不能与上述编号重复。

3.2标记

3.2.1混凝土预制构件标记规则

-----

构件编号:

以数字表示;

构件特征:

以字母代号表示,如有重复特征可采用“-”进行分割;若无显著特征则省略;

构件类型:

以字母代号表示;

构件型式:

以字母代号表示;

楼层编号:

以字母或数字表示;

楼号编号:

以字母或数字表示;

3.2.2标记示例

示例1:

21-03-PC-Q-01

21号楼第3层全预制墙第一块构件

示例2:

06-06-PCF-L-DM-02

6号楼第6层半预制单面叠合梁第二块构件

示例3:

09-02-PCF-Q-JX-DM-CZ-05

9号楼第2层半预制夹心保温单面叠合瓷砖饰面墙第五块构件

4原材料和部品部件

4.1一般规定

4.1.1预制构件用所有原材料和部品部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规定。

4.1.2原材料和部品部件应具有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套筒接头、灌浆料等应具有型式检验报告。

4.1.3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按批次进行原材料和部品部件的进厂检验和半成品检验工作,并对生产过程中隐蔽工程进行过程检查且保留检查记录、影像资料和评定结果。

4.2混凝土及其原材料

4.2.1混凝土原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水泥应采用不低于42.5级或42.5R级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砂应选用细度模数为2.3~3.2的天然砂或机制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和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海砂及特细砂;

3.石子应选用5mm~25mm连续级配碎石,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和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4.外加剂品种应通过试验室进行试配后确定,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有关规定;

5.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中的Ⅰ级或Ⅱ级各项技术性能及质量指标;

6.矿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粉》GB/T18046中的S95级、S105级各项技术性能及质量指标;

7.轻集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GB/T17431.1的有关规定,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mm;

8.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9.拌制混凝土的其他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2混凝土原材料应按品种与规格分别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应根据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按批分别存放;掺合料应根据不同品种、规格和等级按批分别存放,储存的专用仓罐应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并作好明显标识;

2.骨料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并应有防混料、防尘、防雨和排水措施;

3.外加剂应按不同生产厂家、品种分别存储在专用储罐或仓库内,并作好明显标识。

4.2.3混凝土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验。

4.2.4混凝土应按《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和《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管理规程》DG/TJ08-2034-2008等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4.2.5混凝土原材料的计量设备应运行可靠、计量准确,并按规定进行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生产过程的计量记录应至少保存3个月。

4.2.6混凝土搅拌时间不应少于90s,当使用外加剂或掺合料时,搅拌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

4.2.7混凝土原材料的计量偏差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

材料名称

允许偏差

水泥、掺合料

±2%

粗、细骨料

±3%

水、外加剂

±1%

4.2.8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表4.2.8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指标

坍落度

容重

含气量

收水时间

≥50mm

2350~2450kg/m3

≤7%

1~3h

4.2.9同条件养护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5.1的规定。

4.2.10混凝土其他方面的性能指标,如抗渗性、电通量、清水饰面效果等指标,应满足实际工程项目需求和设计文件要求。

4.3钢筋及其制品

4.3.1预制构件用钢筋应满足《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2008、《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17等标准规定。

4.3.2钢筋进场时,应按品种、规格、批次等分类堆放,并按规定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等指标的进厂检验。

4.3.3钢筋加工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且应满足以下标准规定:

1.钢筋焊接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的相关规定,钢筋焊接网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GB/T1499.3-2010和《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4-2014的有关规定。

2.钢筋桁架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筋桁架》YB/T4262-2011的相关规定。

3.冷轧钢筋的加工应符合《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11的相关规定。

4.成型钢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JGJ366-2015的相关规定。

5.所有钢筋制品还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等标准的规定。

4.3.4钢筋制品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钢筋制品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钢筋半成品

±5

钢尺检查

钢筋网片

长、宽

±5

钢尺检查

网眼尺寸

±5

钢尺量连续三挡,取最大值

钢筋骨架

±5

钢尺检查

宽、高

±5

钢尺检查

受力钢筋

间距

±5

钢尺量两端、中间各一点,取最大值

排距

±5

保护层

梁柱

±5

钢尺检查

板墙

±3

钢尺检查

钢筋间距

±5

钢尺量连续三挡,取最大值

钢筋弯起点位置

15

钢尺检查

4.3.5钢筋桁架的质量要求应满足表4.3.5的规定,其中:

a)A类项别单项项点数不允许超偏;

b)B2类项别单项项点数的超偏率不大于10%;

b)C类项别各单项超偏项点数之和不大于C类总项点数的10%。

表4.3.5钢筋桁架质量要求表

序号

检测项目

标准要求(mm)

检查项别

1

开焊或松脱

不允许

A

2

钢筋桁架上下弦间距

100±2

B2

3

钢筋桁架长度

2400±5

B2

4

钢筋桁架宽度

80±2

B2

5

波形筋位置

±2

B2

6

波形筋翘曲及扭曲

≤2

B2

7

下弦杆钢筋直度

≤2

C

8

上弦杆钢筋直度

≤2

C

9

上下弦杆平行度

≤2

C

10

波形筋伸出下弦筋长度

≤2

C

4.4预埋部品部件

4.4.1预制构件用预埋部品部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供应商应能提供产品质量文件。

1.灌浆套筒应符合《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JG/T398-2012的相关规定。

2.套筒灌浆料应符合《钢筋连接用灌浆料》JG/T408-2013的相关规定。

3.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应符合《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技术规程》JGJ355-2015的相关规定。

4.夹心保温连接件应符合《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158-2015的相关规定。

5.设计未明确时,预制构件的预埋吊具应采用未经冷加工的HPB300级钢筋制作。

6.连接用焊接材料,螺栓、锚栓和铆钉等紧固件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17、《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和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等规定。

7.钢筋锚固板及锚筋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和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2011的有关规定

8.其他没有直接标准和规范依据的预埋部品部件,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用或定制加工,在使用前应模拟实际使用状况进行性能测试。

4.4.2预制构件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时,应在构件生产前进行套筒灌浆接头的工艺检验。

套筒进厂时,应确认其品牌、规格和型号,按规定批次采用匹配套筒灌浆料进行灌浆套筒对中连接接头检验。

4.4.3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应进行过程检查,并对隐蔽工程的预埋部品部件布置情况保留影像资料和检查结果。

预制构件预埋部品部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见表4.4.3。

表4.4.3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预埋钢板

中心线位置

5

安装平整度

2

预埋管、预留孔

中心线位置

5

预埋吊环

中心线位置

10

外露长度

+8,0

预留洞

中心线位置

5

尺寸

±3

预埋螺栓

螺栓位置

5

螺栓外露长度

±5

4.4.4钢筋布设及预埋件埋设应严格按照预制构件制作工艺,需粘贴在底模上的预埋件必须同底模粘结可靠。

4.5保温材料

4.5.1预制夹心保温墙板可采用有机类保温板和无机类保温板作为保温层,其产品选用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设计和当地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

4.5.2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中B1级的要求。

4.5.3保温材料应按不同材料、不同品种、不同规格进行储存,并应采取防水、防火、遮阳等防护措施;

4.5.4聚苯乙烯板包括模塑聚苯乙烯板(EPS)和挤塑聚苯乙烯(XPS),其产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塑聚苯乙烯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模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GB/T29906-2013的有关规定;

2.挤塑聚苯乙烯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10801.2-2002中带表皮板的有关规定。

4.5.5硬泡聚氨酯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绝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GB/T21558-2008中Ⅲ类产品的有关规定。

4.5.6酚醛泡沫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硬质酚醛泡沫制品(PF)》GB/T20974-2014中Ⅱ类产品的有关规定。

4.5.7发泡水泥板应符合现行《发泡水泥板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138-2014中Ⅰ型产品的有关规定。

4.5.8泡沫玻璃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泡沫玻璃绝热制品》JC/T647-2014中对建筑用泡沫玻璃Ⅰ型、Ⅱ型产品的有关规定。

4.5.9岩棉、矿渣棉保温材料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玻璃棉及其制品》GB/T13350-2017和《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11835-2016的有关规定。

4.5.10采用其他保温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或有有效的技术依据,并通过省部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产品检定。

4.6饰面材料

4.6.1石材饰面材料应符合《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GBT19766-2016或《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18601-2009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a)石材饰面材料进厂时,应按设计图编号、品种、规格、尺寸、颜色等分类标识存放。

b)应满足PC生产制作的工艺需求,石材厚度不宜低于28mm。

c)石材背面应进行防泛碱处理,并采用不锈钢卡钩锚固。

4.6.2瓷砖饰面材料应符合《陶瓷砖》GB/T4100-2015的相关规定,此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a)瓷砖饰面材料进厂时,应按设计图编号、品种、规格、尺寸、颜色等分类标识存放。

b)宜采用瓷砖套等技术手段石材背面应进行防泛碱处理,并采用不锈钢卡钩锚固。

c)瓷砖背纹(燕尾槽)深度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6.3建筑外墙涂料应满足《建筑外墙涂料通用技术要求》JGT512-2017的相关规定。

4.6.4清水效果外墙装饰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原材料应满足《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09中相关规定。

4.6.5针对彩色装饰、图案装饰和造型装饰预制构件所选用的原材料应满足以下规定:

a)颜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对混凝土性能产生有害影响的合格产品。

应按厂家、品种和颜色分开存放,不得混放。

存储时应采取防潮、防雨和防风化措施,并应避免温度激烈变化。

b)表面缓凝剂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使用效果经试验验证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对混凝土产生不良影响。

c)图案或造型模具应经试验验证可满足设计需求,宜采用专用脱模剂保证预期脱模效果。

4.6.6若采用反打工艺的外墙饰面砖(或石材)须预先制作样板,经五方主体确认后方可实施。

4.7其他材料

4.7.1脱模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制品用脱模剂》JC/T949-2005的有关规定。

4.7.2纤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21-2010的有关规定。

4.7.3门窗框应有产品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其品质、规格、尺寸、性能和开启方向、型材壁厚和连接方式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7.4针对预制构件施工过程中可能采用的密封防水材料,应满足以下规定。

1.防水密封胶应选用耐候密封胶,质量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建筑接缝用密封胶》JC/T881-2017的有关规定。

当选用硅酮类密封胶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硅酮建筑密封胶》GB/T14683-2017的有关规定。

2.外墙板接缝处密封胶的背衬材料宜选用聚乙烯塑料棒或发泡氯丁橡胶,直径应不小于缝宽的1.5倍。

3.止水条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二部分止水带》GB18173.2-2014中J型的规定。

5质量要求

5.1强度

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下表规定。

表5.1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指标

脱模起吊时强度

(同条件试块)

出厂强度

(同条件试块)

28d强度

(标准养护试块)

≥设计强度值的75%

≥设计强度值的100%

≥设计强度值的100%

5.2外观质量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表5.2预制构件外观质量缺陷评判标准

名称

现象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露筋

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

蜂窝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

孔洞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其他部位有少量空洞

夹渣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

疏松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

裂缝

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连接部位缺陷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缺陷及连接钢筋、连结件松动,插筋严重锈蚀、弯曲。

灌浆套筒堵塞、偏位,灌浆孔洞堵塞、偏位、破损等缺陷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外形缺陷

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飞出凸肋等;装饰面砖粘结不牢、表面不平、砖缝不顺直等

清水或具有装饰的混凝土构件内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外表缺陷

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

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外表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5.3尺寸偏差

5.3.1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5.3.2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及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的位置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对于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的预埋件中心线位置及预制构件粗糙面处的尺寸允许偏差可按表5.3.5的规定放大一倍执行。

对于形状复杂或设计有特殊要求的构件,其尺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5.3.3预制构件的粗糙面的质量及键槽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3.4预制构件饰面板(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5.3.5预制构件门框和窗框位置及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预制构件尺寸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

(mm)

长度

板、梁、柱、桁架

<12m

±5

≥12m且<18m

±10

≥18m

±20

宽度、高(厚)度

板、梁、柱、桁架截面尺寸

±5

墙板的高度、厚度

±4

表面平整度

板、梁、柱、墙板内表面

5

墙板外表面

3

侧向弯曲

板、梁、柱

L/750且≤20

墙板、桁架

L/1000且≤20

翘曲

L/750

墙板

L/1000

对角线差

10

墙板、门窗口

5

挠度变形

梁、板、桁架设计起拱

±10

梁、板、桁架下垂

0

预留孔

中心线位置

5

孔尺寸

±5

预留洞

中心线位置

10

洞口尺寸、深度

±10

门窗口

中心线位置

5

宽度、高度

±3

预埋件

预埋件钢筋锚固板中心线位置

5

预埋件钢筋锚固板与混凝土面平面高差

0,-5

预埋螺栓中心线位置

2

预埋螺栓外露长度

+10,-5

预埋套筒、螺母中心线位置

±2

预埋套筒、螺母与混凝土面平面高差

(0,-5)

线管、电盒、木砖、吊环在构件平面的中心线位置偏差

20

线管、电盒、木砖、吊环与构件表面混凝土高差

0,-10

预留插筋

中心线位置

5

外露长度

+10,-5

键槽

中心线位置

5

长度

±5

深度

10

注:

1.L为构件长边的长度。

2.检查中心线、螺栓和孔道位置设置偏差时,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5.4结构性能

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的要求,检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有关规定。

2)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

3)对大型构件及有可靠应用经验的构件,可只进行裂缝宽度、抗裂和挠度检验。

4)对使用数量较少的构件,当能提供可靠依据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5)对多个工程共同使用的同类型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可共同委托,其结果对多个工程共同有效。

2.对于不可单独使用的叠合板预制底板,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对叠合梁构件,是否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的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3.对于本条规定的第1、2款之外的其他预制构件,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进场时可不做结构性能检验。

4.本条第1、2、3款规定中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应驻厂监督生产过程。

2)当无驻厂监督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

5.5其他规定

5.5.1预制构件表面装饰、涂饰施工和保温板设置质量检验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210-2018和现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执行。

5.5.2陶瓷类装饰面砖与构件基面的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17和《外墙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126-2015等的规定。

5.6构件验收资料

预制构件的资料应与产品生产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归档资料宜包括以下内容:

1)预制类混凝土构件加工合同;

2)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纸、设计文件、设计洽商、变更或交底文件;

3)生产方案和质量计划等文件;

4)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复试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5)混凝土试配资料;

6)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7)混凝土开盘鉴定;

8)混凝土强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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