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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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制度编号:
150W904602
制度页数:
共11页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暂行)
编制人:
陈晓薇
审核人:
刘玉斌
批准人:
万如铁
主办单位:
设备处
发布日期:
2007年10月30日
生效日期:
2007年10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管理,促进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有效合理使用,提高工作效率,特依据控股公司《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是公司配给员工的办公工具,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由设备处统一选型及管理,供应处统一采购,逐步实现公司内部统一品牌和统一售后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管理职责
1、设备处
(1)修订《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公司与各单位间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管理体系,并谋划体系的运转流程;
(3)负责对公司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费用进行预算控制管理;
(4)负责制定及审核公司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配备标准;
(5)负责对各单位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计划的审核;
(6)负责建立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管理台帐;
(7)负责指导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定时更新本单位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台帐;
(8)负责对退库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并调配使用;
(9)负责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情况进行盘点或专项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形成调研报告,为公司在降低办公成本方面提供可参考的具体措施或建议;
(10)负责对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进行统一的维护和报废鉴定。
2、各单位网络管理员
(1)负责按标准对本单位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计划进行把关、上报;
(2)负责本单位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日常管理(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领用、发放记录);
(3)负责对本单位异动人员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收回及退库;
(4)负责与设备处协调沟通本单位内部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使用管理问题;
(5)负责向设备处反馈本单位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
3、供应处
(1)负责按设备处的配置要求统一采购信息化办公用品,并按时入库及发放工作;
(2)负责向设备处反馈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支领情况;
(3)负责各类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质量把关工作。
第三章设备的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计算机包括:
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等。
第六条计算机外部设备包括:
无线网卡、移动硬盘、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扫描仪、投影仪、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网络设备以及可以与计算机相连的办公设备及其支持软件等。
第七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备件主要包括:
主板、CPU、内存条、硬盘、主机电源、CPU风扇、网卡、光驱、鼠标、键盘、硒鼓、色带、打印针头等。
第四章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配置标准和配备原则
第八条公司员工配备的计算机按照配置不同分为:
轻薄型笔记本、增强型笔记本、普通型笔记本、增强型台式机和普通型台式机5种类型。
第九条公司员工按照岗位性质的不同分别配备不同类型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1、轻薄型笔记本电脑:
公司高管人员。
2、普通型笔记本电脑:
公司一级主管(包括一级正、副主管、一级主管助理)。
3、增强型笔记本电脑:
设备处信息化室和自动化室特殊需求岗位人员。
4、增强型台式机:
设备处信息化人员、自动化室人员。
5、普通型台式机:
公司所属各单位需求岗位人员。
6、移动硬盘:
高管人员、设备处信息化室人员、自动化室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配备一块公用。
7、无线上网卡:
公司高管人员、一级正主管。
8、复印、传真机:
公司所属各单位原则上各配备一台(根据实际需求单独配备或配备一体机)公用。
9、打印机:
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原则上多人共用)。
10、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
根据实际需求配备。
11、投影仪:
根据实际需求配备。
12、网络设备:
设备处信息化室统一配备。
13、每人只限分配一台工作电脑(含便携机)。
根据业务量的大小,也可采用两人以上共用一台电脑的原则。
14、设备处信息化室可备用普通型笔记本电脑及无线上网卡(备用数量根据实际需求),供公司各部门员工出差及维修期间代替原有设备使用,出差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
长期出差在外的员工,不在此列,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15、其它设备各单位不再专配,如需要使用可以到设备处信息化室借用。
第五章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采购与领取
第十条公司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采购需求计划按上报方式分为月度计划和临时计划两类。
1、月度计划:
各单位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需求计划应按月上报,设备处审核并于每月的10-15日统一汇总出月度采购计划,报请公司主管副总审批后,转供应处按月采购。
2、月度临时计划:
因实际工作需要,急需配备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可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审核,报请公司主管副总审批后,转供应处采购。
各临时计划不得多于2次。
3、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采购申请方式:
各需求单位计划员在公文系统中提出申请,填写“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申请表”(附件一),所在单位一级主管审核后报设备处,由信息化室汇总并出具专业意见,经设备处一级主管审核后,报主管副总审批,由设备处报供应处采购,流程图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供应处负责对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采购,采购费用计入各单位成本。
各单位不得私自购置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私自购置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每月初,由供应处按照审批结果制订采购计划,完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采购、入库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支领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及备件时,首先要到设备处信息化室开据手写领料单,同时在K3系统中录入领料单,方可到库房办理支领手续,库房只有见到设备处信息化室开据的领料单方可发放。
第六章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设备处负责公司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统一管理,包括公司各单位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维护、维修、升级、设备台帐的建立与更新及应用检查、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管理实行实名制,即每台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必须明确责任人,公用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也要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新增。
由使用部门通过“公文系统”向设备处提出新增申请,设备处审核并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供应处采购。
第十七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异动。
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时,其所负责的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等须到设备处办理设备异动手续。
第十八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移转。
调往总部员工须凭人资处开据的交接会签单,到设备处办理笔记本及相关设备的移转手续。
财务处按照设备提供的设备移转信息(附件三),与总部沟通进行资产移转。
第十九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退还。
调、离职员工须凭人资处开据交接会签单,由本人或单位相关负责人到设备处信息化室办理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退还手续。
无故不还者,不予签字。
第二十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保管。
设备的责任人应该爱惜和保管好公司配备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任何人不得更改计算机的各种信息设置(如计算机编码、IP地址、计算机名称、网络属性、注册表设置、硬件驱动及操作系统控制面板中各种设置等),任何人不得私自调配、安装、拆卸及对计算机内部硬件设备增加、更换或取出任何原配置零部件。
若出现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须按照设备净值(列入固定资产的按财务数据,未列入固定资产的按当前市场价格,由设备处核定)的50%或购买不低于同等型号配置的设备进行赔偿。
赔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逾期未办理者,按设备净值从其次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借用,由各单位提出借用申请,填写“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借用单”(附件四),经设备处审批后到信息化室办理借用。
第二十二条由人资处按月提供人员岗位异动表(附件五),设备处按照人员岗位异动情况对各单位设备异动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设备分配原则进行设备的重新调配。
第二十三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报修及报废。
各单位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发生故障时,报公司设备处进行维修。
对一些破损或老化严重,没有修复价值或已不能修复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由使用部门在“公文系统”中提出申请,填写“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报废申请表”(附件六),所在单位一级主管审核后报设备处,由设备处信息化室出具专业意见,经设备处一级主管审核后,由设备处负责对已鉴定报废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登记、处理或再利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更换。
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笔记本、台式机的报废年限为5年。
员工领用的个人电脑无损坏、无特殊工作需要或损坏,5年内不允许更换。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考核办法
1、未按标准管理本单位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登记记录的单位,扣所在单位一级正主管(含主持工作副职)500元;对于申报临时计划多于2次的单位,扣所在单位一级正主管(含主持工作副职)600元。
2、对未按标准配备和使用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单位,每发生一次扣所在单位一级正主管(含主持工作副职)500元。
3、对发生人员异动,未按时收回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或办理退库手续的,每发现一次,扣所在单位一级正主管(含主持工作副职)200~1000元。
4、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未能按时采购、入库或未按照设备处提供的配置标准采购的,每发生一次,扣供应处一级正主管500元。
5、使用中发现新购置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时,每发现一次,扣供应处主要业务人员200元,同时扣一级正主管500元。
6、对各类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购置标准把关不力,扣相关责任单位一级正主管(含主持工作副职)500元。
7、对各类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维护或报废鉴定,出现严重失误的,扣相关责任单位500元。
8、发现私自调换,擅自拆装、转移或更换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及其内、外置设备配件,视情节严重,罚当事人500~5000元,扣一级正主管(含主持工作副职)500~1000元。
9、未经专业部门批准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视情节轻重处罚当事人100~100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2月20日发布的《信息化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编号:
H1003A0)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总经理核定后发布,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申请表
申请
日期
申请
部门
申请设备
名称
品牌、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申请原因
附件二: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采购及领用流程
附件三:
设备移转信息表
日期
原部门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使用人
转移去向
附件四: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借用单
日期
部门
设备名称
借用理由
借用单位领导
设备处领导
附件五:
人员岗位异动表
异动日期
姓名
原部门
岗位
异动后部门
岗位
附件六: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维修申请表
申请日期
部门
设备名称
责任人
报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