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省级数据中心机房基本要求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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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省级数据中心机房基本要求doc

 

税务系统省级数据中心(机房)

基本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二零一零年三月

 

 

 

 

-41-

-41-

-41-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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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1-

1总则

1.1.1为规范数据中心机房设计,确保税务系统各省级单位信息化应用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有效适应税收应用系统总局、省局两级集中处理的需要,指导系统内新建及改、扩建的数据中心(机房),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节能环保”等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1.1.2

1.1.3本规范适用于税务系统省级单位新建和扩建数据中心计算机机房的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对现有机房的改造可参考本规范。

税务系统国家级数据中心建设规范另行制定。

1.1.4

1.1.5省级数据中心机房在系统运行期间,在场地设备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1.1.6

1.1.7省级数据中心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以确保未来各省业务发展的需要。

1.1.8

1.1.9本规范依据2008年版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的总体要求制定,以GB50174-2008内各专业领域引用的相关规范为参考要求。

1.1.10

1.1.11省级数据中心机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应同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1计算机系统

2.1.2

由计算机、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电子信息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1.3计算机系统机房(数据中心机房)

2.1.4

主要为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等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

计算机系统机房要求从逻辑上划分为不同的逻辑分区,包括主机房、开发测试区、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1.5主机房

2.1.6

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

逻辑上可包括小型机机房、存储机房、普通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安全设备机房、网络接入间等功能区域。

按不同安全等级要求应划分为内部业务专网应用系统机房、互联网纳税服务应用系统机房和安全屏蔽机房等。

2.1.7开发测试区

2.1.8

开发测试区主要指为各单位开发测试工作需要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等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逻辑上宜为相对独立的区域。

2.1.9辅助区

2.1.10

主要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和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场所。

逻辑上包括监控中心、呼叫中心(含为外部纳税人服务和为内部税务人员服务)、技术交流区、打印室、维修室、备件仓库等区域。

2.1.11支持区

2.1.12

支持并保障主机房、开发测试区、辅助区等正常安全运行的技术作业场所。

逻辑上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UPS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1.13行政管理区

2.1.14

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等公共用房的场所,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门厅、值班室、盥洗室、更衣间和用户工作室等。

2.1.15场地设施

2.1.16

机房内为计算机系统提供运行保障的设备和设施。

2.1.17电磁干扰(EMI)

2.1.18

经辐射或传导的电磁能量对设备或信号传输造成的不良影响。

2.1.19电磁屏蔽

2.1.20

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屏蔽。

2.1.21电磁屏蔽室

2.1.22

专门用于衰减、隔离来自内部或外部电场、磁场能量的建筑空间体。

2.1.23冗余

2.1.24

重复配置系统的一些部件或全部部件,当系统中某些部件发生故障时,冗余配置的部件介入并承担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减少系统的故障时间。

2.1.25N——基本需求

2.1.26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没有冗余。

2.1.27N+X冗余

2.1.28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X个单元、X个模块或X个路径。

任何X个单元、模块或路径的故障或维护不会导致系统运行中断。

(X=1~N)

2.1.29容错

2.1.30

容错系统是指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相同配置的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在工作。

按容错系统配置的场地设备,至少能经受住一次严重的突发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事件而不影响系统的运行。

2.1.31列头柜

2.1.32

为成行排列的机柜提供网络布线、电源配线管理或传输服务的设备,一般位于一列机柜的端头。

2.1.33集中监控系统

2.1.34

采用计算机技术及网络设备的实时智能管理系统。

2.1.35信息点(TO)

2.1.36

各类电缆或光缆终接的信息插座模块。

2.1.37集合点(CP)

2.1.38

配线设备与工作区信息点之间缆线路由中的连接点,网络布线体现于互连配线设备。

2.1.39交接

2.1.40

配线设备和网络通信设备之间采用接插软线或跳线上的连接器件相连的一种连接方式。

2.1.41互连

2.1.42

不用接插软线或跳线,使用连接器件把一端的电缆、光缆与另一端的电缆、光缆直接相连的一种连接方式。

2.1.43信道

2.1.44

连接两个应用设备的端到端的传输通道。

信道包括水平缆线、设备缆线和工作区缆线。

2.1.45链路

2.1.46

一个CP链路或是一个永久链路。

2.1.47CP链路

2.1.48

配线设备与集合点(CP)之间,包括各端的连接器件在内的永久性的链路。

2.1.49永久链路

2.1.50

信息点与配线设备之间的传输线路。

它不包括工作区缆线和连接配线设备的设备缆线、跳线,但可以包括一个CP链路。

2.1.51静态条件

2.1.52

主机房的空调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计算机系统设备已安装,室内没有人员的情况。

2.1.53停机条件

2.1.54

主机房的空调系统和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计算机系统设备处于不工作状态。

2.1.55静电泄放

2.1.56

带电体上的电荷通过带电体内部或其表面等途径,部分或全部消失的现象。

2.1.57体积电阻

2.1.58

在材料相对的两个表面上放置的两个电极间所加直流电压与流过两个电极间的稳态电流(此电流不包括沿材料表面的电流)之商。

2.1.59保护性接地

2.1.60

以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为目的的接地。

2.1.61功能性接地

2.1.62

用于保证设备(系统)正常运行或使设备(系统)正确地实现功能的接地。

3机房分级及基本构成

3.1.1依据2008年版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的总体要求(详见附录A),制定税务系统省级数据中心机房基本技术要求。

3.1.2

 

3.1机房分级

3.2

3.2.1国标GB50174-2008根据机房的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将计算机系统机房划分为A、B、C三级。

3.2.2

3.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计算机系统机房应为A级:

4.1.2

1)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A级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容错系统配置,在系统运行期间,其场地设施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3.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计算机系统机房应为B级:

4.1.3

1)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B级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冗余要求配置,在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3.1.4不属于A级或B级的计算机系统机房应为C级。

3.1.5

C级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场地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信息系统运行不中断。

3.1.6同一个机房内的不同部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等级标准进行设计。

3.1.7

3.1.8税务系统省级数据中心机房基本技术要求(详见“附录一机房技术要求”)具体融合国家标准A级和B级机房的要求制定。

3.1.9

根据所属纳税户数、数据总量及税务工作人员人数的差异,将各省级单位划分为四类(详见“附录二”)。

各省新建、扩建数据中心机房原则上应参照本规范“附录一机房技术要求”所定义的标准;第三、四类省也可参照国标B级机房标准;各省改造机房应不低于国标B级机房标准。

 

3.3机房组成

3.4

3.2.1计算机系统机房宜由主机房、开发测试区、辅助区、支持区、行政管理区等功能区组成。

3.2.2

3.2.3主机房的面积应根据计算机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应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

具体需考虑以下因素:

3.2.4

1)主机房至少宜由内部专网业务机房、互联网业务机房和屏蔽机房组成;

2)

3)互联网业务机房面积应充分考虑互联网业务发展的需要及增长趋势,并可动态调整。

4)

5)主机房面积不宜低于数据中心建筑总面积的35%;

6)

7)主机房总面积范围可按照所有机柜投影面积的5-7倍设定;

8)

9)依据不同设备机柜总数计算主机房总面积,具体可参照以下计算模型:

10)

以当前机房设备(机柜)部署数量为基础计算主机房资源“需求基数”:

S=∑(目前机房各类设备数量ד计算模型”中的面积计算参数),其中S为机房资源需求基数,公式中的“计算模型”可参考“附录二”;

对于现有机房改造项目,参照“扩展需求标准”计算主机房面积:

E=S×K,其中:

E为机房资源扩展需求,S为机房资源需求基数,K=1.1~1.2;

对于新建机房项目及对现有机房扩建项目,参照“浮动需求标准”计算主机房面积:

F=E×K,其中:

F为机房资源浮动需求,E为机房资源扩展需求,K=1.1~1.2。

3.2.5其他功能区域面积的计算依据:

3.2.6

1)辅助区(含开发测试区)的面积宜为主机房面积的0.2~1倍。

2)

3)支持区及行政管理区(不含办公室)的面积不宜高于机房总面积的30%。

4)

5)工作坐席的面积可按3.5-4平米/人计算;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有人长期工作的房间面积,可按5-7平米/人计算。

6)

7)电力保障区、空调区及消防区面积宜根据机房总体供电负荷、总散热量及机房结构设计具体计算。

8)

3.2.7各类省级单位数据中心总面积宜控制在如下范围:

3.2.8

1)第一类省级单位机房总面积控制为XX-XXX平米(待定);

2)

3)第二类省级单位机房总面积控制为XX-XXX平米(待定);

4)

5)第三类省级单位机房总面积控制为XX-XXX平米(待定);

6)

7)第四类省级单位机房总面积控制为XX-XXX平米(待定);

8)

具体计算时可参考“附录二”中的模型。

4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4.1机房位置选择

4.2

4.1.1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4.1.2

1)电力供给稳定可靠,交通通信便捷,自然环境清洁;

2)

3)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4)

5)应远离水灾和火灾隐患区域;

6)

7)应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8)

9)应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10)

4.1.3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计算机系统机房,在确定主机房的位置时,应对设备运输、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结构荷载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经济比较;应具备安装机房专用空调的空调室外机的土建条件。

4.1.4

 

4.3设备布置

4.4

4.2.1机房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设备和物料运输、设备散热、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4.2.2

4.2.3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布置在有隔断的单独区域内。

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主要是指各类以纸为记录介质的设备,如静电喷墨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

对尘埃敏感的设备主要是指磁记录设备。

4.2.4

4.2.5当机柜内或机架上的设备为前进风/后出风方式冷却时,机柜或机架的布置应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

机柜或机架面对面布置形成冷风通道,背对背布置形成热风通道。

4.2.6

4.2.7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4.2.8

1)用于运输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

3)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4

5)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m;

6

7)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8

9)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还应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m,局部可为0.8m。

10

机房内小型机、存储设备、一般服务器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及PC终端等宜分区布置。

5环境要求

5.1温、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5.2

5.1.1主机房和辅助区(含开发测试区)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应满足计算机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无特殊要求时,应按照“附录一机房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

5.1.2

5.1.3主机房和辅助区(含开发测试区)内的空气含尘浓度,应根据计算机设备的要求确定。

在不完全掌握计算机设备要求的情况下,应按照“附录一机房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

5.1.4

 

5.3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5.4

5.2.1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和辅助区(含开发测试区),在设备停机时,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65dB(A)。

5.2.2当无线电干扰频率为0.15~1000MHz时,主机房和辅助区(含开发测试区)内的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应大于126dB。

5.2.3主机房和辅助区(含开发测试区)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

5.2.4在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值不应大于500mm/s2。

5.2.5主机房和辅助区(含开发测试区)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6建筑与结构

6.1一般规定

6.2

6.1.1建筑和结构设计按照附录一机房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

6.1.2

6.1.3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满足计算机系统机房的工艺要求。

6.1.4

6.1.5为满足计算机系统机房摆放工艺设备的要求,主机房的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

6.1.6

6.1.7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7m。

6.1.8

6.1.9变形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6.1.10

6.1.11主机房和辅助区(含开发测试区)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的垂直下方,不应与振动和电磁干扰源为邻。

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6.1.12

6.1.13设有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的计算机系统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各种设备和管线的安装和维护要求。

当管线需穿越楼层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6.1.14

6.1.15改建的计算机系统机房应根据荷载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和《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相关规定。

6.1.16

6.1.17计算机机房所在建筑物应具有载重量为1.5kN/m2以上,轿厢尺寸不小于1.5m*2.2m的电梯到达机房楼层。

6.1.18

 

6.3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4

6.2.1主机房宜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6.2.2

6.2.3有人操作区域和无人操作区域宜分开布置。

6.2.4

6.2.5计算机系统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要求,主机房门的尺寸不宜小于1.2m(宽)ⅹ2.2m(高),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当计算机系统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不能满足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要求时,应设置设备搬入口。

6.2.6

6.2.7机房宜设置门厅、休息室和值班室和更衣间。

更衣间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的1~3m2/人计算。

6.2.8

 

6.5防火和疏散

6.6

6.3.1计算机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3.2

6.3.3计算机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该项为强制标准)。

6.3.4

6.3.5计算机系统机房位于其它建筑物内时,主机房与其它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为2小时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项为强制标准)。

6.3.6

6.3.7面积大于100㎡的主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

面积不大于100㎡的主机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并可通过其他相邻房间的门进行疏散。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开启。

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6.3.8

6.3.9主机房的顶棚、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和隔断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

6.3.10

 

6.7室内装修

6.8

6.4.1室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6.4.2

6.4.3主机房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温度和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

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

6.4.4

6.4.5主机房内墙壁和顶棚的装修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并应减少凹凸面,便于除尘。

6.4.6

6.4.7主机房地面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应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述规定:

6.4.8

1)当活动地板下的空间仅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300mm;

2)

3)当活动地板下的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如强弱电全部采用上走线方式,地板高度不应小于300mm,否则地板高度不应小于400mm。

4)

5)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均应选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饰面材料;楼板或地面应采取保温、防潮措施,地面垫层宜配筋,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6)

6.4.9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

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口。

6.4.10

6.4.11计算机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不宜设置外窗。

当主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UPS的电池室设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

6.4.12

6.4.13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漫溢和渗漏。

6.4.14

6.4.15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可靠的密闭措施。

6.4.16

7空气调节

7.1一般规定

7.2

7.1.1主机房和辅助区(含开发测试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按照附录一机房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

7.1.2

7.1.3主机房应设置独立的机房专用空调系统。

7.1.4

7.1.5计算机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1.6

7.3负荷计算

7.4

7.2.1计算机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散热量应按照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

7.2.2

7.2.3空调系统夏季冷负荷包括下列内容:

7.2.4

1)机房内设备的散热;

2

3)建筑围护结构得热;

4

5)通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

6

7)人体散热;

8

9)照明装置散热;

10

11)新风负荷;

12

13)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

14

7.2.5空调系统湿负荷包括下列内容:

7.2.6

1)人体散湿;

2

3)新风负荷。

4

7.5气流组织

7.6

7.3.1主机房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应根据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设备散热量、室内风速、防尘、噪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考虑。

7.3.2

7.3.3主机房的气流组织形式应按计算机设备的要求确定,当设备没有对气流组织形式提出明确要求时,可按选用。

7.3.4

7.3.5对于开发测试区与生产区位于相同空调分区时,应优先保证生产设备的制冷需要。

7.3.6

7.3.7对机柜或机架高度大于1.8m,设备热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或热负荷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上回风的方式。

7.3.8

7.3.9在有人操作的机房内,送风气流不宜直对工作人员。

7.3.10

7.7系统设计

7.8

7.4.1要求有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参数相同或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

7.4.2

7.4.3主机房采暖散热器的设置应按照“附录一机房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

如设置采暖散热器,应设有漏水检测报警装置,并在管道入口处装设切断阀,漏水时自动切断给水;且宜装设温度调节装置,可调节房间内的温度。

7.4.4

7.4.5计算机系统机房的风管及管道的保温、消声材料和黏结剂,应选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B1级材料。

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

7.4.6

7.4.7活动地板下的空间应考虑线槽及消防管线等所占用的空间。

7.4.8

7.4.9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

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处设防火阀。

防火阀应具有手动和自动功能。

7.4.10

7.4.11空调系统噪音超过本规范相关规定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7.4.12

7.4.13主机房应维持正压。

主机房与其它房间、走廊的压差不宜小于5Pa,与室外静压差不宜小于10Pa。

7.4.14

7.4.15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最大值:

7.4.16

1)按工作人员计算,每人40M3/h。

2

3)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4

7.4.17主机房内空调系统用循环机组宜设初效过滤器、可设中效过滤器。

新风系统或全空气系统应设初效和中效空气过滤器、可设亚高效空气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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