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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公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黄石公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地区:

江苏

详细内容:

黄石公桥工程

董浜镇黄石公桥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发包人:

 董浜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

 董浜镇招标投标分中心 (盖章)

日期:

2011年5月23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2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2

二、投标须知………………………………………………………………3

(一)总则………………………………………………………………3

(二)招标文件…………………………………………………………3

(三)投标报价…………………………………………………………5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6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8

(六)开标………………………………………………………………9

(七)评标………………………………………………………………10

(八)合同的授予………………………………………………………12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3

一、通用条款 ……………………………………………………………13

二、专用条款 ……………………………………………………………13

三、工程廉政管理协议书…………………………………………………14

四、安全生产合同…………………………………………………………15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16

第四章    图纸…………………………………………………………………1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6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17

第七章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19

格式一、投标函……………………………………………………………19

格式二、授权委托书………………………………………………………20

格式三、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委托书………………………………………21

格式四、工程量清单报价表………………………………………………22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董浜镇黄石公桥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董浜镇东盾村

3

1.1

建设规模

净长6米,净宽为5米

4

1.1

结构类型及层次

下部为打入桩基础处理的重力式桥台,上部结构为普通板梁。

5

1.1

设计单位

常熟市水利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6

1.1

监理单位

常熟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7

1.1

编标单位

常熟市永拓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

8

2.1

招标范围

改建桥梁一座,尺寸见第3项

9

2.2

质量标准

合格

10

2.3

工期要求

招标工期:

60天

11

2.4

承包方式

双包

12

3.1

资金来源

上级财政补助及镇村自筹

13

15.1

投标担保

采用投标保证金形式,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14

14.1

投标有效期

28天,自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5

16.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 1份,副本3份。

16

18.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常熟市董浜镇招投标分中心会议室

17

18.1

投标文件

提交截止时间

2011年5月30日下午1时30分(北京时间)

18

20.1

开标时间及地点

2011年5月30日下午1时30分(北京时间)

常熟市董浜镇招投标分中心会议室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7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 公开  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和承包方式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2.3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

2.4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式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

4.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4.1企业资质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叁级及以上。

4.2项目经理资质要求:

小型项目管理师资格或相应资质的二级建造师资格。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      图纸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七章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7.2除本投标须知第7.1款规定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由招标人予以澄清,澄清文件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供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澄清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 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修改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报价

10.投标报价

10.1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水利定额计算单价和合价。

10.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10.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等,并考虑风险因素。

10.4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报价。

10.5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0.6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 人民币 。

11.综合单价的调整

11.1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1.1.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招标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1.1.2由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招标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1.2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投标须知第11.1款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定后,给予补偿。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投标文件有技术标部分、商务标部分和备查文件部分组成。

12.2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2.2.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包括:

(1)总体概述,包括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施工段划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2)施工步聚形象进度;

(3)主要施工方法;

(4)机械设备适用性;

(5)主要施工措施(质量、安全、节约、文明等);

12.2.2投标项目经理业绩表及项目经理证、安全B类证书复印件。

12.2.3投标项目经理同类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2.2.4投标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12.3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2.3.1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

(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格式二)

12.3.2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委托书。

(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格式三)

12.3.3投标函。

(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格式一)

12.3.4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包括:

(1)投标总价;

(2)工程项目总价表;

(3)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4)单价分析表;

(5)主要材料价格表。

12.4备查文件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2.4.1投标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原件参加年检的应提供主管部门证明原件及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12.4.2投标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原件。

13.投标文件的格式

13.1投标文件包括本投标须知第12条中规定的内容,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必须使用(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未提供格式的投标人自行编制。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投标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担保

15.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

15.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采用投标保证金形式。

15.3本招标工程投标保证金采用支票(银行汇票/支票),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15.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6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投标须知第27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本投标须知第29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7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5.7.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4.1.2条规定修正标价。

15.7.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其中备查文件只需一份书面材料。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3投标文件封面上应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商务标部分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上还应由编制人签字或加盖工程造价编审资格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

16.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7.1.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将技术标部分和商务标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封面上标明“技术标”,“商务标”字样,备查文件不作装订要求。

17.1.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封袋个数不限。

投标文件封袋的所有骑缝处应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7.1.3各封袋封面上必须注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或标段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及“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字样。

17.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7.1款的规定装订、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投标文件的递交

18.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和时间,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8.2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投标人。

18.3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撤回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应按投标本须知第17条的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补充”、“修改”、“撤回”字样。

19.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

(六)开标

20.开标

20.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20.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还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第21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20.3开标程序:

20.3.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拟承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按时出席开标会议,及时签到,并携带身份证备查。

工程预算编制人和施工方案编制人是否需要出席开标会议视情况而定。

20.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0.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检查投标人员出席情况并检验相应的证书及书面材料,包括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原件参加年检的应提供主管部门证明原件及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委托书等。

20.3.4经确认无误后,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20.3.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0.3.6唱标顺序按照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

20.3.7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进行记录。

2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1.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1.1.1投标文件未按本投标须知第17条的要求密封标记的;

21.1.2投标文件未按本投标须知第16.3款规定签字盖章的;

21.1.3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21.1.4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1.1.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21.1.6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拟承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中任何一人未按时出席开标会议或未按规定提供文字材料(包括项目经理证书或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委托书)的;

21.1.7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委托书为非原件的;

21.1.8在招标文件要求使用的投标文件格式中,未按格式规定签字盖章的;

21.1.9投标项目经理不符合承接本工程条件的;

21.1.12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或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的;

(七)评标

22.清标

22.1清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清标工作小组负责进行。

22.2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商务标部分进行校核,列出其中存在的工程量清单错误和算术计算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缺项或增项、项目名称变更或同项目编码不符、项目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错误、综合单价×数量≠总价和各项汇总错误,并对错误按24.1.2项进行修正。

其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缺项是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清单项目少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反之为增项。

(2)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23.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4.评标

24.1初步评审。

24.1.1初步评审程序:

(1)听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工程项目的情况介绍,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清标小组提交的清标情况报告;

(2)核对评标工作用表和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并对错误的修正进行确认;

(3)根据需要,就清标情况报告中所列的错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4)评标委员会确定有效报价,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24.1.2投标文件错误修正原则:

(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应在投标人澄清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地反映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2)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或增项,或工程数量错误的,作为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为废标;

(5)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变更或同项目编码不符的,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更正;

(6)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计量单位,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更正;

(7)算术计算错误的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修正;

(8)投标文件中的各类规费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计取,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让利,也不得任意调整计算标准。

凡未按取费标准取费的,均不作调整,按无效报价处理,不参与评审,但属算术计算错误的可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修正。

24.1.3评标委员会按本投标须知第24.1.2项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的,投标人应当场按照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确认后,这部分内容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投标人拒绝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并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4.1.4确定有效报价。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未经修正且投标总报价不高于由中介机构按照造价管理的规定和提供给投标人的工程清单编制的工程标底的[92%],不低于工程标底的[85%],即投标有效标取值范围为标底价的[85%]~[92%],其投标总报价视为有效报价。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按规定修正并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投标总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其投标总报价视为有效报价。

(3)有效报价的投标人视为通过初步评审。

24.2详细评审。

24.2.1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在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对象。

24.2.2评标方法和标准:

(1)、符合性评审:

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商务标是否响应竞争性发包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2)、确定中标人:

在通过标书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报价人(投标有效标取值范围内)中,确定在有效报价中的最低价和次低价竞争报价人为候选承包人,招标人随机抽签确定承包人。

24.2.3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各评审对象在投标报价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及项目经理的经历和业绩三个方面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24.2.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4.3确定拟中标人。

根据评审结果,通过标书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报价人中,招标人随机抽签确定承包人。

25.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

25.1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1)投标工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质量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5)未按取费标准取费的;

(6)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7)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内容、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按,未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8)清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电子标书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25.2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投标须知第21条和第25.1款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或废标后,应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八)合同的授予

26.签发中标通知书

26.1按本投标须知第24.3.1项确定拟中标人后,中标结果将公示2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中标人。

招标人将签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27.合同的签订

27.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使用建设部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7.2招标人、中标人中任何一方不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27.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一、通用条款

(详见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二、专用条款

1.部分专用条款

1.1工期奖罚办法。

1.1.1工期奖励采用以下第  

(1)  种方法;

(1)实际施工工期无需提前招标工期,提前不给奖。

(2)实际施工工期提前招标工期的,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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