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一.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937886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21.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一.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一.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一.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一.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一.docx

《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一.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一.docx

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一

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

(一)

内容得要:

财产权是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的必然延伸与必然结果,并作为生命自由权的工具而成为人类自保的权利基础。

公民基于自我保全的需要而缔结的国家承担着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责任,又负有自身不得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义务。

因此,与民法财产权不同,宪法财产权的意义在于厘定国家公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制衡关系,而由于国家权力的强大,更凸显出宪法财产权的重要作用。

我国因城建改造中进行的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权利与权力的紧张关系表明,对公民房屋产权构成最大威胁的其实就是国家公权,并且因为冠以了“公共利益”的名义而获得者了正当性。

因此,在我国房屋拆迁中,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在个人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时实行等值置换,并辅之以公正程序,从而削减大而不当的公权力当不失为现实之举。

关键词:

房屋拆迁财产权国家公权公共利益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改造的步伐加快,各地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房屋拆迁与土地征用。

与此同时,因为房屋拆迁而引发的上访与暴力也激剧攀升,并出现了几起公民自杀的严重事件。

3]公民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以不同的方式与国家权力进行着以卵击石的殊死抗争,着实具有一丝悲壮的成份。

在这一抗争中,公民财产权与国家公权的紧张关系从一开始就弥漫着浓郁的火药味。

“野蛮拆迁”与“暴力反抗”在近年来的城市化化改造的历史回顾里始终是抹不去的凄楚记忆。

于是,公民财产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又一次凸现在公众的视线里,并成为人们关于构建和谐社会所讨论的热点话题。

本文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台前幕后所暴露的、和所隐藏的一切问题进行分析,旨在考量公民财产权与国家权力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治关系,并且从制度上如何去保障这种应然意义上的法治关系。

一、从人权的高度来认识公民财产权的性质

人权是天赋的,这不是事实,而是一种信仰、一种价值。

是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必须具有人的基本权利,否则,人与动物无异。

天赋人权囗号的提出,旨在维护一个人的生命与尊严,对抗来自他人(是同类而不是其他动物)的压迫与专制。

天赋人权的价值在于使人免于他人的暴力与凌辱,其最基本的功能在于自我保全。

于是乎,在一个人权话语的时代里,即使天赋人权已经具有了意识形态化的性质,人们也不会为求证天赋人权的科学性而质疑其正当性。

天赋人权以其尊重人的人格与尊严的至高无上性而成为了人类社会的价值化公理。

霍布斯认为,对于暴力的恐惧最深刻地表达了所有欲求中最强烈、最根本的欲求,亦即最初的、自我保全的欲求。

上帝植入人心的最初的和最强烈的欲望,并非对别人的关切,甚至于不是对其自己子孙后代的关切,而是对自我保全的关切。

因此,自我保全的欲求乃是一切政府和道德的唯一根源。

4]人作为人的自我保全的最基本条件是生命不被剥夺。

保存生命和维持其生命的存在是人的自然欲望,而理性教导人类什么是维特生存必需而有益的东西,于是在理性的指导下,人类意识到,人作为自己生命的主人对一切维持生命的事物享有权利。

5]正如列奥斯特劳斯所指出的:

“如果说,每一个人依据自然都具有自我保全的权利,那么对于为他的自我保全所必需的手段,他也是必定具有权利。

”6]洛克也认为,人作为自己生命的主人对一切能维持生命的事物享有权利,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生存的。

7]因此,财产权利是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的必然延伸与必然结果,并作为生命权的工具而成为人为自我保全而要求一切权利的基础。

因此,公民财产权分清“你的与我的”的主要目的,旨在排除他人以暴力攫取自己的劳动所得,鼓励人们通过自身劳动占有对其自我保全来说是必需的或者是有用的财产以维持其生命的延续。

财产权在分清“你的与我的”的同时,也分清了人格关系中的你我,从而为人的自由提供了保障。

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在其著作《财产与自由》一书中所坚持的核心观点:

“个人的或者若干人的财产适于作为自由——即完全独立于政治的或者集体的决策过程——的保证。

”8]因为,财产权首先意味着我们每个人的、非我莫属的“家”,其次由财产所有权所保护的“家”成为我们每个人逃避大规模分工因可能的权力垄断所导致的对个人自由的威胁的最后堡垒。

9]康德认为,某件物与其所有人关系如此密切,以至于任何未经他允许就使用该物的人都是对他造成了伤害。

与此相似,黑格尔主张:

财产是个人权利中的一种,其理由就在于人是自治实体。

一个人必须给自己一定的外部自由活动的天地,只有这样,他才能理想地生存。

实际上,这种自由和财产的相互依赖,正是十八世纪资本主义信仰的核心。

自由人只能是一个拥有财产的人。

10]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约翰·R·康芒斯教授更是将财产与自由划等号,他说:

“财产本身的概念原来来自习惯法,它同时带有获得、使用和出卖物质性东西的天然自由权或习惯法规定的自由的意思。

因此,财产不是力量,财产是自由。

”11]正因为财产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具有如此举足轻重的意义,因而,财产权也就与生命权、自由权一道,构成三项最基本的人权,而成为“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所在”12]。

并且,因为财产权在维持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中的重要性而成为所有人权要求之基础。

说财产权是人的天赋权利,而不是动物权利,是指财产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条件之一。

一旦失去这一条件,人就有可能贬低到动物的地步,人的自由与生命就可能危在旦夕。

因此,“你的”与“我的”的区分恰恰是人类文明与动物世界的区分。

于是乎,公民财产权不仅是自我保全中最重要的权利,同时也与公民社会的文明与道德具有内在的关联。

“在社会环境中,通过标定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所体现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界限是实现自治和作出有效的道德判断所不必不可少的。

取消了财产权,也即取消了道德生活的可能。

两只蚂蚁抢面包屑,两只狗抢骨头,两头狮子抢猎物,它们没有作为财产权的所有权的观念,凡是自己能凭武力得到的,都是属于自己的。

所以,没有财产权及其相应的观念,就没有文明的、道德的生活。

”13]如果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那只能存在于托马斯·霍布斯所描述的丛林法则的自然状态中,14]而这显然不是文明社会的正义逻辑,而是野蛮社会的强盗逻辑。

没有财产权,抢劫与掠夺就是英雄的壮举。

所以,财产权是道德与善行的催化剂,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

15]正如哈耶克所坚持的“没有财产的地方亦无公正。

”这正如欧几里德的几何定律一样具有无可置疑的真理属性。

16]

在公民财产权中,居所的占有与使用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便是居所。

因为,人必须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与生活空间中。

古代的穴居和今天的房屋都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活动空间和支配领地。

人是领土性动物,其可支配的领地是其维持生命延续的空间也是其情感渲泄的场所。

因此,居所与生命、情感和安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无论是豪华还是简陋,居者有其屋是人一生是大的所求也是最基本的所求。

“如果一个人拥有一所房子、一辆汽车、一套家具和一些器具,那么他因市场冲击所受到的伤害就会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

”17]而剥夺人之居所,则无异于置人于不安全的自然状态之中,并且因为这种安全感的降低乃至丧失而使生命受到威胁。

正如美国学者汉娜·阿伦特所认为的,一个人假如不能拥有一所房屋,他就不可能参与世界事务,因为他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位置。

财产不多不少地意味着在世界的某个特定的地方拥有自己的处所,因而也就意味着归属于政治共同体,倘使一个人碰巧失去了他的住所,他也就自动地失去了他的公民身份,失去了法律保护。

18]由此不难看出,房屋所有权是公民最为重要的财产权。

而这种重要性对于并不富裕的中国百姓而言就显得尤为突出。

二、公民财产权与国家公权的宪法关系

既然公民财产权是公民自我保全的一切权利之基础,与自由和公正紧密联系在一起,那么,国家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这一自我保全的基础,于是,政治社会应运而生。

洛克甚至认为,人们在公民社会之先就拥有了财产;他们进入公民社会就是为了保全和维护他们在自然状态下所取得的财产。

19]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人根据自然法已经有了对财产的权利,但那一权利缺乏稳定性,为了塑造一种和平的秩序以保障财产的安全,人们才相互缔结协议建立公民社会。

因此,人们进入公共社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取得的财产。

20]正是基于这种认识,1789年《人权宣言》第2条明确规定: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21]

政治社会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途径是通过排斥他人对财产所有人合法所得的占有与掠夺,而这种占有与掠夺往往来自力量优势者,要么来自其他公民,要么来自国家权力本身。

即从国家的视角看,要么是因为主权者未能有效地控制边界的交叉现象,要么是因为主权者自己的行为在交叉的边界上超越了对其权力的限制。

公民社会的建立就是由国家垄断一切暴力,以排斥公民暴力的使用,国家通过民法确定公民之间财产权利的界限,并以刑法作后盾。

但是,国家权力在制止个人暴力滥用的同时,自身滥用合法暴力的风险也随着增加。

正是基于这种担心,宪法担当了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边界勘定。

22]于是,公民财产权利的法律含义不仅具有民法意义,而且具有宪法上的意义。

前者赋予公民财产权独立于他人以对抗平等主体之侵犯,后者赋予公民财产权独立于国家,以对抗国家权力之暴虐。

现代社会,一切暴力皆由国家权力垄断。

所谓国家就是这样一种组织,它独揽暴力,对于一定领域内的一定居民宣称其合法性。

这是著名的韦伯派定义。

23]恩格斯指出“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

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

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宰。

”24]国家公权在给社会创造秩序的同时,又使权力的异化与扩张带来了可能。

国家公权力就象一把双刃剑,在为公众谋取幸福的同时,又有可能异化为掌握国家公权力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

25]并且,由于政府掌握的这种暴力的合法与强大,其对公民权利侵犯的可能性也就远大于来自其他的公民个体。

我国房屋拆迁中的种种权力变异的事实就充分表明,对公民财产权的最大威胁主要来自国家权力。

也正是从这一角度去认识,公民财产权的宪法意义也就更为重要。

布坎南认为,财产权作为自由的保证,其直接的含义是,必须存在有效的宪法性限制,来有效地抑制政治对按照法律所界定的财产权利,以及对包含财产转移的自愿的契约性安排的公开侵扰。

如果个人自由受到保护,那么这些宪法性限制就必然优先于并且独立于任何民主统治的运行。

26]

宪法财产权不同于民法财产权,其主要区分,学者归纳为有以下四点:

(一)宪法财产权防范来自国家的侵犯;民法财产权防范来自民事主体的侵犯。

(二)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防止因国家的不当侵入导致社会财富总量的减少;财产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通过鼓励财产的流动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

(三)宪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中的人格因素;而民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的物的因素。

(四)宪法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民法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27]可见,公民在宪法上的财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权力的要求上。

这种对权力的要求,一是国家权力必须承担起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

这是国家权力之所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所谓“执政为民”可谓是国家权力这一正当性的最好也是最精练的现代诠释。

二是,国家权力自身不得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

“因为,如果支配那些臣民的人有权向任何私人取走其财产中他所属的部分,并随意加以使用和处置,那么纵然有良好和公正的法律来规定他同一般臣民之间的产权范围,一个人的财产权还是没有保障的。

”28]因此,公民宪法意义的财产权针对的是国家权力,国家作为公民财产权的义务主体必须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即提供保护的义务和不得侵犯的义务,29]并且因为国家权力的强大,后一意义更为重要。

赋予公民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等于赋予了公民对抗国家权力的权利,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国家公权力闯入公民最为私隐的住宅空间。

30]财产权的存在为公民反抗政府的压迫提供了有力的屏障,因此,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最简陋的茅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所谓“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就是对公民财产权利与国家权力这一法治关系最贴切、最形象的比喻。

不过上述论证始终是在建立在个人自由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它无法解释或解决公共利益取向的问题,即无法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无法避免的现实矛盾。

人们有理由担心,对私有财产权的过分强调是否会否定公共目的,并且不适当地限制国家基于合理事宜而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用。

事实上,说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绝不意味着,国家对公民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征税与征收的权力。

国家基于行使权力的必要开支有对公民财产权享有征税的权力。

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那么权力行使的成本支出自然由权利需要保护的人来承担,这是基于公民进入政治社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并为公民在宪法中所概括同意。

但对于国家而言,则必须保证人民缴纳的税款用于权力的必要行使,并且不得在税法外额外征收。

因此,税法与其说是科以人民纳税的义务,不如说是对国家征税的限制。

此外,国家权力基于紧急状态和公共利益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个人财产进行征收与征用。

基于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而致国家权力处于紧急状态时,国家权力有权对个人财产进行征用以应付危机情形。

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为公共利益或说是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因国防、教育、卫生、交通、通信、城建等也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在一定限度内置换公民的个人财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