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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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完整版

编号:

TQC/K130

 

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完整版

 

Inthecollectivemanagement,inordertomakeallemployeesofthecollectivehaverulestofollow,completetheoperationandproductiontaskswithhighqualityandefficiency,andfinallymaketheirworkrunorderlyaccordingtothelaw,soastomaximizetheoutputvalue.

【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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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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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集体的一切工作和所有员工有章可循,高质高效地完成经营生产任务,最终使其各项工作按规律有序地运转,从而产值最大化。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1 基本要求

  1.1井控管理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理念,切实加强管理,严防井喷失控和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

  1.2井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维修检验、安装验收、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项工作,需要设计、地质、生产、工程、装备、监督、计划、财务、培训和安全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把关。

  1.3本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地下储气全过程的井口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测井、录井、测试、注水(气)、井下作业、油气生产、储气注采和报废井弃置处理等生产环节。

  1.4本规定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H2S特征之一的井。

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100×104m3/d及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70MPa及以上;“高含H2S”是指地层气体介质H2S含量达1000ppm及以上。

  1.5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单位”是指提供钻井、测井、录井、固井、井下作业、试油(气)等服务的专业施工单位;本规定所称“油气生产单位”是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开发生产的采油、

  采气和地下储气库运营等单位。

  1.6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控管理;海上井控管理应根据海上井控特殊要求,在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3-执行;境外油气生产应根据资源国的特殊要求修订完善执行。

  1.7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集团公司境内油气勘探开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境外油气生产和地下储气库等“四大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安全责任主体。

  1.8各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均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油气生产和施工作业实际,认真开展区域井控风险评估,并针对不同区域风险级别,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报井控办公室备案。

  2 井控管理基本制度

  2.1井控分级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井控管理实行“集团公司领导,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安全监管局监管”。

“四大业务板块”专业化对口管理,企业是井控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的井控分级管理制度。

  2.1.1集团公司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股份公司总裁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油田企业的副总经理和高级副总裁担任,成员由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安全监管局、能源与环境保护部、外事局、物资装备部、生产经营管理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和人事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加挂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归口管理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统筹负责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2.1.2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集团公司境内油气勘探开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境外油气生产和地下储气库等“四大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安全责任主体,应设置井控管理部门或岗位,并配置井控高级专家,配齐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业务板块的井控管理与井控监督工作。

  2.1.3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全、工程、地质、生产、设备、计划、财务、人事、教育培训、供应、设计和监督等部门(单位)

  负责人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技术部门成立井控办公室,负责日常井控管理与井控技术工作;重点地区成立专门的井控管理部门及设立井控高级专家。

  2.1.4各工程施工单位、油气生产单位以及设计、监督、井控设备检测维修等单位均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控工作。

  2.1.5各工程施工单位和油气生产单位的基层队伍,应成立以队长为组长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叉作业或联合作业现场,应成立以井控责任主体单位为组长,业主与相关单位参加的现场井控领导小组。

  2.2 井控工作责任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井控”和“管专业必须管井控”的原则,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均负有井控管理职责,应明确制定井控管理责任制。

  2.2.1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职责

  2.2.1.1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井控安全标准,健全井控管理和监督机构,并落实专职人员。

  

(2)负责审定集团公司井控标准和管理制度。

  (3)每年组织1次井控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重大问题。

  (4)定期召开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井控监督部门和事业部(专业化公司)的井控工作汇报;组织召开年度井控工作会议,总结部署井控工作。

  (5)审批重大勘探开发项目,保证井控本质安全。

  (6)审批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

  (7)发生井控突发事件时,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抢险。

  2.2.1.2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安全标准、制度,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井控安全标准、制度。

  

(2)负责监督各业务板块的井控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集团公司重大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实施。

  (4)负责筹备并组织年度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5)及时汇报井控监督检查工作,筹备集团公司年度井控工作会议,并负责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6)参与井控应急抢险与指挥,组织Ⅰ级井控事故调查处理。

  2.2.1.3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职责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行使井控管理责任主体职能和甲方井控管理职能,代表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行使办公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协调的责任。

专业化管理以境内业务为主。

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井控安全法规、标准,组织制(修)订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标准、制度和规程,并认真组织落实。

  

(2)审批业务板块的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并组织实施。

  (3)定期向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板块井控管理工作。

  (4)负责业务板块井控培训计划及井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5)负责制定油气勘探开发总体规划方案、区域滚动开发方案的井控技术措施,以及预探井、高风险井、重点开发井的工程设计审查,确保井控本质安全。

  (6)负责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市场井控安全准入资质准入,并负责监督管理。

  (7)组织集团公司井控安全专项检查,组织业务板块开展井控日常检查工作及井控年度工作会议。

  (8)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应急管理,并组织Ⅰ级井控应急抢险指挥。

  (9)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事故管理,组织Ⅰ级和Ⅱ级井控事

  故调查处理。

  2.2.1.4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井控安全法规、标准,组织制(修)订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标准、制度和规程,并认真组织落实。

  

(2)审批业务板块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并组织实施。

  (3)定期向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板块井控管理工作。

  (4)负责井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5)负责编制业务板块的井控培训计划和实施。

  (6)负责预探井、高风险井、重点开发井的井控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7)参与集团公司井控安全专项检查,组织业务板块开展井控日常检查工作。

  (8)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事故管理,参与Ⅰ级和Ⅱ级井控事故调查处理。

  (9)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应急管理,并参与I级井控应急抢险指挥。

  2.2.1.5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职责

  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境外油气勘探开发业务板块、地下储气库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井控安全法规、标准,组织制(修)订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标准、制度和规程,并认真组织落实。

  

(2)审批业务板块的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并组织实施。

  (3)定期向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板块井控管理工作。

  (4)负责相应井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5)负责编制业务板块井控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制定总体部署安排、重点工程方案的井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7)负责业务板块的市场准入、承包商资质审查,并负责监督管理。

  (8)定期组织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9)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事故管理,参与Ⅰ级和组织Ⅱ级井控事故调查处理。

  (10)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应急管理,并参与I级井控应急抢险指挥。

  2.2.1.6安全监管局职责:

安全监管局总体监督集团公司的井控工作。

主要包括:

  

(1)建立完善的井控监管体系并督促实施。

  

(2)参与井控应急处置。

  (3)参与调查I级井喷事故。

  (4)负责组织调查涉及人员伤害或造成火灾爆炸等的I级井事故。

  2.2.1.7生产经营管理部全面跟踪并详细了解井喷失控等应急事件的发展动态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汇报。

  2.2.1.8其他部门职责

  能源与环境保护部重点做好应急过程环境保护工作,外事局重点做好境外企业的井控监督检查工作,物资装备部重点做好井控设备购置并对质量负责,发展计划部和集团(股份)财务部重点做好井控工作和隐患治理资金投入,人事部重点做好井控管理机构定岗定编和井控培训计划管理工作。

  2.2.2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及其所属油气生产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督机构和井控设备检测维修单位,分别为各级井控安全责任主体,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井控管理实际,明确企业(单位)及部门及其岗位的井控工作职责。

技术部门负责井控管理与井控技术工作;安全部门负责井控监督工作。

  2.2.3业务板块井控管理主体单位、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单位、油气生产单位等均应设置井控管理部门或井控高级专家或专职岗位,确保井控责任制的落实。

  2.3 井控工作检查制度。

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井控检查工作。

其中,总部每年度1次,油田分公司和地区石油工程公司每半年1次,工程施工单位和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基层单位每月度1次。

  2.4井控工作例会制度。

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井控工作例会。

其中,总部每年度1次,油田分公司和地区石油工程公司每半年1次,并将会议纪要上报油田事业部(井控办公室),工程施工单位和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基层单位每月度1次。

  2.5井控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和H2S防护技术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和“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2.5.1“井控培训合格证”持证岗位

  2.5.1.1业务板块井控管理主体单位的领导及管理(含监督)人员:

行政正职,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勘探、开发、生产、钻井、安全、设计、监督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2.5.1.2油田分公司和地区石油工程公司领导及管理(含监督)的人员:

行政正职,主管勘探、开发和安全的企业领导;勘探、开发、生产、钻井、安全、设计、监督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

  控管理的人员。

  2.5.1.3工程施工单位与油气生产单位的领导及管理(含监督)人员:

行政正职,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工程技术、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2.5.1.4施工队伍

  

(1)钻井队(平台):

平台经理、正副队长、书记、钻井工程师(技术员)、钻井液工程师、安全员、钻井技师、大班、司机长、钻井现场操作工。

  

(2)试油(气)与井下作业队(平台):

平台经理、正副队长、作业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作业技师、大班、现场操作工。

  (3)测井队、录井队、固井队:

正副队长、现场施工人员。

  (4)采油(气)队:

正副队长、技术人员、安全员。

  (5)地下储气库:

正副主任、技术人员、安全员。

  2.5.1.5其他人员

  

(1)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等工程、地质与施工设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

  

(2)井控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

  (3)从事欠平衡钻井/控压钻井、气体钻井、试油(气)、钻井液、取心、定向等专业服务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2.5.2“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持证岗位

  2.5.2.1机关人员:

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录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和油气开发的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

  2.5.2.2现场人员:

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录井、试油(气)、井下作业、专业化服务和油气开发的现场操作及管理人员。

  2.5.3上述培训及复审应在总部认证的相应培训机构进行;

  A类井控培训取证由总部指定的井控培训机构负责。

其余实行专业化培训。

  2.6井控设计管理制度

  2.6.1从事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工程设计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级别设计资质;从事“三高”井工程设计应持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

  2.6.2承担“三高”井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地质设计人员应有高级以上职称;工程设计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

  2.6.3油气井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均应有专门章节对井控

  工作提出系统的要求。

  2.6.4所有设计均应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准施工;“三高”油气井由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或首席审批。

如因未预见因素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程序进行,并出具设计变更单通知施工单位。

  2.7甲方监督管理制度

  2.7.1所有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应由甲方派出现场监督人员。

“三高”油气井、预探井和其他重点井应实行驻井监督工作制;一般开发井可实行“一般工序巡视监督,关键工序现场监督”工作制。

  2.7.2现场监督人员除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外,应同时负责监督井控和HSE工作。

  2.7.3对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监督人员实行资质管理;“三高”井和预探井的监督员应持有总部颁发的监督证书。

监督人员资质管理由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

  2.8 井控和H2S防护演习制度。

基层队伍应根据施工需要,经常开展井控和H2S防护演习。

演习按照程序进行,并通知现场服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参加。

演习应做好记录,包括班组、时间、工况、经过、讲评、组织人和参加人等。

井控、防H2S演习记录中应附综合录井仪截图曲线。

  2.8.1钻井井控演习分为正常钻井、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空井4种工况。

常规井演习应做到每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钻开油气层前需另行组织1次;高含H2S井演习应包含H2S防护内容,钻开含H2S油气层100米前应按预案程序组织1次H2S防护全员井控演习。

  2.8.2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分为射孔、起下管柱、诱喷求产、拆换井口、空井等5种工况组织井控演习。

常规井演习应做到每井(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含H2S井在射开油气层前应按预案程序和步骤组织H2S防护全员井控演习。

  2.8.3采油(气)队、地下储气库每季度至少应组织1次井控演习,含H2S井每季度至少应组织1次防H2S伤害应急演习。

  2.8.4含H2S油气井钻至油气层前100米,应将可能钻遇H2S层位的时间、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500m范围内的人员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村组负责人。

  2.9井控设备管理制度

  2.9.1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应明确井控设备管理机构,制定设备管理、检测查维修和定期检验制度,并建立设备档案。

  2.9.2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购置,必须是中国石化供应商生产的合格产品,所有井控装置在额定工作压力范围内必须能长时间有效密封。

具有气密功能的闸板防喷器出厂应做气密检验,各项检验指标应满足《闸板防喷器出厂气密封检测技术规范》要求。

  2.9.3 实行井控设备定期报废制度。

防喷器报废年限为13年,控制装置报废年限为15年,管汇及阀组报废年限为13年。

延期使用须经第三方专业检验合格,且延期年限不超过3年。

用于“三高”油气井的井控设备,累计使用时间不宜超过7年,超过7年应加密检测并监控使用,用于“三高”气井的钻井四通不应超过7年。

对于无明确标牌、无法确定使用年限的防喷器组、钻井四通等不允许在“三高”油气井使用。

  2.10专业检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

  2.10.1井控设备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以检验维修点为基本单位取得独立资质;未取得资质者不得从事相应级别井控检验维修工作。

  2.10.2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验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检验维修应严格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与修理》等相关标准、制度。

  2.10.3 防喷器组检验维修后,应分别进行低压和额定工作压力试压,先低压,后高压;用于“三高”气井的防喷器组应进行等压气密检验,且满足《在役防喷器气密封检测规范》要求。

  2.10.4用于“三高”气井的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和采气树进场维修应解体和清洗,并逐一更换闸阀密封件;壳体和管道应进行无损探伤,重新组装后应双向试压合格;节流管汇现场进行整体试压后应对各闸门按要求进行正反向试压。

用于“三高”气井的钻井四通应无放喷记录并检测合格、钢圈槽、主侧通径等有维修记录的钻井四通不能在“三高”气井使用。

普通井的钻井四通应有明确的使用档案。

钻进四通的报废按相关标准执行。

  2.10.5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按照逐台、逐项原则,建立防喷器、控制系统、阀组、管汇、井口“四通”等使用维修档案。

送检单位应提交装置在现场上的使用数据记录。

  2.10.6实行井控设备检测维修质量定期抽检制度,且抽检率不低于年维修量的2%。

抽检工作由总部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

  2.11井控装置现场安装、调试与维护制度

  2.11.1基层队应按设计要求,安装使用井口设备、井控装备和气防器具,并认真做好日常检验维护和记录填写。

  2.11.2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和采油(气)使用的井口设备、井控装置,现场安装完毕或更换部件后,均应进行密封试压。

  2.11.3钻井与试油(气)防喷器除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外,应进行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分3月期检查、1年期检查和3年期检查,检查方式和检查项点应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和维修》。

对浅井、中深井、深井、超深井防喷器的具体检查频次,油田企业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2.11.4防喷器使用期满6个月应进行检测;使用期满仍须继续使用的,应经现场试压检验合格,待施工结束时,再送回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检测。

  2.11.5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和固井作业使用的各类高压管汇,每半年由专业检测维修机构进行检测维修。

  2.11.6各类H2S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大功率声响报警器等气防器具,现场安装后应进行可靠性检测,声光报警、数值显示等达到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2.12开钻(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2.12.1钻井、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各次开钻(开工)前,均应进行开钻(开工)检查验收。

  2.12.2检查验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业主单位检查验收,委托施工单位检查验收或甲乙双方联合检查验收方式。

检查验收合格后,下达“开钻(开工)批准书”同意开钻(开工);

  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开钻(开工)。

  2.12.3承钻“三高”气井,钻开主要油气层前的开钻检查验收,应经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再由甲方组织正式开钻检查验收。

开钻检查验收应由企业副总师或以上领导带队,

  工程、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部门人员参加。

  2.13 钻(射)开油气层审批(确认)制度

  2.13.1钻开油气层审批制度

  2.13.1.1 钻开第一套油气层100米前,地质人员提前3天以上、以书面形式向钻井队提出钻开油气层的地质预告;施工企业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业主企业提出钻开油气层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并获批准后方可钻开油气层;获准一个月未钻开,须重新组织检查验收。

“三高”气井应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副总师或以上领导带队验收,若包括多个差异较大的主要油层,验收间隔达30天以上,则每钻开一层,需组织验收1次。

  2.13.1.2业主企业检查验收由主管部门牵头,工程、安全、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并依据相关标准和制度进行。

检查验收合格应下达“钻开油气层批准书”,同意钻开油气层;否则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13.1.3“三高”气井钻开主要气层检查验收,应由业主副总师或以上领导带队,地质、工程、设备、安全、环保、监督等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2.13.2射开油气层确认制度。

下入射孔枪前,施工主体单位应向业主单位提出射开油气层申请审批,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同意后,方可射开油气层。

  2.14 干部值班带班制度。

钻井施工、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均应实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

开发井从钻开产层前100米,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期间,均应有干部带班作业;“三高”井试油(气)作业,应有干部带班作业。

  2.15 坐岗观察制度。

探井自安装防喷器至完井,开发井自钻开油气层前100米至完井均应安排专人24小时坐岗观察溢流,坐岗观察由钻井人员、钻井液人员和地质录井人员负责,坐岗记录时间间隔不大于15分钟,溢流井漏应加密监测。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施工应安排专人观察井口,发生溢流应按程序处置并上报。

  2.16井喷应急管理制度

  2.16.1 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井下作业和油气生产井应按照“一井一案”原则,编制工程和安全综合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防井喷失控、防H2S泄漏和防油气火灾爆炸等子预案。

  2.16.2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井下作业防井喷失控和防H2S泄漏应急预案,除满足规定编制要素外,还应明确规定双方应急责权、点火条件和弃井点火决策及操作岗位等。

  2.16.3钻井队、试油(气)队和井下作业队分别是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和井下作业的应急责任主体,所有配合施工作业和后勤服务的队伍,其应急预案均应服从责任主体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服从应急指挥。

  2.16.4安全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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