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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创业培训总结报告材料

农民创业培训总结报告材料

 

根据2018年常德市农民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德市农民教育办公室《关于举办我市青年农民创业人才培训班的通知》文件要求,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在开展第二次青年农民创业培训时,认真总结了第一次培训工作的经验,结合本次培训要求开展工作,圆满完成了本次培训任务。

现总结如下:

一、计划执行情况

一是按学员要求结合实际调整培训时间。

进入年终,参加培训学员工作繁忙,根据学员要求和实际情况,本次采取白天与晚上授课相结合方式。

既保证学员授课时间,又没有因临时学习计划的改变而影响授课质量和效果。

二是适度调整授课内容,提高学员学习热情,满足学员需求。

本次培训授课内容是由农办根据国家农民创业培训内容确定的。

在授课时,授课教师根据学员要求和参训学员结构,适度调整了授课内容,使授课内容更加充实、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受到学员普片欢迎。

学员对授课教师给予了较高评价。

二、创造性地开展培训工作

1、编制详实的创业培训资料

为了使培训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在第一次青年农民创业培训讲义基础上,授课老师结合国家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政策,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和学习兴趣,重新编写了《常德市青年农民创业人才培训资料》,内容更加充实、更加完整、更加实用。

该资料在实际使用中,受到了参训学员的高度评价,为培训工作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科学设置培训内容,激发学员的学习热情

让农民从炕头、地头迈进桌头,是一个难题,让他们安心地坐下来学习,更是一个难题。

为此,我们在授课时依据农民的特点,在趣味式教学、乐趣式教学、启发式教学上下功夫。

在集中培训期间突出抓好“听”、“议”、“动”三项工作。

在前一次培训基础上,使互动教学更加具有吸引力。

“听”。

就是组织学员集中听老师讲课。

授课教师认真学习了国家有关农村的政策和法规的要求,以编写的教材为基础,以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定义问题趣味化、枯燥问题乐趣化为授课原则,采取丰富多彩的教学方式,把学员的人和心都留在课堂上。

如向成干老师在讲解如何提高创业自信心时,就以“秀才赶考”故事融入到教学中,让每个学员在笑声中了解自信心重要性。

陈桂平老师在讲课时风趣幽默,极大地调动了学员积极性,刘军棋老师能够结合常德本地情况授课、既幽默又有针对性。

教师授课深入浅出,深受学员欢迎。

“议”。

就是授课完后给学员一个交流的平台,有兴趣的学员可以说出自己目前创业情况及打算。

展示自我,增进学员之间的了解,为以后交流、沟通提供更多信息。

如桃源的敬友勇、武陵区印惠英等几位学员就谈了自己的创业和创业计划。

这种交流既给学员提供了交流平台,也为学员展示自己提供了舞台,深受学员欢迎。

“动”。

就是采取互动教学的方式活跃培训内容。

在培训过程中,让学员根据老师提问回答一些问题。

如:

为了激发学员创业激情向成干老师举例猴子摘香蕉的故事,为了增强学员对管理的认识举了和尚分粥的故事,刘军棋、陈桂林老师在授课中也穿插了许多故事,通过学员参与,锻炼和提高了学员的表述能力、思维能力。

从故事中、娱乐中深刻领会管理重要性。

总之,在集中培训过程阶段,我们充分地考虑了广大农民朋友的接受能力,通过大量的事实佐证,向广大的农民朋友展示一个道理:

只要努力,就完全可以创办属于自己的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自主创业让自己和自己的家人过上富裕的日子。

三、参加培训学生的表现和社会效果分析

本次参加培训的学员比上一次人数多,年龄结构更复杂。

有90年代出生的也有60年代出生的。

思维方式、对知识的需求等都不一样。

在交谈中得知,很多学员不是主动报名参训、而是“被参训”的。

这部份学员是抱着完成任务的态度来的。

但我们为了让每个学员来有所成、学有所获,利用课余时间我们去学员房间与他们进行了广泛接触与交流,听取他们意见与建议。

鼓励他们去听课,当他们坐下来认真听课以后,怀疑的态度消失了,学习的热情上来了。

从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大家改变了原先态度,都说培训真的很有用,这样的培训要多办,以后他们一定主动参加。

统计分析关于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增多之分析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空前高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最近,笔者对罗山县法院近三年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20xx年我院审理此类案件45件,约占当年受理民商事案件的8%,20xx年此类案件53件,占当年受理民商事案件的14%,20xx年此类案件246件,约占当年受理民商事案件的18.6%。

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一系列关注民生的措施和政策,对人民法院解决涉农纠纷案件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人民法院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农村承包责任制中的纠纷和其他与发展农村经济相关的涉农案件,对构成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为此,笔者就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发生的原因、特点、立案受理加以分析,并就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责任的承担,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原因

从我县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来看,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由于国家法律、政策调整而引起的纠纷。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从税费改革到农业税取消的变革,国家并对农民种植农作物进行补贴,农作物价格上涨,农民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对土地承包争先恐后,因此,从前农村土地承包转让、转包等时常会发生纠纷。

2、当事人法制观念薄弱,随意变更合同而引起纠纷。

由于这种原因引起纠纷的,从发包方来看,主要是习惯于用行政管理手段来随意处置合同,如村组干部调换,合同尚未期满,新上任村干部就随意取消或改变合同;从承包方来看,认为签了合同完不成任务也无所谓,他们都不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均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

3、合同形式简单,所订条款不完备或有的条款含义不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分歧而引起纠纷。

农村承包合同在签订时,由于没有经验,加之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合同签订不完备,甚至把必要的条款没有订进去,或者合同条款不具体,含义不清,责任不明确。

在处理这一类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对合同不完善之处让双方重新进行协商,使合同内容明确和完善,然后要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4、承包时盲目投标,造成承包基数高低悬殊。

发包前未作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凭着少数人的粗浅体会,或对市场的变化因素估量不足,合同中确定的基数往往过高或过低,高者可能影响承包者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合同难以全面履行;低者易引起“红眼病”,总想提高基数或提前终止合同。

5、合同规定的承包金不科学。

许多合同承包金往往以低廉的价格,不管合同长短一包到底,有些村干部签订合同缺乏经验,而且当时地方政府也未制定相关土地承包价格的指导价。

如有些几十年长的合同,每亩承包金仅二十元,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价格已大幅升值,由于受利益驱动,无论村民个人还是村干部,都有意收回土地另行高价发包,由此引发纠纷。

一些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采取不正当、不公平的手段越权发包,承包金自收自支,而集体组织内的多数村民既不能平等参与承包,又未获得承包人缴纳承包金的收益,直接侵害了集体与村民的利益而引发纠纷。

6、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知识及合同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拖欠承包金、违约进行掠夺性生产及随意终止合同现象时有发生。

7、还有一些情况是当时发包时,土地贫瘠又是荒山荒坡,本村集体成员无人或无能力开发承包,待有能力的承包方承包这些土地并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进行开发,随着农作物长势喜人,经济效益可观后,村民或已更换的村干部开始眼红,往往以承包过程中一些手续上的瑕疵或承包金缴纳上的迟延等各种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承包地。

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

1、处理的紧迫性。

由于农作物的生长、管理有很强的季节性,如果对纠纷不及时处理,会误了农时,因而对这类纠纷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2、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尖锐性。

农村承包合同是农户或联户向乡村承包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签订的合同,与农户的利益密切相关,一旦发生纠纷,如处理不好,当事人之间容易因利益的得失而使矛盾激化。

3、当事人认识的片面性。

农村承包合同一般以乡、集体经济组织、村为一方当事人,农户为另一方当事人。

发包人一方的代表总认为自己是为集体办事,是公事,而对方农户是个体,是私事。

有的承包户顾虑到个人总是诉不过集体,为“私事”打官司不理直气壮,因此往往不敢诉集体。

4、纠纷的复杂性。

农村承包合同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纠纷原因不同,有的还受行政干扰,情况十分复杂。

5、纠纷比较集中。

从承包内容看,大多数是果园、茶园、山

 

林、水面等多种经营生产项目;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看,主要是承包者和发包者、承包者与非承包者。

6土地承包纠纷呈现出群体性。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开始呈现出群体性,一案涉及的人员少则几十户,多则上百户,而且每户家庭都有数个家庭成员,且这类案件的结果又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影响极大,稍有不慎,就会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三、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合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妥善处理农村承包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农村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㈠、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方法

1、人民法院应当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有利条件,将此类案件放到纠纷发生地去审理,通过以案释法,做到办理一个案件,化解一方纠纷的社会效果。

同时宣传法律,使土地承包的主要法律规定家喻户晓,广大农民也可以通过自学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处理该类案件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以维护社会安定,且必须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是非分明、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在要求解决纠纷方面,时间是很紧迫的。

由于农作物、经济作物的生长、管理有很强的季节性,如不及时处理会误了农时,当事人之间会因损失增大而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扩大事态,同时也会增加审理案件的难度。

因此,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3、依靠行政部门,妥善解决纠纷。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在基层,当地的有关部门对情况比较熟悉。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依靠他们的协助、配合,共同妥善地解决纠纷。

这样做,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及时处理。

有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时矛盾容易激化,所以要做好思想工作,以利于调解和调处后的执行工作。

㈡、关于对无效农村承包合同的确认

人民法院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后,要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审判实践中,对以下的承包合同应确认无效。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⑹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承包地;⑺承包期内,发包方调整承包地;⑻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的,发包方收回期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收回其承包地的;⑼承包期内,发包方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假借省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⑽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应认定为无效;⑾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⑿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行性规定的约定无效;⒀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⒁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除外。

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凡是违背这一原则的都要确认合同为无效合同。

㈢对弃耕、撂荒承包地纠纷案件的处理

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因税费负担沉重,农民种田收益微薄甚至亏本,弃耕撂荒承包地外出务工的现象十分普遍,随着农业税减免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许多农民返乡要求拿回承包地的纠纷呈现出激增态势。

该类案件亦呈递增趋势。

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因弃耕撂荒承包地的背景复杂,应区别对待,对于书面提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视为自动放弃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的,承包方可以请求返还承包地;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的,承包方可以要求返还承包地,而第三人可以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

这些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

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的处理。

因土地征用补偿而引发的纠纷增多也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情况。

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城镇边缘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征地较为频繁的地区,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其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

处理不当易引发涉诉上访事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

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财产损失的补偿。

②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③土地补偿费系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得到了依法保护

对于家庭承包的流转形式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及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

其它方式承包流转的形式有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家庭承包的流转形式不包括抵押,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始终在农村土地的生存利益和资本利益之间进行权衡较量,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是倾向生存利益的。

如果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抵押给银行后,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依法行使抵押权,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置,承包方就要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失去生活保障,搞不好会影响农户家庭的生活,造成社会问题。

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①流转是否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②流转的期限是否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应属无效。

③流转是否违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是否办理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责任的承担

1、对无效农村承包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应予以合理解决,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非法转包渔利的,非法所得应收归集体所有或予以没收。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包相应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不愿变更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协商一致愿意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如协商不成,可判决解决合同。

对于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情形如下:

①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活经营自主权;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②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③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对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流转中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⑴转包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农村承包合同转包纠纷案件比较复杂,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必然要遇到如何确认诉讼主体和合同的法律关系问题,一般应根据下列两种不同情况分别确认:

a、承包合同转包后,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b、承包合同转包后,因转包后的承包方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发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转包后的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⑵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

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

3、关于家庭农村承包合同履行中,家庭成员分户时其民事责任如何承担问题

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分户时,其家庭内部就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虽有协议,但是以分户的方式逃避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损害发包方利益的,所分各户之间,应对承包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个人名义签订承包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其承包经营收益的主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应当以其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4、关于承包方增加或减少合伙人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农村承包合同签订后,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增加承包人的,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增加了承包人,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方对该事实的认可,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新增加承包人与原承包人一起享有合同约定权利,负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承担约定民事责任。

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的,应当享有和承担共同承包期间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因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给发包方或者其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方或者其它承包人要求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应充分认识农村承包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明确认识农村承包合同的性质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把握处理该类纠纷总的原则即及时、快捷、稳妥,多用调解的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说理说法工作,这也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对已形成事实的大范围的承包合同关系,一般不能因为其侵害了个别人的合法权益而因审理造成大范围的波动,从而影响全村和全乡镇的全局工作,对权益方可以采取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及进行赔偿的方式予以变通妥善处理。

在爱民实践活动中要做:

七型民警

如何使爱民“大走访”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重树人民警察崭新形象,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笔者认为,还应从民警自身抓起,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做服务型民警。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党政执法部门,它的职责就是为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而服务。

我们的公安民警在打击、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应该深刻地认识到公安机关服务于人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如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公安机关,也应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那么和谐警民关系从何而做,我们的公安民警首先要转变思想理念,尤其是在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中,是我们公安民警与群众零距离的接触,公安民警更不能有任何特权思想、特权行为,要牢固树立“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坚持“服务在先”的理念。

强化服务意识,文明执法,采取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措施,从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入手,真抓实干,竭诚为民服务,使群众真正信服,从而拉近与群众的距离。

同时要摆正位置,定位在“公仆”和“勤务员”的角色上,一切为了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群众身上进行“感情投资”,做他们的知心人、贴心人,让群众既感受到人民警察的威严,又感受到警察的可爱可亲。

二、做微笑型民警。

微笑是打开人与人之间交流的一把钥匙,微笑,也许从某种角度来说是一种形式,但,在公安工作中,这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我们公安民警对群众的一种服务态度、一种服务承诺,公安民警的一个微笑,会增强民警与群众的感情交流。

尤其是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每天与群众打交道的次数最多、最频繁,群众就像一面镜子,彼此间是互动的,你对他笑,他也会对你笑,你对他生气,他同样也会毫不留情地对你生气。

所以,我们的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应多一点微笑,少一点烦躁,以微笑面对群众,以微笑打动、感动群众,做一个合格的微笑民警,微笑不仅愉悦了民警的自身心情,提高了警察的自身形象,而且进一步深化和谐了警民关系。

三、做学习型民警。

新时期对警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公众对警察工作标准要求提高,期望值增大。

社会形势的发展、执法环境的改变、人民群众的需求,加之公安队伍的老龄化和年轻化的两个极端发展,迫使我们人民警察必须不断加强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提高实战能力、执法水平和服务本领来适应新环境,否则就无法胜任工作。

在这个社会文化多元化,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多样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大变革、大发展的新时代,都要求人民警察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更加需要具备广博的人文素养。

要坚持做到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长期性,深化理论学习,做到学以明理、学以树德、学以养性、学以致用。

只有加强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知识,才能够真正的武装自己,充实自己,才可以满足和符合不同层次、不同需要的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要求。

四、做宣传型民警。

“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为民警大力宣传公安工作提供了一个大好平台,公安民警应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向广大群众宣传公安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警民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达成共识,从而为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创造一个有利于严格执法的社会环境。

宣传公安机关在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经济”职能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既要宣传民警的工作,也要反映民警的疾苦,以唤起群众对民警的理解,加深警民之间的感情交流;宣传公安队伍的模范典型,教育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公安民警、信赖公安民警。

同时,还要向群众公开和宣传公安机关的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构筑一个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的社会环境。

五、做能力型民警。

能力是反应民警工作优差的一种体现。

我们的公安民警要全面发展,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在干好份内工作的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公安机关其他警种的业务,做一个新时期的复合型民警。

同时要善于发现和总结自身的优缺点,找出自身的亮点与特点,发挥潜力,干出成绩,展现才华。

尤其是今年公安部提出的“三大建设”之一的“信息化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公安民警要紧跟时代发展,善于接受新事物,勇于挑战自我,切实增强创新意识、危机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以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

六、做表率型民警。

公安机关要通过实行月评比、季考核、年终评优的奖惩机制,使广大公安民警树立争先、争优意识,在公安机关内部要形成一种“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这样,才能大大激发民警干事创业的潜能。

尤其是中层领导干部,要做到“处处树标杆、事事做表率”,要求别人做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不违反,在队伍中作出表率,增强凝聚力。

七、做素质型民警。

警察代表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如何使警察的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这就源于警察的内在素质。

内在素质包括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等。

 

在新时期下,公安民警首先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于律已,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体能上,以大练兵为契机,加强警务技能训练,提高身体素质,提高战斗力,适应当前复杂的对敌斗争和打击刑事犯罪形势的需要;在文化休养中,要不断学习国家的新政策和法律法规,还要努力学习公安信息化应用,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在道德品质中,要牢固树立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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