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黄徐前12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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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讲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黄徐前1204

第二讲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主讲人:

黄徐前

一、基础知识介绍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权利的功能就在于保障私法主体的这种自由范围,使得私法主体得以自主决定、组织与形成其社会生活,实现其私法上的利益与价值。

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

学习民法必须从权利出发,构建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是我们学习民法的起点。

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义务是约束的依据,权利则是自由的依据。

民事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则体现为不利益。

民事责任则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权利、义务、责任三者的关系是,民事权利产生义务,对义务的不履行产生民事责任;权利和义务属于私法的范畴,而责任则对应于公法上的制裁。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和责任则不能放弃,但是可以由相应的权利人予以免除。

二、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分类

划分标准

分类

含义

子分类

内容

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继承权。

人身权

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

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人际的血缘联系有关,故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效力

绝对权

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相对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权利的相互地位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常见的从权利包括:

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保证债权(从属于主债权)、利息债权(从属于本金债权)、违约金债权(从属于合同债权)

原权利与救济权

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权。

民法上有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之说,救济权是原权的保障,否则权利就难以实现。

常见的救济权包括物上请求权(《物权法》第三章,用以救济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法》第七章,用以救济合同债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用以救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

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该权利与主体不能分离,不得转让、继承。

人格权、身份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以及专属于国家的所有权等均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

非专属权指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

物权、债权等财产权一般情况下属于非专属权(例外情况参见上文脚注)。

权利是否现实取得

既得权

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期待权

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

(二)权利的分类

1.支配权

(1)支配权的具体类型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2)支配权的特征是对权利客体排他性的支配,无须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

(3)支配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4)支配权的义务是不作为义务,如尊重、容忍义务等,而非不存在对应义务。

【例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单选)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单项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单项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2.请求权

(1)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请求权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这种协助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义务人如果不协助,则请求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实现。

甲借给乙10万元钱之后,即对乙享有请求返还该10万元的权利,甲请求乙返还时若乙拒不返还则甲的利益就无法得到实现,这与甲拥有10万现金的所有权随时可以用来消费是明显不同的。

(3)请求权不等于债权,因为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的不同可以区分为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五种,债权请求权仅仅是其中的一种;

(4)债权不等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受领、选择、解除等多项内容,请求权仅仅是债权的权能之一,而且是债权的主要权能。

【例2】下列关于各类民事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单选)

A.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B.请求权和债权是同一类权利的不同称谓

C.财产权的标的不限于有财产价值的物

D.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合同中的权利是期待权

3.抗辩权

(1)抗辩权的特征。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因而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主张为前提,如果说请求权是权利人向义务人进攻的矛,那么抗辩权则是义务人用以对抗权利人的盾,无论是“矛”还是“盾”,都应当是合法的,亦即,如果权利不存在,则无所谓请求权或者抗辩权的行使。

(2)抗辩权的类型。

司法考试考查的抗辩权共有五个,亦即:

诉讼时效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时效抗辩权可以永久地阻止债权人的请求权,因而又称为永久性抗辩权;其他四项抗辩权则只能临时性的阻止请求权的行使,因而又称为一时性抗辩权。

例如,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履行期间届至之时履行其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来拒绝履行己方义务;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无同时履行抗辩权之余地。

(3)抗辩权与事实抗辩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告对于原告的请求进行的抗辩有三种,具体包括:

①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利障碍之抗辩),即原告主张某项请求权而被告则否认该请求,认为这种请求权从来没有发生过。

例如甲诉请乙归还20万元的借款而乙则主张从未向甲借过钱。

②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权利毁灭之抗辩),即被告主张虽然原告对被告曾经享有某种请求权,但是该请求权现在却已经消灭了。

例如甲诉请乙归还借款,但是乙却主张乙已经在10天之前归还了该笔借款。

③民法上的抗辩权。

即虽然被告承认原告有请求权,但是被告有某种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其履行行为,例如主张原告的请求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这就是行使抗辩权。

就以上三种抗辩而言,第一、二种抗辩和事实本身有关,称为事实抗辩(或称为诉讼上的抗辩),在诉讼中,涉及事实抗辩的内容法院有义务主动查明;第三种抗辩即抗辩权则不属于事实范畴,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查明或者就抗辩权的内容与意义对当事人加以释明,此即抗辩权与事实抗辩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归纳总结〗抗辩权是用权利去对抗请求权,亦即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

事实抗辩则是用事实去否认请求权,亦即不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

【例3】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是:

()(单选)

A.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从未欠甲钱为由予以拒绝,经查,乙所言属实

B.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甲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

C.甲欺诈乙而订立买卖合同,甲请求乙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乙则主张撤销合同

D.甲因货物买卖享有对乙的金钱债权200元,乙因劳务而对甲享有200元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甲向乙主张给付,乙则称双方债务抵销

4.形成权

(1)特征。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耍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形成权的行使不须相对人的同意,也不须相对人的协助。

【例4】

下列关于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向乙请求归还其欠款,乙主张其已经将此笔借款归还了,此时乙是在行使抗辩权。

B.乙欠甲的钱无力清偿,丙欠乙的钱不要,甲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丙向甲支付,此时甲是在行使形成权。

C.乙向甲借款10万元并用其自有住房进行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乙到期未还借款,甲请求人民法院拍卖乙的住房并优先受偿,此时乙是在行使请求权。

D.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乙知晓后催告甲的监护人丙在30天内追认,丙在30天内没有做出任何表示,丙是在行使形成权。

(2)类型。

梳理我国现行立法,在司法考试中,常考的形成权包括:

①追认权:

ⅰ《合同法》第47条:

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ⅱ《合同法》第48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②选择权:

ⅰ《合同法》第111条:

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权;

ⅱ《合同法》第116条:

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的选择权;

ⅲ《合同法》第122条:

请求权竞合时的选择权;

③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包括三类:

第一类,《合同法》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任意解除权,即不需一方的违约事实,解除权人即可单方解除合同,包括四项

ⅰ《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ⅱ《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ⅲ《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

ⅳ《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第三类,违约解除权,即一方违约,非违约方有解除权,具体包括八项:

ⅰ《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

ⅱ《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总额1/5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

ⅲ《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ⅳ《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ⅴ《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

ⅵ《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ⅶ《合同法》259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

ⅷ《合同法》148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④撤销权:

ⅰ《合同法》第47条:

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ⅱ《合同法》第48条:

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ⅲ《合同法》第54条: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ⅳ《合同法》第74条:

债权人撤销权;

ⅴ《合同法》第186条、第192条、第193条: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

ⅵ《担保法解释》第41条: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撤销权;

ⅶ《物权法》第63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

ⅷ《物权法》第78条:

业主撤销权;

ⅸ《物权法》第195条:

协议实现抵押权时的债权人撤销权;

ⅹ《婚姻法》第11条: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⑤抛弃权:

ⅰ对所有权的抛弃(学理权利,无法条依据);

ⅱ对担保物权的抛弃(《物权法》第177条、第194条、第218条);

ⅲ对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抛弃(《继承法》第25条);

⑥抵销权:

《合同法》第99条;

⑦免除权:

《合同法》第105条.

【例5】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多选)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行使方式

①形成权一般以明示方式行使,个别情形也可默示方式行使(如受遗赠人的默示拒绝、)

由于形成权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不利于法律状态之稳定,因而形成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对冲这种不稳定状态,这些限制包括,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形成权一旦行使,不得撤销

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来行使,例外的情形须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行使,以示对法律状态稳定性的维护。

在上述的所有形成权中,需要通过公力救济行使的形成权主要是撤销权,具体包括: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物权法》第195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欺诈保证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担保法解释》第41条)、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物权法》第63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业主撤销权(《物权法》第78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4)除斥期间

由于形成权依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行使,故于法律关系之稳定大为不利,须设除斥期间加以限制,除斥期间经过,形成权消灭。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的问题。

除斥期间的长短,视当事人之约定或者法律之规定而定,参见《合同法》第55条、第95条、第192条、第193条的规定。

(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

(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3)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

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

(5)提存中的领取权:

自提存之日起5年

(7)遗赠中的接受权:

自知道受遗赠后日起2个月

(三)权利的救济

1.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自助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而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通说认为自助行为需要四个要件:

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第三,采取的手段适当;第四,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例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单选)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义务的分类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基本义务和附随义务等。

三、民事责任

(一)责任概说

民事责任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凡权利人以自己力量实施的救济,属自力救济,公力救济所实施的强制执行,即是民事责任。

(二)责任的分类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这是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与法律要件不同而作的划分。

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履行不当得利债务、无因管理债务等产生的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这是根据民事责任是否以财产方式救济所作的区分。

财产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人以负担财产上不利后果,补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重做、更换等。

非财产责任,是指由责任人以非财产方式承担预防或消除受害人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在财产责任中,根据债务人对其财产所负债务的责任形态划分,财产责任可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所负的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

4.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这是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进行的分类。

5.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单独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的多数人之间对于责任的关联度,可将共同责任区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所谓连带,就是各责任人都有义务代负其他责任人应负担的责任份额,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亦即在连带责任人内部还是有份额的。

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时方能适用。

(三)我国民事立法中的连带责任小结

梳理我国现行立法,下列均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1.委托监护中的连带责任(《民通意见》22条)

2.个人合伙中的连带责任(《民通意见》47、48、53条)

3.代理制度中的四个连带责任(《民法通则》65、66、67条)

4.转委托中的连带责任(《民通意见》81条)

5.共有中的连带责任(《物权法》102条)

6.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担保法》18条、19条)

7.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连带责任(《担保法》12条)

8.董事、经理违规担保的连带责任(《担保法解释》第4条)

9.无效担保合同中的连带责任(《担保法解释》第7条)

10.欺诈保证中的连带责任(《担保法解释》第41条)

11.法人分立中的连带责任(《合同法》90条)

12.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267条)

13.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连带责任(《合同法》272条)

14.单式联运合同中的连带责任(《合同法》313条)

15.委托合同中的连带责任(《合同法》409条)

16.夫妻共同债务中的连带责任(《婚姻法》25、26条)

17.共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10、11条)

18.网络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

19.机动车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1条)

20.高险作业中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75条)

21.物件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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