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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工作室租赁合同

工作室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本协议所指出租人包括其继受人与受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承租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以下租赁事宜签订本租赁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该房屋”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房屋。

1.3“该物业”指出租房屋位于的物业。

1.4“履约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5“物业公共服务费”指该物业的物业公司为维护整个物业的良好状态和正常运作,而对该物业的公共区域执行秩序维护、环境维护、设备设施维护、绿化维护、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的水、电、空调等费用。

1.6“起租日”指装修免租期结束之次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1.7“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条租赁物业

2.1甲方将座落于物业座楼室房屋或场地(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2该房屋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房屋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最终承租面积以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中的建筑面积为准。

)。

2.3乙方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需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另行协商,签署租赁合同。

2.4乙方在签订本租赁合同前,已经阅读了《房屋装修指南》(其电子及印刷版本均可以随时由甲方或者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以供参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附件二),并在此承诺予以遵守。

第三条租赁用途

3.1租赁房屋仅限于乙方用于本公司该物业办公、培训、展示用途使用(不得出现如直销、传销形式的销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2乙方必须正当规范地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该物业的声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如对甲方或该物业名誉有损,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合同期限

4.1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月。

第五条租金、履约保证金

5.1租金

1)、起租日(暂定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元(每月元/㎡×㎡)。

起租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元(每月元/㎡×㎡)。

3)、上述租金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及其它所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其他费用(如水、电、电话费等)。

5.1.2除首月租金自起租日确定后3日内支付外,每月租金须于每月第日前支付(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5.1.3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租金计算方式为:

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租金额。

日租金额为该房屋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租金额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5.1.4根据本合同第5.1条规定,如遇乙方租金调整,租金调整月份的租金计算方式为:

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租金标准,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租金。

5.2履约保证金

5.2.1乙方向甲方交纳元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乙方在《工作室租赁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纳作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

若乙方未按前述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一天,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超过4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支付元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而无需通知乙方。

5.2.2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甲方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抵扣违约金、赔偿款等,以补偿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如甲、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则乙方必须按照5.2.1确定的金额在接到甲方抵扣通知7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5.2.3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立即把房屋交还给甲方。

在双方就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一个月,甲方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退还该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使用房屋的相关费用

6.1物业公共服务费(包括正常中央空调费):

乙方须按月向甲方或甲方聘用的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以人民币元/平方米/月计算,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每月物业公共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元)。

该房屋的正常中央空调供应为:

冬夏周一至周五:

及周六、日:

(公众假期全日不提供空调服务)。

若乙方需要空调加时服务或24小时电脑机房空调服务的,需向甲方或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支付费用。

物业公共服务费可能随着物业公司因营运成本的上升而合理调整,以维持该大厦之管理质量。

如日后甲方或甲方聘用的物业公司提前30天发出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且该调整获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则乙方应予以遵守,甲方或甲方聘用的物业公司将按新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计算及收取。

6.2水、电费用:

乙方在其租赁区域内,所发生的水、电使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根据水、电表记录数据计算应缴金额;如未安装水、电表等计量工具,乙方需事先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好费用的计算办法,或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其他计算办法加以确定)。

甲方提供的供电设备见本合同附件三,若乙方需自行接驳水、电(必须经甲方或甲方聘用的物业公司同意,方可实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相关设施费用、开户申请费用等),由乙方按相关供应部门的要求自行缴纳。

并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对此进行任何补偿,并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恢复原状。

6.3其他费用:

如电话费、网络费等乙方租赁房屋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

担。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与验收

7.1该房屋交付时不需要已通过消防验收合格,但应当具备房屋装修施工条件。

甲方应于该房屋交付时向乙方说明承租该房屋建筑物的状况,具体交付标准见合同附件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附件三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7.1该房屋交付乙方装修日期暂定为年月日,具体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若因甲方原因,甲方于书面通知确定时间45日内仍未交付该房屋,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7.3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房屋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7.4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逾期前往甲方处或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甲方通知确定的交房日期届满日视为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并交付完毕。

乙方超过甲方通知的交房日期45日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装修期、免租期

8.1乙方的装修期自该房屋交付装修之日起至年月日结束。

在该期间内,乙方除装修外,不得使用该房屋。

如乙方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应根据本合同起租日起之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费。

8.2本合同期内,乙方的免租期为个月,如下表所示:

(1)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本合同因乙方原因而提前终止时,则乙方应补足本项免租期的租金。

8.2装修期及免租期内,乙方无需交付租金,但需承担装修管理费以及装修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它费用(如水、电、电话费等)。

装修管理费按该房屋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收取。

8.3装修期及免租期内,乙方除免交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它义务均不免除。

8.4乙方需在该房屋交付之日向甲方(或物业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按照该房屋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收取。

8.5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物业公司有关装修的规定,于装修结束,且经甲方和政府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保证金。

8.6乙方装修所产生的装修垃圾自行处理,不得丢弃在该物业的任何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口及物业周边区域;若乙方未及时处理因装修产生的垃圾,甲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予以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装修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8.7若因甲方原因,乙方于装修期满完成装修后无法使用该房屋的,乙方起租日相应顺延。

8.8乙方在装修过程中若造成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甲方有权从装修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予以追偿。

乙方交纳的装修保证金不足本合同约定数额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日历天内予以补足。

第九条房屋装修

9.1乙方装修须遵守甲方及物业公司制定的该物业《房屋装修指南》等相关房屋装修管理规定,提供套全套装修图纸,经甲方审核书面同意,并按政府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通过,方能进行装修施工。

9.2乙方在装修时,应书面通知甲方该房屋内的装修工程,包括:

9.2.1该房屋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效果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装修物料之挑选。

9.2.2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管道、消防/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

9.2.3保证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物业结构安全及其它用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9.2.4即使乙方对该房屋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申请书,由甲方代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乙方仍须支付一切为符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书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

9.2.5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

9.3乙方如对该房屋进行机电系统或其它影响或可能影响该物业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应聘用甲方认可资质或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乙方如对该房屋空调、消防系统进行改装、增加等工程,需聘用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乙方使用之线缆应从甲方指定之供应商中选择,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4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消防铁门,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铁门,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乙方不能封闭该房屋之阳台(如有)。

9.5甲方及物业公司有权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该物业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该物业其它房屋的使用人造成滋扰。

9.6因该物业存在商铺经营场所,乙方在该物业营业时间之内进行装修施工的,须对以下事项作出书面保证:

9.6.1乙方有义务告知、提醒并监督乙方的施工人员不得在该物业营业时间之内进入该物业任何经营区域,不得使用该物业客用卫生间,客用电梯,且进出后勤通道必须做好个人卫生清洁、不得弄脏地板及制造灰尘。

9.7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该房屋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它改建物。

9.8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三个月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第十条保险

10.1乙方应当在房屋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房屋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房屋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乙方实际使用之日止。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不应低于人民币万元,公众责任险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10.2乙方应当于实际使用前自费为该房屋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

财产一切险保险金额不应低于人民币万元,公众责任险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10.3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有效及存在的证明。

10.4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该物业或该房屋以外的其它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为、事件,致使该物业或该房屋以外的其它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

11.1乙方或其员工需遵守《某物业用户手册》等相关物业管理规定及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书面通知乙方遵守,并就如下事项达成约定:

11.1.1如乙方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到该物业名称,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11.1.2乙方如需聘请清洁公司进行该房屋的清洁工作,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1.1.3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物业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大堂或其它公共地方铺设、安装、竖立、附加任何电线、电缆或其它对象,亦不得将任何东西摆设或堆放在该房屋之外。

11.1.4甲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在该物业公共区域内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它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无须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

11.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物业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地方安装任何天线、接收器、管道、附属物、遮阳物、凉蓬或其它任何类型、性质的安装物和附属物。

11.1.6乙方不得破坏、损毁或涂污该物业结构的任何部分,或该物业的公共地方、楼梯、电梯、自动楼梯的任何装饰外貌。

11.1.7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在该房屋外物业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及其它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

甲方应尽量避免干扰乙方。

11.1.8乙方需遵守物业公司有关专用停车场、车辆进出通道或用来装货、卸货的场地的使用规定。

必须使用物业公司指定的货物装卸区、出入口处、通道及货物电梯,并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装卸家具、设备、装置或大件物品。

11.1.9乙方不得以客户电梯或电动楼梯作运送家具、设备、装置或大件物品用途,不得在该物业的任何电梯内放置任何重量超过该电梯的最大载重的对象。

11.1.10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使用器具烹煮任何食物。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居住或容许他人居住。

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房屋内放置或贮存任何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

11.1.11不论甲方在该物业内设置秩序维护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甲方对该房屋及其内部财物不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乙方需安装必要的防盗、监控设施设备。

11.1.12甲方负责进行保养该房屋之结构部分(包括墙壁、主要水管通道及电缆)。

甲方须保持其自行安装的该物业内电梯、自动楼梯、消防及安防设备、空调设施及其它设备在妥当及可运作的状态。

甲方须保持该物业的公共地方清洁及妥当的状态。

11.1.13甲方或甲方物业公司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

11.2为保障乙方在该房屋内不发生消防、治安等事件,确保国家财产和人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以及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管理职责,乙方须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并遵守(附件二)。

第十二条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12.1在乙方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方法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使用费,并遵守且履行所有租赁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条文、承诺、规定、条件及物业使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承诺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及享用租赁房屋,并在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开放予占用人或租客的时间内,有权使用及享用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

甲方在某物业办公楼大堂和其租赁楼层电梯厅提供统一水牌安放乙方公司标志牌。

12.2甲方须尽力促使物业公司:

保持该物业的屋顶、主要结构、墙壁、水管、信道及电缆电线、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及所有乙方不负责修缮的房屋、场地、公共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该大厦的公共地方、洗手间或其它共同使用的地方处于清洁的状态;保持该大厦内电梯、自动楼梯、消防及保安设备及空气调节设施处于良好及可运作的状态。

12.3若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的过错造成如空调、电梯、共用的供电设施出现无法预料的故障需要检验、维修,或因电力供应商暂停供电而致该等设施暂停使用,或出现需要停止服务进行合理养护的情形,以及由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害,甲方不必为此向乙方承担赔偿、减免租金、减免物业管理费的责任。

12.4因不可抗力、甲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的责任导致的乙方财产、人身损失;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等非甲方所能控制或能及的情况下导致的危害,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减免。

12.5乙方须允许甲方或物业公司在不少于一个工作日的事先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租赁房屋履行属于甲方维修、养护义务范围内的义务,但甲方必须尽量减低对乙方的干扰。

如上述维修养护只涉及乙方利益而不涉及大厦公共利益,乙方出于经营安全的考虑愿意免除甲方维修养护义务的,或愿意自行维修养护的,可以除外。

12.6因该大厦电力、自来水供应商的原因导致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并导致乙方或任何使用乙方房屋的第三人不便、损失或破坏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减免,但甲方应尽力协调使供应恢复正常。

第十三条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13.1乙方承诺不做出违反租赁合同的任何行为或事项,且乙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不允许其他人作出违反租赁合同的任何行为或事项。

13.2就租赁合同及本租赁条款而言,乙方的任何承办商、雇员、代理人、受特许人或被邀请之访客的行为、过失、疏忽或遗漏应被视为乙方的行为、过失、疏忽或遗漏。

13.3乙方保证在该房屋内开展或经营相关业务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管理要求,不得从事非法经营以给大厦之商誉或名声造成不良影响。

若乙方在租赁房屋进行的业务或其它行为、活动、事情或其他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或触犯中国有关法规,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负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13.4乙方须负责将租赁房屋日常产生的垃圾、废物,移至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收集地点,不得在公共地方放置或遗弃垃圾、废物。

13.5乙方须遵从甲方的保险公司及消防机构的建议,保持租赁房屋的消防设备达到甲方的保险公司及消防机构的要求,不得破坏该等设备或影响该等设备的运作状态,也不得出现妨碍消防设备的正常操作或阻塞消防通道。

同时,若租赁房屋的消防设备有任何损毁或缺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3.6乙方从任何政府部门收到关于租赁场地或任何公共设施的任何通告或文件,必须在24小时以内以书面通知甲方。

13.7对于租赁房屋内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的损坏及故障等情形,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而致甲方不能及时维修的,乙方应就增加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3.8乙方明确申明放弃购买租赁房屋的优先权利,但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租赁房屋的维修、保养

14.1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损坏或公共区域的水管、信道、厕所器具堵塞,或对其他相关设施造成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及时或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修复,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甲方若垫付了该等费用,则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等费用;否则,乙方每日按该等费用的3‰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同时,如乙方逾期未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召请第三人修复并要求乙方承担修复之费用及按修复费用的15%计算之管理费。

14.2乙方对租赁房屋自行使用范围内的电线、管道设施、各种装置以及乙方添附于租赁房屋的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装修内容、乙方安装的设施设备)负维修养护之责(非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应由甲方负责维修养护的公共设施除外);乙方须保持或根据实际需要更换以使其处于运行良好、安全清洁的妥善状态。

14.3如因乙方原因引致租赁房屋内任何部份、装置、附属物、电线、管道损毁而导致火、烟雾在租赁场地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租赁房屋或其任何部份泄漏或满泻,而对任何人或任何物品造成的任何损失、破坏或伤害,乙方均须承担责任和对甲方或其它受影响的人士作出赔偿。

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修理、维修等费用,以及任何第三人因前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

第十五条房屋的交还

15.1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15.1.1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的,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之日交还该房屋。

15.1.2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5日内交还该房屋。

15.2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

15.2.1本合同结束后(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自费将该房屋内的乙方所有动产,设施及设备搬离该房屋,该房屋交还时的状况应当符合良好状况,交还时应恢复甲方初始交付状态,详见附件三。

15.2.2如果该房屋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自行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使得该房屋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乙方同时承担逾期交还的违约责任。

15.3交还通知、查验及接收

15.3.1合同结束前(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各方均应提前5日通知对方交还/收回该房屋的具体日期,甲方应当按照该等通知,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本合同第15.2条规定查验及接收该房屋。

15.3.2在符合本合同第15.2条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据实结清租金等相关款项,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房屋的义务立即完成。

15.4逾期交还的后果

15.4.1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15.1、15.2条的规定交还该房屋,则甲方有权选择将该房屋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房屋,收回房屋,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全部由乙方负担。

15.4.2乙方逾期交还房屋(包括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或甲方另行同意的交还状态),甲方有权按合同期满前或解除前最后一月的日平均租金标准的两倍要求乙方按日支付占用租赁房屋的违约金。

同时,物业公司有权据实收取该阶段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等费用,直至乙方交还该房屋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第1第15.4.1条的规定收回该房屋。

第十六条乙方违约责任

16.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物业公共服务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之一或全部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交付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15日以上(含本数)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处理方式:

16.1.1解除合同。

16.1.2继续履行合同,逾期时间内乙方继续每日按拖欠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在此后任何时间再次恢复行使16.1.1条约定的权利。

16.2租赁期限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承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6.3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6.3.1违反合同第三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房屋用作本合同约定外其他用途的。

16.3.2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16.3.3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16.3.4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规定,不承担本合同下应负的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16.3.5拖欠支付租金、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它费用之一或全部的达到15日。

16.3.6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

16.3.7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该房屋因法庭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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