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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知识产权

1.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创造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内容为:

专利权发明专利

工业产权实用新型专利

知外观设计专利

识商标权

著作权

发明权、发现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简称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的第一个国际公约。

为了使工业产权得到国际保护,由比利时等11个国家于1883年在巴黎通过。

条约共30条,主要有四个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公约规定,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成员国必须保证其它成员国的公民平等享受该国国民能够得到的保护。

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首次在一个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正式申请的基础上,在特定期限(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为一年)内,同一申请人可以向其它成员国申请保护,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专利独立原则。

各成员国之间,各国对同一发明授予的专利权是彼此独立的。

强制许可原则。

自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或授予专利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时,各成员国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给予实施强制许可。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1970年正式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第14个专门机构,1980年我国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其主要任务是:

保证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为工业产权申请人服务。

其目的在于:

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它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

 

4.专利合作条约(PCT)

1978年签定生效。

其主要内容为:

对一项专利申请,需要申请国际专利的,先由国际局统一办理申请、检索、公布等手续,并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

此后将申请文件连同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一起交申请人指定的专利申请国的专利局,由各国专利局分别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条约的目的在于:

减少申请人和专利局的重复审查,简化国际专利的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我国已于年加入该条约,并于年成为国际专利受理局。

5.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是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

其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将发明的内容公诸于世,以进行发明创造信息交流和有偿技术转让。

6.专利

专利是国家专利局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专有权。

它是一种财产权。

专利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性:

专有性:

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有垄断的权利,自己独占并排斥他人占有或使用;地域性:

一个国家依其国家法律而颁发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时间性:

专利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存在。

7.专利的种类

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众设计专利三种。

8.专利申请的原则

专利申请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被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的或者在外国书立的证明或者证据材料外,应当使用中文。

提供外文证据材料的,应在该证据材料上用中文注明是何种文件。

所使用的汉字应当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64年公布的简化字为准,申请文件中的异体字、繁体字、非规范简化字,专利局可以予以改正或者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外文科技术语应当按规定译成中文,无统一中文译法时可按一般惯例译成中文并注明原文。

外文计量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标准符号和标准单位。

9.专利申请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要求获得专利权时,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或者审查员的要求,还需要办理各种与该专利申请有关的事务。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法规定的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或者专利法规定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称为专利申请文件;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办理与该申请或者专利有关的各种手续时,提交的除申请文件以外的各种请求、申报、意见陈述、补正以各种证明、证据材料,称为其他文件。

10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专利申请文件必须使用由专利局制定的各种标准表格格式。

以非标准表格办理的手续,专利局可以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视为未提出。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与其他表格用纸的规格均为297mm×210mm(A4)。

”申请文件的顶部(有标题的,从标题上沿至页边)应当留有25mm空白;左侧应当留有25mm空白;右则应当15mm空白,底部从页码下沿至页边应当留有15mm空白。

”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以及附图和摘要附图中文字部分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上述文件中的数学式和化学式可以按制图方式手工书写。

其他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可以手工书写,但字体应当工整,不得涂改。

各种文件应当使用宋体、仿宋体或者楷体,不应当使用草体及其他字体。

字高应当在3.5mm至4.5mm之间;行距应当在2.5mm至3.5mm之间。

各种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单面、纵向使用。

自左至右横向书写。

一份文件不得涉及两件以上专利申请,一页纸上不应包含二种以上文件(例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一份文件若涉及两件以上的专利申请,应作出视为未提出通知。

字体颜色应为黑色,以适合于用照相制版、缩微、静电复印等方法,直接、大量复制该文件。

字迹应当清晰、牢固、不易擦去、不易褪色。

一种文件在两页以上时,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编号应当置于每页下部页边的上沿,并左右居中。

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原本和复印件各一份,并应当注明其中的原本。

若两份文件不同时,以原本为准。

电子档案应与原本一致。

除专利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以及替换页外,向专利局提交的其他文件为一份。

当文件需要转达其他有关方时,专利局可以根据需要在通知书中规定文件的份数。

10.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依照专利法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及其有关的主要基本原则。

它不包括其他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在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或动物交配的方法等发明创造违反道德风俗,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例如:

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来实现其目的,如一种目的在于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人民感情或者宗教信仰的,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

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

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又如,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而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性。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下列各项是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例子。

审查专利申请的特殊方法;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管理的方法及制度;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具备实用性,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按照上述规则,以下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例子:

诊脉法、足诊法、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胃肠造影诊断法、内窥镜诊断法、同位素示踪诊断法、红外光无损诊断法。

12专利说明书的撰写要求(A)。

说明书及其附图必须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说明书及其附图还用于支持权利要求,并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清楚。

说明书内容应当清楚,其要求如下:

(1)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2)用词准确。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说明书的用词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发明。

完整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

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有附图的,对附图的图面说明等。

(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性所需的内容。

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

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实施方式。

对于克服了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惟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实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1)只提出任务和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提出了解决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仅是一个含糊不清,无法具体实施的方案。

(3)提出了解决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

(4)根据申请的主题,由多种要素组合构成的技术方案中,存在一个主要要素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的。

(5)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13说明书包含的内容。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部分: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最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14专利说明书的撰写要求(B)。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篇幅并使他人更好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

以下就上述方式和顺序逐项详细说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明,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1)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超过25个字;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清楚和尽可能简明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主题的名称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4)应该全面地反映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各种发明类型,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

“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5)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

发明特征是将已有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

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发明本身)。

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就申请人所知的,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

引证专利文件的,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和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

此外,在说明书涉及背景技术的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

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以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2)所引证的非专利文献和外国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公开日之前。

(3)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翻译成中文的,应当标注原文。

如果引证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公开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

发明内容

发明内容部分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以下内容:

(一)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撰写:

(1)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2)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描述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些技术问题应当能由该申请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解决。

当一件申请包含多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说明书所写明的每个技术问题应当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关。

(二)技术方案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

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指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不仅包括必要技术特征,还可以包括其他的附加技术特征。

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部分的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以及说明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

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当说明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三)有益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

但是,无论用哪种方式说明有益效果,都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机械、电气领域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明。

但是,化学领域中的发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适于用这种方式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而是借助于实验数据来说明。

对于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断的,例如,味道、气味等,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来说明有益效果。

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

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此外,图面说明可以包括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

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例如,一件发明名称为“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专利申请,其说明书包括四幅附图,这些附图的图面说明如下:

图1是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主视图;

图2是图1所示节能装置的侧视图;

图3是图2中的A向视图;

图4是沿图1中的B-B线的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

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

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与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相一致,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解释,以支持权利要求。

实施例是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例子。

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对实施例的描述应当详细(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

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的特征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

当权利要求涉及较宽的数值范围时,应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时,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地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用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写入说明书。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

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说明书内容应当用词准确,语句清楚。

也就是说,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明确、无含糊不清或前后矛盾之处,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说明。

一般来说,不应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和语义混乱。

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与符号应当前后一致。

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个别词语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

在说明书中第一次使用非中文技术名词时,应当用中文译文加以注释或者使用中文给予说明。

例如,在下述情况下可以使用非中文表述形式:

(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名词可以使用非中文形式表述,例如用“EPROM”表示可擦除可编程只读存储器,用“CPU”表示中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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