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调调度规程0627 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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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调调度规程0627实施

Q/CSG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Q/CSG-SZPS212001-2012

深圳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2012-06-27发布

2012-06-27实施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1总则1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和定义2

4职责2

4.1中调2

4.2调度规则4

5管理内容与方法6

5.1管理任务及管辖范围6

5.1.1调度管理任务6

5.1.2调度管辖范围6

5.2并联网管理8

5.2.1新设备投运管理8

5.2.2新建机组并网管理11

5.2.3大用户并网管理13

5.3调度运行管理15

5.3.1调峰及调频管理15

5.3.2运行操作管理16

5.3.3无人值班变电站管理25

5.3.4事故处理26

5.4运行方式管理40

5.4.1运行方式一般原则40

5.4.2运行方式编制40

5.4.3系统稳定管理41

5.4.4负荷管理43

5.4.5备用管理47

5.4.6无功电压管理48

5.4.7检修管理51

5.5电网风险管理56

5.5.1一般要求56

5.5.2风险评价56

5.5.3风险发布57

5.5.4风险控制58

5.5.5风险回顾58

5.6应急管理58

5.6.1一般要求58

5.6.2黑启动管理59

5.7发电调度管理59

5.7.1节能发电调度59

5.7.2发电调度计划60

5.7.3发电设备检修管理60

5.7.4燃料供应管理62

5.7.5电厂并网运行评价与考核63

5.8继电保护管理64

5.8.1一般原则64

5.8.2运行管理64

5.9安全自动装置管理77

5.9.1一般原则77

5.9.2运行管理78

5.10电力通信管理81

5.10.1一般原则81

5.10.2调度管辖范围82

5.10.3通信调度管理82

5.10.4通信运行方式管理83

5.10.5通信检修管理83

5.10.6通信故障管理84

5.11调度自动化管理85

5.11.1一般原则85

5.11.2调度自动化范围85

5.11.3运行管理86

5.12电网关口电能计量管理88

5.12.1总体原则88

5.12.2设备管理88

5.12.3运行管理88

5.13调度信息管理89

5.13.1调度信息89

5.13.2正常运行和故障信息报送90

5.13.3统计信息报送92

5.14调度纪律93

6附则94

深圳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1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节能、环保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深圳电力系统是指深圳市内(除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总调”)及广东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广东中调”)调管设备外)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设备(简称二次系统)组成的统一整体。

本规程所称的电力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实施调度管理工作。

并网运行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必须服从电力调度。

深圳电力系统调度机构为省级调度机构(即“深圳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深圳中调”,如无特殊说明本规程简称“中调”),与总调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深圳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工作。

电力调度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调度,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依法监管。

本规程是深圳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准则,深圳电力系统内各运行单位制订的运行规程、规定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深圳电力系统中凡接受中调调度的发电厂、集控中心、变电站等运行值班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必须严格遵守调度纪律,服从统一调度。

凡涉及深圳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有关工作的非调度系统人员也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

本规程由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发布,深圳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鼓励使用本规程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10号)

《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令5号)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T755)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T516)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T544)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Q/CSG21003-2008)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Q/CSG210026-2011)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中调

4.1.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定,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调度,组织指挥深圳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节能、环保运行。

4.1.2接受总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4.1.3负责划分中调调度管辖范围。

4.1.4执行总调下达的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组织编制和执行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和设备检修计划,并对执行情况监督考核。

4.1.5参加深圳电力系统年度发(购)、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制定。

执行总调下达的电力、电量输送计划,依据购售电合同和计划,编制和执行电力系统月度计划和日调度计划,并监督各项计划的完成。

4.1.6负责深圳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理,分析、评估和发布系统运行风险,制定并检查落实风险预控措施。

4.1.7负责深圳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分析及安稳系统的运行管理,编制相关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并监督实施。

4.1.8指挥深圳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和调压工作。

4.1.9根据上级的有关生产计划和系统供电能力,监督执行本地区供电指标。

4.1.10负责组织制定深圳电力系统快速限电、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督有关单位正确执行。

4.1.11负责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监控,指挥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

编制所辖电网事故处理预案,参与电力系统事故分析,制定反措方案并督促落实。

4.1.12负责组织编制深圳电力系统“黑启动”方案,并组织试验。

4.1.13审核申请并网发电厂的运行技术条件和标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负责深圳电网对外联网、输变电设备并网的系统运行管理。

4.1.14参与深圳电力市场的运行、交易工作。

4.1.15负责深圳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管理、技术监督及相关评价考核工作。

4.1.16负责制定深圳电力系统内二次专业的入网设备标准及技术规范;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二次系统技术改造、大修和电网运行系统科技项目审查,实施对项目立项、选型、验收等的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编制所辖范围内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4.1.17参与电力系统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设备的启动方案,并协助做好设备接入系统的有关工作。

4.1.18负责中调调管范围内的深圳电力系统调度运行信息的发布。

4.1.19负责中调调管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调度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考核以及资格认证管理。

4.1.20行使公司及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责。

4.2调度规则

4.2.1中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深圳电力系统运行、控制、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依法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权。

除上级调度机构、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本级调度机构负责人及调度专业负责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中调值班调度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4.2.2中调值班调度员按规程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接受调度指令的直调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执行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执行的及时性、正确性负责。

4.2.3发布、接受调度指令,应采用经调度专用电话或专用网络传输系统。

调度指令应简明扼要,使用标准调度术语(附件1:

调度术语);设备应冠以电压等级、双重称号(名称及编号)。

采用经调度专用电话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受令人接到指令后,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如因未复诵核对或术语不准确规范而发生误操作,由发令人和接令人共同承担责任。

发、受令双方均应作好录音、记录,录音保存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采用专用网络传输系统时,应确保发、受令双方正确接收对方单位、姓名、调度指令内容和相关时间节点,并作全过程电子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深圳电力系统调度运行业务使用汉字及普通话读音,电力专有名词依据国家相关标准。

4.2.4直调系统运行值班人员接受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后,必须迅速执行,不得延误或拒绝执行。

执行完毕后,应立即汇报。

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执行时,必须征得发令人的同意。

4.2.5直调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如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人报告,由发令人决定指令执行或者撤销。

发令人决定该指令继续执行的,受令人应当执行;但受令人如果认为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建议改正指令内容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

4.2.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调调管设备的状态。

现场需要操作中调调管的设备,必须得到中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调度许可后方可进行。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可按现场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必须立即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电网紧急需要时,上级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执行,然后迅速报告调管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

4.2.7深圳电网变电站的巡视、维护及操作采用巡维中心的模式,输变电设备属广东中调调管的,由运行值班员直接与广东中调联系并进行相关操作,但操作前后必须向深圳中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4.2.8广东中调调管的深圳地区对外220kV联络线操作,由广东中调负责统一指挥,深圳中调配合操作。

4.2.9深圳中调调管的500kV主变操作,应向总调或广东中调协商配合操作,或接受总调或广东中调委托,对其调度管辖的主变500kV侧开关及低压侧开关指令操作。

4.2.10属于两级及以上调度机构共同调管的发电厂或变电站,设备操作时,运行值班员在操作前应通报相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设备发生跳闸时,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向设备归属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然后向相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通报。

4.2.11与中调值班调度员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直调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中调培训、考核并取得受令资格。

4.2.12直调系统运行值班单位具备接受中调调度指令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变更或者中调值班调度员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单位。

4.2.13中调主网、配网调度业务交叉时,由中调主、配网调度值班长相互协商解决,原则上低电压等级应服从高电压等级的调度指令。

4.2.14当电网出现异常情况或紧急需要时,原则上主网调度值班长通知配网调度值班长进行操作,配网调度在不影响配网安全的前提下应及时执行。

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主网调度值班长可以直接对配网调度管辖设备发布调度指令,但应尽快通知配网调度并向相关领导汇报说明。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管理任务及管辖范围

5.1.1调度管理任务

5.1.1.1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遵循安全、优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保证所管辖电力系统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5.1.1.1.1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1.1.1.2充分发挥电力系统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合理用电需要。

5.1.1.1.3遵循国家能源和环保政策,以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为前提,优化配置区域内资源,使单位电能生产中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最少。

5.1.1.1.4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5.1.1.1.5按照电力市场调度营运规则,保障电力市场营运秩序。

5.1.2调度管辖范围

5.1.2.1深圳中调直调系统(简称“直调系统”)指深圳中调调管范围内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并网专线用户等有直接调度业务联系的运行维护、值班单位的统称。

直调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在电网调度业务上受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程。

5.1.2.2主网调度管辖范围

5.1.2.2.1深圳电力系统500kV电网中,500kV变电站500kV主变、35kV站用变(500kV主变分接头,高、低压侧开关和无功补偿设备除外)。

5.1.2.2.2深圳电力系统220kV电网中(不含广东中调调管的深圳电网与外网联络的线路)所有的220kV输变电设备。

5.1.2.2.3与香港中电联络的132kV线路业务联系。

5.1.2.2.4深圳电力系统110kV电网中,除了110kV主变及高压侧开关外,所有110kV输电线路及其两侧设备,220kV、110kV变电站的110kV母线、母联开关、分段开关、旁路开关以及其附属的一次设备。

5.1.2.2.5220kV、110kV主变中性点接地刀闸及主变分接头开关。

5.1.2.2.6与中调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220kV、110kV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其调度管辖范围在并网调度协议中予以明确。

一般包括:

(1)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涉网运行主要电气设备;

(2)发电机,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等主要设备;

(3)发电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

5.1.2.2.710kV发电厂、储能电站上网线路及变电站内开关。

5.1.2.2.8220kV、110kV变电站低压侧电容器、电抗器等无功补偿设备。

5.1.2.2.9继电保护、安自装置、通信、自动化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原则上随一次设备划分(不含广东中调调管的实施广东电网主网安全稳定控制策略及功能的厂站稳控装置)。

5.1.2.2.10中调可根据上级调度机构有关要求及系统运行实际情况对调管范围进行调整并实施。

5.1.2.3配网调度管辖范围

5.1.2.3.1深圳电力系统110kV电网中(不含用户变电站),110kV主变及高压侧开关及其附属的一次设备(不含主变的分接头开关及中性点接地刀闸)。

5.1.2.3.2深圳电力系统20kV和10kV电网中(不含用户变电站),220kV和110kV主变低压侧开关、20kV和10kV母线、分段开关、20kV和10kV所有出线开关和线路及其附属的一次设备(20kV和10kV电厂上网开关及线路、低压无功补充装置除外)。

5.1.2.3.3属公司资产的20kV和10kV开关站、环网柜内所有设备。

属客户资产的20kV和10kV开关站、环网柜、配电房(简称“客户开关站”)的高压进线开关及进线侧接地刀闸、高压母联开关。

5.1.2.3.4继电保护、安自装置、通信、自动化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原则上随一次设备划分。

5.2并联网管理

5.2.1新设备投运管理

5.2.1.1投运基本条件

5.2.1.1.1新设备是指:

新建、扩建或改建以及经检修后相关技术参数发生改变的输变配电设备。

5.2.1.1.2新设备在投运前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试验、验收,确认相序符合运行要求;调度编号核对无误,调度自动化信息满足电网运行要求;检查绝缘电阻(有条件的线路)合格,解除全部安全措施,按要求整定并投入继电保护、安自装置。

5.2.1.1.3电力电缆线路应按有关规程规定标准,检测充油电缆的油压正常。

5.2.1.1.4新设备投运前必须确认极性正确。

如极性发生变动,必须进行相关极性测试,测试正确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5.2.1.1.5新建、改建或检修后技术参数有可能变化的设备如线路、开关、CT、GIS母线等在正式投入运行前,应以工作电压的全电压冲击合闸3次,也可先递升加压。

新装或大修后的变压器,可能引起相位变动的,投入运行前应先核相,并经工作电压全电压冲击合闸5次(大修后变压器可按冲击3次考虑,具体冲击次数由上级设备管理部门确定)。

5.2.1.1.6新设备接入电网前,不属调度机构调管,但未经中调值班调度员同意,禁止自行将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新设备一旦接入系统运行(包括试运行期间),即视为运行设备,属调度机构调管,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未经中调值班调度员许可,不得进行任何操作。

5.2.1.1.7发电厂、变电站启动前5天必须具备开通调度通信通道及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的条件,其开通的通道质量应达到有关技术标准。

5.2.1.1.8新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工作资质,具备上岗资格,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必须获得接受调度指令资格。

5.2.1.2投运前准备工作

5.2.1.2.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向调度部门提供工程的规划设计资料,通知调度部门参加审查。

(附件3:

新设备投产需要的参数和技术资料管理要求)

5.2.1.2.2继电保护、保护信息系统、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必须按设计要求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产。

5.2.1.2.3系统设备应根据设备调管范围由广东中调或深圳中调统一调度命名、调度编号。

5.2.1.2.4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应在可研立项阶段,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向调度部门提交厂站调度命名申请。

5.2.1.2.5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应在基建工程投运前3个月向调度部门提交新设备编号申请,并同时报送该工程的电气主结线设计蓝图及相关技术资料。

5.2.1.2.6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应在技改工程投运前1个月向调度部门提交新设备编号申请,并同时报送该工程的电气主结线设计蓝图及相关技术资料。

5.2.1.2.7在新设备安装、调试至投产前的过渡期间,直调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在工程管理部门(单位)或启动委员会指挥下进行不影响系统运行的操作。

下令人对其操作的安全性及工作的必要性负责。

5.2.1.2.8中调调管范围内的系统输变电及发电厂升压站工程如涉及运行设备停电解口改造的,运行设备一经停运操作完毕,该设备即视为退出调度运行管理,所有涉及该设备的工作审批交由启动委员会负责。

5.2.1.2.9新建设备的启动,由现场总指挥负责,运行单位负责操作,施工单位、运行单位各自派人员监护。

若该工程的启动委员会指定现场调度指挥的,由现场调度指挥负责与中调间的启动协调。

5.2.1.2.10凡需接入深圳电网配网系统运行的新设备,相关单位必须于投运前7个工作日向中调报送以下资料:

(1)设备的电气竣工一次结线图、平面布置图、电气二次结线保护原理图;

(2)设备的铭牌规范参数和实验参数及有关调试报告;

(3)配电线路的导线型号、长度、杆塔数目及路径走向图;

(4)在GIS系统上提交经直属供电局初审但还未发布的改造后单线图。

5.2.1.2.11对于20kV和10kV客户并网设备,直属供电局应督促用户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中调提供以下资料:

(1)一次系统图;

(2)开关与零序CT变比;

(3)电缆参数(型号、长度);

(4)变压器参数(型号、容量、额定电流、阻抗电压、接线方式、CT变比);

(5)电动机参数(容量、额定电流、起动电流、起动电流持续时间、起动电流衰减图表、CT变比);

(6)并网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单(包括线路重合闸投退)。

5.2.1.2.12中调取得5.2.1.2.10和5.2.1.2.11所述图纸、资料后,应组织对一次设备进行编号和命名;督促相关单位在相关系统里形成更改后的电气接线图;;根据设备施工进度要求,提供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5.2.1.2.13在接入配网系统运行的新设备启动前,中调应收到相关业务部门共同会签的新设备投运通知单及运行单位交来的运行值班人员名单、电话号码等,并收到新设备的GIS图且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启动投产。

5.2.1.3启动方案编制和审核

5.2.1.3.1新设备接入系统的启动方案由工程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编写,经中调审核,由启动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5.2.1.3.2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在基建工程投产45天前组织完成新设备启动方案的编写并报中调审核,中调将在新设备投产5天前向基建部门及各相关运行单位发送启动方案定稿。

属广东中调管辖的设备,深圳中调在新设备投产30天前将完成审核的启动方案报送广东中调,广东中调在新设备投产5天前将执行方案发至深圳中调,深圳中调应在收到执行方案当天向基建部门及各相关运行单位转发。

5.2.1.3.3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在技改新设备投产7天前将新设备启动方案报送至深圳中调。

对于广东中调管辖的设备,深圳中调审核后应发至广东中调运行方式部再次审核,广东中调应于新设备投产2天前将启动方案定稿发深圳中调。

属深圳中调管辖的设备,深圳中调应于新设备投产2天前将启动方案定稿发至有关部门(单位)。

5.2.1.3.4属深圳中调管辖范围的新设备启动,如在启动过程中涉及广东中调调管的设备运行方式变更,须将启动方案报送广东中调审批,广东中调对其调管范围内的设备运行方式变更及操作正确性负责。

5.2.1.3.5厂站自动化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接入系统需按相关的联调及投运方案进行。

5.2.1.3.6新设备的投产启动方案一经批准,即可作为中调值班调度员下达操作指令的依据,启动现场也必须以该启动方案为依据填写操作票。

如需变更启动方案,须由现场启动委员会对变更后的方案进行审批后方可执行。

5.2.1.3.7新设备启动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及主要设备参数;

(2)启动范围及启动时间;

(3)启动前后系统的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4)设备启动内容及步骤;

(5)风险评估及控制预案;

(6)附件(包括启动委员会名单、联系方式,电气主结线图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

5.2.1.3.8在接入配网系统运行的新设备启动前,启动方案应于启动前3天报送中调配网调度及有关部门(单位)。

5.2.2新建机组并网管理

5.2.2.1新建机组并网申请

5.2.2.1.1发电企业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前3个月,发电企业应向公司申请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向所属调度机构申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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