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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滁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滁州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滁州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归档、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制定地方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我市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等特殊需求,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第六条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提出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的建议。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的建议。

申报单位对收集的建议进行统一审查、协调后,向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滁州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附件1); 

(二)滁州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及电子文本(附件2);

(三)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方可开展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

  

(一)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终止;

  

(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需调整地方标准项目的,应由起草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申报单位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当申请未被批准时,应按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各申报单位按照通过论证的地方标准项目组织实施,应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滁州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附件3)及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 起草标准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GB/T900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三)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

  (四)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五)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六)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审查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并发送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征求意见,并同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采取分发、邮寄、电子邮箱、征求意见工作平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网上公开网站包括起草单位网站或申报单位网站等,没有公开网站的单位,鼓励在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被征求意见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被征求意见者提出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和归纳整理,填写滁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4),并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送审稿经申报单位审查通过后,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必要时,申报单位可要求起草单位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准送审稿电子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电子文本;

  (三)征求意见汇总表电子文本;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

  (五)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

(六)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第四章 审查、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

  经初审符合规定的,组织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有关行政主管单位组织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在召开标准审查会议5日前应将审查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提交给审查专家组。

第二十三条 审查专家组应由不同领域的专家和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

审查专家应全程参与审查工作,并签署审查专家承诺书(附件5)。

  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参加标准审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标准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协调性;

(二)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三)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五)必要时,可对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查会议应听取起草单位介绍标准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会议审查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审查会议应形成滁州市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件6),由审查专家组组长代表审查专家组签字,并附滁州市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附件7)。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并报送审查专家组组长出具滁州市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附件8),由申报单位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第二十七条 报批地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出具的报批公文一份;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一份及电子文本;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两份及电子文本;

  (四)审查会议纪要一份;

  (五)审查专家组表决意见一份;

  (六)报批稿复核意见一份;

(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

(八)标准送审稿一份;

(九)审查专家承诺书一份。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

(一)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滁州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3411,再加“/T”组成。

(二)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代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

DB3411(代号)/T×××(顺序号)—××××(年代号)

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安徽省滁州市地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核地方标准报批材料,重点审查材料完整性、程序合法性、编写规范性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以整改单形式反馈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及时组织修改完善。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由滁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发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章 备案、印刷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 滁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发布后30日内通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滁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版、印刷地方标准,印刷应符合GB/T1.1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遵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第三十五条 滁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收集地方标准宣贯及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标准问题,对重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第七章 复审、修订与废止

  第三十六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七条 地方标准的复审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地方标准审查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第三十八条 滁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审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继续有效的重新发布实施;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列入修订计划,及时安排修订;需要废止的公告废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安徽省地方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等×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的函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关于组织申报××××年滁州市地方标准计划的通知》,现申请××××年×项滁州市地方标准计划。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是制定的必要性;二是适用范围;三是主要规范的内容;四是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

滁州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滁州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EXCEL格式)

申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

名称

申报

单位

主管

部门

负责起草单位

主要参加单位

拟采用国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编号

报批稿完成时间

附件3

滁州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名称

任务来源

负责起草单位

单位地址

参加起草单位

标准起草人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

电话

编制情况

1、编制过程简介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3、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4、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5、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6、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9、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10、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4

滁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提出单位

标准条款

意见内容

处理意见及理由

 

附件5

审查专家承诺书

 

本人作为审查专家,承诺全程认真参与《XXXXXXX》地方标准审查,严格履行审查专家职责,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在地方标准审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提出审查意见,与本标准无利益关系,并对自己的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承担责任。

 

承诺人:

(可多人)

 

 

 

 

 

 XX年X月X日

附件6

滁州市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标准名称

会议纪要

×年×月×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召开了《××××》地方标准审查会,来自×××、×××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审查专家组(名单附后),经过讨论推选×××为专家组长。

专家委员会认真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质询和讨论,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主要明确关于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准宣贯、实施、过渡措施及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

2.

3.

4.

5.

6.

审查结论:

1、标准技术内容符合/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标准具有/不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审查专家组同意/不同意《标准》通过审查,建议标准作为/不作为滁州市推荐性/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实施。

专家组长:

×年×月×日

附件7

滁州市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

标准

名称

专家

组长

审查

时间

组织

单位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

表决意见

电话

签名

通过

不通过

 

附件8

滁州市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

《××××》地方标准已于×年×月×日通过了专家审查。

经过复核,认为起草单位已经全面采纳审查意见并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已符合滁州市地方标准编制要求,建议将标准报批稿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发布。

专家组长: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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