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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地震应急预案

丹阳市地震应急预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地震应急组织体系

2.3专家组成员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处置

4.1分级处置

4.2信息报送和先期处理

4.3通讯

4.4指挥与协调

4.5紧急处置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9次生灾害防御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3信息发布

4.14应急终止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评估

5.5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科技支撑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公众信息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应急预案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有感地震应急

8.2平息地震谣言

8.3特殊时期戒备

8.4应对毗邻震灾

9监督与管理

9.1监督与检查

9.2责任与奖惩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制定与解释

10.4预案实施时间

10.5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1附件

11.1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11.2应急处置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地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镇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镇江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及邻近地区(对我市产生重大影响)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人民政府是处置我省行政区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需要请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中国地震局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实施省级地震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

镇江市人民政府是处置市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市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的需求,请省级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市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的需求,请镇江市级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丹阳市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主要由丹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区和练湖生态新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地震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工作,并服从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2.1.1市应急指挥中心

市应急指挥中心是丹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全市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组成人员和职责等详见《丹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镇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导,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

并成立地震现场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长:

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市应急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住建局局主要负责同志、人武部负责同志、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同志、市民政局负责同志、市公安局负责同志。

成员:

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练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交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粮食局、市广电集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邮政局、市外办、市台办、市侨办,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电信公司丹阳分公司、移动通信丹阳分公司、联通丹阳分公司、市供电公司,市武警中队、市消防中队,铁路丹阳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地震预测、预防和应急工作,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支援;协调市公安局和市武警中队迅速组织指挥公安民警、武警战士参加抢险救灾;执行国务院和省、镇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请镇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地震应急反应;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办公室成员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管委会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分析会商和灾害损失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审核;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4)地震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决定成立。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或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灾区人民政府的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震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镇江市、省人民政府地震现场指挥部成立并到达现场后,市人民政府地震现场指挥部转为协助省指挥部工作。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各应急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现场的各类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组织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根据地震灾区的灾情情况,地震现场指挥部下设4个专业组,各专业组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联络组。

综合联络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经济发展局、民政、住建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负责掌握地震现场工作动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协调现场指挥部各专业组及现场有关方面的工作;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震情监测组。

震情监测组由住建局地震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应急管理局业务人员组成。

主要负责地震现场震情监视的组织协调工作。

灾情信息组。

灾情信息组由住建、民政、应急管理局、电信、移动公司、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负责地震灾区的灾情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条件保障组。

条件保障组由经济发展局、商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交运局、住建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负责地震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的条件保障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2.1.3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人防地震科是市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负责制定地震应急救援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一般以上地震发生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建议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建议向上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开发区和练湖管委会做好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4各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区和练湖生态新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区和练湖生态新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开发区、高新区和练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组织领导机构。

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上级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2.2地震应急组织体系

市地震灾害应急组织体系见“丹阳市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2.3专家组成员

省地震局震防处专家及镇江市住建局震防处相关工作人员。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我市对地震的监测和预警,完全依赖省、镇江市地震局地震监测台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随时与省、镇江市地震局台网中心保持联系,对我市地震测报点、宏观观测点地震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存储、常规分析处理结果,进行震情跟踪。

3.2预防预警行动

接到镇江市地震局划定我市为地震重点危险区的报告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作好防震部署;接到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点在我市的短期地震预报通知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作好防震准备;接到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点在我市的临震预报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

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预警预防机制见图

震    前

震后

预测

中期预测

短期预测

临震预测

预警

重点危险

区划分

短期预报

临震预报

预防

防震工作

部  署

防震准备

临震应急

地  震

应急响应

预警预防机制示意图

3.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为省地震局地震台网监测系统。

镇江市地震前兆台网存储传递各种类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资料;镇江市数字地震台网承担地震数据收集、处理和地震速报;地震分析会商系统对震情会商提供技术支持。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将加强与镇江市地震前兆台网的信息联系,及时获取震情信息。

3.4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地震预警分级指标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3级递进式预警: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是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是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预警:

“4级至5级地震”;“5级至6级地震”;“6级以上地震”。

3.4.2地震预警的发布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视情况转发有关文件界定;地震短期或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在省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镇江市人民政府报告。

4应急处置

4.1分级处置

4.1.1地震灾害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30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省上年国内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7.0级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6.0-6.5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2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在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镇江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为镇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在省、镇江市抗灾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镇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镇江市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镇江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I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Ⅳ级、Ⅲ级、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应急响应级别进行核准。

4.2 信息报送和先期处理

4.2.1 市地震局的震情速报

发生M≥3.0级地震,根据省地震监测中心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的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和震后30分钟内完成的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迅速向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报告地震参数。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发生地震后,住建局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住建局、镇江市住建局、省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

市住建局地震部门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

市住建局地震部门要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委、市人民政府、镇江市地震局、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省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镇江市地震局和省地震局报告。

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3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人民政府应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应急管理、交通、水利、住建、教育、卫健委、电力、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民政局。

市应急管理局和住建局人防地震科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镇江市台办、镇江市外事办并抄送镇江市应急管理局、镇江市住建局和镇江市民政局。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

利用公共通讯网络和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市电信局、移动公司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组织相关营运企业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

赴地震现场工作人员通过有线或无线通讯设施,保持灾害现场与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实时联络。

市电信、移动公司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相关营运企业派出应急通信队伍和设备,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在镇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镇江市人民政府并抄送镇江市应急管理局、镇江市住建局和镇江市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本行政区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市级地震应急工作。

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依据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趋势评估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汇报;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人员被压埋时,请求派遣省或镇江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救援。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请求镇江市人民政府协调镇江市内非灾区对灾区的紧急支援。

市人民政府领导主持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协调市公安局和市武警中队迅速组织公安民警、武警战士参加抢险救灾;协调、安排省或镇江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开展工作;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通过各种渠道向地震灾区发布灾民求救方式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系电话;

4、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

5、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

6、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7、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8、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9、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10、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和市武警中队迅速组织公安民警、武警战士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地震局协调组织防震减灾志愿者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健委组织医疗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市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市水利局组织力量对山塘、水库、电站、河堤等水利设施进行抢排险,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市交运局组织力量对公共客货交通运输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交通运输功能。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力量对被破坏的矿山进行抢排险。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住建局人防地震科负责监视余震,住建局组织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以及对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进行危险评估;

市公安局和消防中队组织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或爆炸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扑灭火灾;

生态环境局负责监视放射性污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视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

各部门应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公安局和消防中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住建、水利、交运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市应急管理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请求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并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判定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动员本市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受灾情况,请求镇江市政府协调邻近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提供救助;民政局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住建局人防地震科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市住建局负责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市住建局人防地震科和市民政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的条件是:

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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