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603351家用取暖器的特殊要求doc 6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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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章别

页码

1

范围

2

2

定义

3

3

一般要求

6

4

试验中的一般说明

6

5

空章

8

6

分类

8

7

标志和说明书

9

8

防触电保护

13

9

电动器具的起动

14

10

输入功率和电流

15

11

发热

16

12

空章

20

1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20

14

空章

22

15

耐潮湿

22

16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24

17

变压器和类似电路的过载保护

25

18

耐久性

25

19

非正常工作

25

2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31

21

机械强度

31

22

结构

32

23

内部布线

40

24

元件

41

25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43

26

外部导线用接地端子

48

27

接地措施

51

28

螺钉和连接

53

2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53

30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57

31

防锈

59

32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59

A

常規測試

59

B

由充电电池供电的器具

60

C

馬達的老化測试

72

第一部分:

家用取暖器的特殊要求

1范围

本标准涉及的是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室内加热器的安全。

注1---属本标准范围的室内加热器范例有:

----辐射式加热器;

---板状加热器;

---充液式散热器;

---风扇式加热器;

---对流式加热器;

---管状加热器;

--温室中使用的加热器。

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危险源的器具,例如:

打算在商店中、在轻工行为以及在农场中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在本标准的范围之内。

就实际而言,本标准涉及到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危险。

本标准一般不考虑:

——无人照看幼儿和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

——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2注意下述情况:

——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

——对于打算用在热带国家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特别要求。

----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由国家卫生部门,国家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和类似部门来规定。

----对于打算用在带有易燃性灰尘的地方,例如谷仓或马厩,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

3.本标准不适用

----打算使用在经常发生腐蚀性槿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等)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

----装在空气调节器里的加热器

----干衣器和毛巾烘杆

----桑拿加热器

----贮热式房间加热器

----动物繁殖和饲养加热器

----细薄柔性的发热元件

----电热毯和类似柔性的加热装置

----热气中心加热系统

----加热电缆

2定义

2.1在使用电压和电流一词的地方,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都是指有效值(r.m.s)

2.1.1额定电压:

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电压。

2.1.2额定电压的范围:

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电压范围,用其上、下限表示。

2.1.3工作电压:

器具以额定电压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运行时,其所考虑的那部分所承受的最高电压。

注1:

要考慮控制裝置及開關處于不同的位置

注2﹕要考慮共振電壓

注3﹕在确定工作电压时,忽略瞬间电压的影响。

2.1.4额定输入功率:

由制造厂规定的输入功率。

2.1.5额定输入功率范围:

由制造厂规定的输入功率范围,用其上、下限表示。

2.1.6额定电流:

由制造厂规定的电流。

注:

如果没有规定额定电流,按以下方法确定额定电流:

──对于电热器具,由额定输入功率和额定电压计算出的电流。

──对于电动工具,器具以额定电压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运行时测得的电流。

──对于联合型器具,器具以额定电压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运行时测得的电流。

2.1.7额定频率:

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频率。

2.1.8额定频率范围:

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频率范围,用其上、下限表示。

2.1.9正常工作:

加热器按照使用说明工作。

2.10額定脈沖電壓﹕從額定電壓及器具的過電壓種類引伸出來的電壓﹐表示其特定絕緣承受瞬態過電壓的能力。

2.1.101可见发光辐射式加热器:

带有至少一个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的加热器。

2.1.102风扇式加热器:

指通过风扇使空气加速流动的加热器。

2.1.103高位安装加热器:

打算在工板上方至少1.8m高度的地方安装的加热器。

2.1.104防火保护罩:

指可见发光辐射式加热器的部分外壳,通过它可看到发热元件,它是用来防止直接接触电热元件的。

2.1.105紧邻的四周:

指离出气口棚格或防火保护罩边缘25mm以内的任何表面。

2.2可拆卸软线:

打算通过一个合适的連接器与器具连接的用于供电或互连的软线。

2.2.1互连软线:

不作为电源线,而作为完整器具的一部分提供的外部软线。

注:

互连软线的例子有:

手持式遥控装置,器具的两个部件间的外部连线,和将附件连接到器具或连接到单独信号电路的软线。

2.2.2电源线:

固定到器具上,用于供电的软线。

2.2.3X型连接:

电源线连接方法,使电源线容易更换。

注:

电源线可能需经专门制作,只有制造商及其维修机构有提供。

专门制作的电源线可包括器具的一部分。

2.2.4Y型连接:

需由制造商,制造商维修机构或类似有资格的人员才能更换电源线的连接方法。

2.2.5Z型连接:

不打碎或不损坏器具就不能更换电源线的连接方法。

2.2.6电源引线:

一组电线,用于将器具连接到固定线路上。

电线可以位于器具内的一个盒体内,也可以位于作为器具附件的盒体内。

2.3基本绝缘:

对带电零件提供基本的电击防护措施的绝缘。

2.3.1附加绝缘:

万一基本绝缘失效,为了对电击提供防护,不仅采用基本绝缘,还采用独立绝缘。

2.3.2双重绝缘:

由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构成的绝缘系统。

2.3.3加强绝缘:

施加于带电零件的单一绝缘,其电击防护程度与本标准规定的双重绝缘等效。

注:

这并不意味加强绝缘是个均质体,它也可由几层绝缘物质组成,但它不必逐一试验附加绝缘或基本绝缘。

2.3.4功能絕緣﹕只為了器具的正確動作而在不同電位導電體之間施加的絕緣。

2.3.5保護阻抗﹕連接于II類結構的帶電體與可觸及導電體之間的阻抗﹐其目的是為了將正常使用情況下及可能發生的故障狀況下將電流值限制在安全值下。

2.3.6电击防护依赖于基本绝缘的器具﹕没有将器具的导电性可触及零件(如有的话)连接到固定线路的保护导体上,一旦基本绝缘失效,电击防护则依赖于环境。

注:

0类器具可以是绝缘材料外壳﹐该外壳作为基本绝缘的一部分或全部﹐也可以是通过适当绝缘与带电体隔开的金属外壳。

如果器具用绝缘材料外壳﹐又有内部部件接地的措施,则认为是I类器具,或是0I类器具。

2.3.7I类器具﹕器具整体至少具有基本绝缘﹐并带有一个接地端子﹐但其电源线不带接地导线,插头也无接地片。

2.3.8I类器具﹕器具不仅带有基本绝缘,而且带有附加的安全防护措施﹐即将导电性可触及零件连接到设施固定线路中的接地保护导体﹐这样﹐万一基本绝缘失效,导电性可触及零件也不会带电。

注:

电源线中的保护性导线與這種附加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效。

2.3.9II类器具﹕器具不仅带有基本绝缘,而且带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之安全防护措施﹐但没有接地保护措施。

注1﹕II类器具可以是下述类型之一:

a)具有一个耐用的并且基本连续的绝缘材料外壳的器具,除铭牌、螺丝和铆钉等小零件外,其外壳能将所有金属零件至少用相当于加强绝缘的绝缘将其与带电體隔离。

该类器具称为带绝缘外壳的II类器具。

b)具有一个基本连续的金属外壳,其内各处均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器具,该类器具称为带金属外壳的II类器具。

c)由a)型和b)型组合而成的器具。

注2﹕带绝缘外壳的II类器具,其壳体可以是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一部分,也可以是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的全部。

注3﹕如果一个其各处均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器具又带有接地防护措施,则此器具被认为是I类或0I类器具。

2.3.10II类结构:

器具的一部分依靠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提供电击防护措施。

2.3.11III类器具:

用安全特低电压来供电的器具,其内部不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2.3.12III类结构﹕器具的一部分使用安全特低电压,且其内部不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2.3.13电气间隙﹕两个导电零件之间,或一个导电零件与器具的可触及表面之间的空间最短距离。

2.4爬电距离﹕两个导电零件之间,或一个导电零件与器具的可触及表面之间沿绝缘材料表面测量的最短距離。

2.4.1特低电压﹕器具由内部电源供电﹐且当器具在额定电压下工作时﹐导体与导体之间的电压﹐以及导体与地线之间的电压皆不超过50V。

2.4.2安全特低电压:

导线之间,以及导线与地线之间的电压皆不超过42V,其空载电压不超过50V。

当安全特低电压从电网获得时,应通过一个安全隔离变压器或一个带分离绕组的转换器。

安全隔离变压器及转换器的绝缘应符合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要求。

注1:

这里规定的电压限值是假定此安全隔离变压器以它的额定电压供电为前提的。

注2﹕安全特低電壓也稱為SELV。

2.4.3安全隔离变压器﹕至少用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等效的绝缘将其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进行电隔离的变压器,且其输出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

2.4.4特低電壓保護電路﹕在安全特低電壓下工作的接地電路﹐該接地電路用基本絕緣及屏蔽保護﹐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與其它電路隔開。

注1﹕屏蔽保護是通過屏蔽接地將電路與帶電體隔開。

注2﹕特低電壓保護電路也稱為PELV電路。

2.5便携式器具﹕打算在工作时移动的器具﹐或重量小于18kg的非固定式器具。

2.5.1手持式器具﹕在正常使用期间打算握在手中的便携式器具。

2.5.2驻立式器具﹕固定式器具,或非便携式器具。

2.5.3固定式器具﹕指使用时需固定在支座上或其它固定状况的器具。

注:

胶粘法不视为一种固定手段。

2.5.4嵌装式器具:

打算安装在橱柜内、墙中预留的壁龛内或类似位置的固定式器具。

2.5.5电热器具:

有电热元件无电动机之器具。

2.5.6电动器具:

有电动机无电热元件之器具。

注:

磁动器具也视为电动器具。

2.5.7联合型器具:

既有电热元件也有电动机之器具。

2.6不可拆卸部件:

只有借助于工具才能取下或打开的部件,或通过22.11之测试的部件。

2.6.1可拆卸部件﹕不借助于工具就能取下的部件﹔按使用说明﹐即使需借助于工具才能取下的部件﹔不能通过22.11之测试的部件。

注1﹕为了安装必须取下的部件,即使制造厂告之用户取下它,也不认为它是可拆卸的。

注2﹕不借助于工具能取下的部件,认为是可拆卸部件。

注3﹕可以打開的部件﹐認為是可以取掉的部件。

2.6.2可触及部件﹕指由IEC61032试验指B可触到的部件或表面﹐如果這樣的部件或表面是金屬的﹐則包括与其相连的导电體。

2.6.3带电體:

指正常使用时打算通电的任何导线及导电體,包括零线,但通常不包括PEN线。

注1:

凡是符合8.1.4要求的零件,不管可触及与否,皆不视为带电體。

注2﹕PEN线是指保护接地零线,具有地线及零线双重功能。

2.6.4工具:

可以用来转动螺丝或类似固定装置的螺丝刀、硬币或任何其它物体。

2.7温控器﹕动作温度可固定或可调的感温装置,在正常工作期间,其通过自动接通或断开电路来保持被控件的温度在某些限值之间。

2.7.1限温器﹕动作温度可固定或可调的感温装置,在正常工作期间,当被控件的温度达到预定值时,其動作來断开或接通电路。

注:

在器具的正常工作期间,限溫器不會反向動作,有些需要手动复位,有些不需要手动复位。

2.7.2热断路器﹕在非正常工作期间,通过自动切断电路或减少电流来限制被控件的温度,其结构使用户不能改变其设定值。

2.7.3自复位热断路器﹕器具的有关部件充分冷却后,能自动回复电流的热断路器。

2.7.4非自复位热断路器﹕要求手动复位或更换零件来回复电流的热断路器。

注:

切断电源视为手动复位。

2.7.5保护装置﹕当出现异常工作条件时,其动作以防止出现危险情况的装置。

2.7.6热保险丝﹕只动作一次就需全部或部分更换的热断路器。

2.8全极断开﹕对于单相器具,由一个触发动作而断开两根电源导线;对于三相器具,由一个触发动作而断开三根电源导线。

注:

對三相器具﹐零线不视为电源导线。

2.8.1断开位置﹕断开控制电路电源的开关的稳态位置。

注:

断开位置不意味全极断开。

2.8.2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从器具外部可以部分或全部看见的电热元件,当器具在正常的工作状态下,以额定输入功率工作直至达到稳态时,其温度至少为650℃。

2.8.3PTC电热元件﹕指大部分由正温度系数的电阻制成的电热元件﹐当温度上升到某一范围时﹐其电阻迅速上升。

2.8.4用户维护﹕在用户手册中说明的使用维护操作,以及在器具上标出的打算由用户完成的操作。

2.9电子元件﹕零件的导电主要由电子在真空,空气或半导体中的移动获得的。

注:

氖灯不视为电子元件。

2.9.1电子电路﹕至少有一个电子元件的电路。

3一般要求

器具的结构应使正常使用中能安全地工作,即使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疏忽,也不引起对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危险.。

一般来说,通过滿足該標准的相關要求來達到該原則﹐并进行所有的相关试验来检查其合格性。

一般測試条件

4.试验中的一般说明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按本章條件做測試。

4.1按本标准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

注﹕常規測試見附錄A。

4.2在一个器具上进行所有有关的測試。

但是﹐20﹐22–26(22.11及22.18除外)﹐28﹐30及31章可用单独的试样来測試。

用新樣品進行22.3的測試。

注1﹕如果需要在不同條件(如輸入電壓有多種)下做測試﹐則可能需要增加樣品。

在19章測試期間﹐如果故意薄弱件斷開電路﹐則需要增加一個樣品

如需对零部件做试验,则必须提供零部件试样。

如需进行附录C之试验,则需要六个电动机。

如需進行附錄G之試驗﹐則需要四個變壓器。

如需進行附錄H之試驗﹐則需要三個開關或另外三個樣品。

注2﹕为避免由于连续试验使电子电路出现累积应力,需要更换元件或用其它的试样进行试验。

通过对相关电子电路进行评估,以使增加试样数量最少。

注3﹕如做试验时需拆开试样,重装时应确保按原样装配。

如有疑问,随后的试验可用另外的试样进行。

注:

对预定相互靠近安装的加热器,需备有足够数量的样品,以便确定相邻的加热器对被试加热器的影响。

4.3按章節先后順序做測試。

但是,22.11室温试验应在第8章之试验之前进行﹔在進行29章的測試后﹐再進行14章及22.24之測試。

如果器具的结构,某项測試明显不适用,则不必进行该測試。

用于19章试验的器具也用于22.24的试验.22.24试验在29单试验后进行.

除非另有规定,加热器按制造厂的说明工作.

4.4如果被测器具还有其它供给能源,如气体,则要考虑其损耗的影响。

4.5將器具(或器具的可動部件)﹐放置在其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最不利位置进行測試。

4.6如器具带有控制装置,且控制装置的设置可由用户进行变更,则按最不利设置进行測試。

注1﹕如果控制裝置的調節裝置不借助于工具便可觸及﹐則此条款适用﹐不管实际调节过程中是否借助于工具。

如果控制裝置的調節裝置需借助于工具才可觸及,或其设置不打算由用户进行变更,则此条款不适用。

注2﹕充分密封视为不打算由用户进行设置变更。

把对室温敏感的温控器(如安置在加热器进风品处的感温的元件)短路.然而,除非另有规定,如果温控器可被设置成不循环,

则不用短路.

注:

电子控制通过使感温元件不起作用来代替短路温控器.

4.7试验应在无风环境下进行,且一般情况下,室温应保持在20±50C。

如果某一部位的温度受到感溫装置的限定或被狀態改变温度所影响(例如当水沸腾时),若有疑问时,则室温保持在23±20C。

4.8交流器具如标有额定频率则仅用交流并在额定频率下做測試,而交直流两用器具则用最不利的电源做測試。

没有标出额定频率的交流器具,以及对标有50Hz到60Hz的频率范围的交流器具,则用50Hz或60Hz中较不利的那种频率做測試。

4.8.1对于有多种额定电压的器具,用最不利电压进行试验。

对标有额定电压范围的电动器具及联合型器具,当规定其电源电压等于其额定电压乘以一个系数时,其电源电压等于:

──如果系数大于1,则用其额定电压范围的上限乘以此系数。

──如果系数小于1,则用其额定电压范围的下限乘以此系数。

如没有规定系数,则电源电压为其电压范围内最不利的电压。

注1﹕对电热器具,如标有额定电压范围,则其上限电压为最不利电压。

注2﹕对电动器具及联合型器具,如果有多种电压或为一个电压范围,为了确定其最不利电压,则需要用其最低电压、平均电压及最高电压做測試。

4.8.2对标有额定输入功率范围的电热器具及联合型器具,当规定其输入功率等于其额定输入功率乘以一个系数时,其输入功率等于:

──如果系数大于1,则用其额定输入功率范围的上限乘以此系数。

──如果系数小于1,则用其额定输入功率范围的下限乘以此系数。

如没有规定系数,则输入功率为其额定输入功率范围内最不利的功率。

4.8.3对于标有额定电压范围及对应于平均电压的额定输入功率的器具﹐当规定其输入功率等于其额定输入功率乘以一个系数时,其输入功率等于:

──如果系数大于1,则用上限电压计算出来的输入功率乘以此系数。

──如果系数小于1,则用下限电压计算出来的输入功率乘以此系数。

如没有规定系数,则输入功率为其额定电压范围内最不利电压所对应的功率。

4.9当器具的制造厂提供一些可供选择的电热元件或附件时,则器具用那些会给出最不利结果的元件或附件做測試。

4.10按器具交付状态进行測試。

但是,当器具分为几个部分交付时,按器具的使用说明书装配后再做測試。

嵌装式器具和固定式器具根据其使用说明书安装起来,然后再做測試。

预定相互靠近安装的加热器按制造厂的说明书安装.

4.101对打算作为便携式和固定安装式两用的加热器应经受适用于这两种型式器具的所有试验.

打算固定到墙上而又备有电源软线和插头的加热器可按固定安装式加热器或便携式加热器(两者中选其产生较不利结果者)进行试验.若有可靠的措施把加热器牢固地固定到墙上,而且有安装说明书,则该加热器仅按固定安装式加热器进行试验.

注:

没有进一步的措施来防止加热器在无意中被提高墙壁的键孔槽、钩及类似的物,都不能认为是把加热器牢固地固定到墙壁上的可靠措施.

4.102如果加热器是两种或多种型式加热器的组合,则需经受适合于每种加热器的各项试验.除非一种型式的各项试验明显地包含了另一种型式的各项试验.

对于墙上安装式加热器,如果制造厂在其安装说明书中没有确定规定其安装高度,则应按高位安装的加热器和非高位安装的加热器分别进行试验.

4.11对于带有电源线的器具,将电源线接到器具上进行測試。

4.12对电热器具及联合型器具,当规定工作时器具的输入功率必须乘以一个系数时,此情况只适用于那些无明显的正温度系数电阻的发热元件。

对有明显的正温度系数电阻的发热元件(PTC发热元件除外),输入的电压如下:

首先输入额定电压,直至电热元件达到工作温度,然后迅速增加电压到试验所要求的输入功率,该电压值在整个试验中应一直保持。

注﹕一般来说,如果在额定电压条件下,器具在冷态下的输入功率与其在工作温度下的输入功率相差超过25%,则认为此温度系数是明显的。

4.13对带PTC电热元件的器具﹐其试验电压等于规定输入功率所对应的电压。

如果规定输入功率大于额定功率,则电压系数等于输入功率系数的平方根。

4.14对0I类器具及I类器具,如果这种器具有可触及金属件,且该金属件既不接地,也没用接地的中间金属件将其与带电體隔开,则该金属件按II类结构的适当要求检查其合格性。

对这两类器具,如果带有可触及的非金属件,而且没用接地的中间金属件将其与带电體隔开,则该非金属件将按II类结构的适当要求检查其合格性。

4.15如果器具的某些零件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则按III类结构的适当要求检查这些零件的合格性。

4.16当对电子电路作试验时,其供电电源应不受外界的干扰,以免影响试验结果。

4.17用充电电池供电的器具,按附录B进行试验。

4.18如果規定的線性尺寸或角度尺寸不帶公差﹐則ISO2768-1適用。

5.空章

6.分类

6.1从电击防护方面,器具应属于下列类别之一:

I类器具;II类器具;III类器具。

通过視檢及相关測試來检查其合格性。

6.2器具应有适当的防水等级。

通过視檢及相关測試來检查其合格性。

注:

防水等级在IEC60529中讲述。

打算在温室或建筑工地中使用的加热器防水等级至少为IPX4.

7.标志和说明书

7.1器具应有含下述内容的标志:

─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单位用伏);

─电源性质的符号,标有额定频率的除外;

─额定输入功率(单位用瓦或千瓦),或额定电流(单位:

安培);

─制造厂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器具型号、规格;

─IEC60417之5172符號(仅在II类器具上标出);

─防水等级的IP代码,IPXO不标出。

打算連到電網的器具﹐电压或电压范围的标识應包含:

─230V(对单相器具);

─400V(对多相器具)

通过视检,检查其合格性。

注1:

IP代码的第一个数字不必标在器具上。

注2﹕在不会造成误解的前提下,允许有另外的标志。

注3﹕如果元件上分别有标志,则元件上的标志与器具上的标志不能相互矛盾。

注4﹕如器具上標有額定壓力﹐如要使用BAR(巴)作單位﹐則必須位于帕斯卡后面的方括號內。

由使用者充液的加热器应标出最高液位和最低液位.

除结构上不能覆盖的外,非高位安装式加热器和可见发光辐射式加热器应标有以下的警告.

禁止覆盖

设计用于干衣并符合IEC60335-2-43要求的室内加热器不要求标上该标志.

装有打算在运输或储存时取下的防火保护罩的加热器必须标明警告说明:

未装好防护罩,加热器不得工作.

7.2用多种电源的驻立式器具,应標上如下内容:

Warning:

Beforeobtainingaccesstoterminals,allsupplycircuitsmustbedisconnected.

此警告语应位于接线端子盖的附近。

通过视检,检查其合格性。

7.3標有一个额定值范围,而不用调节就能在整个額定值范围内工作的器具,其上限值與下限值之間用连字符分开。

注1:

举例:

115-230V:

表示器具适用于标出范围内的任何电压(如一个带PTC电热元件的卷发器)。

具有不同的额定值,并且必须由用户或安装者将其调到一个特定值时才能使用的器具,应标出这些不同的值,并且用斜杆将它们分开。

注2:

举例﹕115/230V:

表示器具只适合于标出的值(如带选择开关的剃须刀)。

注3﹕此要求也适用于单相电源和多相电源两用的器具。

举例:

230V/400V:

表示器具只适用于标出的电压值,在这里:

230V是用于单相工作,400V是用于三相工作(如带有用于二种电源的接线端子的洗碗机)。

通过视检,检查其合格性。

7.4对于额定电压可调的器具,其电压调节应清晰、容易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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