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8924823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29.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docx

《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docx

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Preparedon24November2020

 

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加快城市建设各行业的改革步伐,彻底改变靠国家补贴、吃“大锅饭”的局面,充分挖掘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潜力,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城市建设各行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试行标准。

一、总则

(一)搞好定员工作,是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科学组织生产的基础工作,是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的必要措施。

各单位都必须以改革的精神,结合各行业的生产、工作特点,推动定员工作的开展,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和经营,以充分发挥劳动潜力,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社会、环境、经济效益。

(二)本标准所规定的各类人员的定员水平,是根据平均先进的原则制定的。

各单位在进行定员时,要以本标准为基础,以本单位历史上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为目标,充分挖掘劳动潜力,力求达到更为先进的定员水平。

通过定员,做到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压缩二、三线,充实生产第一线,合理使用劳动力,彻底改变当前一线人员不足,二、三线人员多余,机构臃肿和人浮于事的状况。

(三)单位机构设置和管理层次,应贯彻政企职责分开,扩大企、事业单位自主的原则,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活力和动力,有利于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机构精干,工作效率高。

工作能兼就兼,部门能并就并,层次能少就少,不强求一致。

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单位有权确定自己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求其增设机构和人员。

(四)正确确定全员人数是搞好编制定员工作的前提。

全部定员人数应按照不同行业的生产、工作特点来确定。

公共交通、轮渡企业一般按营运车船和班次确定;自来水、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企业一般按生产规模、机械设备水平、岗位和管网长度、销售量(或用户户数)确定;市政施工与养护、房屋维修与管理单位,一般按施工、维修与管理任务确定;园林绿化单位一般按园林面积、供游览建筑物、设施、客流量和生产任务等情况确定;环境卫生部门,总的应按城市人口多少确定,大中城市、旅游城市按千分之三至四,小城市按千分之二至三配备。

基层环卫所(队、场)一般按清运车辆和实际清扫任务确定。

用以计算全员人数的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产值或人均实物工程量)一般不低于上年实际达到的水平,并且比近几年的平均水平有一定提高。

各单位全部职工定员人数,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含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及暂不能分开的混岗集体职工,不包括抽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安排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动服务公司的全民职工和各种民工。

(五)各单位编制定员工作要同建立岗位责任制、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制以及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结合进行。

要在提高职工思想觉悟的基础上,明确每一生产、工作岗位和每一职工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克服工作无人负责和互相推诿的现象。

同时,要严格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提高广大职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六)本标准中表一至表八所规定的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各单位均应按照执行,努力达到。

生产工人中直接生产工人与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定员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各类人员配备参考标准表九至表二十二,可由企、事业单位结合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对于有附属水表厂、机修厂和水源离城区过远过于分散的自来水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其增加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3%,但合计不得超过24%;对于附属工业性厂(站)过多,施工过于分散的市政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其增加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2%,但合计不得超过23%;市政养护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可批准其增加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3%,但合计不得超过24%;对于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较高的煤气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其增加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3%,但合计不得超过24%;对于管理区域较大且分散或者不负责大、中修的房管所(站),主管部门可批准其增加房屋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3%,但合计不得超过

此处缺第五页

二、各类人员的划分范围

为统一计算口径,按工作性质和劳动岗位,对城市建设各行业各类人员的范围划分如下:

(一)直接生产工人,是指直接从事城市建设部门物质生产和直接从事社会性服务的工人(含学徒)。

1、公共交通、轮渡企业的直接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公共交通企业:

营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售票员)、站业人员(指行车调度、服务检查、机务安全)、架线工、变电工(指电车变电)、电缆工等。

(2)轮渡企业包括:

船长、驾驶员、轮机员、舵工、加油工、水手长、水手、司炉工、售票验票员、司旗员等。

2、自来水企业的直接生产(含制水、输配、营业)工人,包括:

水泵运行工(含加压)、净水工(加矾、加氯、臭氧消毒)、变电工、管道工、普通工(壮工、力工)、机械操作工(指配合现场管线安装、维修)、查表收费工等。

3、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企业的直接生产(含备料、制气、净化、输配、营业)工人,包括:

制气工、天然气配气工、加压工、煤气管道工、调压工、气柜(罐)操作工、煤气户内检修工、煤气查表收费工、罐区运行工、灌瓶工(含倒残液)、液化气销售检修工(含钢瓶检修)、煤气表工、煤气灶工、化工产品回收工、汽车驾驶员(指气瓶、气罐运输等)、押运工、热力运行工、热力管工、管线检修工、热力锅炉工〈指热力企业)等。

4、房屋维修企业与管理单位的直接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房屋维修企业:

瓦工、木工、抹灰工、架子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水暖工〈管工〉、起重工(吊装工)、防水工〈油毡工〉、油漆玻璃工、白铁工、石工、施工机械操作工、电工、电气焊工、普通工〈力工、壮工〉、灭蚁工、钢窗工、电梯修理工、冷暖气设备修理工等。

(2)房屋管理单位〈站、所〉:

瓦工、木工、抹灰工、石工、架子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水暖工(管工)、起重工(吊装工)、防水工(油毡工)、油漆玻璃工、白铁工、石工、施工机械操作工、电工、电气焊工、水泵工、下水道工、热力锅炉工、钢窗工、普通工(力工、壮工)、打腊工、灭蚁工、电梯司机、电梯修理工、冷暖气设备修理工等。

5、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与养护管理单位(含所属水泥制品厂、沥青搅拌厂、机械施工处(站))直接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市政施工企业:

道路工(筑路工)、下水道工、水暖工、管道工、井点工、水泵工、电气焊工、沥青工、瓦工、木工、石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沥青搅拌工、钻机工、架子工、起重工、电工(指安装)、桥梁工、打桩工、打夯工、凿岩工、机械顶管工、水泥制管工、推土机驾驶员、压路机驾驶员、挖土机驾驶员、铲运机驾驶员、装载机驾驶员、拖拉机驾驶员、空压机司机、汽车驾驶员(指现场构件、土石方运输)、机动翻斗车驾驶员、普通工(力工、壮工)、劳力锅炉工、潜水工、船工等。

(2)市政养护管理单位(处、所):

道路养护工、下水道养护工、市政设施巡视工、道路工(筑路工)、污水泵运行工、泵闸工、污水化验工(含试验)、吸泥车司机、汽车驾驶员(指直接为现场服务的)、瓦工、石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起重工、普通工、沥青工、船工、电工(指安装、排水)、施工机械操作工等。

6、环境卫生部门的所(场、队)的直接生产工人,包括:

马路清扫工、垃圾操作工、粪便操作工、公厕保洁工、装卸工、消毒工、汽车驾驶员(指粪便、垃圾、碴土、洒水、清扫汽车驾驶员)、洒水、清扫机械操作工、叉车驾驶员、铲车驾驶员、推土机驾驶员、船舶驾驶、水手等。

7、园林绿化单位的直接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公园、动物园、植物园:

育苗工(指树木、草皮栽植、养护、修剪、植保等。

下同)、花卉工、盆景工、动物饲养工、假山工、水产养殖工(金鱼工)、清洁工、游船工(含水手)、售票员、检票员、导游、文化娱乐管理工(含影剧院、图书阅览室、各种游艺设施的管理工人)、商业饮食服务人员(含冷饮、饭馆、售货、照像等)、美工等。

(2)花圃、苗圃(含花木公司)、绿化公司(队):

育苗工、绿化工、花卉工、盆景工、大中型绿化修剪工、绿化机械操作工等。

(二)附属、辅助生产工人,指城市建设各行业中为生产服务的工人(含学徒)。

1、公共交通、轮渡企业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公共交通企业:

车辆修理工、轮胎工、水箱工、电瓶工、锻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搪工、电工、板金工、喷漆工、蓬垫工、电气焊工、热处理工、冷作工、木工、设备修理工、维修电工、水暖工、检验工、库料工、动力锅炉工、运转装卸工、场站维修工、站牌工、票务员、车间调度、司训教练员等。

(2)轮渡企业:

修理工、车工、钳工、刨工、磨工、铣工、搪工、电气焊工、冷作工,油漆工、木工、锻工、蓬垫工、搬运工、筹码工、票务管理工、检验工、试验工、非营运趸船水手长、水手等。

2、自来水企业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包括:

水质检验工、仪表(含计量)检修工、校表工、电气设备修理工、水表修理工、测压测流工、液氯分装工、电工、电气焊工、水厂水源调度工、绿化工、护船工、涂料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模具工、铸工、冷作工、机修工、汽车修理工、汽车驾驶员、油漆工、瓦工、木工(指厂区维护),库料工、动力锅炉工等。

3、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企业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包括:

车工、钳工、铣工、刨工、锻工、铸工、机修工、汽车修理工、仪表工(指维修)、电工、汽车驾驶员、化验工、检验工、理化探伤工、生产调度工(包括铁路专运线调度)、防腐工、测绘工、动力锅炉工、瓦工、木工、库料工等。

4、房屋维修企业与房屋管理单位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房屋维修企业:

车工、钳工、电气焊工(指机修单位等)、柳工、铣工、磨工、铸工、动力锅炉工、汽车修理工、机械修理工、板金工、喷漆工、轮胎工、汽车驾驶员、运输装卸工、测量工、电工(指维修)、水暖工(指维修)、制材工、烘干工、试验工、库料工(指从事材料倒运、量方、码垛、清底、收发、发料工作的工人)等。

(2)房屋管理单位(所、站):

车工、钳工、铣工、磨工、汽车修理工、机械修理工、板金工、喷漆工、轮胎工、汽车驾驶员、测量工、测验工、库料工等。

5、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与养护管理单位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市政施工企业:

车工、钳工、柳工、铣工、刨工、铸工、磨工、搪工、油泵工、电工(指维修)、充电工、水箱工、水暖工(指维修)、机修工、汽车修理工、板金工、蓬垫工、轮胎工、电气焊工(指维修)、发电机操作工、天车司机、热处理工、喷漆工、锻工、冷作工、测量工、试验工、库料工、动力锅炉工等。

(2)市政养护管理单位(处、所):

车工、钳工、刨工、铣工、油泵工、电工(指维修)、水箱工、水暖工(指维修)、汽车修理工、板金工、喷漆工、轮胎工、测检工、机修工、电气焊工(指维修)、试验工、库料工等。

6、环境卫生部门的所(场、队)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包括:

汽车修理工、轮胎工、水箱工、电瓶工、铜工、锻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搪工、电工、水暖工、板金工、喷漆工、机修工、蓬垫工、电气焊工、热处理工、冷作工、木工、瓦工、机修工、试验工、库料工、检验工、扫帚绑扎工等。

7、园林绿化单位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公园、动物园、植物园:

水暖工、瓦工、木工、电工、库料工、机修工、电气焊工、动力锅炉工、汽车驾驶员(指为生产服务)、巡察工等。

(2)花圃、苗圃(含花木公司):

水暖工、瓦工、木工、电工、库料工、机修工、电气焊工、巡察工等。

(三)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在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生产、经营管理、政治工作和担负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队、车队、车间的队长、主任、技术员、专职安全、质量检查员等)以及长期(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

2、服务人员,指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

包括食堂的管理、采购、保管、财务、运输、炊事等工作人员;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文化教育工作(如职工文化技术教育、技工学校、图书馆、俱乐部)人员;医务所、保健站工作人员;警卫消防人员(含现场更夫,经济警察);勤杂人员(如理发员、通讯、收发、传达、打字、话务、广播、放映人员);生活用车驾驶员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企业办大、中、小学校及设病床的医院等社会性机构的人员。

(四)其他人员,指由企、事业单位开支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单位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1、脱离生产和工作岗位,学习在六个月以上人员;

2、病伤假、哺乳假六个月以上人员;

3、借调给外单位工作在六个月以上人员;

4、出国援外人员;

5、从事农、副业生产人员;

6、整顿企业后安排的未到离休、退休年龄的顾问、调研员(巡视员);

7、保留厂籍的劳教人员;

8、停薪留职人员。

(五)全民职工抽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安排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

三、各类人员定员标准

1、城市建设企、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标准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员分类

配备标准

一、生产工人

按营运车辆、班次确定,一般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的75%以上。

其中:

营运驾驶员

按全部营运车辆的班次配备,每班次配备至

乘务员

按全部营运车辆的班次配备,按每岗每班次配备至人

站业人员

按全部营运车辆配备,汽车、电车每车配备至人,出租汽车每车配备至人。

架线工

按线路(复线)长度配备,每公里配备至人

变电工

按电车变电所配备,每所配备10人。

保养技工

按全部营运车辆配备,单车每车配备至人,通道车每车配备至人,出租车配备至人。

大、中修技工

按全部营运车辆配备,单车每车配备人,通道车配备人,出租车每车配备至人。

辅助工

按全部营运车辆配备,汽车、电车每车配备至人,出租车每车配备人。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按全部职工定员人数的比例配备,其中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定员人数的11-1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的6-7%。

三、其他人员

按规定的范围,如实统计。

注:

1、保养技工包括:

车辆修理工、轮胎工、水箱工、电瓶工、锻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搪工、板金工、喷漆、蓬垫工、电气焊工、热处理工、冷作工、木工等。

2、辅助工包括:

设备修理工、维修电工、水暖工、检验工、试验工、料库工、站牌工、票务员、运输装卸工、场站维修工、动力锅炉工等。

3、保养技工定员标准的幅度,视日行车里程和道路状况确定。

(二)城市客运轮渡运营工人定员标准

类别

定员人数

船长

驾驶员

舵工

水手长

水手

轮机长

轮机员

加油工

厨工

站长

售票员

验票员

服务员

合计

客渡轮

驾驶部

1500客位以上

1000-1500客位

1000客位以上

1

1

1

2

2

1

3

2

2

1

1

6

4

4

1

1

1

2

2

2

16

13

11

轮机部

500马力以上

300-500马力

300马力以上

1

1

1

2

2

1

5

4

3

8

7

5

趸船

60米以上

40-60米

40米以下

3

2

2

6

5

3

1

1

10

8

5

驳船

300-500吨

200-300吨

200吨以下

1

1

1

3

2

1

4

3

2

票站

日客流量5万人次以上

日客流量3-5万人次

日客流量1-3万人次

日客流量1万人次以下

2

2

2

1

6

6

4

2

6

6

4

3

2

1

1

1

16

15

11

7

注:

1、轮渡保养、检修工人,按轮船主机每百匹马力配备3-4人,或按总客位的%配备(含非机动船)。

2、蒸气机船只配备加油工人2名,司炉工6名;设电台的船舶,可配备报务、电工2-4人;客运索道、缆车定员,可按岗位负荷、客流量配备。

3、落差较大的上游水系,轮渡运营工人的定员可适当增加。

4、船舶修造厂、客票印刷厂等定员标准可参照同行业的定员标准执行。

5、企业的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按全部职工定员人数的17-20%配备,其中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11-12%,服务人员占6-8%。

(三)自来水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员分类

自来水企业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0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65以上

其中:

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40以上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25-30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8-21

其中;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1-13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7-8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四)市政施工企业和市政养护管理单位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员分类

市政工程

施工企业

养护管理单位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其中:

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其中:

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0

70以上

55以上

15-18

18-21

13-14

5-7

100

70以上

55以上

18以下

18-21

13-14

5-7

(五)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员分类

煤气、天然气、热力企业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0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68以上

其中:

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45-50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23-28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8-21

其中:

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1-13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7-8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六)房屋维修企业、房屋管理单位的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员分类

房屋维修企业

房屋管理单位(站、所)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0

100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68以上

65以上

其中:

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60以上

60以上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8-10

5-8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8-21

23-27

其中:

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3-14

18-21

其中:

房屋经营管理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13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5-7

5-6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注:

房屋经营管理人员,指从事房屋产权、产业、租赁、租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房管员、租金记帐员、统计员、资料员、测估员、住房交换员等。

(七)环境卫生部门(所、场、队)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员分类

环卫所(场、队)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0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77以上

其中:

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65以上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2—15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5—18

其中:

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11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5—7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注:

1、本标准按清运、清扫合一的环卫所(场、队)配备的,如仅负责清运或清扫任务的环卫所(场、队),可参照本标准适当调整。

2、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的定员人数,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一点五另行配备。

(八)园林绿化单位生产工人、管理与技术人员定员标准

人员分类

公园、植物园、动物园

绿化公司(队)苗圃、花木公司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0

100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75以上

78以上

其中:

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65以上

70以上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15

8-10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2-18

12-18

其中:

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9-12

9-12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3-6

3-6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注:

园林管理局(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包括在本定员标准之内。

2、城市建设企事业单位各类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九)自来水厂生产工人配备参考标准

生产规模

生产工人

地下水源

地表水源

每日供水5万吨以下

50-60

50-70

每日供水5-10万吨

70-75

80-90

每日供水5-20万吨

100-110

100-110

每日供水20-50万吨

每增加10万吨,生产工人递增15-25%

每日供水50万吨以上

每增加10万吨,生产工人递增10-15%

注:

1、如水源地不在一处,而相距较远或有补压井的,可按水源点、井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生产工人。

2、营业人员(包括查表、收费,修、装、换水表,50毫米以下和管道安装和维修等)的配备,按装表(查表)户数200-250户配备一人。

3、管道维修人员(包括查漏、巡线、闸门、维修等)的配备,按水厂至用户水表之间的管道长度,其中南方每6-8公里配备一人,北方每4-6公里配备一人。

4、直供源水厂的生产工人可参照本标准1/2配备。

(十)市政施工企业主要机械的操作、保养工人配备比例参考标准

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操作人员配备数

保修人员配备数

每台班人数

五台以上台均人数

每台保修人员数

三台以上台均人数

单斗挖掘机

1立米以上

1-2

2.2

1.6-1.8

1.5

单斗挖掘机

1立米以上

1-2

2.2

1.3-1.5

1.3

多斗挖沟机

东54

1-2

2

1.2

1

履带吊车

15吨以上

1-2

2

1.3-1.5

1.3

履带吊车

10吨以下

1-2

2

1.3

1.1

轮胎吊

16吨以上

1-2

2

1

1

轮胎吊

16吨以下

1-2

2

1

0.8

汽车吊

20吨以上

1-2

2-3

1.3-1.5

1.3

汽车吊

20吨以下

1-2

两台以上1-2

1

0.8

载重汽车

柴油

1

1.1

0.5-0.6

0.4-0.5

载重汽车

汽油

1

1.1

0.5

0.4

自卸汽车

柴油

1

1.1

0.5-0.6

0.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