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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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分析

Xxx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工作,根据《yyyy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外〔2016〕15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yyyy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财〔2015〕36号)、《yyyy部关于印发的通知》(部外〔2013〕3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归口管理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审核报批相关管理工作。

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人力资源处归口管理出国培训工作。

财务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和经费审批工作。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国时间3个月以内的出国活动,分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两类。

第四条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其他出访主要是指一般性业务工作交流等非学术性出访。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校和学校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第三章 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报批与执行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

(一)各单位要科学编制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

国际处每年11月初开展学校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工作。

(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由学校负责管理,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其他出访实行限量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以上年度出访人次总量为上限。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报批

(一)学校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审议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按外事审批权限报yyyy部(以下简称“yy部”)审议批准;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yy部备案。

(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内容应包括:

组团单位、出访任务、任务类别、前往国家或地区、团组级别、本单位人数、出访时间(年月)及天数、是否为双跨团组、经费来源等。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并逐团报批。

(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组团原则

1.组团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2.组团要坚持因事定人,出国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范围内,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活动。

3.组团要坚持出国任务与出访人员身份相符原则,出国任务与团组成员工作直接相关。

4.学校及学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安排同期出国,原则上领导班子成员不安排同团出国,不安排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赴同一国家或地区访问。

5.出国团组团长的行政级别原则上不得低于团组任何成员。

(三)计划执行过程中,调整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需书面上报yy部审批。

其他人员调整因公临时出国计划,需书面上报国际处进行审批。

对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其他出访,学校在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内调剂,实施总量控制。

(四)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执行情况基础台账管理。

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汇总,并形成《xxxx工程大学**年上半年(全年)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执行情况基础台账》(见附件1),上报yy部。

(五)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申请材料需在出访前至少2个月提交,要预留出公示、审核报批、办理护照和签证的时间。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公示

第十条 除配合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受中央委托执行临时任务、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履行外交特殊使命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学校对自行组织或参加其他部门组织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监督。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公示分为审批前公示和回国后公示

(一)审批前公示

公示内容为团组全体成员信息(本单位出访人员姓名、职务和参团单位名称),出访国家、任务、具体日程安排、往返路线、邀请函和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参加由其他地区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除邀请函和邀请单位情况介绍外,公示上述内容。

审批前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公示须在向yy部申报因公出国任务前完成。

对于临时紧急任务团组,公示和审批可同时进行。

(二)回国后公示

公示内容为审批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总结。

回国后公示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完成,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审批前公示内容和回国后公示内容由团长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国际处,由国际处统一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 国际处负责对公示意见进行收集。

反映意见可通过国际处网站上公布的联系方式反馈给国际处。

组团单位负有协助国际处对反映意见进行回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国际处负责根据出访总结整理汇总,形成学校年度出访汇编,在每年1月底前报yy部。

第五章 因公临时出国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原则

(一)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必须有外方业务对口单位邀请,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二)出国任务日程安排要合理紧凑,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目标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以及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其他出访严格控制出国次数、团组人数、天数和国家数。

1.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不超过1次(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出访次数)。

从事外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

2.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员总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

3.在外停留时间,1个国家不超过5天;2个国家不超过8天;3个国家不超过10天。

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1个国家不超过6天,2个国家不超过9天。

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4.每次因公临时出国不得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

第十六条 校内审批权限

(一)学校校长因公临时出国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学校党委书记因公临时出国由学校校长审批。

(二)学校现职副校级领导、校长助理因公出国,由校长对出国事项进行审批,由学校党委书记对出国人员进行审批。

(三)学校机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教学院系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由联系校领导审批。

(四)学校现职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国际处进行审批。

(五)学校审核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由国际处按照学校报送程序报yy部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对yy部已经批准的出访团组,在批件有效期(3个月)内减少出访天数、人数、国家、调整出访日期或转机城市的,学校领导班子团组由国际处报yy部审批,其他团组由国际处审批。

第六章 因公临时出国证照管理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持公务普通护照执行公务,填写《xxxx工程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应出国手续办理材料。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一)受聘于我校的国(境)外教师。

(二)长期公派出国期间赴所在国其他城市或第三国执行学术交流任务。

(三)取得国(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赴已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国家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或单次执行超过2个国家的因公出访任务,其中一个是已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国家。

(四)如遇因公紧急任务需临时出访,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因公出国手续,由教学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主要负责人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上述特殊情况下持普通护照出国,应在执行出国任务前填写《xxxx工程大学持普通护照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审批表》(见附件3),由国际处核实后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学校人力资源处批准,同意后可按照上文校内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其中第四类情况需由学校分管外事副校长进行最终审批。

第七章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应本着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应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使用学校批准的用于国际交流的预算经费,由预算经费负责人按照预算安排进行审批。

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预算经费之外的其他费用,由财务处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持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或《xxxx工程大学持普通护照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审批表》在财务处办理因公临时出国费用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的费用包括: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标准参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见附件4)。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并附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对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购票人也可选择购买,但核销时需出具其低于购票日期临近3天的机票价格证明。

机票款应通过公务卡或汇款方式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

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须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5),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

(三)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1.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乘坐交通工具的具体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人员类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院士

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类

二、三级教授且年龄超过50周岁

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二等舱

公务舱(单个航段超过8小时)

凭据报销

经济舱

三类

其他教学科研人员

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2.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其他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以及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执行其他出访任务,乘坐交通工具的具体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人员类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院士;

省部级人员;

二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类

司局级人员;

三、四级管理人员

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二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他人员

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申请表中写明一并报国际处和财务处批准。

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国际处和财务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七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凭票据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经组团单位领导审批,报国际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出访团组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三十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三十一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根据到访国要求,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三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周内提交公务普通护照,2周内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xxxx工程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总结表》(见附件6),经国际处审核后,在回国后1个月内到财务处一次性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财务处依据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或《xxxx工程大学持普通护照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审批表》、护照(包括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对出国相关票据进行审核,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凡不符合规定的超标准开支,不予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八章 因公临时出国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保密管理,实行谁派出谁负责、谁组团谁负责,坚持内外有别、专人负责、全程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出国任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团组在出国前,应当对境外期间涉密活动的组织管理做出安排,制定保密管理预案,明确保密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国人员保密审查,组团单位要对出国人员进行行前保密教育,涉密人员填写《xxxx工程大学涉密人员出境保密提醒和保密承诺书》(见附件7)。

第九章 纪律、监督和问责

第三十七条纪律

(一)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应严格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严禁出入赌博和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因公临时出国路线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或地区。

严禁以学术交流合作或其他出访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三)严禁未经批准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审批程序办理。

公务普通护照由国际处统一保管或注销。

普通护照按照学校人力资源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监督

(一)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由学校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管,审计处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组团单位应对其派出出国人员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因公临时出国前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三)对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安排境外接待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学校对其行程、经费等实施重点监督。

(四)教师受学校资助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培训、进修等任务,还应满足学校相关规定的考核要求。

第三十九条问责

(一)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

团长对出国团组公示内容、境外公务活动和保密工作负主要责任,团组在外期间出现任何违规违纪、越权等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团组团长的领导责任。

(二)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

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组团单位,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因公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柔性引进人才、客座教授、学生等人员因公出国经费审批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严禁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的通知》(校外字〔2011〕34号)、《xxxx工程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外字〔2012〕82号)、《xxxx工程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公示暂行办法》(校外字〔2013〕86号)、《xxxx工程大学因公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校外字〔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xxxx工程大学**年上半年(全年)因公临时出

国计划执行情况基础台账

2.xxxx工程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申

请表

3.xxxx工程大学持普通护照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

务审批表

4.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5.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6.xxxx工程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总结表

7.xxxx工程大学涉密人员出境保密提醒和保密承

诺书

 

 

附件4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

开支标准表

序号

国家和地区

城市

币别

住宿费

(每人每天)

伙食费

(每人每天)

公杂费

(每人每天)

亚洲

 

 

 

 

 

1

蒙古

 

美元

90

50

35

2

朝鲜

 

美元

90

40

30

3

韩国

首尔、釜山、济州

美元

180

70

35

4

 

光州、西归浦

美元

160

70

35

5

 

其他城市

美元

150

70

35

6

日本

东京

日元

20000

10000

5000

7

 

大阪、京都

日元

18000

10000

5000

8

 

福冈、札幌、长崎、名古屋

日元

14000

10000

5000

9

 

其他城市

日元

9000

10000

5000

10

缅甸

 

美元

90

50

35

11

巴基斯坦

伊斯兰堡、拉合尔、卡拉奇

美元

135

30

30

12

 

奎达

美元

70

30

30

13

 

其他城市

美元

60

30

30

14

斯里兰卡

 

美元

110

40

30

15

马尔代夫

 

美元

160

50

30

16

孟加拉

 

美元

150

50

40

17

伊拉克

 

美元

170

50

40

1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元

200

50

40

19

也门

萨那

美元

110

50

35

20

 

亚丁

美元

90

50

35

21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35

22

阿曼

 

美元

150

50

40

23

伊朗

 

美元

95

50

40

24

科威特

 

美元

200

70

40

25

沙特阿拉伯

利雅得

美元

200

70

40

26

 

吉达

美元

140

70

40

27

 

其他城市

美元

120

70

40

28

巴林

 

美元

160

55

40

29

以色列

 

美元

200

70

40

30

巴勒斯坦

 

美元

180

70

40

31

文莱

 

美元

130

40

35

32

印度

新德里、加尔各答

美元

175

50

35

33

 

孟买

美元

200

50

35

34

 

其他城市

美元

155

50

35

35

不丹

 

美元

160

50

35

36

越南

河内

美元

90

40

30

37

 

胡志明

美元

80

40

30

38

 

其他城市

美元

70

40

30

39

柬埔寨

 

美元

100

40

30

40

老挝

 

美元

90

40

30

41

马来西亚

 

美元

110

50

35

42

菲律宾

 

美元

130

50

35

43

印度尼西亚

 

美元

125

50

35

44

东帝汶

 

美元

130

40

35

45

泰国

曼谷

美元

140

50

35

46

 

宋卡

美元

110

50

35

47

 

清迈、孔敬

美元

90

50

35

48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35

49

新加坡

 

美元

220

55

40

50

阿富汗

 

美元

100

38

30

51

尼泊尔

 

美元

140

50

35

52

黎巴嫩

 

美元

150

50

35

53

塞浦路斯

 

美元

100

40

35

54

约旦

 

美元

120

50

35

55

土耳其

安卡拉

美元

105

45

30

56

 

伊斯坦布尔

美元

150

45

30

57

 

其他城市

美元

90

45

30

58

叙利亚

 

美元

110

50

35

59

卡塔尔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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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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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

 

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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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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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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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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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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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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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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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特迪瓦

 

美元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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