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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1:

XX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和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2013〕第189号令)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联社、经济社〕。

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仍按农村管理模式保留的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本制度,继续适用《XX区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办法(试行)》(云委办发〔2013〕3号)。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镇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经济合作社各项工作严格接受经济联合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镇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实行“会计驻镇、出纳驻村”双代理制,村设置报账员一名。

报账员原则上由村“两委”成员担任,村(联社)出纳统一由镇“三资”中心派驻(以下简称驻村出纳)。

行政村“会计服务站”,设会计、出纳若干人,经济社不设会计、出纳。

第六条村(联社)、经济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行财务代理制开展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村(联社)、经济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会计代理机构即为财务代理机构,代理村(联社)、经济社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能。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实行村(联社)、经济社财务预、决算制度。

村(联社)、经济社根据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及对预算(计划)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计划);支出预算(计划)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八条收入预算(计划)编制内容主要包括:

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支出预算(计划)编制内容主要包括:

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它支出。

第九条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草案,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或调整,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每年年终,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村(联社)年度财务预算由村“两委”会(联社)提出,报账员编制。

经济社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村“会计服务站”会计按经济社的要求编制。

村(联社)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或调整后,应报镇主管部门备案。

镇主管部门要对预算(计划)的编制进行指导,并负责监督预算(计划)执行。

第三章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收支活动必须纳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第十三条所有收入必须向付款方开具收款票据,并及时登记入账。

当天收到的现金收入款项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村(联社)收入由报账员开票,驻村出纳收款;经济社收入由村“会计服务站”会计开票,出纳收款。

第十四条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

村(联社)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

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审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联合审签;“两委”会联席会议审签;成员代表会议审定四个层级。

经济社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

社长与1名社委联合审签(没有设置社委的由社长与分管或联系经济社的村干部联签);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签;本社户代表会议审定三个层级。

各村(联社)、经济社必须制定明确各层级审批权限的民主决策制度。

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有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批,成员代表会议的意见为最终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支出事项必须程序符合规定,应按规定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采购支出应具备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凭证。

第十六条所有开支应内容合理、手续齐全,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

大额或消费性支出应逐笔审批签名,小额零星支出可定期或定额汇总审批签名。

由经手人持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报会计审核,符合报销规定的交出纳据以付款。

对不合法规、不合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原始凭证,驻村出纳有权不予接受。

第十七条村(联社)分配方案应由成员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全面推行基本账户制度,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不得办理网上银行,严禁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资金业务。

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

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财务结算专用章、负责人印章、出纳员印章等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保管财务结算专用章及村(联社)、经济社负责人章。

第十九条现金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达到银行结算起点的收支业务,应采取转账方式结算。

村(联社)日常现金库存限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经济社现金库存累计总额不得超过500元,超过部分当天要送存银行。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性增加库存的应经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报镇主管部门批准。

如超过限额不办理申报手续,一切责任由出纳员负责。

第二十条严禁坐收坐支、白条抵库。

出纳员负责银行账户和库存现金管理,根据审核合格的收付凭证收、付款后,及时记录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账。

会计人员按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对连续两月的未达账款应查明原因,专项报告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领导。

会计人员每月要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存折、有价证券进行清点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主管领导,发现公款私存(或私提)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上报镇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因公事暂借款必须填制统一的借支单,注明借支事由,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入账处理,限期报账,不得拖延;非公事不得借支。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拨付或“一事一议”筹集的专项资金、捐赠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用于消费性支出。

专项拨款必须按指定用途开支,属于工程项目的专项款,必须按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进行。

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经民主讨论的决定与出资单位规定、要求不一致时,以出资单位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实行用款申报制度。

村(联社)每次提现、转账金额较大或当天累计提取金额较大的,应书面申请,经村(联社)支部书记、村(联社)负责人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镇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核。

镇应根据村(联社)实际情况制定用款申报起报点以确定镇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核的层次和额度。

单笔开支达到用款申报额度的应先申报后支出,由经办人先行垫付而没有办理用款申报手续的,必须应先申报后再报销。

单笔开支达到用款申报额度而没有申报的,应补办申报手续后方可接单、入账。

第五章征地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征地款是指因土地征用而补偿给村(联社)、经济社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第二十五条征地款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专户不能提取现金,所有开支必须经镇主管部门审批后划拨到基本户才能支出。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应重点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等方面,不得用于成员分红、发放个人报酬和支付行政性、消费性开支。

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预算)和审议情况材料报镇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经联社使用土地补偿费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经济社使用土地补偿费必须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未经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擅自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债权债务

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债权发生,不得随意将公款外借。

对村范围内经济组织或农户因生产需要的借款,应实行借款抵押、担保制度。

第三十条对到期的债权应及时催收,防止呆账、坏账发生。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

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财务核销处理。

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债务发生,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贷款,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提交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级会计应审查村(联社)债权、债务相关的原始凭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及时登记债权、债务的增加、减少。

应定期清查债权、债务,凡一年内未能收回、付出的款项应向村(联社)或经济社负责人及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村(联社)、经济社严禁用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

第七章投资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联社)、经济社可使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购买有价证券、参股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村(联社)、经济社应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第三十六条开办经济项目应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审核。

第三十七条以实物对外投资(合作、合营)的应组织资产评估并经成员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审核,不得擅自作价。

第三十八条对外投资(合作、合营)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公证或见证手续。

投资项目要落实管理责任制,防止经营不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投资取得的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

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指定专人管理,按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进行详细登记。

会计人员要及时审核本级投资经营活动有关的决议、财产交接清单、付款凭证等文件,登记会计账簿。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购建、使用、保管、处置和清查等制度,设立各项集体资产登记台账,完善管理的责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集体资产的,实行评估机构评估制度及民主决策制度以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

资产租赁、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发包等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资产。

包括:

房屋、建筑物、自然资源、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

固定资产的购置、新建、扩建、改造、招标、发包、出租、转让、借用、捐赠、担保和处置,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审议通过,50000元以上报镇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加强集体林地、耕地、林木、草原、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对外出租、发包等实行公开招标,并报镇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所有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均应及时取得原始凭证并入账,每年至少进行1次盘点,并与账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发生溢缺、报废等及时处理调整账户。

资产清查方法以核实账面、实地盘点为主,以达到摸清家底、财产安全的目的。

差错应查明原因,经报批后,进行调账。

第九章票据管理

第四十四条村(联社)、经济社使用的财务票据包括发票和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发生财政补助补贴、接受捐赠、收回拆借、预收押金和其他预收款等非涉税收入事项时,使用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农村财务专用收据应是财政部门统一格式、统一印制,农业部门统一购买、发放并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由村报账员、村“会计服务站”会计领用、管理、发放和登记。

不得将空白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交由收款员自行使用。

村报账员、村“会计服务站”会计要加强对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的管理,对已开出收据、款项未报账的号码要及时跟踪,防止收款不及时入账。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监督管理机制,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根据组织章程、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等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加强审计监督,实行经常性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

经常性审计一般每年进行1次。

对财务管理的信访投诉、换届选举、干部离任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相关审计结果应予公开。

第四十九条区有关单位,各镇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并将审计工作经费列入区、镇财政预算。

审计工作由各镇组织实施,区农林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复审。

第十一章会计核算

第五十条村(联社)、经济社会计核算应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XX市农村会计管理办法》(穗财农〔2013〕23号)为主要核算依据。

第五十一条会计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五十二条会计科目统一采用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表》(粤财农管〔2013〕8号)所设置的会计科目。

第五十三条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要求。

第五十四条记账凭证、日记账、总账以及明细账由镇“三资”中心、村“会计服务站”代理核算。

村(联社)、经济社科可根据需要设立登记辅助账。

第五十五条会计报表由镇“三资”中心、村“会计服务站”负责编制,按编制期报送村(联社)、经济社。

按月或季度编制的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按年度编制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为规范会计资料的管理,村(联社)、经济社财会工作所用的一切账册、凭证、报表必须符合国家统一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第五十七条各级财会人员(包括出纳、会计)离职(或解聘)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其经管的一切账簿、凭证、报表、合同(或协议)等会计资料要开列移交清单,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接替人员应逐项核对点收。

办理交接手续必须要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移交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移交清单一般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第五十八条会计档案管理。

村(联社)、经济社会计档案应在村委会(联社)档案室设置专柜集中保管,禁止分散保管或由离职人员保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村(联社)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档案室查阅,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时,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十九条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年限是:

月份和季度报表3至5年;各种凭证、账册、财务收支计划、制度、有关的合同、会计人员交接清单等至少15年;年度会计报表、涉及重大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如合同、账簿、凭证等)以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第六十条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逐项清点核对后监督销毁,并由监督人和经办人在清单上签名作证明,将清单归档。

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应销毁的,应继续封存保管。

第六十一条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应将会计账簿和年度报表打印齐全,装订成册,备份存档保管。

对存储在电子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和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储存的会计数据以及电子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应专人妥善保管。

重要会计档案应双重备份,并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和复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财会人员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

第六十三条各镇、村(联社)必须按本办法对现有的财会管理相关办法、细则等进行清理,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取消,并根据本办法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村(联社)的报镇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各镇的报区农林局审核备案,以确保本办法得到贯彻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云委发〔1998〕35号)、《XX市XX区农村会计管理办法》(云农〔2000〕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

 

附件2:

XX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委托代理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更好地推进农村基层会计核算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和谐稳步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和《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和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2013〕第189号令)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联社、经济社〕。

村(联社)、经济社依法设立的企业(公司和分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作社各项工作严格接受经济联合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会计代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在行政村全面实行“会计驻镇、出纳驻村、集中会计核算、财政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农村会计、出纳双代理制。

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三资”中心),履行会计代理服务职能,代理村(联社)的会计、出纳工作,并对其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村实行社账村管,各村设立“会计服务站”,代理经济社会计、出纳工作,并进行财务管理监督。

第六条实行会计、出纳双代理后,各村(联社)、经济社仍必须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开展经济活动,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

镇“三资”中心、村“会计服务站”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无偿服务、工作规范、如实反映的原则。

第七条村(联社)、经济社法定代表人是村(联社)、经济社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联社)、经济社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会计机构

实行会计、出纳双代理后,各村(联社)的会计核算由镇“三资”中心代理,镇“三资”中心设总会计1人和代理会计、出纳若干人。

村(联社)设置报账员1人,原则上由村“两委”成员担任;村出纳统一由镇“三资”中心派驻(以下简称驻村出纳)。

村“会计服务站”设会计主管1人,代理会计、出纳若干人,会计主管由驻村出纳担任,经济社不设会计、出纳。

第九条财会人员

村“会计服务站”财会人员的任免须镇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镇“三资”中心以及村“会计服务站”配备的会计和出纳等财会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会人员应遵循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做假账等职业道德,保证会计工作准确、完整、真实、合法。

财会人员应自觉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自觉接受相关人员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条驻镇会计职责

(一)负责代理村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上传会计数据,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全程监督。

(二)负责各村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公布财务状况。

(三)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负责各村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指导各村定期开展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清查工作。

(五)完成镇、村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报账员职责

(一)编写村级财务预算(计划)和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

(二)负责村级原始凭证审核、报销凭证填制、收入票据填制和用款申报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登记辅助账,及时与驻村出纳办理单据审核、交接手续。

(三)负责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的领用、管理、发放和登记工作,配合镇“三资”中心开展农村财务专用收据核销工作。

(四)负责村级财务公开,组织村级的民主理财监督活动。

每月20日前到镇“三资”中心领取本月的财务公开报表,经村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签名后,一份归档、一份公布、一份交回镇“三资”中心。

(五)负责管理村“会计服务站”工作,督促经济社财务公开工作和民主理财监督活动。

(六)负责定期开展村级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清查工作,督促各经济社定期开展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清查工作。

(七)负责盘点驻村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款相符。

(八)负责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登记合同登记簿,及时将合同登记簿的最新数据报送镇“三资”中心。

(九)完成镇、村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驻村出纳职责

(一)负责村级资金的收取、支付。

(二)负责村级银行账户的管理并办理村级银行业务。

(三)负责将村级的现金收入及时缴存银行账户。

(四)负责村级库存现金的提取、保管。

(五)负责登记村级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六)每月月底前结账,次月5日前由村报账员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后,将财务会计单据送镇“三资”中心记账。

(七)协同报账员定期开展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清查工作;配合驻镇会计、报账员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对账单。

(八)督促村“会计服务站”做好经济社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数据上传。

(九)完成镇、村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村“会计服务站”会计职责

村“会计服务站”代理经济社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业务。

(一)负责代理经济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全程监督。

(二)负责经济社农村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公布财务状况。

(三)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负责对各社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盘点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对账单,确保账款相符,定期开展各社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清查工作。

(五)负责经济社财务公开工作及民主理财活动。

在每月月底前组织社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单据进行审核。

(六)每月20日前将经济社财务会计报表交社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签名后,一份对外公布、一份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存档、一份村“会计服务站”存档。

(七)完成镇、村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村“会计服务站”出纳职责

(一)负责经济社资金的收取、支付。

(二)负责经济社银行账户管理及银行业务办理。

(三)负责经济社现金提取及保管。

(四)负责将经济社的现金收入及时缴存银行账户。

(五)负责经济社现金及银行日记账记录。

(六)完成镇、村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镇“三资”中心任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由镇公布招聘方案,经笔试、机试、面试,按综合成绩聘用。

第十六条村级财务会计人员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并实行回避制度,村(联社)领导成员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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