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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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孙子文16页17769字)

第一节旅行社概述

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

它通过销售旅游产品,把旅游产品供应者和旅游产品消费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由此获取利润。

旅行社通过出售旅游产品,安排组织旅游活动,提供导游翻译等工作,把旅游活动的各要素串联起来。

因此,旅行社成为旅游行业的“龙头”企业,它与旅游交通、旅游饭店被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随着旅游产品的日益丰富,人们旅游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旅行社的数量由1985年的450家发展到发展到2009年的2万多家。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9年1月21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旅游局于2009年4月2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另外,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还制定了一些有关旅行社行业的管理法规,这对规范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旅行社的概念和性质

《旅行社条例》第二条对我国旅行社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从旅行社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旅行社的主要性质是:

第一,营利性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旅行社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旅行社对自己的经营成果要承担经济责任和享有相应的经济权利,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中不能获得一定利润,那么旅行社只能倒闭破产。

同时,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

第二,服务性旅行社属于服务业,主要业务是为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提供服务。

这类服务主要包括旅游咨询、旅游线路设计;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安排旅游者的国内旅游、

入境旅游或者出境旅游。

第三,中介性旅行社是旅游产品生产者和旅游产品消费者的中间商,它依托各类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设备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对不同的旅游服务供应者(如饭店、餐馆、车船公司、旅游景点)的产品进行推销,为各类旅游服务供应者招徕旅游者,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它为旅游者提供了方便顺利的旅游服务,它把旅游者需要的多种服务集中起来,一次性地销售给旅游者,满足了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从而使旅游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得以实现。

旅行社既满足了旅游者的消费需求,又促进了旅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从而起到了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作用。

二、旅行社的业务

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1.安排交通服务;

  2.安排住宿服务;

  3.安排餐饮服务;

  4.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5.导游、领队服务;

  6.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2.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3.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4.其他旅游服务。

  上述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三、旅行社的设立

(一)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旅行社同其他企业一样,是国民经济的一个基层单位和经济实体,任何单位或个人建立旅行社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从外部条件来说,旅行社的开办要受到由旅游供给与旅游需求共同构成的旅游市场的制约,受到国家对旅行社行业管理所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法规的规范;从内部条件来说,旅行社的开办要受到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组织管理诸因素的影响。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条例》中所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条例》中所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复印机;

2)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旅行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所应拥有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也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其注册资本可以高于上述规定数额,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

【案例2-1】

旅行社的注册条件

某市甲、乙两家公司协商准备申请成立一家旅行社,甲公司出资25万元人民币,乙公司用自己经营的门面房作价出资25万元人民币。

他们符合设立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条件吗?

分析提示:

符合。

注册资本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甲、乙两公司出资的注册资本共50万元人民币,符合设立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

(二)旅行社的开办审批

在我国,旅行社业是属于进行前期归口审批、实行业务许可证制的行业。

凡拟设立旅行社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经申请、审批、核准、登记后,方可正式成立旅行社。

1.申请设立旅行社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

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申请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它表明设立申请者已经具备了经营旅游业务的条件。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3.旅行社的变更和终止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补充阅读资料2-1】

所有旅行社都能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吗?

答:

能。

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我国已经取消了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分类制度,所有旅行社都能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

(三)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1.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2。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设立社不得在上述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四)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规定

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1.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旅行社经营管理制度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

旅行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涉及很多问题,而依照法律、法规来规范旅行社的经营活动,保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惩罚和打击不法行为,则是首要的问题。

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1.自愿原则就是要求参与市场的经营者,在市场中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交易对手、交易内容和条件以及终止或变更交易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把自愿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一切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守这一原则。

凡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均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平等原则是指在具体的交易中,不论经营者一方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或双方在经济力量上存在的差别有多大,或即使一方交易者属某行政机关管辖,交易者双方都是平等的,在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上必须平等协商。

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强迫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

同时平等原则要求法律、法规对交易者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障与保护。

3.公平原则是指在交易和竞争的方法、条件和结果上都应当是公平的。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保护公平竞争,发挥竞争机制推动市场经济的作用。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以善意、诚实、公正为基础,自觉履行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国家所承担的基本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旅行社的经营规定

 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中,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违反本条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案例2-2】

旅游服务信息要真实可靠

某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注明:

“全程高档客车,住宿星级宾馆……”。

旅游者返回后大呼上当,认为旅行社欺诈他们。

旅行社在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有什么过错?

分析提示: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内容模糊,什么是“高档”客车?

“星级”宾馆到底是几星级?

这些不确定的模糊概念,都有很大的差别空间。

旅行社有服务信息不真实可靠、误导旅游者之嫌。

旅游者应注意询问,旅行社也不能在合同中使用此类语言。

 

(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违反本条规定,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违反本条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1。

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2。

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

签约地点和日期;

  4。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5。

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6。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7。

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

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9。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

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2。

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13。

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4。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做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违反本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六)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违反本条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本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做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违反本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2)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3)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九)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做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做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2)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十)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违反本条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一)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违反本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十二)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

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违反本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1)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2)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案例2-3】

境外强行另交费用,殴打游客法律制裁

2004年1月22日,张先生夫妇参加了海欣国旅组织的泰国8日游。

按照约定,每人交纳4370元团费和1000元的自费项目,旅行社承诺在境外不在缴纳任何费用。

然而,到了泰国曼谷以后,导游沈某却说因为该团人数不足,海欣国旅以将游客转给洋海国旅,并要求张先生夫妇每人再交2000元的自费金。

张先生夫妇认为已经交足了费用,不愿在家,以而与沈某发生矛盾。

沈某和泰国导游威胁张先生说:

“泰国是枪支泛滥的国家,若不交钱,所有一切不能保证。

”当地导游甚至不让张先生夫妇随团旅游。

1月29日,张先生夫妇乘飞机从泰国返京时,沈某竟伙同几人在首都机场航站楼内对张先生夫妇进行殴打。

随感后,警方将沈某等3人强行拘留。

经过诊断,张先生左肩韧带断裂,眼睛出血,司法鉴定为轻伤偏重,其妻也有多处软组织损伤。

案例评析

(1)《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在本案中,张先生夫妇参加海欣国旅组织的泰国8日游,是接受服务的旅游者,海信国旅则是组织旅游的服务者,两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由于张先生夫妇不愿多交2000元自费金,而遇到与沈某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在首都机场航站楼遭到沈某等人殴打。

然而,沈某等人一旦违法侵害游客的人身安全,公安部门就会予以拘留处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如果沈某等人侵害行为严重,还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参考改编案例来源杨富斌:

旅游法案例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三、旅行社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要求

旅行社是劳动密集型和智力密集型企业,人才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决定了旅行社的经营成败。

在旅行社之间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的环境下,《旅行社条例》对工作人员的聘用也有相应的规定。

1.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2.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3.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4.旅行社应对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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