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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采购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编号:

CQ.F2011.09(CLSHB)

 

材料(设备)采购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注:

集团)

乙方:

(注:

供货单位)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材料(设备)采购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注:

集团)

乙方:

(注:

供货单位)

甲方代表需方通过对供应商的筛选,确定乙方为甲方的战略合作供应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战略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第二条

甲方将□北京地区、□上海地区、□天津地区、□广东地区、□西安地区、□成都地区、□地区甲方指定楼盘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一:

产品及价格清单或合同预算书)由乙方负责供货,具体以各项目签订的分项供货合同为准。

第三条合作条件与承诺

第四条

1、甲方承诺在本协议合作范围内所属楼盘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供货,并要求该项目需方--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珠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联营单位、联合体单位,以及甲方直接发包的其他施工单位)签订该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由施工单位与乙方签订《材料(设备)分项供货合同》(详见附件三,简称分项供货合同)。

2、分项供货合同的材料(设备)价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与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相应内容相同的,按附件一中价格执行。

(2)附件一中没有列明的产品,甲方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另行招标或按甲方确认的厂价表的价格下浮%。

3、甲方的施工单位按照以上原则要求与乙方签订分项供货合同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供货单价或拒签分项供货合同。

4、双方合作期间,如甲方发现乙方供给其他采购商的价格低于本协议价格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另行选择材料供应商。

5、甲方负责协调所属项目施工单位与乙方签订分项供货合同,协调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6、乙方承诺继续保持与甲方的良好合作关系,所承包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符合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详见附件二),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并满足建设单位工程施工进度需要。

7、在双方合作良好的基础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作为后续合作单位。

8、供货方同意与甲方签订有关甲方两点一线(销售中心、样板区、连接销售中心与样板区的路径)供货要求有关的供货合同。

第三条材料(设备)款支付

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分项供货合同,可选择施工单位直接支付材料(设备)款,甲方参与协作、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支付材料(设备)款或选择施工单位委托甲方从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根据施工单位出具的代扣代缴委托书直接支付给供货单位的方式支付材料(设备)款。

第四条其它

1.本协议仅作为签订有关分项供货合同的依据,具体供货项目乙方须与甲方项目的施工单位按本协议所附的分项供货合同格式另行签订有关分项供货合同。

本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以分项供货合同为准。

2.

3.如供货方不与甲方签订两点一线的供货合同,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如供货方不签订两点一线供货合同的情况超过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长期合作协议。

供货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供货,若不能及时供货,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招标或向其他供应商订货;逾期超过20天的,可终止其长期合作资格”。

4.

 

5.本长期合作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

6.

7.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

9.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有效期满后,分项供货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不影响已签订的分项供货合同的法律效力。

10.

11.附件(共3件)

12.

(1)附件一:

产品及价格清单或合同预算书

(2)

(3)附件二:

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

(4)

(5)附件三:

材料(设备)分项供货合同

(6)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附件一:

产品及价格清单或合同预算书

产品及价格清单或合同预算书

序号

名称

品牌

规格

型号

单位

单价(元)

小计(元)

 

1

2

 

3

 

4

 

5

 

 

合计(元)

 

附件二:

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

 

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三:

材料(设备)分项供货合同

材料(设备)分项供货合同

编号:

购货单位:

供货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供货范围

第二条

购货单位承建的楼盘工程所需由供货单位供货。

材料名称、型号、规格、品牌、数量详见《产品及价格清单》(附件一),实际供货以购货单位《供货通知书》为准(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质量要求

第四条

详见附件二:

《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条服务承诺

第六条

1、每批次供货前,购货单位提前天以《供货通知书》书面通知供货单位,以作供货准备。

供货单位应按《供货通知书》要求的时间提供符合上述质量要求的产品。

2、

3、考虑到一些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如样板房、售楼部以及销售通道等需要首先进行施工建设,该部位的材料用量不大,供货单位承诺对该特殊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供应积极配合。

4、

5、供货单位提供的货品质量责任保证期为年,从起开始计算。

6、

(以上空格在招标后填写)

第七条商品包装标准

第八条

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包装;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包装;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按出厂包装标准包装。

供货单位的产品包装应有供货单位名称(或标志),供货单位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

供货单位同时必须提供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鉴定书原件。

包装费用已包含在材料单价内。

第九条交卸货时间、地点及运输

第十条

1、交货时间:

按购货单位《供货通知书》要求的时间。

2、

3、交货地点:

购货单位指定工程地点(仓库)。

4、

5、运输及装卸方式:

由供货单位送货到达购货单位指定地点(仓库),供货单位承担卸货完毕之前货物毁损、灭失的全部责任。

供货单位提前交货的,供货单位承担购货单位要求交货时间前货物毁损、灭失的全部责任(如购货单位要求提前交货的,除外)。

6、

第十一条货品验收

第十二条

1、验收标准:

①供货单位每次供货都应随车提交该批次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货品等级、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明。

②现场清点和检查验收:

供货单位每次到场的货物,购货单位确认外观、款式、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具体的各项技术指标按照附件二《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2、

3、供货单位按购货单位要求的时间供货,货物运抵前48小时通知购货单位准备接收;货物到工地后,购货单位应在合理时间间隔(工作时间为4小时,非工作时间为8小时)内清点和检查验收;供货单位委派货品送货人(须持有供货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代表供货单位负责货物的交付、验收、结算工作。

4、

5、货物验收签证,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双方书面确认是指供货方盖章确认及购货方盖章确认或其委托人是个人时个人签字确认和委托人是项目部时项目部盖章确认。

6、

购货单位委托代表其签署《供货通知单》、《材料设备收料单》(详见附件四)、《月度材料(设备)款汇总表》(详见附件五)、《委托代扣代付材料(设备)款汇总表》(详见附件六)

7、双方书面确认的《材料(设备)收料单》为验收合格及办理结算的依据,验收方法:

按下列项进行验收:

8、

(1)按购货单位材料收货操作程序验收;

(2)

(3)按购货单位供货通知单验收;

(4)

(5)按技术标准、要求验收;

(6)

(7)按建设单位确认的中标样板。

(8)

9、对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经双方代表确认记录在案,购货单位在三天内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供货单位按购货单位要求无条件退换。

10、

11、试验、检验:

购货单位有权对供货单位货品质量随机取样,将样品密封并经双方在样品上作标识确认后,由购货单位保存。

必要时,双方共同将该样品送购货单位工程所在地产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相关费用由供货单位承担。

12、

13、供货单位应主动配合购货单位和监理公司按规定做好抽检工作,否则视作供货单位认可抽检结果。

14、

15、属于进口材料的,供货单位还需提供进口材料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合法手续资料。

16、

第十三条材料价格

第十四条

1、材料(设备)具体单价详见附件一《产品及价格清单》。

本合同为单价包干,单价含货价、货品包装费、装卸运输费、管理费、利润及所有保险费用、税费等,

2、本合同暂定总价为:

第十五条付款

第十六条

本合同材料(设备)款按如下支付流程:

□1□2执行:

1、材料(设备)款支付流程如下:

2、

(1)、由购货单位负责制订材料进场计划(含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进场时间等),并通知供货单位按《供货通知书》供货;

(2)、材料(设备)经购货单位验收合格后,双方书面确认《材料(设备)收料单》(一式两份);供货单位根据上月15日至当月14日期间双方书面确认的《材料(设备)收料单》编制《月度材料(设备)款汇总表》(一式两份)并于当月20日前提交购货单位,申请办理月度付款;

(3)、购货单位收到供货单位提交的《月度材料(设备)款汇总表》后应立即核对并书面确认,返回一份给供货单位,并于次月30日前向供货单位支付月度材料(设备)款的85%;

(4)购货单位承建的楼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材料(设备)款总额的95%;

(5)余款在货品质量责任保证期满后二个月内支付;如非供货单位原因造成的购货单位承建的楼盘工程项目无限期停工,则在供货后一年期满后支付。

(6)每期收款的同时,供货单位必须向购货单位开具国内有效等值发票。

2、如果采用委托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代扣代付款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流程办理:

(1)供货单位每次供货时,购货单位收货人收货并验收合格后,《材料(设备)收料单》(一式三份)由双方书面确认。

(2)供货单位根据上月15日至当月14日期间双方书面确认的《材料(设备)收料单》编制《月度材料(设备)款汇总表》(一式三份)并于当月18日前提交购货单位,申请办理月度材料(设备)款确认手续;

(3)购货单位于每月20日前办妥《月度材料(设备)款汇总表》等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予以书面确认,返回一份给供货单位,供货单位确认无异议后向购货单位开具国内有效等值发票。

(4)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双方审核无误的《月度材料(设备)款汇总表》编制《委托代扣代付材料设备款汇总表》(附件六),一并送交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审核付款,同时向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提供等额有效的工程款发票。

代扣付款周期按购货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执行,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每次支付购货单位工程款时,当期支付供货单位材料(设备)款。

(5)代付款金额分为三类:

1代付月度金额为按购货单位、供应单位确认的每月(自上月15日起至本月14日止)所供应货款的85%,于次月30日(若为2月份时,则为28日)前支付;

2

3代付款竣工验收金额按购货单位、供应单位确认的所供应总货款的10%,于购货单位承建的楼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

4

5代付款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金额按购货单位、供应单位确认的所供应总货款的5%,于货品质量责任保证期满后二个月内支付;如非供货单位原因造成的购货单位承建的楼盘工程项目无限期停工,则在供货后一年期满后支付。

6

(6)代付款属于购货单位的工程款,由购货单位每逢20日以工程款申报方式向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提出申请。

结合代付款金额的付款时间,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依据委托书按购货单位、供应单位所确认的代付款金额向供应单位支付相应金额。

(7)购货单位将委托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在应付购货单位工程款额度范围内,根据购货单位编制的《委托代扣代付材料设备款汇总表》确定材料款金额,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从应付购货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根据代扣代付工程材料(设备)款委托书(详见附件七)直接支付给供货单位。

(8)代付款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直接在最近期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应付而未付购货单位的工程款中全额扣回。

 

(9)如购货单位委托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代扣代付的材料(设备)款总额超过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当期应付购货单位工程款80%时,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按当期应付购货单位工程款的80%扣减,本期应付材料(设备)款差额,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在后续期次的应付工程款中扣减。

第十七条结算

第十八条

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结算时,供货总量按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供货量为依据。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1、购货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向供货单位索取或收受供货单位物质或非物质利益,不得刁难供货单位,否则供货单位应及时向购货单位投诉。

2、

3、供货单位不得对购货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否则购货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供货单位处以当次供货金额20%的违约金;给购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购货单位有权继续追索,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发现有恶意串通、行贿购货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购货单位保留移交司法处理权利。

4、

5、由购货单位直接付款的,若购货单位逾期付款:

从合同应付货款的第二个月起,每逾期一日,则按应付未付款的1‰向供货单位支付违约金;购货单位委托建设单位代扣代付的,如果建设单位未根据购货单位委托向供货单位付款的,购货单位应立即向供货单位支付进度款,否则购货单位按上述约定向供货单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6、

7、供货单位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次供货通知书的货款总值的1‰向购货单位支付违约金;如供货单位逾期交货超过1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购货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有权按照本合同供货总价的10%向供货单位追究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购货单位经济损失的,购货单位有权继续向供货单位追偿。

8、

9、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该产品不管是否已被购货单位使用),购货单位有权视实际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要求供货单位在购货单位书面通知发出后三天内无条件进行无偿更换,因此逾期交货的,按本条第4款处理。

10、

11、供货单位交货重量(数量)必须与送货单相符,如抽检发现重量(数量)不足,则购货单位有权将当月供货总量按不足比例扣除后进行结算,并有权按当月累计货物价值的10%追究供货单位违约责任。

12、

13、供货单位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技术必须合法。

如所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技术享有知识产权,所需申办的手续和费用由供货单位全权负责。

如供货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技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供货单位承担。

若他人因此追究责任,向购货单位索赔致购货单位损失的,购货单位有权向供货单位追偿。

14、

15、供货单位供货以次充好,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问题,使用后造成购货单位或第三方损失的,供货单位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在内的赔偿责任,及其应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

双方明确本条款不受合同有效期及保质期限制,本条款属于独立性条款。

16、

17、供货单位在送货或收款时,须向购货单位提交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购货单位有权不办理收货或付款手续,一切责任由供货单位负责。

18、

19、供货单位须向购货单位提供有效的联系办法(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要更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的,必须提前1周书面通知购货单位,否则,因无法联络供货单位而造成购货单位经济损失的,供货单位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0、

21、如供货方不与甲方签订两点一线(销售中心、样板区、连接销售中心与样板区的路径)的供货合同,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如供货方不签订两点一线供货合同的情况超过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长期合作协议。

供货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供货,若不能及时供货,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招标或向其他供应商订货;逾期超过20天的,可终止其长期合作资格”。

22、

第二十一条保密条款

第二十二条

1、未经合同双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

3、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按累计货款的5%向合同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另一方损失,应按合同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4、

5、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6、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其它

第二十六条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3、本合同建立在购货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的基础上,如购货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发生变更而造成本工程停建、缓建时,同时本合同并未实际开始履行的时候,购货单位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货单位不得因此而发生任何形式的索赔行为。

4、

5、为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同意可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业工程师参与协调。

建设单位也可参与协作、监督购货单位及时支付材料设备款,一经查实因购货单位原因未按时支付材料设备款项,建设单位可在其工程款中扣留该部分材料设备款直至购货单位支付。

6、

7、在供货单位承包范围内,部分工作量如由购货单位代理完成时,其费用按实扣减。

8、

9、本合同各缔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

缔约各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权利或义务全部转让第三人的行为,对本协议其它缔约方均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10、

11、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一并参阅,互为补充,不能单一解释真正含义,若合同文件有差异,供货单位必须通知购货单位,购货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一切差异之索赔,概不被接纳。

12、

1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

15、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如任何一方有变化,应互相书面通知。

否则,有关函件的往来都以本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为准。

购货单位通讯地址为:

;供货单位通讯地址为:

16、

17、合同有效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

18、

19、本合同一式六份,购货单位执四份,供货单位执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20、

21、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包括:

22、

附件一、产品及价格清单;

附件二、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三、供货通知书

附件四、材料(设备)收料单

附件五、月度材料(设备)款汇总表

附件六、委托代扣代付材料(设备)款汇总表

附件七:

代扣代付工程材料(设备)款委托书(选择代扣代付方式时适用)

附件八:

购货单位授权委托书(格式)

 

购货单位:

供货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帐号: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签约时间:

年月日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附件一:

产品及价格清单

产品及价格清单

序号

名称

品牌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小计(元)

1

2

3

4

5

 

合计(元)

 

附件二:

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

 

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三:

供货通知书

供货通知书

公司:

我司根据实际需要,以年月日签订的《工程材料(设备)供货合同》为依据,请贵司按下表所列材料(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日期向我司指定的交货地点送货。

项目名称:

交货日期:

交货地点: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品牌

型号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小计(元)

1

2

3

4

合计

备注

□两点一线供货□普通类供货

注:

1.表中所标示单价为参考价,具体单价按双方所签定的合同附件《产品及价格清单》。

2.自本供货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工作日内,请贵司将经盖章确认的本通知书以传真方式送我方经办人备案,并在5工作日内将原件送达我方。

 

购货单位:

供货单位: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经办人:

确认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确认日期:

日期: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附件四:

材料(设备)收料单

材料(设备)收料单

 

项目名称:

交货日期:

交货地点: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品牌

型号

规格

单位

数量

1

2

3

4

5

其他说明:

以上材料(设备)已供货至购货单位交货地点;各材料(设备)单价按各方所签定的合同附件《产品及价格清单》。

 

购货单位:

(盖单位公章)供货单位:

(盖公章)

经办人:

确认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确认日期:

日期:

 

注:

1、若购货单位直接付款,本原件一式两份,供货单位持一份,购货单位持一份;

3、若购货单位委托建设单位代扣代付,本原件一式三份,供货单位持一份,购货单位持一份,受托代扣代付单位(建设单位)持一份。

4、

附表五:

月度材料(设备)款汇总表

 

月度材料(设备)款汇总表

 

项目名称:

时间:

 

序号

材料名称

收款单位

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合计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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