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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知识点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三、四级。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m。

多层建筑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高层建筑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500㎡。

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可增加1倍至5000㎡、3000㎡。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3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①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超过100m的住宅,其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即便能自然排烟,亦均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②内走廊超过20m,且无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③面积超过100㎡的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场所,地下一层、地上四层的歌舞娱乐场所,公共建筑内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应设排烟设施(自然或机械)

  ④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0楼板应用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四)《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4.1.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8.5防烟和排烟设施

8.5.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设置要求:

一、疏散楼梯间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7.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注: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疏散楼梯间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三、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疏散楼梯间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适用范围:

一、封闭楼梯间

(一)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二)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三)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四)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五)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六)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七)设有电影院、礼堂;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医院、旅馆;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八)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或不大于2层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二、防烟楼梯间

(一)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二)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三)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四)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五)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六)设有电影院、礼堂;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医院、旅馆;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

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人防工程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人防工程内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二、防火分隔措施

防火分区

1.防火分区的划分

人防工程内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

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一般来说,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

(2)人防工程内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①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②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二)其他防火分隔要求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如设门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2.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隔墙上如设门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6.人防工程中允许使用的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除可穿过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的储油间与机房间的防火墙外,严禁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

二、临时用房防火要求

(一)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要求

对临时搭建的宿舍、办公用房提出下列防火要求: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临时用房是金属夹芯板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进行检测,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3)建筑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

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三)组合建造功能用房的防火要求

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2)现场办公用房、宿舍不宜组合建造。

如现场办公用房与宿舍的规模不大,两者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可组合建造。

3)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组合建造;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组合建造;餐厅与厨房操作间可组合建造。

4)会议室宜与办公用房可组合建造;文化娱乐室、培训室与办公用房或宿舍可组合建造;餐厅与办公用房或宿舍可组合建造。

5)施工现场人员较为密集的如会议室、文化娱乐室、培训室、餐厅等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一、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有直接引起火灾事故可能,或者火灾发生时能增加对人员、财产的危害,或者是影响人员疏散以及影响灭火救援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一般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二、重大火灾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一)下列任一种情况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可以立即整改的;

2)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4)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重大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5)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三)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

1.总平面布置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2.防火分隔

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3.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一、系统安装

(二)系统主要组件安装

1.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安装

1)在顶部安装时,尽量不要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吊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3)标志灯具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

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

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最好安装在棚顶或距楼地面2m以上的侧面墙上;

2)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

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2m之间侧面墙上;

二、系统调试

(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调试

7)逐个切断各区域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分配电装置,该配电箱或分配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8)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输入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与联动控制信号相对应的工作状态,并应发出联动反馈信号;对于设计有手动控制

功能的系统,操作手动控制机构,使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调试

3)断开主电电源,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三)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调试

4)断开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使应急照明控制器转入备电工作,备电工作时间不小于应急照明持续时间的3倍,且不小于3h。

1、施工前需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以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

  

(2)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3)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组件以及材料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4)经检查,与专业施工相关的基础、预埋件和预留空洞等符合设计要求。

  (5)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2、消防设施现场检查包括产品合法性检查、一致性检查以及产品质量检查。

3、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报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用于施工安装。

4、消防设施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分为资料检查、施工质量现场检查和质量验收判定等3个环节。

5、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缺陷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考试热度:

★★★)

6、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每2h组织1次综合巡查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至少对消防设施巡查1次,其他社会单位每周至少对消防设施巡查1次。

8、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1次

9、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竣工验收以及验收技术检测等原始技术资料长期保存;《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

10、大型建筑群要根据其不同建筑功能需求、火灾危险性特点和消防安全监控需要,设置2个及2个以上的消防控制室,并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以实现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消防安全监控模式。

(考试热度:

★)

11、消防控制室值班要求:

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持有规定的消防专业技能鉴定证书。

(考试热度:

★★★)

1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10s内能够显示输入的火灾报警信号和反馈信号的状态信息,100s内能够显示其他输入信号的状态信息。

13、具体可用作消防水源的有: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消防水箱和其他几类水源。

(考试热度:

★★★★)

14、利用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且当每眼井的深井泵均采用一级供电负荷时,才可视为两路消防供水;若不满足,则视为一路消防供水。

15、消防给水管必须穿过伸缩缝及沉降缝时,应采用波纹管和补偿器等技术措施。

16、室外消火栓按其进水口的公称通径可分为100mm和150mm两种。

进水口公称通径为100mm的消火栓,其吸水管出水口应选用规格为100mm消防接口,水带出水口应选用规格为65mm的消防接口。

进水口公称通径为150mm的消火栓,其吸水管出水口应选用规格为150mm消防接口,水带出水口应选用规格为80mm的消防接口。

17、室外消火栓按其公称压力可分为1.0MPa和1.6MPa两种。

其中承插式的消火栓为1.0MPa、法兰式的消火栓为1.6MPa。

18、箱门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20°。

(考试热度:

★★★)

19、室内消火栓箱刮开箱体涂层,使用千分尺进行测量,箱体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薄钢板或铝合金材料制造,箱门玻璃厚度不小于4.0mm。

20、闭式喷头密封性能试验的试验压力为3.0MPa,保压时间不少于3min。

21、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采用热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20mm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0m。

22、信号阀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间的距离不小于300mm。

23、干式灭火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大于1min;预作用和雨淋灭火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大于2min。

24、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不小于0.05MPa;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不小于70dB。

25、干式报警阀组开启末端试水装置1min后,其出水压力不得低于0.05Mpa。

26、预作用装置开启末端试水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2min后,其出水压力不低于0.05MPa。

27、开启测试阀,消防水泵不能正常启动。

(考试热度:

★★★)

(1)故障原因分析:

①压力开关设定值不正确;②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中的控制模块损坏;③水泵控制柜、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模式未设定在“自动”状态。

  

(2)故障处理:

①将压力开关内的调压螺母调整到规定值;②逐一检查控制模块,采用其它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核定问题模块,并予以更换;③将控制模式设定为“自动”状态。

28、雨淋报警阀组复位装置不能复位。

  

(1)故障原因分析:

水质过脏,有细小杂质进入复位装置密封面。

  

(2)故障处理:

拆下复位装置,用清水冲洗干净后重新安装,调试到位。

29、细水雾喷头检查内容。

  

(1)喷头标志检查检查要求:

喷头的商标、型号、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齐全、清晰。

  

(2)喷头数量检查检查要求:

喷头的数量满足设计要求。

  (3)喷头外观检查检查要求:

喷头外观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喷头螺纹密封面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30、细水雾喷头分别按不同型号规格抽查1%,且不少于5只;少于5只时,全数检查。

(考试热度:

★★★)

31、穿过墙体的套管长度不小于该墙体的厚度,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高出楼地面50mm。

32、冲洗顺序为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上;室内部分的冲洗按照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顺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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