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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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为及时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部署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每月中旬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主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安全生产例行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召开应急安全生产会议。
(二)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议题:
1、各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本人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交流。
2、检查上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3、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
4、根据需要,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修订。
5、讨论决定有关安全生产设施方面的技术改造、经费投入事项。
6、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
7、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事故隐患,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8、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究提出在本企业贯彻落实的措施。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订本制度。
(一)在严禁火种区域设置“严禁火种入内”、“严禁吸烟”等明显标志。
(二)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储贮物资的性能。
对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应严格分类存放,并健全领发登记手续,严格执行保管发放制度。
(三)仓库人员要切记“仓库重地、闲人莫入”和“仓库重地,严禁烟火”的规定。
对于不听劝阻、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库房和违反库房消防规定的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对于严重违反库房规定者,有权给肇事者以警告和罚款处理。
(四)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到货进仓时,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处理。
凡不同性能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必须严格分类、分库存放。
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混装、混放。
库房内要保持道路畅通。
(五)对剧毒危险品,应严格审查领料手续,由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发放。
严禁仓库管理人员将剧毒危险物品私自转让和送人。
(六)仓库内部班后和节假日应严格防盗、防火措施落实,班后非加班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节假日仓库应有人值班。
(七)电热烘烤设备(电炉、回火炉、取暖炉、烘箱)必须由专人负责,并与易燃、易爆物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四周烘烤衣服等物品。
(八)各部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下班前要送仓库保管。
(九)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部门,都要制订相应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十)技术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在设计和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及革新挖潜工程项目中,应绘有消防安全设置,基建部门和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
(十一)电焊工、电工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对易引起火灾和爆炸故事的不安全因素,必须采取可行的防范措施后才能操作。
(十二)消防装备器材是扑救火灾的重要工具,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消防龙头和设备附近禁止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做到布局合理。
灭火器内药剂应按有效期有专人调换,确保灭火使用。
(十三)对消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于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或拒绝执行消防安全制度的集体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一)要教育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批评教育那些对工人漠不关心,对集体财产不负责任的态度,克服那些只抓生产不管安全,只关心机器设备,不重视工人企业、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充分发挥工人主人翁的责任感,发挥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安全生产。
(二)新工人“三级”教育
1、公司级教育内容:
劳动保护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特殊设备、危险部位安全注意事项,公司安全生产概况,主要规章制度,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等。
要建立公司级安全教育档案。
2、项目级教育内容:
项目领导负责讲授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危险设施及地点安全注意事项、规章制度、典型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教育内容:
班组长或安全员讲课,本组生产特点、安全生产状况,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危险品的保管、使用及常,进行操作示范、典型事故安全教育。
(三)全员安全教育
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安全生产知识、技术操作规程等。
针对领导、管理人员和工人的不同要求,进行考试。
(四)对电器、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空压机、焊工、机动车辆驾驶、易燃、易爆、剧毒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并经上级劳动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才允许独立操作。
上述这些特殊工种的工人未经教育一律不准独立操作。
(五)调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一般在调换工种的部门内进行教育。
(六)日常宣传教育,利用广播、黑板报、安全简报、事故画报、电影录像、安全标语、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一)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运转。
(二)企业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做到后台设备有人负责。
(三)操作人员应通过岗位训练,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三会”,才能单独操作设备。
(四)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与停机。
2、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自查工作。
3、认真做好设备润滑工作,该注油部位,按规定注油,不能违漏。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设备整洁。
(五)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机,并及时上报。
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机,未处理的缺陷需记在运行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六)维修工(机、电、仪)对分工负责包干的设备,负有保证维修质量的责任,做到:
1、定时定点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2、发现缺陷及时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缺陷,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予以消除。
3、按质按量完成维修任务。
(七)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设备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时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做好设备的检修。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预防性辅助用品。
项目部根据安全生产、防止工伤、职业病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和原则
1、有强烈的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2、有刺割、纹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4、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二)劳保费用及物资由财务科管理,财务科按年度核准其费用额度。
(三)采购部应按质、按量、按时采购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定点经营单位采购。
财务科建立入库、出库、领用、库存帐、定期对帐物清点和检查制度,对质次价高、不合格或失效的用品有权拒绝入库;公司工会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防护用品的品种、规格和式样,应当以符合工种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五)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六)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各部门因生产和工作特需,临时要求增加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由部门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方能办理领用手续。
(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发放,涉及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对不按规定发放或作业时不按规定穿用防护用品的要进行教育和处理,对由此而造成员工伤亡(中毒)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分配上岗后,凭公司通知由财务科建卡按规定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2、从事“一工多技”人员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认可,按其主要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确实需要,经报财务科批准,按规定增发部分防护用品。
3、员工因缺勤(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等)或借外单位工作人员在三个月以上者,其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
4、炊事人员的工作服属于标准服,按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办理。
(九)各岗位人员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检查制度
(一)检查内容
1、查思想
查干部,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是否正确,责任心是否强,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批评、抵制及处理。
2、查制度
查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和执行情况,查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现象。
3、查纪律
查岗位上劳动纪律情况,是否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4、查隐患
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所安全设施是否正常齐全;电器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厂房建筑有无不安全隐患。
5、查生产设备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查岗位和生产场所环境卫生,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
(二)检查形式
1、公司级检查
公司级检查,由公司或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召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进行全项目综合性检查,一般结合节日或一季度检查一次,将查出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以“三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责任人)原则处理。
2、项目部检查
项目部检查,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项目部检查每月进行两次(结合节日),将查出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以“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及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汇总。
3、班组检查
班组检查,由班组兼职安全员或班长负责组织每星期检查一次,将查出的不安全因素结合安全分析活动组织整改。
班组无能力整改的要及时报告项目部。
4、季节性检查
针对防暑降温、防汛抗台、防雷防电、防寒防冻等具体情况,发动员工,做好预防工作,并由各级领导及安全负责人临时组织季节性检查。
5、专业性检查
专业性检查是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听取和及时整改。
(三)安全检查整改
1、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用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安全组织汇报,并及时组织整改。
2、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用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安全组织汇报,并及时组织整改。
3、各班组、部门对已整改或一时无法整改的项目,要按时向上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汇报。
4、受查单位如对查出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及时整改,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管理部门可根据本企业《生产安全责任制》之规定予以停止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一)企业发生伤亡事故,首先要追查各级领导责任。
厂、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应保证全厂安全生产,对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应负领导责任。
(二)全厂各职能科室,应按照各级安全责任制规定,在各自作业范围内保证实现全厂安全生产,凡由各职能科室不严肃执行安全责任制、不及时帮助小组处理解决事故隐患、失职而造成伤亡事故主的,应追究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生产业务干部的责任。
(三)凡发生各类伤亡事故,应按照事故性质(自然事故、责任事故、破坏事故),追究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的伤害程度、损失情况,分清主次,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根据《安全生产法》给予处罚)。
(四)责任事故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所造成的各类事故,应追究部门或个人(肇事者)责任,并严肃处理。
1、凡已经有事故的明显迹象、隐患,主管部门或群众曾提出意见,未上报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致发生工伤或重大伤亡事故的;
2、不执行规章制度,带头指使违章作业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经常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不听从教育劝告造成工伤、他伤或重大事故的;
4、对以往发生过伤亡事故,仍不接受教训,不采取预防措施而发生同类性质的重复重大事故的;
5、无故拆除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设备,或机修时拆除、不及时安装而造成工伤或重大事故的。
(五)重大伤亡及轻伤事故的范围
1、死亡事故,是指当场死亡或在一个月内医治无效而死亡的事故。
2、重伤事故,根据国家劳动保障局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通知》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3、虽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但经医生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上级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4、轻伤事故,是指职工受伤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包括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5、多人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六)事故报告规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办理。
1、凡发生伤亡事故,各部门、小组应逐级上报,并保护现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
凡涉及刑法114条规定范围的,须向地区、市人民检察院报告,若违反者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报告程序规定,根据事故类别在24小时内,分别向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事故作出处理意见的必须有调查处理报告书,并根据事故的类型在30天以内上报各级有关领导部门。
3、各部门、车间如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或故意延期报告,都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其中隐瞒不报的还得补报。
4、凡发生一般事故、险肇事故(包括事故“苗子”,即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应在24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表及险肇事故登记表,报厂部和主管部门。
5、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大工伤事故,除按本规定办理外,还应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6、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法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七)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职工业为了生产和工作而发生的工伤事故应逐级报告。
2、发生伤亡事故,厂部得到报告后,必须立即会同有关人员调查发生原因,并召开事故分析会议,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并将结果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内。
3、伤亡事故登记表必须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填写核对。
4、多人发生事故(指同时伤及三人以上的事故)、重伤事故(指伤势严重致残疾的事故)或伤亡事故,除应立即迅速报告各级领导外,还必须保护好发生事故的现场,直至领导和调查小组认为可以不再保护现场为止。
5、安全部门接到多人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在厂长领导下,立即弄清事故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小组,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职称、伤亡速度,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用电话或其它方式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多人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厂长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小组从速调查了解,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好《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奖励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1、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
2、在抢救事故中,使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
3、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中革新和发明、创造并获得成效者。
4、被评为市级、省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标兵者。
奖励办法:
由单位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额度由公司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处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罚:
(1)续发生事故或发生事故超过企业考核指标的部门。
(2)发生重伤、急性中毒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及责任人。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不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法令、规程和规章制度,管理混乱,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忽视安全生产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2)对事故隐瞒不报,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而发生事故者;
(3)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
(4)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发生工伤事故者;
(5)对“安全整改通知单”执行不力,阴期内不整改,而造成伤亡事故者;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执行“三同时”的规定而投入使用,发生伤亡事故者;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规章制度等,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伤亡事故者;
(2)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又不积极采取措施而发生伤亡事故者;(3)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与已无关的机械、电器等设备者;
(4)擅自拆除安全、防护、信号设施,而造成伤亡事故者;
(5)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6)非特殊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者。
4、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有关人员重罚:
(1)发生事故隐患不报或虚报,拖延不报者;
(2)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或以各种借口干正常的事故调查者;
(3)不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者;
(4)不坚持原则,包庇事故责任者。
5、处罚办法
(1)发生重伤、急性中毒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2)发生死亡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
(3)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以罚款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包括领导干部)。
6、经济处罚金额由公司视具体情况确定。
安全动火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动火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动火的类别和审批权限、动火证的办理智使用及动火安全措施,适用于工业企业各车间和部门。
(三)动火类别划分和审批权限
1、一类动火:
在车间、危险品仓库、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及其周围动火,属一类动火。
一类动火由批准。
2、二类动火:
固定动火区和一类动火以外的动火。
在一类动火范围内从事产生火花或抬、拿高温物料等工作,也属二类动火。
二类动火由所在车间主任批准。
3、特殊动火:
具有特殊危险作业和区域的动火为特殊动火。
特殊动火经安保科、审查,报安全领导办公室批准。
(四)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
1、动火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措施由动火所在单位提出,属施工方面的由施工负责人给予落实,属生产方面的由生产单位负责人给予落实。
上述准备工作应提前做好。
2、审批动火证的人员,必须确切了解动火场所,周围环境的实际情况,严肃认真地进行审批,坚决反对不负责任的形式主义的签证。
3、动火证的有效时间:
动火证审批者应视具体情况,决定动火有效时间。
当动火现场的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产生其它危险因素时,动火证审批者或现场监火人有权下令立即停止动火,重新取样分析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4、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批准的动火证,以便接受检查。
严禁一证复用,一证多用,以工种代姓名,以言代证。
动火执行人对没有按规定批准的动火证或安全措施有一项未落实的,都有权拒绝动火。
(五)动火安全措施
1、凡有易爆、易爆有毒气体的区域,设备管道动火箭,必须用氮气,蒸汽等置换干净,隔绝气体来源,堵好盲板,用足够的时间水洗,并清理周围易燃物。
2、在无中毒、窒息可能的前提下,对动火的设备管道中的气体分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其可燃物含量≤1%为合格。
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其可燃物含量≤0.5%为合格。
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其可燃物含量≤0.2%为合格。
3、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嘴、焊接嘴、手把等)设备(乙炔发生器、气瓶、电焊机绝缘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动火。
4、登高3米以上,必须捆好安全带。
在高处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易燃易爆设备的措施。
电石桶应远离或遮盖。
5、动火场所不准吸烟,发现吸烟及时制止。
6、上班工作前和下班后,均要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
收工后电焊机应切断电源,露天放置应注意防雨淋。
检查是否有余火。
7、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其它安全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管理制度
(一)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现场技术人员、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报告。
(二)项目不经理、现场技术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进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
(三)对各类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四)任何操作者不准以任何理由,隐瞒事故,若隐瞒事故,一经发现,则加重处罚。
(五)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故,按规定时效以公司名义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操作者和其他员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安全领导小组制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二)《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包括事故隐患情况、发生地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及整改验收情况等。
(三)安全科应根据整改期限,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除责成有关人员继续限期整改外,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加以处罚。
(四)对在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的职工,视具体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