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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分析

 

自考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分析

作者

专业名称行政管理学

准考证号

指导教师

 

2016年10月26日

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分析

摘要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村人民自治的制度,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村民自治的核心容是“四个”,即选举、决策、管理、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选举、村级决策、村级管理和村级监督。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发展之路的创造性实践,它有利于广大村民参与和自己利益密切联系的政治生活,有利于在中国农村形成良好的政治氛围,并塑造具有积极政治参与意识和认同感的现代公民。

村民自治制度从创建到现在出现、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村民自治,问题,对策

 

正文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在全国实行改革开放,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计划经济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束缚,同时人们压抑已久的思想也开始解放出来。

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农村的秩序出现了失调,村集体事务无人过问,此时迫切需要一个新的村民组织,在这样的政治经济背景下孕育出了村委会和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在90年代得到普遍推行,特别是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给村民自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如今已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实行村民自治,既是中国共产党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顺应农村发展形势的重大决策,同时我们又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村民自治的实践和发展并不会因为有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完全进入正轨。

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村民政治素养、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和村民自治的进一步推进,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认真的思考,并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法。

村民自治制度经过30多年的实践发展,已经日趋成熟,然而目前村民自治的发展仍存在多种制约因素。

一、村民对村民自治的认识深化

(一)村民对自治的定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村民自治经过数十年的发展,部分农村地区的村民对村民自治的理解已经不仅仅停留在选举这个表面的层面上了,相当的村民开始对自己选出来的村官进行监督、对村里发生的大事进行决策。

关注并积极参与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各项村级事务的管理。

尽管村民自治的现状与法律要求及人们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村民自己选村官”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二)村民对自治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农村人口法律水平的不断提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农村得到一定的宣传,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这四个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已经深入人心。

随着村民的知识水平的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建立了比较好的村民自治的法制观念基础。

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核心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了基本的认识,并构建了较好的依法自治的观念基础。

(三)村民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加强

一般情况下,政治参与意识强的村民会比政治参与意识弱的村民更加关注自身的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

而村民自身利益的实现,不仅要看他们对规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接受程度,还要看村民在自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参与的程度。

尽管目前仍有部分村民尚未完全了解和认识到自身的权利,但在多数村民的思想意识中,权利意识的分量在逐渐的加重。

二、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因素

(一)经济水平的制约

1.城乡差距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惊人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地区差距越来越大,城乡差距越来越大的问题。

大量的农村人口来到城市寻求发展,这其中更多的是文化素质较高,综合能力较强的农村人才。

这些人才来到城市发展,既推动了城市的经济发展,也给城市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然而在此之下所带来的就是,留在农村的就是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很低的妇女,老人,小孩。

他们文化程度和政治素质相对较低,从而导致村委会的选举参选人数较少,村民选举出合适的人选就比较困难。

2.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差

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经济基础。

近年来我国多数农村在交通设施、村庄环境、农田水利、文化设施等各方面都取得了较快发展,农民收入稳步提高,但整个村集体经济积累却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仍停留在收入渠道单一、结构形式粗放、综合实力薄弱的尴尬境地。

村集体经济较差,村里没有能力对村干部进行工资补助,所以导致村官无法吸引到年富力强的,有较强能力的人去担任。

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对较差直接导致了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不高。

当村民的温饱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的时候,也就不会有太多的精力参与的村民自治中去。

(二)文化水平的制约

1.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低

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我国农村人口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农村人口素质相对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需要十分落后,相比于城镇人口的文化素质更显落后。

虽然我国大力开展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及各种职业教育,在农村教育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农村人口的文化程度仍然偏低。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农村人口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1.5%,远低于城市人口占65.4%的水平。

农村人口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2.8%,15岁以上文盲率为8.3%,远高于城市23.8%和4.0%的水平。

农村人口文化水平的落后,不仅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且会对农村地区的制度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

2.文化水平影响村级事务管理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村一级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由此可见自治部仅仅是选举,村民自还需要广大村民行使自己的决策权监督权。

而这些权利的实现往往需要更高的文化水平。

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管理能力的村民才能够对村级事务进行科学的管理。

然而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具备较高文化程度的人,都去了城市打工,发展。

留在农村的人口的文化水平与原有的农村人口文化水平相比又大打折扣。

农村人口文化水平的弱后制约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与发展。

3.农民参与意识淡薄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历史,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始终较为缺乏法制的传统和经验,农民往往习惯于接受“自上而下”的被管理。

从目前农村村民自治的运作情况看,无论农民的参与目标、参与形式,参与程序与程度都与预期理想的直接有距离,我国农民的意识和观念都很不健全,他们参与村民自治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缺乏现代的“政治人”所应具备的权利实现的主动性,他们参与的形式不是通过现代意义上的组织团体,而多数是停留在历史上的个体性参与。

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意识的淡薄使村民往往对村民自治置若罔闻,无法激发起亲身参与的热情。

(三)法律因素的制约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直接法律依据。

这部法律的重点是对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建设问题的规定,而没有对村民自治的主体、客体、容及村民自治的程序、实施自治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法律对村民界定,村民参与自治的方式和途径,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村党支部和村主任之间的关系、权责缺乏具体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中不宜裁定。

此外,与村民自治组织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的滞后,严重的影响了这部主干法律的实施。

2自治章程不规

农村地区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不规,有与法律相冲突的地方。

比如有的村规民约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尤其限制和剥夺外嫁女的相关合法权益最为突出。

有关村级事务重大事项的决策,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往往有村民代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

另外多数村民自治章程规定村民会议的召开一时间次数为标准,例如“坚持每两年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等,这些都明显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跟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不是以时间次数为标准,而是以事项为标准。

3村民自治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发展,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作用。

曾指出,为了保障人民,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农村基层是广大基层的干部和群众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制度来规。

虽然《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基层制定了法律法规,但是有效程序和制度还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监督不能落到实处,群众有冤无处诉、有意见无处提。

由此可见,没有法律制度保障的是不可靠的。

(四)在机制的制约

1.过分强调选举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四个环节。

但部分经济落后的偏远乡村在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

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略其他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决策环节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环节都是虚位的。

2.村民对村委会缺乏认识

多数村民只明白如何选举产生村委会委员,不了解村委会的职责和权限,不了解如何产生村民代表,不了解如何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制度行使自己的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村务监督和理财小组更是存在形同虚设的情况,很多村务监督和理财小组的组成仅仅是文件上规定的组织结构,没有村民的实质性参与。

因此导致村民自治制度中出现了部分环节的缺失,村民自治除选举外的其他功能出现萎缩。

尽管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制度是可行且高效的,但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五)村官腐败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发展

村官腐败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基层中的形象,严重影响了村民参与村民自治实践的积极性。

目前村官违纪现象十分突出,尤其是在村里掌握实权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

村官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主要参与者,是村里的“当家人”,是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重要依靠力量,是带领广大农村群众脱贫致富的领头人。

为保障上下政令畅通,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三农”持续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村干部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村民自治在我国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逐步成熟的发展过程。

村民自治的实施,主要靠的是基层干部的积极配合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作为农村基层发展的带头人,村干部行为的好坏、得失,将直接影响党和政府政策在农村的实施情况和村民对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响应态度。

(六)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协调

1.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法律定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策指导,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相关政策法规。

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村级领导班子的建设,特别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并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如条件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

从村委会的角度来看,一要积极主动的求得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二要自觉地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2.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实际情况

由于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对于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与协助关系没有正确的认识,造成了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之间关系不协调的现象。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乡镇政府过于干涉村务管理,使得村委会的职能弱化甚至消失,失去了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应有的作用。

另一种是村民自治过于强化,无视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出现过于自治的局面。

三、促进村民自治发展的探讨

(一)提高村干部管理水平

1.鼓励大学生回到农村

中国实行9的九年的义务教育制度已经全面普及,农村地区群众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

目前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普及度达到92.6%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迫切的需要更多的具有高等学历的,具有专业性的人才。

目前实行的大学生村官计划极大的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白,农村的发展任务是艰巨的实行村民自治的主题是农民现在更多的大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选择留在城市需要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回到农村来到农村,农村的软实力得到提升是发展村民自治制度的根本。

2.大学开设更多农村方面的专业

大学当中应当开设更多相关于农村经济文化生态建设等多领域多方面的专业。

鼓励激励大学生学习这些专业。

让更多的高学历,高技能的人才愿意来到农村,促进农村的经济、政治等多领域的发展。

管理者的水平提高了,农村的经济发展自然会上一个台阶。

3.吸引人才

农村的建设与发展,无论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还是法制建设等多方面都离不开具有专业技能的高素质人才,因此人才的培养与吸引极为关键。

提高村干部的工资待遇,让更多从农村走出来的大学生愿意回到农村参与农村建设。

更多的具备较高管理水平、较强的经济建设能力的等多方面的人才愿意到农村去。

高素质的村官不仅是农村建设有条不稳的保证,也是党和政府关于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有效执行的一个强有力的保证。

(二)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1.激发村民发展集体经济的主动性

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是村民,因此想要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必须最大限度的激发广大村民的积极性、创造性。

村民中不乏发展经济的能手,但是在没有认识到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性,没有感受到集体经济给自己带来的实质性好处的时候,村民是很难对发展集体经济产生兴趣的。

因此需要相关的政策引导,鼓励、激励村动投身于集体经济的发展与建设中去。

2.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支持和帮助

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扶持力度,并给出一些实际的切合农村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有些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可以由地方政府政府牵头组织学习他们的发展经验。

农村的集体经济发展良好,有能力给村干部开出丰厚的工资福利,便可以吸引到更多的有能力的,年富力强的人来参与农村的管理建设。

(三)完善、普及关于农村建设的法律法规

1.完善立法,明确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

目前村民自治可以依靠的法律还比较少,现有的法律在具体权责方面较为模糊,缺少明确性。

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村委会在村级组织中独立的主体地位,它不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它代表的是农村广大群众的利益。

村委会是相对独立的,自主进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不受其他组织的干涉。

2.开展法律宣传,引导村民学习

当然除了有法可以之外,还需做到让村民知法。

现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的普法教育十分匮乏,在农村地区做法律宣传,学习工作十分重要。

通过不断的宣传让更多的村民意识到村民自治的重要性,了解到村民自治的具体法律地位,可由村委会定期开展相关的普法教育。

相关的司法部门可以提供一些专业性的帮助。

加强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提高村民的法律水平,有利于村民自治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

1.完善村民代表大会及村民会议议事制度

在我国的村民自治实践中,除了选举制度已经深入人心外,其他制度仍有待完善。

一是完善村民代表大会及村民会议议事制度,依法推举村代表,保证村民代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大问题。

2.完善村务监督及村民理财小组制度

完善村务监督及村民理财小组制度,依法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产生村委监督及村民理财小组,负责对村务公开的全程监督,审查各项收入和支出、债权和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3.完善基层建设规

完善基层建设规,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和会议产生村级制度规,规定村委会、党支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务监督及村民理财小组的职责和权限,为基层自治制度提供基础。

四、参考文献

子明.关于村民自治及村民自治研究的述评[J].当代中国的研究.2003.

景跃进.两票制:

组织技术与选举模式——“两委关系”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3).

王国胜.农民公民意识及其增强[J].理论探索,2010

(1)

中国法制编.村委会组织法[M].中国法制.2010.

 

五、结束语

村民自治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利于农村建设发展的政策。

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将有利于中国农村的经济、文化、政治建设。

当前,在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增加农民收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加强对农村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强化党的领导和促进基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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